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初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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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初稿1
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林彬
审核:
审批:
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第一章、安全教育
1.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外来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
2.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基本知识、公司生产特点、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急救常识、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措施,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
3.凡进行重大项目施工前,必须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制订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第二章、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安全适用范围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一、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具体如下:
⑴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⑵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⑶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⑷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指:
⑴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⑵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⑶降雨(雪)时进行的雨(雪)天高处作业。
⑷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⑸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⑹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悬空高处作业。
第三章、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为加强吊装作业的管理,使吊装作业规范化,确保吊装作业安全有序,特制订本规定。
1、定义:
吊装作业是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重量分为三级:
大型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中型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40吨小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一般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
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a.吊装重量大于40吨的二级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和土建主体结构,施工单位须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物品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周围环境特殊时也须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b.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吊装时,非施工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c.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吊钩、葫芦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同时检查是否与带电线路接触,确保在吊装中能保持安全距离。
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d.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必须佩带安全帽。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相关规定。
e.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时遇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应停止作业。
f.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g.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得到现场指挥长的批准。
h.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i.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机具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
j.用定型超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时,还须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k.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审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l.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过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四章、临时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所需要的材料由施工方提供,材料包括施工电源板,施工临时电源箱、电源柜,电源电缆等
2.施工总电源取电必须由电工完成,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室或在配电室外的检修电源箱里自行连接取电
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超过两台及以上的,必须在现场配备施工电源板,施工临时电源箱、电源柜等
4.现场临时用电设备连接:
单一断路器或刀闸下侧连接的设备数量不得超过两台及以上
5.雨天现场临时用电电源板、电源箱、电源柜必须加装遮雨设备
6.所有的施工电源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的电气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8.施工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送电要求的,在电工指出后拒不整改的,电工可以拒绝接线和送电。
第五章动土作业管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3.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4.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5.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动土作业的安全办理与要求
1.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动土中如果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及文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b.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禁止人员站立、行车。
c.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土方堆放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d.作业时应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e.坑、槽、井、沟边缘,不准安放机械及车辆通行。
如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f.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
g.禁止作业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h.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
第六章、焊接作业的安全规程
1.所有焊接动火作业,均应严格按《防火防爆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非焊工严禁参与焊接作业。
2.焊接、动火作业,应指派监火人。
当在槽罐、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增派监护人。
3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3.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割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3.2氧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3.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3.4乙炔发生器(或熔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米,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5高压电源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4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①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②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③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④特殊环境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6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7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建筑与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组织
1.公司新建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设计),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3.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4.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5.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6.新建工程施工、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有关工程施工安全制度进行。
二、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基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等。
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4.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三、动土作业的安全规程
1.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中如果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及文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6.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7.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8.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禁止人员站立、行车。
9.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土方堆放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0.作业时应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11.坑、槽、井、沟边缘,不准安放机械及车辆通行。
如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12.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
13.禁止作业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
第八章、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组织
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2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
1.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3.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节交通线路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
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
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
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
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
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2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3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4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5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3.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
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第八节其它安全安全要求
1、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速度规定为:
(1)、进出公司门及转弯处不大于5公里/小时。
(2)、公司内直线行驶不大于10至15公里/小时。
(3)、急救车、消防车在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所限。
2、在公司行车禁止超车和并列行车。
3、驾驶翻斗车、吊车、铲车时,斗、吊、铲必须放置妥当后方能行驶。
4、各种车辆在公司行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罐车、叉车、机动吊车等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2)、机动车箱以外的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严禁乘人。
5、自行车在公司内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铃、刹车必须齐全好用。
(2)、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向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3)、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骑飞车。
(4)、不准扶车并行和曲折驾驶。
(5)、进出厂门必须下车。
6、机动车辆装载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载驾驶证上核定的装载重量。
(2)、载物宽度不得超出车箱两侧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标起不得超过四米,长度不得超出二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
(3)、机动车载货行驶时,后车箱板及所载物品不得遮住车牌号、转灯、制动灯和尾灯。
(4)、凡运载超出车箱高度或易产生滚动的物品时,必须捆扎牢固。
(5)、载运体积超过规定物件时,应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载物上悬挂有明显标志,横挂管架时应先停车仔细检查高度,再减速缓行。
(6)、运送重大物件时必须采取措施,不许拖拉滑行,防止损坏路面与道路。
(7)、各种挂车、拖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的制动器、防护网、险链、牌照灯、标灯及刹车灯,车箱宽度不得超出主车,载货高度不得高于主车。
24、货运机动车辆不得人货混装,短途运输时,车箱内可附载人员一至五人,货物高度超过车箱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25、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三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一半。
第九章、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要求
1.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安全检查必须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有目的,有要求,有具体内容。
2、综合性安全检查
1.综合性安全检查分为公司每季度一次。
2.综合性安全检查以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查思想、查落实、查隐患为主要内容,检查与整改的情况。
3、专业性安全检查
1.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领导组织本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每年进行一至两次。
2.专业性安全检查包括:
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厂房建筑、起重机具、压力容器、锅炉、电气装置、运输车辆、防火防爆、防毒、防雷、防暑和化学危险品等。
4、季节性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公司组织进行。
2.根据季节分别进行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火防爆和防风防冻检查。
5、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安全检查,职能管理人员的现场巡回检查。
为确保公司的安全,加强出入生产区的管理,保障安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凭证出入生产区,服从检查。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外来人员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施工车辆凭公司核发的施工车辆出入证出入。
3.上级检查人员由接待单位派人全程陪同检查。
第十章、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队、民工队、承包专业队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负责签定合同的单位才能和其签定合同。
签定的合同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本公司在安全方面负责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施工队、民工队和承包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本单位负责。
2、外来施工队、民工队、承包专业队进本公司工作前,必须组织施工、生产人员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一级安全教育由负责签定合同的负责教育;二级、三级安全教育由直接使用单位组织教育。
安全教育后,凭发给的安全教育合格证方能进入本公司工作。
3、外来施工队、民工队和承包专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安全制度、公司规定,不得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章动火。
4、接受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安全检查。
5、接受使用单位在乙方签定合同时,必须要求乙方单位明确其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网,加强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6、外来施工队、民工队、承包专业队接受使用单位给予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7、外来施工人员无特殊工种证者,不得在本公司内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8、外来施工队、民工队从事多人交叉作业,大型作业,超重作业,必须预先制定出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9、如外来人员违章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规定追究接受使用单位负责人,外来施工队安全负责人、民工队负责人和承包专业队负责人的事故现任,并根据安全事故现任的大小给予500至2000元的外罚。
10、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安全管理,各负其责,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