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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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水城县发耳镇新龙煤矿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供电系统概况:

矿井专用两回10kv电源,两回路电源引自35KV志鸿变电站不同母线段,供电电压10kv,距矿井距离约8.5km,线路型号LGJ-150,新龙煤矿与水城县供电局签署了供电合同,因此,新龙煤矿双回路电源供电有保障。

矿井大面积停电事故可能由系统供电电源、地面变电站(所)及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的供配电设备故障引起。

矿井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等设备均为第一类负荷,矿井用电负荷因突然停电,会造成矿井停风、排水中断,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要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1大面积停电事故类型及危害

1.1.1主要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止工作引起井下风量急剧减少,造成瓦斯积聚可能引发瓦斯事故。

1.1.2突然大面积停电跳闸可能引发电气火灾,造成电气设备短路、漏地。

1.1.3烧毁电气开关接触头,击穿互感设备,烧毁电气设备内部线圈,破坏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而造成短路。

1.1.4大面积停电事故造成运人设备停止工作,撤离井下作业人员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1.1.5由于长时间大面积停电使矿井、采区排水设备停止工作,水仓溢流,可能造成部分巷道和设备被淹。

1.1.6恢复送电中存在极其严重的瓦斯爆炸事故、电气火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诱发事故。

1.2危险程度分析

供电事故都有可能使电源开关跳闸,矿井主扇、局扇停风,若停电时间过长,井下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限。

排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矿井各采区涌水无法排出。

均严重威胁矿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当供电系统事故停电,现场当班值班员迅速查明情况,通知有关人员及时抢修,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优先保证矿井主扇风机的供电。

如果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矿井供电,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知各生产单位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2.2事故现场处置人员在断开设备电源进行抢修时,严格执行各项规程的规定,以防事故的扩大。

2.3变压器损坏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技术部分管机电专业管理人员根据矿调度室的指示进行现场指挥和处置。

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规程》要求采取隔离措施确定停电的范围,确保人身和电网安全。

要及时向赫章县供电局通报事故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请求协助处理。

2.4正确制定恢复供电实施方案。

先逐步恢复未受损伤的部分设备,掌握由外向里逐步恢复供电原则。

2.5如因停电时间较长,要采取如下措施:

2.5.1通风系统停风时,调度室要及时通知井下各作业地点,断电撤人。

掘进头要停止局扇运转,风电闭锁要设置到断电位置,人员要撤到地面。

2.5.2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设置禁行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5.3停风期间,综合工区要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采区瓦斯情况。

瓦检员不得单独行动,要佩带自救器。

要向矿调度室及时汇报瓦斯超限地点,瓦斯浓度,并作详细记录。

2.5.4风机停风时,必须打风井防爆门,采取自然通风。

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各进风大巷、风井回风流的瓦斯情况。

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及时通知矿调度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5.5风机停风期间,人员要迅速延主运大巷撤至地面安全地点。

2.5.6通防科要做好停电停风后排放瓦斯的准备工作。

2.5.7在恢复通风前,瓦检员要认真对各系统进行瓦斯检查。

按照《规程》要求,在开启主要通风机前,通风部门要充分考虑采区瓦斯浓度。

2.5.8各作业地点恢复供电前必须经通防科的同意,并由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符合《规程》要求后方可送电。

恢复送电必须遵循由外向里,由上向下的送电原则进行。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总指挥部下设四个系统:

(1)指挥管理系统。

(2)救援队伍系统。

(3)技术支持系统。

(4)后勤保障系统。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发生事故时人员的组织领导和抢险工作责任落实,在发生重大停电事故时,矿成立救灾总指挥部。

3.2.1指挥机构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井下现场管理人员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采用安全的路线撤至井上,同时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按照应急程序和有关规定快速逐级上报,矿立即启动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总指挥:

江焕国【矿长】

 副总指挥:

詹忠伦【总工程师】、陈卫国【生产矿长】

张全侠【机电矿长】、史强【安全矿长】

 成员:

技术科分管机电专业管理人员、调度室主任、发生事故工队队长

 职责:

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抢险救援的工作、完善应急救援方案、发布抢险救援命令、根据抢险需要合理配置人、财、物资源、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核实遇险、遇难人员,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向上级救援机构发出救援请求。

做好稳定社会秩序、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现场保卫组、生活与后勤物资保障组、事故善后处理组、医疗急救组、宣传组。

3.2.1.1现场抢救组

组长:

张全侠【机电矿长】

成员:

技术科分管机电专业管理人员、调度室主任、发生事故工队队长

职责:

按照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工作地点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负责记录、保存救援过程资料。

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参与和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

3.2.1.2现场保卫组

组长:

陈卫国【生产矿长】

副组长:

许春柳【后勤矿长】

成员:

矿保卫人员、公安干警、联防队员等

职责:

维护矿区和居民生活区的治安,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封闭相关场所,维护交通秩序。

杜绝无关人员进入事故救援现场,确保事故救援的顺利进行,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1.3生活与后勤物资保障组

组长:

许春柳【后勤矿长】

成员:

财务部主任、调度室主任、后勤部主任。

职责: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所需各种物资装备、器材、人员和资金的调集和筹备。

保障有关抢险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保证矿区的正常秩序。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1.4事故善后处理组

组长:

江焕国【矿长】

副组长:

连仕贤【财务部主任】、杨应东【办公室主任】

成员:

经管部主任

职责:

负责核实遇难者身份,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并通知其遇难者亲属。

安排遇难者亲属善后处理期间的生活和遇难者丧葬事宜,负责洽谈抚恤条件。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1.5医疗救援组

组长:

许春柳【后勤矿长】

副组长:

医院相关人员

成员:

医院医护人员

职责:

组织医疗救治。

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负责灾区消毒防疾,确保灾区饮食卫生。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1.6宣传组

组长:

杨应东【办公室主任】

成员:

办公室人员

职责:

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协助现场保卫组维持矿区秩序。

编发事故简报,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与接待工作,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通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1.7专家组

组长:

张全侠【机电矿长】

成员:

相关机电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职责:

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参与抢险方案拟定。

搜集整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为指挥部提出建议意见及相关依据,参与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3.2.2抢险救灾人员岗位责任制

3.2.2.1矿长

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执行经救援指挥部研究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具体的应急处理措施的审定。

联系救援相关事宜,争取社会支援,下达抢险救援命令。

3.2.2.2生产矿长

协助总指挥工作,检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

 

3.2.2.3机电矿长  

根据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所需人员及时调集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控制入井人员,协助实施抢险救援方案。

  

3.2.2.4矿调度室主任  

做好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工作。

准确、快速地完成接警和正确下打接警后的初次反响调度命令,组织灾区人员撤离,进行自救互救及避灾。

按照报告程序,快速报告事故信息。

不断收集和处理事故灾情信息。

通知相关单位统计遇险职工人数,通知相关人员在调度室结集待命。

转达指挥部的各项救援命令,完成各项救援协调工作。

 

3.2.2.5总工程师  

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制定矿山救护队行动方案和处置措施。

具体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执行救援行动。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它救援工作任务。

 

3.2.2.6矿调度室值班员  

及时准确地上报事故情况,传达总指挥部命令。

了解并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灾难情况和救援情况。

整理抢险救援命令,工程(工作)进度等有关救援信息。

核实和统计灾区人数,组织灾区人员撤离。

召集有关人员在调度室待命和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完成总指挥赋予的其它任务。

 

3.2.2.7事故区(队)、班(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2.2.7.1工队长、班(组)长是本单位(区、组)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有作业和作业人员的应急管理承担责任。

负责本单位应急组织工作和应急责任制的制定,承担应急管理教育和宣传培训任务。

 

3.2.2.7.2发生灾难事故,现场跟班的队长或班(组)长是自救、互救负责人,是避灾的现场指挥者。

 

3.2.2.7.3现场跟班的队长或班(组)长和所有现场人员承担向调度室汇报灾情的义务。

要注意观察灾情的变化,查清灾区人员情况,组织灾区人员避灾和撤离。

向指挥部汇报灾区情况和事故前的相关现场作业情况。

 

3.2.2.7.4在灾情发生时,现场的瓦检员或其他现场的安全检查人员要协助现场跟班的队长或班(组)长避险、避灾,查清灾情、判断情况、定期检查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

 

3.2.2.8技术部分管通防专业管理人员   

提供通风系统图及瓦斯、其他有毒有害气体通风情况。

按照指挥部命令负责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密切注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组织完成必要的应急通风工程和执行有关的通风应急措施。

综合工区的专职瓦检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要协助现场跟班的生产单位区队长或班(组)长,查清灾情,提出现场避灾建议。

要立即向技术部相关人员汇报事故情况。

3.2.2.9保卫组组长   

组织人员维护事故矿井的秩序和治安,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信息,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施监护和控制,协助追捕逃逸人员等。

3.2.2.10安全矿长   

协调并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

参与应急救援方案制定、修定与实施,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3.2.2.11经管部主任  

积极准备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3.2.2.12技术科分管机电专业管理人员、工队队长   

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实施通风机、供配电应急安装工程,保证矿井主要电气设备正常运转,及时抢修和安装抢险救灾机电设备。

负责提供电气设备相关资料,提出事故处理建议方案,执行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的提升运输事故处置工程,完成交办的其它事项。

3.2.2.13技术科长  

参与事故灾害初步评估、信息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的初步意见,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14医院院长  

负责提供相关医疗救治。

组织医疗救治队伍,调集药品和医疗器材,实施现场伤员救治,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3.2.2.15调度室主任  

确保现场应急救援通信和电子信息采集、传输工作。

3.2.2.16办公室主任

 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预警   

事故的预警主要依靠对输配电和其他电气设备的现场检测和检验。

如发现失爆、漏电、过载、过流、超负荷、超耐压强度、绝缘破坏等情况要发出预警信息,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处理。

发生大面积停电的征兆是:

电压波动大、线路发热、仪表指示不正常等。

4.2隐患排查和危险源监控

4.2.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文件精神,对煤矿电气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进行全面的、常态性的和规范化的排查治理。

为防止线路因外力影响受到机械损伤,规定每月由各单位对所属供电线路进行巡查一遍,特别注意对处于主运大巷两侧电缆的检查,接线盒以及接地极的检查,发现电缆落地以及接地极埋设不合格的及时汇报相关单位并及时处理;对地面架空线路,每年对线路的两侧的树木生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影响供电安全的树木建筑物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协调赔偿资金,并由治安保障部监督,确保高压架空线的安全供电。

4.2.2加强电气维修。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安全用电。

要求对老化电缆及线路定期检查并进行绝缘摇测,对不合格的电缆要及时更换;摇测10KV系统避雷接地情况,对不合格的避雷器、避雷线立即更换,严防雷电波对各类供电线路的冲击;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安排了架空线路清扫,避雷器检测,供电电缆摇测及打压试验,井上下及地面配电所继电保护整定及高压电动机电气试验等内容,此项工作在资金、人员上重点保证,由机电副总负责,具体实施。

4.2.3确保井下主水泵、局部风机、等设备的双回路供电,对负荷进行监测和分析。

4.2.4加强继电保护的试验整定计算及供电管理,缩小停电影响范围,对各类高压电器设备的保护进行完善。

加强电气设备的失爆检查,绝不容许失爆设备使用。

4.3事故的预防

针对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不同事故分别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如下:

4.3.1预防漏电和人身触电事故措施。

为了有效地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触电事故防范措施:

4.3.1.1对井下的电气设备应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大型电气设备必须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定期地对电气设备进行技术监测、试验和维护,并认真做好有关的记录,作为技术档案保存。

绝不允许设备在低于规定的技术指标下或带病的情况下运行,以杜绝因设备的损坏而造成的电气事故所带来的触电情况发生。

 

4.3.1.2加强对设备的绝缘情况的保护和监视.防止因绝缘性能下降或受到损坏而引起的触电事故。

4.3.1.3电网和设备的电气连接都必须采用专用的电气连接头,电气连接头与导体的紧固以及连接情况必须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禁止采用导体之间直接缠绕的连接方法,以防止俗称"鸡爪子"的不合格连接现象的发生,杜绝因此而造成的相间短路或相地短路的事故发生。

4.3.1.4井下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构架都必须认真做好保护接地,并定期加以检查,以确保其对触电事故的保护功能。

4.3.1.5井下电网对地的绝缘水平应定期加以监测,确保中性点不接地;电网的安全优势以及防止因相间或相地漏电所产生的触电事故的发生。

4.3.1.6对于生产机械的电控设备中,凡是人工手动操作的控制线路,控制电压均不得高于36伏安全电压。

对于手持式电动生产工具的使用电压不得超过127伏,并要求工具的把手对电气部分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程度,同时要求在使用前应做绝缘程度的测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触电危险。

4.3.1.7井下各部分的输电电缆均应加设漏电保护装置,以便在一旦出现漏电事故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地切断事故电路,防止因此而造成的漏电事故的发生。

4.3.1.8各种电气线路、设备在安装、使用和维护中必须遵循有关的技术规定和管理制度。

制止不经任何请示和批准的擅自改动线路和增减设备容量或负荷量的行为,防止造成电网的混乱和超载运行的现象,引起电气事故的发生。

4.3.2预防电气事故: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做到安全用电。

具体要求如下:

4.3.2.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4.3.2.2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验电、接地、放电工作,在煤矿井下应在瓦斯浓度为0.8%以下时进行。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4.3.2.3部分停电作业应有遮挡。

检修完恢复送电时,应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4.3.2.4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

操作票中必须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4.3.2.5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4.3.2.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失爆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4.3.2.7矿井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检查、调整规定。

表—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

每6个月1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一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缆电阻的检查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季1次

接地电缆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1次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人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4.4预警行动

  电气事故的预警主要依靠对电气设备的现场检测和检验。

如发现失爆、漏电、过载、过流、超负荷、超耐压强度、绝缘破坏等隐患要发出预警信息,进行处理。

5、信息报告程序

5.1报警系统及程序

5.1.1矿预警和事故报告接警专用电话设在矿调度室,重大事故灾害的预防与预警的工作职责纳入矿应急管理系统中,矿调度室是预警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常设机构。

5.1.2调度员接到预警和事故报告汇报后,立即按照预警等级和事故响应等级,通知相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

特别紧急的预警信息和事故报告要直接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1.3预警基本情况包括:

5.1.3.1事故征兆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5.1.3.2事故征兆发现的简要经过;

5.1.3.3可能发生事故的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5.1.3.4已采取的措施及当前事抢险处置情况等,必要时附现场简图。

5.1.4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灾害区域破坏情况、可能的影响范围、波及的巷道、遇难遇险人数、以采取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措施以及现场通风系统、瓦斯涌出等情况。

5.2现场预警信息报告方式及处理

5.2.1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要立即转报分管矿领导。

对特别重大的隐患,调度室要立即转报矿主要领导并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5.2.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互救,调度室接到告警后要立即报告矿主要领导并按下述程序进行处理:

(1)迅速组织救援。

(2)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5.3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

5.3.1领导及部门

建立矿领导、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办公室及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及负责人经营管理部及负责人、后勤及负责人等通信联络方式表。

5.3.2值班和通信方式

5.3.2.1矿调度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空班、漏班。

设立事故报告接警专用电话(应急救援机构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电话:

8009。

5.3.2.2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及科(部、室)部门负责人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停机。

5.3.2.3如有事离开矿机关所在地,必须委派相关人员作为应急事件处置临时负责人。

临时负责人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停机。

5.4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5.4.1对电话形式的预警和事故报告,矿调度室值班要作好电话记录,力求记录准确、完整。

5.4.2预警预防及事故处置措施以矿领导签发的矿调度通知形式下达。

紧急情况时可先执行电话或口头通知,电话或口头通知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授权,事后需补签书面调度通知。

5.5出现明显事故征兆时应急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5.5.1发现明显事故预兆时,现场人员都应立即向矿调度报告并将人员撤离至事故灾害威胁区域外。

5.5.2矿调度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汇报,并请求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处置。

5.5.3出现明显事故征兆现场的人员在立即报告和向外求援的同时,要做好自救、互救和避灾的一切准备。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参照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

  

(1)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2)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0.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3)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4)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2响应程序

基本程序:

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六个过程。

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程序:

6.2.1接警与响应级别确定

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

6.2.2应急启动

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事故信息分别报送属地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启动国家总局、省人民政府及以下各级政府《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及事故企业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事故,执行Ⅱ级应急响应。

事故信息分别报送属地省、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启动省人民政府以下各级政府《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及事故企业应急预案。

(3)发生较大事故,执行Ⅲ级应急响应。

事故信息分别报送属地地(市)、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启动属地地(市)、县人民政府《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及事故企业应急预案。

(4)发生一般事故,执行Ⅳ级应急响应。

事故信息分别报送属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

启动属地县人民政府《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及事故企业应急预案。

6.2.3救援行动

有关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事故处置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技术支持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请示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6.2.4应急恢复

事故处置、救援行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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