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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劳动力转移1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劳动力转移

  摘要:

文章首先分析建国以来农业经济组织制度变迁与劳动力转移的联系,然后着重分析了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之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劳动力转移的矛盾,提出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而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经济组织制度;合作经济组织;劳动力转移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来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劳动力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反作用于生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劳动力转移是相互作用的。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制度是游戏的规则,组织是游戏的角色”,分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同时分析农业经济组织制度的发展和同一制度基础上组织的发展。

农业经济组织制度的发展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制度决定了劳动者是否有择业的权利和自由转移的权利,因此建国以来几次大的农业经济组织制度的变迁使劳动力转移呈现出不同的趋势。

而建立在不同的农业经济组织制度基础之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方式、组织数量和组织规模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对劳动力转移也产生着不同的影响。

  一、农业经济组织制度变迁与劳动力转移

  建国后我国的农业经济组织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和调整,与此同时劳动力转移也发生着阶段性变化。

为了便于分析农业经济组织制度变迁与劳动力转移之间的联系,本文划分了三个时期。

  合作社经营与劳动力转移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实行了农民土地私有制,但是农民个体经营力量薄弱及生产资料缺乏,农业互助组成为克服这些问题的主要组织形式。

互助组是农户以自愿互利的原则结成的劳动、农具和牲畜等生产要素的互助关系,不改变土地及生产资料的私有性质。

互助组的规模一般为几户或十几户,实行产品归各户的分配方式。

互助组发挥了个体经营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但是互助组大多是富户帮富户,穷户帮穷户,对促进农业向更深层次发展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从1953年起,在农业生产的需求和政府的推动下,农业互助组逐渐被初级农业合作社所取代。

初级农业合作社中土地私有制的性质没有改变,一般以30-40户为一社,农民以土地入股,生产资料有偿使用,统一经营,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与土地入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1955年底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掀起高潮,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转变。

高级合作社的规模是初级合作社的4-5倍,采用土地和生产资料作价入社,集中劳动生产统一经营的合作方式,统一分配。

  这一时期,农业劳动力转移基本上是自发进行的。

继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吸收了大批农村劳动力。

195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部门职工为510万人,工业部门新增的职工,绝大部分来自农村。

在这一时期,农村居民享有较充分的自由迁居城市的权利,同时,农民在农业内部也有充分选择就业的权利。

据估计,20世纪50年代,农村个体手工业者约200万人,而兼营商品性手工业的农民约1000万人。

  合作社时期的劳动力转移的自发性主要是由于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设置有效地保证了农民的利益,农民有充分的择业选择权利。

当时正处在建国后的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政府大力开展工业建设,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农民自发转移到工业建设的行列中。

  人民公社制度与劳动力转移

  从1958年公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起,一个月的时间内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政治性和经济性高度统一的组织制度,主要特征是:

生产资料公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规模大,是高级社的几十倍;统一经营,平均分配;农产品统购统销;严格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等。

  这一时期的劳动力转移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劳动力转移大起大落阶段和劳动力转移停滞阶段。

1958年后,大跃进运动掀起,经济建设规模急速膨胀,造成劳动力过度需求。

1957~1960年,城镇非农就业增加近2000万农村职工,农村的非农职工也增加几千万。

但是由于大量农业劳动力脱离农业,造成农业产出下降,出现粮食短缺危机,又正值三年自然灾害,于是城镇开始大量精简职工,大批劳动力又重新回乡务农。

1962年全国减少城镇人口1300万人,农业劳动力比上年增加2730万人,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过后,政府开始严格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免农业劳动力大量流失给农民造成损失和给城镇的产品供给带来压力。

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每年参加农田基本建设的劳动力不少于6000万人,20世纪70年代该人数高达1亿人。

  人民公社制度不仅是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制度,也是政治组织制度,这种制度使得政府在劳动力转移上具有强烈的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

正效应在于能够为急速的工业建设和拯救农业迅速地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在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取得了成就,为当时和家庭联产承包之后的农业生产增长提供了基础;负效应在于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农业中滞留大量隐形失业的劳动力,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劳动力转移

  1979之后,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广大农村普遍实行。

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个体家庭为主,生产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分配上实行“产品上交承包合同后自留”。

家庭联产承包制有效解放了生产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也大大提高,同时农民也有了自主选择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权利。

但是小生产的弱势性和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等因素逐渐显现,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在农村出现,但是合作层次是参差不齐的。

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越来越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合作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上发挥了很大作用。

不断成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事实及调查研究表明农民有合作的意向,但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城乡差别制度和各种政策影响着农民的比较利益,劳动力转移呈现出阶段性和波动性。

  第一阶段: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之初,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大部分农民选择留在农村经营农业,劳动力剩余处在隐形失业状态。

  第二阶段:

大批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出现,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劳动力转移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

  第三阶段:

国家提出整顿经济秩序和环境方略、压缩基建规模、控制乡镇企业贷款,使第二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空间缩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入低潮。

  第四阶段: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大规模的“民工潮”涌向城市。

  第五阶段:

农产品提价调动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平稳增加。

  第六阶段:

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农产品价格走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降低,民工潮再起。

2004年开始,国家更加关注解决转移农民工的工资和生活问题,劳动力转移平稳增加。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利于推进劳动力转移

  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之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障了农民的财产私有权,使农民具有充分的退出自由和转移自由。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劳动力转移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轻了农业生产对劳动力数量的过度依赖,推动劳动力彻底转移。

  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

  农业劳动力转移有两条途径:

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

异地转移主要是向大中城市转移,就地转移主要是向小城镇转移。

实践证明大中城市不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实现农业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成为重要的选择。

农业产业化发展能够提供更多非农就业岗位,是实现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有效途径。

而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的过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的必要组织载体。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在农户和市场之间起到连接作用,减少市场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等产业化运作模式,推动农业的产业化,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

  有利于兼业劳动力彻底转移

  目前 农村只有不到亿剩余劳动力,剩余比例是%,其中一半超过40岁。

从以上从事农业的人口结构可以看出劳动力转移和农业生产之间矛盾的存在,每年的春耕和秋收季节,就会有大量的农民工返乡,造成交通运输的压力,不利于劳动力的彻底转移,也不利于城市的生产和管理。

  要解决这种矛盾,就要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方式受资金、技术等限制无法实现机械化作业。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土地、资金、技术等聚集利用,在产生规模效应的同时使很多兼业劳动力能够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利于他们彻底转移到二、三产业。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劳动力转移的矛盾

  劳动力转移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人才流失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需要人才,而劳动力转移伴随的农村人力资本的流失不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深层次发展。

  从目前转移劳动力素质和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来看,我国农业转移劳动力以年轻人为主,农业转移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农村整体劳动力,这说明随着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村智力型劳动力流失严重。

很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技术、组织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严重缺乏人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制定科学合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和人才机制,争取留住人才或引进人才,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现有成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组织成员的整体素质。

  转移劳动力的流动性不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稳定发展

  农业转移劳动力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季节性流动和转移劳动力的回流。

劳动力的季节性流动是受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人口缺乏青壮年劳动力导致的。

  转移劳动力的回流以被动回流为主,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工收入较低和二元经济造成的一系列制度使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农民总是把土地当作是最低的生活保障,一旦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太高,往往选择回乡务农,但是这毕竟是被动的,当务工的比较利益提高的时候,农民还是会选择进城。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开放的组织,如果回乡务农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组织,较易产生搭便车行为,这对农业合作组织的长期投资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转移劳动力的流动性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稳定性。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通常采用封闭式成员结构或投资与贡献相结合的方式减少搭便车的问题。

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封闭式成员结构不利于农民组织化发展。

若以投资与贡献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合作组织的发展,应该将资本投资的额度限制在适度的水平,符合我国农民的收入和产出水平。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非适度规模经营会加大劳动力转移难度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效应在本质上是一种规模效应,非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是指规模经营层次比较低,主要靠农业初级生产的合作经营产生规模效应。

如果在农业中仍然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前提下,通过大规模合并土地和机械化作业来实现这种规模效应,必会产生更多的剩余劳动力。

  从西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产生过程看,农业革命为工业革命准备了基础,工业化和城市化吸收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比值下降,社会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随之转变,农业经济组织制度也以家庭组织为主转变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主。

  但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同时进行的。

在我国城市工商业发展不能吸收足够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非适度经营会加大劳动力转移难度。

  四、案例分析 

  近年来,辽宁省昌图县在推进农业机械化上取得显着成绩,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机械化的主要组织载体。

2007年,全县建设了3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共争取中央农机补贴资金万元、市级财政资金15万元、县政府投入资金80万元,引导合作成员投资万元,合计投资万元。

2008年新组建了4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共争取省级农机具补贴4000万元,县级补贴1000万元,新增3000多台先进的农机具。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不但解决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农机,单机作业不能满足大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客观需要问题,而且还解决了农机户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难以购置先进、高效的农机具问题。

农机合作社采用收费式服务或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农机合作社,定期分红。

农机合作社的服务费用比人工作业费用降低50%以上,来自昌图县尹家村的数据显示,农机合作社对村里的3000多亩旱田从旋耕、起垄、播种、镇压、打药、施肥直到机收获,实施一条龙服务,平均每亩作业费88元,比人工作业每亩可节省50左右元。

  往年当春季播种和秋季收割时,农村劳动力出现非常紧缺状况,部分农户家只好出资雇佣劳动力帮助播种和收割,当农作物处于田间管理阶段和归仓之后,农村普遍出现劳动力富余现象。

农机合作社成立后,对于长期在外打工或无力经营土地的农户可将土地直接转让给农机合作社经营,增加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收入。

农民也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收益和权属的前提下,将土地以入股的方式集中于合作社统一经营,定期分红。

这样既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也稳定了外出劳动力的生活。

  昌图县农机合作社在发展之初遇到的问题很多,如合作社的管理尚需完善,特别是财务问题亟待解决;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等。

为此,昌图县在2008年1月23日举办了全县组建乡镇农机专业合作社暨玉米机收获培训班,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社长、技术人员、操作机手进行了培训,聘请了国内主要玉米收获机厂家的专家来授课指导。

而且,县农机局积极联系各生产厂家开展了机具作业期间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确保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农机化服务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进行。

  机械化作业使土地产出率大大提高,玉米平均亩产可增加15%到20%,提高工效30倍至50倍,每亩节约生产成本20元以上,每亩增加收入100元以上。

因此合作社经营释放了大量农业劳动力,4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释放农村劳动力万人。

由于缺乏数据,不能确切知道这些释放出来的农业劳动力是否全部转移到二、三产业。

但是有数据表明,2007年昌图县三个农机合作社经过近三个月的运营,仅玉米机收单项,可节省劳动力人工8160个,转移劳动力410人。

可见转移劳动力仅占到全部释放劳动力的5%,尽管这个比例有望继续扩大,但是如果劳动力盲目向大中城市转移,必将会加大劳动力的转移难度。

  由上可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劳动力季节性流动问题,促进兼业劳动力的彻底转移。

但是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释放出的大量劳动力问题不能忽视,只有将这部分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才能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能仅停留在低层次农业生产合作上,要加强更深层次的农业合作,延长农业产业链。

从昌图农机合作社的发展中可以看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对农业进行财政补贴等宏观调控的有效组织载体,所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

  参考 文献:

  1、占俊英,方齐云.中国农村走势:

农业产业组织及技术进步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倪建伟,王景新.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现状分析与趋势预期[J].农村经济,2005(8).

  3、蔡昉.破解农村剩余劳动力之谜[J].中国人口科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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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赵健.美国NGCs经验与我国农业合作社改造[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4

(2).

  5、王延中,经济组织与城乡发展[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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