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施工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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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小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郯城县公路管理局
乙方:
临沂安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甲方将管辖范围内的养护小修工程委托乙方承包实施,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合同一般规定
第1条本合同为单价合同,甲、乙双方同意合同总价按双方认可的工程单价,以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3.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4.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2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本合同执行交通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条款要求进行验收评定。
第4条 甲方在单项工程开工前2天向乙方提供实施项目所需要的施工图纸、简要说明,并与乙方商定单项工程的开工和完工时间。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施工现场的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合同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第6条 乙方安排有能力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第7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3.办理施工所需车辆上路的申报批准手续;
4.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5.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指导,检查乙方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根据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生产规定配备相关安全生产设施设、摆放标志、教育培训施工人员。
3.遵守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按要求做好未交工工程的保护和修缮工作,直至移交甲方。
5.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施工完成后及时清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9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通知复工。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双方约定工期完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交通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以请有资质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6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第四章 合同单价与支付
第17条 合同单价及调整。
合同附件所列工程单价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但原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达到15%以上时,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进行部分调整。
第18条 工程款预付。
在单项工程开工后,乙方可根据单项工程造价总额的30%向甲方申请支付预付款,并在办理工程计量后予以扣回。
第19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单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3天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
甲方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20条 工程款支付。
在单项工程完工后,甲方根据验收确定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甲方应在20天内予以支付,超过20天,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质量保证金。
单项工程的完工结算,均应扣留单项工程总价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并在一年后视工程质量情况予以返还。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22条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同意实施,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23条 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批准后调整工程价款和完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单价,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审核批准执行。
第六章 竣工与结算
第24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人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达到部颁技术标准要求后,与乙方办理工程结算。
第七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5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第26条 违约。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不能按约定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28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29条 工程分包。
乙方向甲方承诺,非甲方批准,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分与他人,否则自动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 保险。
甲方负责办理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第32条合同附件。
养护工程单价表所列单价为综合价,包括实施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为双方工程结算依据,在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33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最后一次结算的单项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办理竣工验收后合同终止。
第3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同签定注意事项:
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必须在签定正式合同后面附上拟由乙方实施的工程单价表,双方代表需签字确认。
2、本合同工程类别为养护维修,对施工单位资质无要求,但必须是独立法人,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工程施工及维修。
3、本合同建议一年签定一次。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