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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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

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巩固发展公办幼儿园,做强做优集体办幼儿园,着力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创新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发展,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有保障的幼儿园。

包括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包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幼儿园和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运作、实行法人治理的原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

集体办幼儿园是指村(居)委员会利用集体资产和经费投资兴建,并且举办者登记为村(居)委员会的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条件并经过教育部门认定,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第四条对全市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星级分类,分为一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二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三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四星级普惠性幼儿园。

按照“等级优先,兼顾属性,质量为本,公益普惠”原则,构建等级水平、保教水平和普惠水平三位一体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合理划分政府与受教育者成本分担比例,完善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机制,逐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水平,健全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完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制度。

第六条市级统筹规划、统筹指导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统筹制定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标准和办法,监督各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与管理。

各区落实主体责任,具体制定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扶持和管理,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各项目标任务。

各镇(街)具体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任务,加大财政投入。

各村(居)委会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集体办幼儿园规划、建设,把普惠性幼儿园纳入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范围。

各级政府充分调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和落实幼儿园发展专项规划中的普惠性幼儿园相关内容,实施幼儿园日常管理,分类认定星级普惠性幼儿园,组织开展幼儿园教职工专题培训,监督管理办园行为,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

各级国土规划部门依据专项规划要求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落实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及生均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划拨到位,确保学前教育财政性占比达到目标要求,指导幼儿园财务核算与管理,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各幼儿园落实依法依规办园,确保办园规范、安全、有质量。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对象为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

不属于普惠性幼儿园不进行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

第九条对照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

第十条星级普惠性幼儿园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1.公办幼儿园直接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可自愿申报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1)依法规范办园。

证照齐全、有效,通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验收,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申报之日前1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规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

(2)收费合理合规。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1500元。

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

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幼儿园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园成本,保障保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分类独立核算,不得营利,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保教费收入全部缴入幼儿园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工资。

(4)实施科学保教。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5)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缴纳“五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

(2)佛山市“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认定(或督导验收)文件(复印件)。

(3)佛山市幼儿园教职工情况汇总表。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表。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6)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各区对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名单在区教育网和提出申请的幼儿园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星级分类认定。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工作。

2.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各区根据全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指标体系和认定标准,对所有经过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实施星级分类初评,初评结果需经幼儿园确认。

4.经确认后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评定结果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各区现有的普惠性幼儿园不需要重复认定,可直接进行星级分类

第三章保教费收费

第十二条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星级类别实行按学期收取或按月收取。

第十三条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分类限价管理。

公办幼儿园按照星级类别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集体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限定为四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三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每人每月不超过1300元,二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每人每月不超过1150元,一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每人每月不超过950元。

未评级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四条有关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文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对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分类扶持,享受不同标准的生均经费财政拨款补助,园长、骨干教师培训以及教研活动适当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名师引进培育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优质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第十六条从2019年起,全市统一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实行按星级分类扶持,建立差别化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制度,鼓励普惠性幼儿园提升星级等次,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充分体现财政资金与事业发展目标和办园水平质量相适应的激励导向作用。

具体标准:

四星普惠性幼儿园每生每年2500元,三星普惠性幼儿园每生每年2000元,二星普惠性幼儿园每生每年1500元,一星普惠性幼儿园每生每年1200元。

未评级的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由各区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实行财政差额拨款制度的公办幼儿园,折算生均拨款水平不足以上标准的,按照以上拨款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星级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属幼儿园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区属幼儿园由区镇财政共担。

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据当地财力状况提高拨款标准,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力度。

第十八条星级普惠性幼儿园生均拨款实行按年度拨付,每年4月底前,教育部门根据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在园人数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划拨到位。

第十九条加大市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按照因素分配原则,结合各区完成普惠性幼儿园目标占比情况和生均经费制度落实情况,对各区财政进行综合定额奖补,根据上一年度普惠性幼儿园实际在园人数,统一按星级普惠性幼儿园每生每年500元标准奖补。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三年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能退出普惠性幼儿园。

有效期内停办的,需提前一年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经批准终止办园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清算,并将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因办园行为不规范、不按要求配备教职工、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挪用专项资金、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弄虚作假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终止扶持政策,追回补助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教育部门取缔办园许可的,追回当年财政已核拨的生均经费拨款和历年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单独开设银行对公专户,专户核算生均经费财政拨款等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

公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幼儿园需独立开设银行对公账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银行专户和公办幼儿园和村集体幼儿园独立开设银行对公账户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划入幼儿园相应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普惠性幼儿园必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严禁跨园、与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并账并户。

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实行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收支分类、分科目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坚持节约办园原则,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健全、整理、保存会计账册资料,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全额用于幼儿园办园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含人员工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和日常运作经费(含保育教育业务、教师培训、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邮电费、教玩具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等),优先安排用于教职工人员经费,着力提高教职工收入待遇。

不得用于场地租金、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等。

第二十五条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和保教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园办园经费,其中全年安排用于教职员工人员经费的比例不能低于生均经费拨款和保教费年收入的70%;安排用于日常公用经费的比例不能低于生均经费拨款和保教费年收入的20%。

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经费用途和规定比例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幼儿园学籍管理,做好幼儿转园和升学时的学籍转接工作,每月及时更新《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实际在园幼儿数与学籍系统数据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幼儿数据是核拨生均经费的主要依据。

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办园规模,对超出规定办园规模或班额的,按照标准规模或班额核拨生均经费。

第二十八条全面建立普惠性幼儿园落实生均经费拨款情况报备制度、办园成本审核制度、监督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各区将本年度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情况以及财政核拨凭证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定期审核公布办园成本,定期组织审计检查,定期对生均经费拨款纳入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范围。

第二十九条健全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将各区完成普惠性幼儿园占比目标情况和生均经费拨款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市对各区综合奖补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经费申报、收入、使用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幼儿园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财政下拨经费,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区结合实际,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区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于2018年8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7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89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佛府办[2015]5号)三份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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