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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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1、井下建立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⑴、选址。

必须事先制定选址方案,绘制平面图,标明四邻距离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室,待集团公司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再行设计。

⑵、设计。

依据市公安局批准的选址方案进行设计,完成后将设计说明书、药库(临时发放点)平面图、结构图、供电线路图、通风系统图等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室审核合格后,报市公安局批准,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⑶、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室验收后,报市公安局申请验收,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⑷、各单位的药库(临时发放点)变更储量、品种、储存方式时,均需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执行。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

各矿业公司应成立炮工队或确定一个专业部门进行业务技术管理,做到安全放炮。

爆破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担任,并经过政审和培训考试合格,持有集团公司发给的爆破合格证和市公安局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爆炸材料支领,必须根据现场需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爆破员填写好支领单,库工核对爆破员作业证和背药工背药证,无误后按支领单发给同等数量和品种的爆炸材料。

发现人证不符或用假冒、过期证件时,必须将人和证件一同扣留,交公安部门处理。

4、记录爆炸材料的帐本,必须由炮工队事先填写好页码,方可投入使用。

5、爆炸材料库台帐上有因填写错误而改动的地方,必须有更改人盖章;改写时不能涂抹,只能在错误的数字上打一横杠,然后在其上方或右边写上正确的数字。

6、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撕毁帐页;因帐目太乱确需誊写时,必须保留原帐页。

7、运送炸药、装药人员可由经过矿业公司组织培训,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有关爆破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证件的人员担任。

但必须协同爆破员一起工作,严禁独立作业。

8、运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员负责,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携带,背药工只能在爆破员监护下运送炸药,所有爆炸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爆炸材料箱才能运送,严禁采用其它包装形式运送。

9、爆炸材料箱必须全部上锁,且钥匙必须全部由爆破员保管。

10、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

打眼、爆破必须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

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换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并做好记录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员将“停止作业”牌交给现场班(组)长,由班(组)长负责派人警戒,并检查警戒人员到位情况、工作面人员撤离情况和清点人数,无误后将“允许放炮”牌交给爆破员,爆破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爆破,爆破作业完成后两牌各归原主。

此过程由现场安全员或瓦斯检查员监督执行。

在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低瓦斯区域,“三人连锁放炮”为:

班组长、安全员和爆破员;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三人连锁放炮”为:

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员。

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在一名瓦斯检查员负责两个以上炮采工作面时,经矿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由安全员代替瓦斯检查员参加“三人连锁放炮”。

12、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专职爆破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13、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大力推广使用高安全度的“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要求和变质的爆炸材料。

14、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并将脚线拧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

15、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领退制度。

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药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杜绝爆炸材料丢失。

16、爆破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乱放、乱扔。

17、装配引药只允许爆破员一人进行,并按操作规程操作。

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

18、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窜接,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

19、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

水炮泥以外要用不少于0.15m的炮泥填满堵严;严禁无封泥爆破和放糊炮。

20、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严禁明火爆破。

发爆器的钥匙(手把)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

不到爆破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手把)插入发爆器。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手把)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除爆破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持有发爆器钥匙(手把)。

21、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爆破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

爆破母线的敷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宜采用中间无接头的双芯软电缆或多股胶质线。

母线长度为50m时,其电阻值不大于20Ω;母线长度为100m时,其电阻值不大于30Ω。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换行]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2、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爆破前还必须对机电设备、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

23、装药前和爆破前凡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所列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24、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

爆破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

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5、装药后,脚线的连接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完成。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进行。

26、响炮后,待炮烟吹散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

27、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爆破员必须向下一班班组长和爆破员在现场交接班。

28、通电以后装药不响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手把),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要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29、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0、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

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

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防止爆破后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

使用毫妙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和装药后再打眼。

31、炮采工作面采用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的距离不得少于5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得少于5m,工作面放顶期间不得装药。

回采工作面爆破应尽量做到一次装药,一次起爆。

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破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间隔分组一次装药,分组起爆。

分组装药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m,并要采取防止间隔区间未装药炮眼爆破挤压的措施。

一个回采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爆破。

32、[换行]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爆破。

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4、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都应装设牢固的声控水幕,做到爆破时自动喷雾。

尚未安装自动声控水幕的,可先由人工控制的水幕代替。

爆破前,人员撤出后打开水幕。

岩巷掘进工作面要安设风水喷雾设施。

35、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36、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区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发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37、严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老塘堵塞的大块煤矸。

38、爆破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39、开凿和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0、现场班组长必须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爆破作业完毕后,放炮员必须在现场班组长监督下清点炸药和雷管数量,现场填写消耗单,并由班组长现场签字,直至完成爆破作业任务;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回药库。

41、爆炸材料库内必须留有现场班组长姓名和签字笔体样本,以便库工或检查人员核对;对替班且原来没有在药库留下姓名和签字笔体的班组长,班后要到药库进行登记。

严禁爆破员或其他人员代替现场班组长在爆炸材料消耗单上签字。

42、剩余爆炸材料退库时,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携带;背药工必须和爆破员同行;库工必须核对退库的爆破员和背药工,发现人证不符交公安部门处理;严禁一人代替多人退库。

43、爆炸材料消耗单上有改动消耗数量的地方,必须经现场班组长签字。

44、爆破员和库工要经常检查爆炸材料箱,对箱盖盖不严和损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修理,以免雷管和药卷窜出丢失。

45、定期组织涉爆人员学习爆炸材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煤矿“三大规程”,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46、严格涉爆人员的政审[换行]制度,摸清涉保人员日常思想动态,对政审不合格者,不许从事爆破、背药、装药和爆炸材料库看守工作;对不胜任爆破、背药、装药和爆炸材料库看守工作的人员,坚决取消其涉爆资格,收回证件。

47、一旦发现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事故,要立即汇报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认真追查。

48、严格进出爆炸材料库管理,明确允许进入爆炸材料库的人员范围,进入爆炸材料库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或矿业公司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进入爆炸材料库必须进行登记。

49、因违反爆炸材料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井下爆炸材料管理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其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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