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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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
单位内编号:
施工类别:
施工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本报告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中对于施工自检报告的要求制作。
本自检报告仅作为一种推荐性范本,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2、本报告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检。
3、本报告需签字的表格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4、本报告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出具,但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不得涂改。
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线,在其附近书写正确内容,并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标注更改日期。
5、各项“检验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写“符合”或“不符合”;若无此项目时,填写“无此项”。
“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6、本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如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自检报告的结论为“合格”;当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7、本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无此项”或“不详”。
8、检验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自检单位需向检验机构提交本报告一份备存。
本报告一式三份,其他两份分别存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的本台电梯技术档案中。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
使用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名称
安装地点
制造许可证
明文件编号
施工许可证
明文件编号
施工合同编号
注册代码
(或流水号)
型号
产品编号
名义速度
m/s
名义宽度
mm
倾斜角
°
输送能力
P/h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
型号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型号
编号
编号
控制柜
型号
驱动主机
型号
编号
编号
梯级(踏板)链
型号
梯级(踏板)
型号
竣工日期
年月日
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已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完毕,自检合格。
施工单位盖章:
制造单位确认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填写注意事项:
一、改造或重大修理时:
1、“制造单位名称”填写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原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
2、改造施工时,“电梯型号”、“产品编号”填写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和产品编号;
3、涉及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在其型号后标注“(改造)”或“(大修)”;
4、制造单位盖章确认处,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安装使用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改造或重大修理需要原制造单位授权,需原制造单位盖章确认;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安装使用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不需要原制造单位授权,制造单位盖章处不需盖章。
5、本次施工未涉及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参数不详的,填写“不详”。
二、本证明文件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修改无效。
三、本证明文件应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设备品种
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型号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注册代码(或流水号)
单位内编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设备技
术参数
名义速度
m/s
名义宽度
mm
倾斜角
°
输送能力
P/h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维保单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
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现场条件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2012,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中第十五条的规定。
主要仪器设备
自检结论
技术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施工人员签字
质检员签字
检查日期
改造施工时,本页填写注意事项:
1、“制造单位名称”填写电梯原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填写电梯原始制造日期;
2、“型号”、“产品编号”填写改造后的型号和产品编号。
序号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
结果
结论
1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试生产样机除外);
(2)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试生产样机除外);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以及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梯级(踏板)链的型号,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或者踏板等承载面板、驱动主机、控制柜、梯级(踏板)链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2
1.2
安装
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所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驱动站、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出入口、高度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3
1.3
改造
、
重大
修理
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4
1.4
使用
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2
驱动与转向站
2.1
维修
空间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
m
×
m
(2)当主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当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m
×
m
6
2.2
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者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者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7
2.3
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当永久固定。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8
2.4
电源
插座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当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电源插座:
(1)2P+PE型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
(2)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
9
2.5
主开关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够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当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者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当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在打开门或者活板门后能够方便操纵
10
2.6
辅助设
备开关
当辅助设备(例如:
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当能够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当位于主开关近旁并且有明显的标志
11
2.7
停止开关设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当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以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者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当是红色双稳态的,有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12
2.8
主要部件铭牌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13
2.9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最小值
MΩ;
不符合
处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00
14
2.10
接地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15
2.11
断错相保护
应当设置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6
2.12
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
(1)驱动主机的电源应当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点应当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时,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2)交流或者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以采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①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不能重新启动;
②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③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当使接触器释放并且防止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17
2.13
释放
制动器
能够手动释放的制动器,应当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18
2.14
手动盘车装置
(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者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19
2.15
紧急停止装置
(1)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人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
紧急停止装置应当为红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紧急停止装置。
紧急停止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20
3
相邻区域
3.1
周边
照明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
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lx
21
3.2
出入口
(1)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
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宽度:
mm
纵深:
m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80mm至120mm之间
22
3.3
垂直
净高度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者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应当不小于2.30m;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高度:
mm
23
3.4
防护
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高度:
mm
延伸:
mm
24
3.5
扶手带
外缘距离
墙壁或者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水平:
mm
垂直:
mm
25
3.6
扶手带
距离
相互邻近平行或者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其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60mm
mm
26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4.1
扶手带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8mm
mm
27
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得小于1000mm,并且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高度:
mm
长度:
mm
(2)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处;
距离:
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者锐边
距离:
mm
间距:
mm
高度:
mm
28
4.3
扶手装
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当光滑、平齐。
其压条或者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应当不大于3mm,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者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当没有产生勾绊的危险
29
4.4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应当不大于4mm,其边缘呈圆角或者倒角状
30
4.5
围裙板
接缝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为对接缝。
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处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31
4.6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应当不大于4mm,并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者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所测得的垂直间隙应当不大于4mm;踏板或者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者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两侧间隙:
mm
mm
32
4.7
防夹
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符合以下要求的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
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量最小为15mm,最大为30mm;
(4)在倾斜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o的倾斜角,上表面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o倾斜角;
(7)末端部分逐渐缩减并且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其端点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rnm,最大150mm的位置
33
5
梳齿与梳齿板
5.1
梳齿与梳齿板
梳齿板梳齿或者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当至少为4mm,间隙不超过4mm
啮合:
mm间隙:
mm
34
6
监控和安全装置
6.1
扶手带
入口保护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当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35
6.2
梳齿板
保护
当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36
6.3
超速
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够防止超速,则可以不考虑上述要求;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37
6.4
非操纵
逆转保护
(1)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38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元件(如:
链条或者齿条)断裂或者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39
6.6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者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40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当梯级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该装置应当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且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41
6.8
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
★
(1)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并且应当在缺口(由梯级或者踏板缺失而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42
6.9
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