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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法律法规建筑工程

红色是出过题的,黑色是未出过题的

1.通过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必须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错)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对)

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应由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对)

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但可将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错)

5.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可以不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错)

6.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错)

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对)

8.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9.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错)

10.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由相应的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错)

11.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供应商,但可指定生产商。

(错)

12.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1年。

(错)

1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错)

14.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

16.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错)

17.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

18.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

19.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错)

20.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对)

21.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也可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

(错)

2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对)

23.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错)

2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比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高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错)

25.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对)

26.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27.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2年。

(错)

28.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

(错)

29.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50年。

(错)

30.监督机构无需对主体工程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的隐蔽进行验收。

(错)

3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对)

32.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错)

33.在某单位合同履行中,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给施工单位造成5万元损失,该损失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对)

34.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35.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对)

36.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错)

37.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38.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对)

39.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7于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错)

40.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对)

41、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对)

4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

43、监督机构有权对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错)

44、监督机构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对)

45、监督方案由项目监督工程师编制,监督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

(对)

46、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可以继续施工,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必须尽快补办。

(错)

47.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错)

48.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对)

49.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可以先使用。

(错)

50.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错)

51.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对)

52.检测机构可以隶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错)

53.审查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

(错)

5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对)

55.依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错)

56.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资料检查

(2)、实体质量检验(对)

57.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对)

58.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可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错)

5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

(对)

60.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对)

6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对)

6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工程的监督验收过程中,发现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实体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时,不必出整改意见。

(错)

6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对房屋建筑部分抽测的主要项目应包含:

现浇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钢筋与构件尺寸、绝缘电阻、导线与接地电阻、空调系统工况。

(对)

6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

(对)

6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随工程阶段及时整理、归档。

(错)

66.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可以分别设置,允许使用统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错)

67.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本不应低于室内露点温度。

(对)

6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规定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小于0.15m,宽度不应大于0.26m(错)

6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规定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对)

7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规定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穿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对)

7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对)

7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卫生间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错)

7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对)

7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8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错)

7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对)

76.《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规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对)

77.《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对钢结构的钢材的要求: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对)

78.在柱箍筋加密区间距和直径一般情况下四级抗震柱箍筋的最大间距10d,150mm(柱根100),箍筋最小直径应为8mm(柱根8mm)。

(错)

79.部分框支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错)

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明确时指出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道应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错)

81.《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水器和室温控制装置。

(错)

82.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设防烈度为7度,房屋高度≤80米框架剪力墙结构的一般剪力墙抗震等级应为二级。

(错)

83.底部框架-抗震墙中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砌体结构抗震烈度为7度,抗震撗墙的最大间距是21m。

(错)

84.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置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与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错)

85.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没隔500配置2φ6钢筋与非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深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

(对)

86.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不应采取专门有效措施。

(错)

8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要求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0%的保证率。

(错)

88.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对)

89.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的居住住宅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对)

90.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可不必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错)

91.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剪力承载力得要求。

(错)

92.根据《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规定,承重钢材应具有抗拉、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碳含量的合格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硫、磷含量的合格证。

(错)

93.C20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为20KN/m㎡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错)

94.建筑物载体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建筑物桩基沉降变形的允许值。

(对)

95.天沟、檐沟纵向坡度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排水可以经变形缝和防火墙排除。

(错)

9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二次为限,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

(对)

97.终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

98.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

9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错)

1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错)

101.一般质量问题,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错)

102.对于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对)

103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对)

104.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应当报工程项目负责人批准。

(错)

105.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

106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投诉人在发现所购买住宅存在质量问题时,应首先向该住宅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解决。

(对)

107.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维修简便的一般性质量问题,承办人应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下达《质量投诉督办处理通知书》,明确维修要求和时限。

 (对)

108.投诉人对投诉问题的责任认定或处理方案不认可或拒绝配合的,承办人应积极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无果的,承办人应将投诉事件上报主管部门。

(错)

109.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对)

(日照):

110、返工是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对)

111、建筑工程资料具有复杂性、随和性、时效性、真实性、中和性的特征。

(错

112、工程资料保管的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期限。

(对)

113、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资料员负责制。

(错)

114、出现对工程的文件、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情况时,应责成相关责任人重新补充齐全。

(对)

115、资料中工程名称应填写全称,也可与合同文件上的名称不一致。

(错)

116、对于质量证明文件为传真件的,则应转换成复印件再保存。

(对)

117、工程资料应该随着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和立卷。

(对)

118、钢筋第一次试验不合格,如果复试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检验批钢筋可降级使用。

(错)

119、对于不合格的试验报告单,只要有双倍试件复试的合格试验报告单或处理报告即可,不合格试验报告单可抽撤出来。

(错)

120、监理文件是监理单位在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监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对)

121、竣工验收文件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

(对)

122、进场验收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对)

123、结构实体检测资料由施工单位汇总审核后,再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字。

(T)

124、施工单位资料员的岗位也包括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

(F)

125、工程参建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工程合同的要求与规定。

(T)

126、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五部分。

(T)

127、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小时。

(T)

128、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T)

129、预拌混凝土,应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在混凝土出厂前,由监理单位进行开盘鉴定,并保存相应资料。

(T)

130、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有各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T)

131、钢筋绑扎塔连接头的末端与钢筋起点的距离,不得少于钢筋直径的5倍,接头直设在结构受力最小处。

(T)

13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民用建筑为普通建筑。

(T)

133、一级建筑的耐久极限为50-100年。

(F)

134、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决定,不宜大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F)

135、砖砌体的砌建筑方法有几种:

“三一”砌筑法、挤浆法、刮浆法、满口灰法。

(T)

136、单位工程责任主体是由质监部门、设计部门、建设部门和施工、监理、地质勘查部门的人员组成。

(F)

137、钢材实验项目主要有:

拉伸试验、弯曲试验、断面收缩率、硬度、冲击、化学成分。

(F)

138、防水砼应连续浇筑,尽可能不留或少留施工缝。

(T)

139、监理单位职责就是提供合格、完整技术资料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F)

140、承重墙承担建筑地上部分的全部的全部竖向荷载及风荷载,是主要的承重构件。

(T)

141、监理单位总监和现场监理负责人应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

(F)

142、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

(T)

143、抹灰由底层、中层和面层构成,底层的厚度约为2-5㎜。

(F)

144、常说的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是由监督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人员组成。

(F)

145、当墙厚d>240㎜时,圈梁的宽度可以比墙体厚度小,但应大于或等于1/3d。

(F)

146、墙面装修按照部位可分为室外装修和室内装修。

(T)

147、烧结普通砖试验项目主要有:

抗压强度、抗冻性、抗风化。

(T)

148、施工缝是结构中的薄弱环节,预留在剪刀较小的部位,同时又便于施工的部位,柱子应留设水平缝,梁、板、墙应留设斜缝。

(F)

149、抗震规范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5。

(T)

150、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19%。

(F)

15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T)

15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宜大于0.11m。

(F)

153、《住宅设计规范》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F)

154、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2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F)

15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有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

156、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中规定,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只需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方能生效。

(×)

157、《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158、《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只有政府部门可以变更。

(×)

159、《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

160、《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16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承包,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

16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可以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

16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当事人自愿采用。

(×)

165、《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166、《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竣工验收后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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