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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厂内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2.范围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职责

3.1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3.2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3.3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2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装的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等现象。

4.4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4.5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气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4.6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4.7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4.8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抽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4.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10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

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4.11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4.12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13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标排放标准。

5.厂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5.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

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5.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

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的安全。

5.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5.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工作路线行驶。

5.6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

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6.厂区道路

6.1厂区主要道路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6.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6.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6.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6.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7.交通事故处理

7.1事故报告

7.1.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后处理。

7.1.2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7.1.3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7.2事故处理

7.2.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7.2.2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7.2.3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8.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1.厂内机动车驾驶安全技术要求

  

(1)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机动车辆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限速规定见下表。

限速地点、路段及情况

最高行驶速度(公里/小时)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没有警告标志处、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暴等危险货物时

15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30米内时

10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5

(3)恶劣天气能见度在五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5)机动车辆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机动车辆驾驶员在距道口15米处能看到两侧各200米以外的火车,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如不能看到两侧各200米以外的火车,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⑤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⑥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离开道口。

    ⑦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辆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6)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两米以内行驶。

  (7)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8)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

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9)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①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

   ②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磅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米以内的地段。

    ③纵坡大于5%的路段。

    ④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米以内。

  (10)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一侧指挥。

  (11)机动车在平交道口、桥梁、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12)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②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③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2.厂内运输人员的基本要求

  

(1)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人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一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2)厂内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

  (3)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4)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5)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3.厂内运输管理

对厂内运输路线的要求:

  厂内的安全运输,首先要求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路面、路层、土坡等应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工矿道路设计规范))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

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和其他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3)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的现行规定。

  (4)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交通标志。

  (5)厂内道路的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6)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7)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8)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

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人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10)道路交岔口处和纵断面高度处,应保证车辆驾驶员有足够的视野,视距(会车距离、停车视距、交岔口视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11)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画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12)工厂或各主要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4.厂内装卸的安全技术

装卸主要是指用手工或利用简单机械的装卸作业。

 

  用手工或用简单机工装卸,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并且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一、 一般要求 

  1.要认真执行原劳动部一九五六年颁发的《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草案)和一九八四年五月颁布的《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害。

 

  2.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人以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3.经常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场所,应设有工人休息的处所和供应足够的饮料(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疗和急救设备。

 

  4.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工人,每连续工作2h后,应有不少于10min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应计入工时)。

 

  5.作业前应有负责人详细介绍货物种类、性质、重量以及装运地点和经过的道路等有关注意事项。

 

  6.对于新参加装卸、搬运作业的工人的应进行基本操作方法的训练,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7.对于放射性物品的装卸,装卸前应明确放射性物品的等级和状态。

手提重量不应超过30kg,抬装抬卸为30~150kg,超过150kg时,应采用搬运机械装卸。

不要采用肩扛、背负、抱揽等直接接触身体的装卸方法。

 

  为了保证每人每天被照射的放射性最大容许剂量不超过0.05R。

 

二、 装卸起重机具 

  1.一切装卸起重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健全检查、试验、更新制度。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2.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量使用。

 

  3.跳板应符合表2的规定,板面每隔0.4m应设有踏蹬,两端应包有铁箍。

跳板长度超过6m时,中间应加垫,以免抖动,跳板使用时,安设坡度不得大于1:

3,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如发现横向裂纹有折断可能时,应停止使用。

 

  4.撬杠应用钢料制成,滚杠应用根据物体重量选用适当尺寸的内径和壁厚的钢管,最好使用无缝钢管,其长度按搬运物件两端伸出0.3~0.4m为宜。

 

  5.桅杆、三角架应用坚实木料或无缝钢管制成,不允许有裂纹和腐朽等缺陷。

桅杆、三角架需要加长时,连接要牢固,经过验算合格,方准使用。

 

  6.钢丝绳、麻绳、链条、滑车、卡环和千斤顶等应按起重设备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利用绞车、滑车、桅杆、三角架进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对主要受力件要进行强度验算,桅杆、三角架还要考虑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2)机具要求安装牢靠,三角架须设揽脚绳。

 

  (3)要划定作业区域,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作业中,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8.在搬运沉重物体时,如所经道路土质松软或表面不平时,应铺上木板或方木。

 

  9.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0.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互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对装卸场地的要求 

  1.装卸场地应符合如下规定:

 

  到装卸场地的通道应有坚硬的路面,并处于完好状态。

在通道交叉点,沟、堑及铁路线的地方,应铺设通行用的跳板或桥梁。

通道的宽度在汽车双线运行时,不应小于6.2m,单线运行不小于3m,在弧形转弯处应适当加宽。

 

  装卸、搬运作业场地应平坦、宽敞、坚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装卸、搬运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LX;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2.装卸场上,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1.5m。

 

  如果为了装卸工作,要把汽车安排在建筑物附近的话,建筑物与汽车车身后帮的间距应不小于0.5m,同时应有人行道和栏杆等。

汽车与货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3.装卸场的路面应与入口通道的路面相同;场内乱堆东西和冰冻都是不允许的。

 

  汽车在装卸场(站)内运行以及驶向入口通道时,应规定通用的信号和路标。

一般来说,汽车的运行应是连续的。

如果由于生产条件所限,不能组织连续运行时,为了使汽车不经调车而从场内自由地驶出,应该用倒车的方式调动重车和空车。

 

  夜间,装卸场(站)的照明,应保证正常的生产工作要求。

 

  4.从栈桥上抛投散粒状货物,应估算一定牌号的载重汽车满载时相应的安全系数,侧车帮要牢固地围住,并装上挡杆。

 

  5.在场内为了装卸存放在仓库和堆栈内的成件货物(捆、桶、卷等等),站台、栈桥、仓库的装卸台的高度应相当于汽车车身底柄的高度。

 

  汽车车身与站台高度不同时,应利用梯子或斜面。

 

 6. 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面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

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除。

 

  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入。

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7.使用抓斗或卸车机卸车时,不准装卸人员进入车内。

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

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铁路正线不准卸车。

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少于1.5m。

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卸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少于1m。

 

  8.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仓库,梯子段数大于1或梯子高度大于1.5m时,为了直接把货物放入库房,应有入口和梯子;为搬上货物,应有起重机。

 

  高于一层楼,梯子段数大于1的或高度大于2m的仓库,为放下和吊起货物,应配备起重机。

 

  9.只许从堆垛上自上而下的拿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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