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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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解析
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编制
通风队
通风科
通风副总
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一般规定
第1条采煤工作面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3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4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5条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6条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7条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条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空巷,保证煤壁平直。
第9条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
放炮员助手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二、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第10条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
三、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第11条第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四、放炮员的基本操作流程
第12条装药
1、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用手拉脚线硬拽雷管体,也不得用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管体抽出。
2、装配引药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禁止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
定在药卷内,并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在装配引药地点只允许放炮员一个人在此操作,非装配引药人员不得靠近。
装配好的引药要整齐的放在药箱内,并且点清数目,不得丢失。
3、装药时,首先用炮棍将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清除干净,用炮棍探明角度和深度后,用木质炮棍将药卷和引药轻轻地分次推入炮眼内。
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推进火药时,不得猛力冲撞。
4、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或用防水套。
5、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
6、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
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
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7、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8、对有水的俯角炮眼装药,应采用串联的方法把一定数量的药卷装入防水套里系好口,一次送入炮眼内。
9、装完药后,应先将炮泥装入而后装水炮泥,最后用炮泥封严。
装炮泥时要一节一节装,第一二节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炮泥可依次一一用力捣。
10、捣炮泥时须用手拉住雷管角线,要拉直,但不要拉紧,脚线紧贴在炮眼下壁,或侧壁、防止捣坏。
11、封完炮泥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防止发生误爆现象。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长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第13条设警戒(施工单位班长设置警戒)。
1.直线煤巷的警戒距离不得小于100m,直线岩巷的距离不得小于120m;拐弯煤巷的警戒距离不得小于80m,岩巷不得小于100m,拐弯后不小于10m;采煤工作面放炮破岩时,警戒距离不得小于100m。
高瓦斯区域煤巷执行远距离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100m。
2.爆破前设置警戒时,班长必须亲自执行“去二回一”制度。
班长带领警戒人员逐一到达警戒位置,沿途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跟随班长撤到警戒线以外。
班长在设置警戒期间要安排专人在巷道岔口处设置临时警戒,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已警戒区域。
具体设岗警戒流程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详细描述。
3.各警戒人员到位后,必须在有掩护的顶板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
在巷道内拉一根横穿巷道的警戒绳,在绳上悬挂警戒牌,警戒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准擅自脱岗、睡岗、兼做其他工作,不准坐着警戒。
4.班长在警戒都设好后,在爆破手册上签字。
5.严禁一个警戒人同时在两个通道内警戒。
6.爆破后,班长必须亲自逐一撤除警戒。
第14条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15条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接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
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
放炮员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第16条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
“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放炮员在起爆地点进行一次爆破网络导通试验,有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无问题后,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17条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拒爆炮眼0.3米以外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18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19条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检查瓦斯不超限、顶板完好,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五、“三人联锁放炮”管理规定
第20条三人的放炮业务职责划分
1.班(组)长:
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爆破地点的浮物、杂物、电气设备工具的保护(或移出)、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爆破命令及爆破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等工作。
2.爆破工:
负责起爆药卷的制做、母线的敷设、爆破及装药爆破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
3.瓦检员:
负责检查工作面和附近20m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的情况,按照作业规程执行和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全的过程。
第21条换牌要求
1.当班放炮前,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检员持放炮牌。
2.爆破工按作业规程,完成装药、封泥、脚线连接等工作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3.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封泥、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确认符合放炮要求,并完成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工作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
4.瓦检员按照放炮换牌制职责第
条规定,检查工作面符合放炮条件后,方可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至此,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爆破工持有放炮牌,瓦检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爆破工在接到放炮牌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敷设母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确认班长打开水幕,撤到起爆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即可放炮。
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瓦检员和爆破工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三牌各归原主,并在“放炮手册”上签字,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方准撤出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换牌、撤除警戒,必须待处理完后,才能换牌、签字,恢复生产。
六、井下炸药和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
第22条严格按《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制度》的要求领取爆炸材料,必须仔细检查炸药和雷管的质量、数量、品种、段别、编号是否符合要求;不得领用硬化的炸药,不同型号雷管及炸药不得掺混使用;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短路;将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箱并加锁,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发爆器、甲烷检测报警仪、金属等物品装入炸药和雷管箱内。
第23条运送炸药、雷管
1.雷管由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锁好的专用箱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炸药由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用锁好的专用炸药箱运送,严禁中途逗留。
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开行人、带电体和导电体。
单人背药量不得超过30kg。
2.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矿车等运送火工品。
3.放炮作业后,爆破工和背药工必须返回火药库签字确认,且返回途中严禁乘坐人行车。
4.运送电雷管的爆破工和背药人员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须在后面10m左右,运送途中,应轻拿轻放,不准冲撞和敲打。
第24条工作面贮存炸药、雷管
1.井下各个需要放炮的地点,必须配备爆炸材料存放箱。
爆炸材料箱必须是耐压、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专用容器(必须保证绝缘层完好无损)并加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无淋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
。
3.火工品存放箱及背运药箱的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给他人保管。
4.到达施工地点后,必须由爆破工、背药工、班长(跟班队长)三人当面共同对火工品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将火工品放入存放箱。
5.炸药箱与雷管箱相距不得小于25m。
6.炸药箱和雷管箱距工作面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不准超过300m。
7.轨道坡严禁存放雷管箱及火药箱。
8.火药箱内有炸药和雷管箱内有雷管不上锁,又没有专人看管的。
9.工作面必须配备存放起爆药卷的炸药箱。
10.如果未存放爆炸材料的存放箱或背运药箱损坏,所属区队必须立即更换,否则造成的生产影响由所属区队承担。
11.如果未存放爆炸材料的存放箱或背药箱的锁具损坏或钥匙丢失,通风队必须立即更换锁具,否则,造成的生产影响由通风队承担。
12.如果发现存放有火工品的存放箱、背运箱或其锁具被破坏,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保卫科组织追查,并对责任人按偷盗火工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