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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等级评定标准》

《综合素质等级评定标准》

综合素质评定共分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创新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项,每项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等级,六项等级结果最后得出总等级。

总等级具体按以下标准评定:

a级:

6a=a

5a+1b=a

5a+1c=a

4a+2b=ab级:

3a+3b=b

4a+1b+1c=b

3a+2b+1c=b

4a+2c=b

3a+1b+2c=b

2a+3b+1c=b

c级:

其余均为c级

第二篇:

综合素质评定标准综合素质评定标准

1.旷课(不在宿舍就寝者)一次扣3分,迟到一次扣2分,早退一次扣2分

2.参加集体活动一次加3分,缺席一次扣3分(活动包括班级活动、院系活动、大院活动、市活动)

3.参加班级卫生加3分,缺席班级卫生扣5分(卫生打扫必须在优秀才能加分);办黑板报、宣传班级活动者加3分

4.寝室:

评比为文明寝室者寝室长加3分、成员加2分,评比为最差寝室者寝室长扣3分、成员扣2分;评比为标杆寝室者寝室长加5分成员加4分

5.好人好事。

无偿献血一次3分,拾金不昧一次3分(按物品的贵重和货币的多少适当加分),见义勇为一次3分(按影响的程度适当加分),助人为乐一次3分,捐献骨髓者加10分。

6.个人奖项。

班级征文稿采纳一次小院加3分、大院加4分,没被采纳一次加1分(南国风、新闻稿、大小院有关征文活动)。

参加活动得奖者大院加4分、小院加3分,没有得奖者只要参加1分(演讲比赛、歌咏比赛、书画比赛等)。

拿到证书者;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各类技能证书(按级别适当加分),自学考试通过一门加3分。

被评为“先进者”“积极者”“模范者”被评定一次加5分。

7.被学院批评者一次扣3分,不健康的活动被学院抓住者一次扣3分,打架、酗酒、扰乱学校次序者一次扣3分、顶撞、

不尊重师长者一次扣3分

注:

最总解释权归集体同学所有

第三篇:

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评定参考标准附件1:

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等级评定参考标准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跟踪学生在初中阶段学习成长的过程性评价,具有发展性评价的特点和功能。

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应基于学校每学年对学生发展状况详实的记录与评价。

评价时,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客观、原始、真实,能充分证实该学生在该内容中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各个维度最终等级生成要综合各评价主体评定的结果,对照《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操作时可分别将各评价主体评出的等级a、b、c、d分别赋值为

2、1,然后按照p=0.4ph+0.3pj+0.3pt算出总分值,四舍五入后再还原成等级,其中ph代表学生互评,pj代表教师评价,pt代表统一考试、考查等硬性评价结果。

各地各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附件提供评定参考标准进行制订。

一、公民道德素养的等级评定

(一)a等级评定标准

1、学年内无违法犯罪、违纪违规的行为与记录,各方面表现优秀;

2、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如“优秀学生”等);

3、热心于班级、社会公益或社区服务等活动;

4、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

(二)B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比较好的证明其在该维度目标中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2、在校三年无违法犯罪、违纪违规的行为与记录。

(三)c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

2、在校三年无违法犯罪和的行为记录,是合格的公民。

(四)d等级评定标准

1、有经常性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严重违法行为。

2、不愿参加班级、社会公益或社区服务等活动。

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差。

(对d等级评定应非常慎重,仅限于极少数学生,且能清楚明白地说明评定理由,下同)

二、学习态度与能力的等级评定

(一)a等级评定标准

1、研究性学习成绩突出;

2、所修课程每学年的总体评价均为“优”;

3、自学成果丰富、质量高。

(二)b等级评定标准

1、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能比较好地证明其在该维度目标中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2、研究性学习成绩突出;

3、所修课程80%的总体评价为“良”以上;

(三)c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能表现其在该维度目标中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2、所修课程60%的总体评价为“良”以上。

(四)d等级评定标准

1、被动学习,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能力很差;

2、所修课程80%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

三、实践与创新的等级评定

(一)a等级评定标准

1、学年内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习的记录完整;

2、理化生实验及信息技术操作考查成绩为“优”。

(二)b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能证明其在该维度目标中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2、理化生实验及信息技术操作考查成绩为“良”以上。

(三)c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

2、理化生实验及信息技术操作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

(四)d等级评定标准

1、学年内没有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习的相关记录;

2、理化生实验及信息技术操作考查成绩“不合格”。

四、运动与健康的等级评定

(一)a等级评定标准

1、有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参与活动的能力;

2、体育与健康考查、体质健康检查成绩均“优秀”。

(二)b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能证明其在该维度目标中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2、体育与健康考查、体质健康检查成绩为“良”以上。

(三)c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

2、体育与健康考查、体质健康检查成绩为“及格”以上。

(四)d等级评定标准

1、平时体育锻炼习惯差;

2、体育与健康考查、体质健康检查成绩均“不及格”。

五、审美与表现的等级评定

(一)a等级评定标准

1、学年内音乐、美术等艺术表现性活动测评成绩“优秀”;

2、学年内有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艺术创作、表现其审美情趣的艺术作品,有校级或校级以上获得成绩与奖励的证据。

(二)b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能证明其在该维度目标中达到的程度与发展的状况;

2、学年内音乐、美术等艺术表现性活动测评成绩为“良”以上。

(三)c等级评定标准

1、所提供的实证材料客观、原始、真实;

2、学年内音乐、美术等艺术表现性活动测评成绩为“及格”以上。

(四)d等级评定标准

学年内音乐、美术等艺术表现性活动测评成绩“不合格”。

第四篇。

工伤等级评定标准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第五篇: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

xx-10-1209: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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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四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

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

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

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

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

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

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

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35~49中度

96~105分

四级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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