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342760 上传时间:2023-02-2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1.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x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仅适用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

第三条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初审、审批业务,受委托银行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情形

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十、职工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的;

十一、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

十二、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低于规定标准的、破产企业公积金集中封存的(援助金)。

职工符合前款第(八)项情形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自由缴存人员按照存取自由的原则,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范围、资料、时限及额度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十二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和异地(本市以外地区)两类情况。

(一)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

提取购房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开发商账户或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

配偶应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提取时限:

以购房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后,购房职工再办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

省、市、县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保障性住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购房人备案清册。

如果该项目的立项方和建设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立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者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者个人卡折;《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上述备案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提取人银行卡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和子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4、提取时限:

以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5、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

省、市、县发改委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拆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经办人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购房人备案清册。

如果该项目的立项方和建设方不是同一主体的,可由立项方出具授权文件或者情况说明,作为双方关联的证明。

2、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可查询到本套房屋信息的房查表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提取人银行账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上述备案资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开发商银行账户或者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和子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4、提取时限:

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日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5、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补交的购房款额度。

(四)购买二手房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契税和增值税发票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购房人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和子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提取时限:

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或契税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上述购房提取的其它规定----

1、如该房屋为1人以上的共同购房,则用房款总额乘以合同或证书所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每位购房人的购房款,相应确定提取额度;没有载明产权比例的,按照购房人数平均分配房款总额,计算每位提取人的可提额度。

2、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西宁地区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

(1)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

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该房总房价20%的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其中购房合同必须能够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官网查询(不能上网查询的要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备案查询表),不能上网查询也不能够出示房屋备案查询表的不予办理;

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

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原件、税收完税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3、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父母、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本人须到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异地购房的严格审查购房资料的真实性,购房行为和购房资料真实有效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业务。

提取申请人对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撤案:

职工购买商品房在未取得不动产证之前撤销备案的,应退回因该套房屋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市(县、区)级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个人银行账号或施工单位的银行账号。

(2)大修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县(市、区)级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账号或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

3、提取时限:

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付款凭证的日期或主体完工日期为准,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房屋面积×当地每平方米的时实造价)。

5、其他注意事项:

(1)西宁地区建造、翻建及大修自有住房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勘查现场,情况属实后办理。

(2)夫妻双方互提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3)职工在西宁地区以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必须与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地为同一地址,并且提供施工前后的记录照片。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2)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当地公积金中心鲜章的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提取人银行卡账号;若无法加盖当地公积金中心鲜章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加盖贷款银行鲜章的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加盖银行业务鲜章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或主贷人征信报告,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鲜章)。

3、提取时限:

偿还贷款余额的,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5、其他注意事项:

(1)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买自住住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

(2)因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要满足异地购房的查询条件,即:

必须提供经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真实有效的房款发票或者契税发票。

上网查询的购房信息应该与购房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不相一致的不予办理。

(3)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提供主贷人身份证原件。

(4)征信报告2个月内有效。

以上父母、子女互提业务,提取人本人须到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的。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还清本中心贷款的需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原件以及提取人银卡行账号。

(2)还清其它中心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的需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名下公积金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加盖贷款银行鲜章的还清贷款凭证、申请本笔贷款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自结清购房贷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结清贷款余额。

5、其他注意事项:

此项提取中异地贷款还款提取需提供主贷人身份证原件,且需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工作人员查证核实,真实有效后方可办理。

五、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文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以退休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提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

本人身份证原件、一次性安置(买断)公证书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文件、协议书等证明原件,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3、提取时限:

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4、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提取。

七、出境定居的。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护照原件、签证原件以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以户口注销日期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提取。

八、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1、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原件,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公租房运营机构账号或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2)租赁商品房须提供: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缴存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按年或按月提取;租赁商品房的依据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两个月内有效)按年或按月提取。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额不能超过夫妻双方当年的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5、其他注意事项: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在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受遗赠人)关系证明材料等原件;单位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银行账号。

3、提取时限:

依据相关手续即可办理。

4、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提取。

5、其他注意事项:

(1)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内本金余额1000元以上的:

若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愿意接受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内,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给职工家属,需提供加盖中心公章和接受单位公章的协议书。

若需转入家属个人账户,需到公证处做财产公证。

(2)死亡职工名下公积金本金余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转入死亡职工配偶账户内,如无配偶按法律继承顺序转入相应继承人账户内。

十、支付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1、提取范围:

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账号。

3、提取时限:

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3000元。

5、其他注意事项: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住房物业费,上一年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未提取物业费的,可向前追溯一年提取。

十一、职工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的。

1、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经当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购房资料原件、各类费用票据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父母或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以上税费在取得票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

4、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所有费用总额。

5、其他注意事项:

①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六类购房配套支出费用。

②父母或子女互提需提取人亲自办理,确实不能办理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原件。

十二、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

1、提取范围:

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职工本人银行账号。

3、提取时限:

以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开具时间为准,一年内累计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

十三、援助金提取。

(一)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公积金,公积金缴交比例为5%且为最低缴交基数的低收入职工,可每年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1、提取范围:

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每年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

(二)凡破产企业公积金集中封存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1、提取范围:

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单位破产公证书(退休文件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取得单位破产公证书(退休文件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提取。

十四、自主缴存人员提取。

1、提取范围:

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银行卡账号。

3、提取时限:

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自由提取。

第十条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余额,职工可选择提前部分偿还本金,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或按月偿还本息三种方式。

职工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贷款总额,且提取额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只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三条 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账户内余额应保留到十位。

第十四条以上所指父母、子女均为直系亲属之间互相提取。

第十五条本规范所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表述房屋性质为“住宅”,房屋性质为“商铺”、“公寓”“办公”和“车位”的都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持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到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时,工作人员对提取相关资料及提取金额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特殊情况根据条款注明时限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向提取人说明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初审工作人员审核办理后,由复核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审核付款办理完结;外部付款由提取职工持提取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结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中心稽核科、提取科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范条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激励惩戒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激励惩戒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未按本规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超出授权范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由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因受委托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委托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受委托银行出现违规办理业务和违反委托协议的行为时,中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并对违规办理业务和违反委托协议的受委托银行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中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