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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制度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报告

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2)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上报项目部;尽快提出书面报告。

项目部立即上报中铁十九局管理部门。

同时报业主、铁道部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南宁监督站,通知设计、咨询、监理。

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必须以“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责任追究

(1)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有关人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3)一般以上事故,由项目部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人以下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质量问题,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办理。

尚未构成质量事故的除按照“施工质量检查制度”、“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存储制度”、“质量缺陷处理制度”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外,实施责任追究。

发生质量问题时,按照职责划分,进行分析,明确责任。

 

工程质量问责及奖罚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有效防止施工过程中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广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职责。

项目部各单位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广铁集团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防止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

3、项目部各单位发生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定性定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本办法适用于广铁在建项目施工单位。

二、事故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1、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及开除。

2、各单位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事故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责任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事故,连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责任者到项目部交班,并根据《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4、质量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复的事故调查组或项目部事故调查组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事故等级由集团(公司)或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确认。

5、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经集团(公司)或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确定,根据事故等级和处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项目部给予行政处分。

集团(公司)或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可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大小提出从重或者从轻行政处分等级的建议。

6、对于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书记及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项目经理、书记给予通报批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事故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项目经、书记和总工给予通报批评,根据事故损失大小,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铁路工程三级重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造成1人死亡,或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责任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及事故责任者向项目部写出书面检查,对项目经理、书记和总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造成2人死亡,或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铁路建设质量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

3、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

视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责任者按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对够不上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4、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和事故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对够不上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5、单位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视同隐瞒不报的,或者事故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比照本章上述条款上升一档执行。

四、考核奖罚制度

1、依据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总责任大小,依据铁道部的规定进行处罚。

2、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对于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或不按照要求上报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处以5~2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5万元的罚款。

5、对于积极举报的人员,将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一、工序检查验收制度

1、工序质量控制是施工中的重要一环,是后道工序的保护,通过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可以分清质量责任,避免发生纠纷。

2、班组自控检查包括自检和交接检验:

(1)自检:

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操作,该工序完成后,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现场施工单位要对该工序质量的控制点进行自我检查,自检的结果要有记录并与施工记录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一致。

(2)交接检验:

对于不能形成检验批的工序,在其完成后,完成方与承接方进行交接检验,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在班组自控检查的基础上,架子队施工技术负责人进行复检。

4、架子队施工技术负责人进行复检后报工区,工区专职质检员进行内部终检,内部终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内部检查不合格,不得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

特别是不同专业工序之间的检查,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是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的工序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做好记录。

二、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查、申报、签证、验收制度

1、按照验标规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的顺序进行申报和验收。

检验批的检查验收签证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也是其他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

2、检验批质量合格、验收签证、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其实测值必须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一般项目有允许偏差的抽检点,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其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以工区专职质检员(质检工程师)的检查评定为基础,并且由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申报给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验收。

4、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签证验收的程序依次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签证验收工作按其所处阶段分别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日常质量检查制度及质量控制要点

一、总则

1、各级必须支持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赋予质量管理人员“一票否决权”,质量管理人员在质量检查、验收和巡查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违规情况或质量问题可采取责令整改、返工、直至停工、罚款等措施,任何认不得干涉。

2、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加强检验检查,各相关单位必须配足够数量和相应素质的质检人员,实行三级检查制度,自检不合格不得报请监理检查,坚持上一道工序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施工质量不合格不报验,努力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

3、施工人员必须接受质检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质量安全部门对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违反规程规范的作业和不合格的工序实施“一票否决”,严格过程控制,严禁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确保施工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

二、质量检查内容

1、项目部质量检查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书、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措施、创优规划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分工和责任是否明确;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建立;

(4)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5)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质量管理的内外业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7)工程观感质量及实体质量;

(8)检验评定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2、工区质量检查三阶段主要内容

(1)开工前检查主要内容: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施工技术标准、图纸会审及现场核对、工程复测和放样、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现场拌和计量器具设置、质量技术培训、技术交底、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各种原材料监测试验报告、控制质量的预防措施等。

(2)施工过程检查的内容:

产品标识、过程标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批验收记录)、交底执行情况、工艺控制、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现场计量情况、现场实物质量以及其它与质量控制有关的质量记录等。

(3)完工后检查的内容:

实物尺寸和强度,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追溯性,完成数量和部位是否与设计相符。

3、质量检查时,须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及《存在问题及处置结果记录表》,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同时签发《质量处罚通知单》予以处罚。

4、要建立“隐蔽工程台账”记录所有隐蔽工程的验收、签字、拍照、存档情况。

使隐蔽工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隐蔽工程质量。

5、对所有隐蔽工程首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报检单、工程检查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及其它附件,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并办理签证。

报检单一式两份,检查完毕各执一份,做为隐蔽工程台账的资料登记在册,然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如遇与设计资料不符的隐蔽工程,要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负责人来现场检查确认,并进行拍照,留下变更的依据。

待设计变更形成会议纪要,再做为变更资料存档。

7、为保证隐蔽工程检测资料的准确性,所有检测仪器、试验设备、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经鉴定计量检测部门校验鉴定合格后使用。

经检测不合格的各种仪器设备不得投入现场使用。

8、要主动接受国家、地方和建设单位质监站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之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三、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

1、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工区每周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现场质量管理、实物工程质量、关键项目、重点部位和技术资料(质量记录)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项目部、工区根据施工情况、上级和业主的质量检查安排,将进行不定期的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性检查制度

工区质检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特别是对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跟踪检查、复检、抽检”,必要时派员实施旁站监督。

五、旁站监督检查制度

专职质检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和重点部位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和检查,有旁站要求的施工项目,及时报请监理旁站监督。

工程地质现场复核制度

一、工程地质现场复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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