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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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篇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释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九、违反“七项要求”,构成本《解释》未作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篇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释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九、违反“七项要求”,构成本《解释》未作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篇三:

《2015新纪律处分条例试题》

  2015新纪律处分条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纪律处分?

(A)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D.警告

  出处《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

(C)

  A.立党为公、执政为民B.改革开放C.发展D.体制创新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D)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出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C)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

  出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5、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

(B)

  A.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B、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C、理论联系实际D、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6、《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C)

  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7、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的纪律是()。

(ABCD)

  A.党的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经济工作纪律D.群众工作纪律。

  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

  给予()处分。

(A)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D.不追究其责任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

  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BCD)

  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10、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BCD)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1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

(AC)

  A.革命化、年轻化B.年轻化、专业化C.知识化、专业化D.知识化、现代化

  (党章第六章第33条)

  1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B)

  A.4B.6C.8D.10

  (党章第1章第9条)

  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相结合。

  A.物质文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B.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C.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D.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C)

  (党章总纲)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AB)

  A.选举无效B.采取相应措施C.重新选举D.不予理睬

  (党章第二章第11条)

  1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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