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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

  2.了解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3.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规定

  4.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5.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具体政策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有: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有:

(1)强制性;

(2)无偿性;(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种类型。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属于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此类税收。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征税后全部划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

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

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可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分别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4)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5)混业经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③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④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⑤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2.低税率

  除基本税率以外,下列货物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1)下列应税货物按照13%。

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①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②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

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八)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1.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和经济业务的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建筑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

20%。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增值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某些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建筑业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适用税率为5%。

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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