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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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请求事项。
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
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
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一)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
②适时维护。
如对于易损机器设备,应组织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定期维护,以防止在处理前损坏。
③发挥效用。
如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另一方面又能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④参加保险。
从清算案例实际来看,一般清算周期在三个月以上,因此应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购买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以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必要损失。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存货、应收款(破产企业的债权)三项。
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存款两项。
对于银行存款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清算组账户集中管理;对于现金存款则应由清算组派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已生产出的成品、半成品,清算组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处理。
应收款也是破产企业的资产,由清算组依法予以追讨。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专用技术三类资产。
首先应依法确定无形资产的权属;其次是依法评估,即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价值;其三是合理转让,清算组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投资资产的管理。
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在实践中,清算组一般根据破产企业所占的股权份额分别进行管理。
对于全资子公司,清算组应全面接管,进行资产清理和转让,收回投资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控股的公司,则应视实际情况进行接管,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后退出,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其他参股企业,则应正式致函该企业,要求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在建工程的管理。
如破产企业有在建工程,应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作出续建、停建或转让的决定。
在债权人会议决定前,清算组应组织在建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的资产进行核算,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破产财产的清理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破产企业财产盘点和破产财产目录。
(1)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
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是破产企业财产的移交文书,它是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的负责人(指财务负责人、物业负责人)与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
②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
③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
④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股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
⑤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
(2)破产财产目录
破产财产目录是法定的清算文件,是由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编制的反映破产完整情况的文件。
破产财产目录的内容包括:
①编制人姓名;
②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④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⑤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
⑥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包括币种、金额。
(三)破产债权的审核
对破产债权的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
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
审核债权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破产债权清册的内容包括:
(1)债权人名称、住址,或代理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债权申报时间;
(3)债权性质;
(4)债权数额(其中包括本金、利息数额),以及债权合计金额。
(四)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
这主要由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灵活掌握。
(五)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费用的支付
破产财产应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费用,以及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4)清算组成员的酬金;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等;
清算组在支付破产费用前,应编制简明破产费用支出表。
它包括:
①支出项目;
②支出金额、币种;
③支出时间;
④支出金额合计;
⑤备注。
最后,表中应有制表时间和制表人、审核人签字。
2、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
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工作和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依据。
主要指法律依据和清算依据,即法院的清算函。
②破产财产的情况说明。
清算组应根据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状况,说明在清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追收债权、资产变现事项后,破产财产的总体状况,包括现金总额,实物总值。
③破产费用的说明。
对于依法属于破产费用的支出项目,应作说明,并将破产费用各项支出列表附后。
④优先顺序请求权的清偿说明。
即对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国家税款的数额及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⑤可供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额。
总资产数额减去破产费用和优先顺序的支出之后,剩下的破产财产数额就是可供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额。
⑥破产债权的基本情况和分配清偿的比例、清偿数额。
这部分内容应详细写明破产债权的总额、清偿分配比例,债权人的姓名、地址、申报债权限数额、确认债权数额、清偿数额。
⑦附注:
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例如是否还进行第二次分配等。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制定后,应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即可实施。
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出现下述两种情形之一时,清算组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2)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清算组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文件:
①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破产裁决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对其核准生效的裁定书;
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⑥公安部门出具的缴回公章回执。
(3)清算组应予以撤销
清算组应向法院提交关于撤销清算组的请示报告。
在该报告中应讲明清算组已完成其全部法定工作,具备了撤销的条件。
同时,清算组还应向法院提交企业破产原因分析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案情的基本情况;
②企业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
③企业破产原因的归纳总结;
④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
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但是如财产数额较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分配的,可划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