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334050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56.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docx

宇宙悖论原理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

第一章从不矛盾、矛盾到悖论

这个世界的逻辑基础究竟是什么?

这是人类一直想要弄清楚的问题。

第一节不矛盾

2300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总结前人多种认识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形式逻辑定理,经过后人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形式逻辑“三大定律”。

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包括了“不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

附:

1、“不矛盾律”的内容是:

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作的两个矛盾判断不能同时都为真,其中必有一假。

不矛盾律的公式:

A≠B,或A不能既是A又是B。

它要求在同议论中不能把两种相互矛盾的属性归于同一对象,即不能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某对象不是什么。

只有遵守不矛盾律才能符合人的思维一惯性和不矛盾性,否则就会产生“自相矛盾”。

依据“不矛盾律”,还衍生出了“同一律”和“排中律”。

2、“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须和自身保持同一。

A=A。

3、“排中律”:

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A或者非A。

总体来说,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共同表述了宇宙一切事物(包括人的思想)皆具有自身的绝对同一性、不矛盾性。

因为只有依据于这样的定律去做认识和判断,才能够与人类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各种具体事物的表现属性相互吻合一致。

比如:

我们可以按照“不矛盾律”(A≠B)的规定来确认自己身份的唯一性,以及可以清楚地去界定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每一件事情。

因此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在我们的思维认识中建立起一个绝对独立的确定性逻辑原点——矛(或者盾),其核心宗旨就是要证明宇宙一切事物自身拥有的绝对同一性、不矛盾性。

2300年以来,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已经成为了地球人类判断和认识宇宙一切事物的硬性逻辑规定,以至于上升成为了全人类的一种集体意志。

因此在人类的一切日常生活认识中,凡是违反了形式逻辑“三大定律”的事情和认识观念都是不能够接受的,都会被扣上“自相矛盾”的帽子。

因此,基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人们心目中凡是“自相矛盾”的认识观念和事情都是根本错误的。

第二节矛盾(包括自相矛盾、相互矛盾)

但是,宇宙一切事物自身除了具备“不矛盾”的属性之外,还天然具备了“矛盾”对立的属性。

比如:

量子既是波又是粒子。

人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

宇宙既是整体同一的也是万事万物局部对立的。

另外,还有正与反,黑与白,左与右,前与后,生与死等等相反对立的各种矛盾关系。

因此说,“矛盾”也就像“不矛盾”一样,同样是无处不在的。

在中国古代曾经有一则故事:

一位楚国小贩手里拿着一只矛,叫卖道“我的矛是天下最锐利的,可以戳穿任何盾。

”紧接着另一只手又拿起一只盾,叫卖道“我的盾是天下最坚固的,任何矛也不能戳穿它”。

旁边有人说“用你的矛戳你的盾,如何?

”于是叫卖者哑然。

这就是著名的“自相矛盾”故事。

另外,若将这一则故事稍作改动成为两个商贩之间的相互对立冲突关系,一个人叫卖矛(是天下最锐利的),另一个人叫卖盾(是天下最坚固的),旁边有人说:

你们两人可以比试一下,看谁的武器更厉害?

这样就可以形成两个人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

基于上述通俗的描述,矛盾对立关系就可以相应地划分成为“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两种类型。

请注意,自相矛盾是指同一事物自身的矛盾,相互矛盾是指相反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

日常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拥有两种观察和认识事物的方式:

一种是直接认识同一事物自身,另一种则是认识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直接认识同一事物自身的时候,人们会发现,一旦将矛盾对立的关系纳入到同一事物自身来认识,就会形成这个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

比如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所做的观察中“量子是波,还是粒子?

”“人究竟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

”“宇宙是整体同一的,还是局部对立的?

”等等。

值得注意,宇宙事物的这种同时性的“自相矛盾”关系看上去都是一个个“相反或不同关系的总合概念”。

比如:

“人”就是男人和女人的总合概念;“物质”就是无机物和有机物的总合概念;“量子”就是波和粒子的总合概念等等。

在这种关系中,每一个总合概念必然同时包含两种相反对立(或不同)的特征、关系、属性、行为于一体。

深入的研究表明,任何一个独立的同一性事物自身都包含着这样的无法消除的自相矛盾关系。

其次,当我们针对两个不同的事物之间的相反对立关系来认识的时候,就会看到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

比如正与反、敌与友、黑与白、冷与热、是与非、上与下、大与小、黑暗与光明、正义与邪恶等等。

这些“相互矛盾”的关系既可以是彼此独立区分开的,但又是相互紧密依存的,每一个前面的概念(比如正)必须依赖于后面的概念(比如反)才能够成立。

正因为如此,所有相互矛盾的关系也都是彼此不可分割开的,是永远并行成立的,是缺一不可的,是一在俱在的。

另外随着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还能够看到,宇宙万事万物的产生和消亡皆是由两种根本性作用力量来推动的:

一种是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作用,另一种是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可以说宇宙事物除此两种力量之外别无它力)

正是由于大自然本身所拥有的这样两种不同的自然作用(力)方式,因此就既能够产生出同一事物自身所包含的自相矛盾关系,同时也能够产生出两个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

总之,无处不在的“不矛盾”属性与无处不在的“矛盾”关系,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宇宙一切事物皆同时具备了两种极为重要的根本属性:

不矛盾状态和矛盾关系。

第三节全新的“矛盾对立律”

对于宇宙事物的“不矛盾”属性,传统的形式逻辑“三大定律”已经做出了清楚的表述,那么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定律来表述宇宙事物天然具有的“矛盾”对立属性呢?

令人遗憾的是,自古以来人类压根就没有提出过一条真正的“矛盾对立律”来。

(特别指出:

从前有一些人将“不矛盾律”误称为“矛盾律”,这是一件“搞笑”的事情。

由于“不矛盾律”所定义的是宇宙事物的不矛盾属性,凡是单一借用“不矛盾律”来解释和定义矛盾对立关系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因此在这里,我们特别给出了全新的“矛盾对立律”。

全新的“矛盾对立律”如下:

一、由于矛盾对立关系天然地具有两种形式:

相互矛盾,自相矛盾。

因此“矛盾对立律”也包括了“相互矛盾律”和“自相矛盾律”两种形式。

1、“相互矛盾律”的内容是:

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凡确立一个矛,必会出现一个盾;两个相反对立的判断都为真,其中没有一假。

相互矛盾律的公式:

A∧B。

A对称于B,或有A必有B。

(注:

符号“∧”代表对称、并列、对立的意思。

(广义的表述:

A∧非A。

A对称于非A,或有A必有非A。

比如:

有正就有反。

有黑就有白。

有大就有小。

有矛就有盾。

相互矛盾律就是说,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能够同时肯定,但不能否定其中的一个;因为一旦否定其中的一个,另一个也就不能够成立。

2、“自相矛盾律”是“相互矛盾律”(A∧B)的一个变种。

“自相矛盾律”的内容是:

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同一对象所做出的相互矛盾的两个判断都为真,其中没有一假。

它要求在同议论中把相互矛盾的不同属性归于同一对象,即既断定某对象是什么,又断定某对象不是什么。

自相矛盾律的公式:

A=B。

A即B,或“既A既B”。

(广义的表述:

A=非A。

A即非A,或“既是A又是非A”。

比如:

人既是物质的同时又是精神的。

量子既是波同时又是粒子。

自相矛盾律就是说,对同一事物“既是这样又是那样”的属性、关系、行为能够同时肯定,但不能否定其中的一个方面,因为一旦否定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就不能够成立。

“矛盾对立律”(包括“相互矛盾律”、“自相矛盾律”)的含义就是说“一切事物总是矛盾对立的”,矛盾是一切事物本身的必然属性,违反这一要求的逻辑错误,可以称为“失去矛盾”。

(简单地看,一旦把矛盾对立律用于表述不同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就能够得到相互矛盾律,而把矛盾对立律用于表述同一事物自身的矛盾关系就能够得到自相矛盾律。

依据“矛盾对立律”,还衍生出了“不同一律”和“不排中律”。

二、“不同一律”:

不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同的思想能够和自身保持同一。

A是非A。

(或者,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可以和自身保持不同一。

A≠A)。

比如:

物质是指无机物同时也是指有机物。

人是指男人同时也是指女人。

三、“不排中律”:

不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而必然同真。

A又非A,“既A既B”。

比如:

既有上又有下。

既有冷又有热。

既有生物又有非生物。

以上“矛盾对立律”、“不同一律”、“不排中律”是与传统形式逻辑“三大定律”相反对立的逻辑定律。

第四节“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平行并列

我们已经看到,在宇宙事物的逻辑定律关系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是两条完全相反对立的定律。

今天在我们眼中,两条定律皆是符合于宇宙事物本身天然固有属性的,两条定律之间没有先后之分,是平行并列的同时性存在关系。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一个让人从前无法想象的情况发生了。

一旦人们想要全面完备地认识清楚宇宙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时,“不矛盾律”和“矛盾对立律”所各自规定的相反对立属性和关系就会同时并列地呈现出来。

于是,任何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就变成了令人吃惊的“既是不矛盾律的,同时又是矛盾对立律的”!

由于这样的属性和关系是普遍性的,也就是说,宇宙以及一切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关系皆同时具备了“不矛盾和矛盾”的双重特征。

附:

“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的交互融合关系

“不矛盾律”也可以正、反两用,首先可以由“不矛盾律”定义出一个正方事物,再由“不矛盾律”定义出另一个反方事物,两者之间就可以形成“矛盾对立”的关系。

正是这样,“不矛盾律”就可以被视为“矛盾对立律”的正或者反的单独构件;反之,“矛盾对立律”也可以被视为“不矛盾律”的正反相合。

也就是说,“矛盾对立律”必然依赖于“不矛盾律”,“不矛盾律”一旦正、反两用就能构建起“矛盾对立律”;同时,“不矛盾律”也可以由“矛盾对立律”来产生,一旦将“矛盾对立律”进行拆解,就可以得到两条相反对立的“不矛盾律”。

因此说“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天然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无法割裂的。

第五节宇宙逻辑新的“三大基本定律”

由于宇宙事物的矛盾对立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自相矛盾,相互矛盾。

因此宇宙事物的不矛盾状态也同样具有两种形式:

不自相矛盾,不相互矛盾。

(这是由于自然对称性所决定的)

经过分析发现,不自相矛盾(A≠B)和不相互矛盾(A或者B)这两种不矛盾形式,其实可以采用同一条逻辑定律公式A≠B来进行表述;也就是说,不矛盾律的公式A≠B可以同时表述不自相矛盾和不相互矛盾两种不矛盾形式。

(“同一律”、“排中律”的基本含义也大体与此相似,因此可以暂时省略不用。

另外,相互矛盾的表述公式是A∧B(A对称于B)。

自相矛盾的表述公式是A=B。

综上所述,针对宇宙事物的不矛盾形式和矛盾关系的逻辑定律表述公式可以简化为以下三条:

不矛盾律A≠B。

相互矛盾律A∧B。

自相矛盾律A=B。

可以说,这样三条逻辑定律公式已经能够涵盖和包括宇宙一切事物的不矛盾形式和矛盾关系(相互矛盾、自相矛盾)的各种定义。

依据这样新的宇宙逻辑“三大基本定律”,我们就可以认识清楚任何一个事物自身独立存在时的不矛盾状态,同时也可以认识清楚该事物天然拥有的矛盾对立关系;进一步还可以同时认识清楚一个事物本身具备的不矛盾和矛盾的双重属性。

第六节宇宙事物的“第一矛盾”关系

“不矛盾”和“矛盾”是宇宙一切事物本身天然拥有的两大基本特征和属性,任何一种事物皆同时具备这样的双重本质。

“不矛盾”和“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一在俱在的,彼此之间已经相互成为“呈现”与“背景”的关系。

这是人类的直观感知和直觉认识,是大自然天然固有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无理由”的。

由此看来,在宇宙事物的矛盾对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矛盾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上人们一般认为的“矛”与“盾”之间的对立冲突;而是首先将“不矛盾”作为矛,再将“矛盾”作为盾,并由此形成为“不矛盾与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

这种自相矛盾关系可以变成这样一句提问:

宇宙事物究竟是不矛盾的,还是矛盾的?

可以讲,普天之下的“第一矛盾”关系就是这种一切事物本身“不矛盾与矛盾”的自相矛盾关系。

这就是宇宙一切事物本身最为基础、简单、本质的关系。

也可以说,所有矛盾关系的“祖宗”就是这种“不矛盾与矛盾”的对立冲突,这也为(完备化的)矛盾关系学说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特别值得注意,这种天下“第一矛盾”关系的实质就是“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两条相反对立的逻辑定律之间的矛盾对立冲突。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

不矛盾律与矛盾对立律(包括其余几条逻辑定律)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已经成为了一项自然公理。

所谓公理就是直觉上显而易见的大自然本身的基本真理。

附1:

宇宙事物皆具有“既不矛盾、又矛盾”的双重特征

不矛盾与矛盾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这是一个根本的大问题!

由于不矛盾属性是指宇宙事物自身天然具有的同一性、确定性、绝对性,而矛盾属性则是指宇宙事物本身天然具有的对立性、不确定性、相对性。

这是两种根本相反对立的属性。

一旦它们同时出现在宇宙一切事物身上,可以说宇宙事物本身尽都像是中国古代那个同时叫卖矛和盾的小贩一样,必然发生自身“既不矛盾,又矛盾”的自相矛盾对立冲突。

附2:

对于“不矛盾律”或者“矛盾对立律”,日常生活中普通人一般都是分别单独地来使用它们;然而大自然本身却是同时性叠加状态地使用它们。

这就是认识悖论关系的一个关键入口处。

在这里出现了一个自然逻辑定律本身双重叠加状态的“脑筋急转弯游戏”,这个“既不矛盾律,又矛盾对立律”的逻辑定律叠加状态的“游戏”,希望大家能够接住它、透破它。

第七节人类观察事物的不同方位和视角

人们之间的三种称谓我、你、他(还有复数的我们、你们、他们)不仅表现了人际关系,也反映出我们观察和认识事物的方式。

一般人的观察认识可以拥有自我的角度、对方角度、旁观者角度三种,可以说成是主观、客观、旁观(有人将旁观也称为客观)。

一般人皆可以随意地在自己的抽象思维中进行这样三种不同观察位置和认识角度之间的转换,人们不仅能够站在自身的位置和角度来看待问题,还可以抽象地站在对方以及旁观者的不同位置和角度来看待问题。

第八节事物“内在”、“外在”、“内部”、“外部”属性的认识范畴

事物的各种属性和关系可以从“内在”、“外在”、“内部”、“外部”四种认识范畴来认识。

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事物的“内在”和“外在”定义。

内在和外在不是指空间的区域,内在和外在是指一个事物自身紧密不可分的本质属性的蕴涵范畴。

比如:

人是利己的。

一个人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等等。

事物的内在属性是无法直接看到的,只有事物的外在属性才能够被直观感知;事物的内在属性是通过其外在属性而抽象推论的。

内在与外在是既可以被区分开的,又是相互贯通、一体化、紧密不可分割的。

“外在”是事物内在属性的外在化呈现,“内在”是事物外在属性的内在化蕴涵。

由于内在和外在并不是指事物自身的空间区域,因此内在和外在是不能够包含不同的事物于其中的,但是内在和外在范畴却可以包含相反(或不同)的属性和关系。

因此可以说,内在和外在就是指同一事物自身自相矛盾关系的一种呈现范畴,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属性和关系总是会在内在和外在范畴中被表现出来。

(注意:

外在并不是指事物的外表。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看事物的“内部”和“外部”定义。

“内部”和“外部”是指某一事物自身范围的内外可以被不断分割开的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区域(也可以包含时间),以及在这样的空间区域中包含着的进一步可分的不同事物。

内部和外部的定义是:

一个事物自身空间之内,以及一个事物自身空间之外。

(或者,一定的空间区域之内,以及一定的空间区域之外。

内部和外部都是在指各种不同事物之间可以共同存在,并且发生相互作用和矛盾冲突的空间区域。

任何一个事物都必然同时拥有内部和外部两种空间关系。

比如:

就宇宙而言,某个人是处于内部的,然而同时他与另外的人之间却又是彼此处于对方外部的;因此说这个人既能够被认定是处在(宇宙)内部的,同时也能够被认定是处在(另外人的)外部的(万物尽皆如此)。

再比如:

一个人往往认为宇宙与自身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即外部关系),但是仔细一想,发现自己又是处在宇宙之内的(即内部关系)。

一个事物的内部或者外部定义实际上是由于观察者当下所处在的观察位置和(抽象的)认识角度不同而主观给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定义可以随着观察者的位置改变和(抽象的)认识角度调整而不断地进行转换;内部可以转换成为外部,外部也可以转换成为内部。

比如:

同一车间的两名员工,在一位旁观者眼中他们是该车间的内部人员(即内部关系),然而你一旦亲临工作现场,你就会发现他们两人之间是彼此外部的关系。

还有,地球与火星相互是外部的,但一想到太阳系,两者即刻就是内部的了。

(由于抽象认识的可转换特性,相对于同一观察者,一旦将一对外部关系置放入一个更大的空间范畴之中,就可以转变成为这个更大空间范畴中的内部关系;然而一旦观察者钻进这个空间范畴之中来进行观察,其中的各种内部关系又可以立即转变成为彼此不同事物之间的外部关系。

以上说明,一个事物不仅可以同时具有内部和外部关系,还是“既处在内部,又处在外部”的,内部可以转换成为外部,外部也可以转换成为内部。

因此说,对于同一事物(以及同一观察者)而言,内部和外部既是可以区分的,又是根本无法区分和割裂开的关系。

外部中包含着无数的内部,内部中又可以不断地分割出无穷的外部;内部紧紧依赖于外部而存在,外部也紧紧依赖于内部而存在,是一在俱在的。

(在日常情况下,观察者可以忽略内部和外部的划分,直接将某一空间区域看作是各种事物共同拥有的空间活动场所,使得该空间区域获得“非内部、非外部”的通俗定义。

第九节“矛盾”与“不矛盾”的四种形式

由于事物的内在、外在、内部、外部四种范畴的存在,其中必然包含着各种(不同和相反的)属性和关系,因此就表现成为了“内在矛盾”、“外在矛盾”、“内部矛盾”、“外部矛盾”四种矛盾形式。

首先需要认识的是内在矛盾和外在矛盾,这是同一事物自身的自相矛盾关系。

“内在矛盾”的定义是:

同一事物自身内在属性、关系、行为的相反对立。

“外在矛盾”的定义是:

同一事物自身外在属性、关系、行为的相反对立。

其次还要认识的是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这是指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矛盾关系。

“内部矛盾”的定义是:

在某一给定事物(或给定区域)本身之内,凡可以确定出相反个体就会构成该事物的内部矛盾关系。

“外部矛盾”的定义是:

在某一给定事物(或给定区域)本身之外,凡可以确定出相反个体就会构成与该事物之间的外部矛盾关系。

总结上述,由“矛盾对立律”可以衍生出内在矛盾、外在矛盾、内部矛盾、外部矛盾(由传统“不矛盾律”可以衍生出与之相对应的四种不矛盾定义),任何一个事物皆是这些对立关系的综合产物。

因此可以将事物本身的不矛盾和矛盾关系汇总如下:

事物本身属性

“不矛盾”状态←———————————→“矛盾”关系

↓↓

不矛盾律矛盾对立律

↓↓

——————————————————

↓↓↓↓

不自相矛盾不相互矛盾自相矛盾相互矛盾

↓↓↓↓

内在不矛盾←→外在不矛盾内部不矛盾←→外部不矛盾内在矛盾←→外在矛盾内部矛盾←→外部矛盾

↓↓↓↓

——————————————————

↓↓

事物的同一性事物的对立性

↓↓

←—————————————————→

事物本身的本质矛盾

第十节矛盾的互相转化

一、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互相转化

一个事物如果没有外在矛盾(特征),观察者根本就不能够看清楚它的内在矛盾。

(我们无法看见一个事物自身的内在矛盾,只有外在矛盾才可以被我们直观所见。

外在矛盾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化显现,内在矛盾是外在矛盾的内在化隐含。

内在矛盾总是以外在矛盾表现出来,而所谓内在矛盾只是观察者抽象认识中的产物。

就人类认识而言,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一旦通过抽象认识与具象观察的两种不同认识方式就可以实现互相贯通和转换。

内在即是外在,内在矛盾总是通过外在矛盾而显露出来。

外在即是内在,外在矛盾总是以内在矛盾隐含着。

比如:

量子“波粒二象性”,“人既是物质的又是精神的”,“宇宙既是同一的又是对立的”,“事物既是整体的又是局部的”等等自相矛盾现象都深刻地表明了这类关系。

二、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相互转化

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关系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这是由观察者的(抽象)思维认识特性以及不同的观察位置所决定的。

比如:

将一对外部矛盾关系置放入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之中,就可以转化成为这个范畴本身的内部矛盾关系,因此内部矛盾就是外部矛盾的内置化;反过来将内部矛盾外置化就可以转化成为外部矛盾,这完全取决于观察者所处在的位置,是采用超越该范畴的旁观观察认识,还是采用深入到这个范畴内部之中的主观、客观观察认识。

所谓内部矛盾其实就是将一对外部矛盾关系纳入到某一范畴(或区域)之中来进行观察并给予定义;所谓外部矛盾则是将一对内部矛盾关系放置到某一范畴(或区域)之外进行观察和给予定义。

在这样的观察认识中,矛盾的(当事者)双方彼此会主观地认为自己与对方之间的冲突是外部矛盾关系,然而一旦抽象的(超越性的)将矛盾双方置于一个更大的同一性范畴之中,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立刻就会变化成为这个更大同一性范畴的内部矛盾关系。

比如:

一个省与另一个省彼此之间的外部矛盾关系,放在一个国家之内来看,则是该国家的内部矛盾关系。

(地球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银河系中地球人与外星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皆是如此的。

在矛盾关系中“内部矛盾即是外部矛盾,外部矛盾即是内部矛盾”,这取决于观察者所处在的观察位置和(超越性的)认识角度而定。

第十一节“同一性”与“对立性”问题

一、同一性与对立性

事物的同一性由“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给出;事物的对立性由“不同一律”(“矛盾对立律”、“不排中律”)给出。

(见第一节、第三节)

同一性是指事物自身的“不矛盾”状态;对立性不仅指“矛盾”关系,还包括了“不同”事物之间的彼此“反对”关系。

“不同”和“反对”是由于宇宙万事万物的多样性、差异性、复杂性所形成的。

因此,观察者总是可以选择一些不同的事物来反对另外一些不相同的事物。

比如:

这是桌子,而不是椅子。

这是绿色,而不是蓝色。

你是人,而不是猩猩。

这是行星,而不是恒星等等。

这样的关系并非典型的矛盾对立,彼此之间不会发生绝对的冲突,是平行并列的不相同的存在关系;因此无法简单地依据矛盾学说来完全定义和解释这类关系,只能采用“不同”和“反对”的关系予以表述。

正是由于事物除了矛盾对立关系之外还存在着这样一些“不同”和彼此“反对”的对立关系,因此事物的不同和反对关系是与矛盾关系平行并列的,它们都可以被纳入到对立性关系之中。

“对立性”这个概念不仅包括矛盾对立关系,还包括了不相同的事物之间彼此反对的对立关系,因此对立性概念要比单纯的矛盾概念范围更广、更大。

由此进一步看,“同一性与对立性”关系(包括了不矛盾、矛盾、不同、反对)要比纯粹的“不矛盾与矛盾”关系所包含的范围更广、更大。

就事物自身的全面属性而言,“同一性与对立性”关系在先,“不矛盾与矛盾”关系居后;“不矛盾与矛盾”关系被“同一性与对立性”关系所包含,“同一性与对立性”可以成为认识一切事物属性的基础关系。

(同一性与对立性是宇宙事物的第一关系属性,所有的基础性理论问题都始终是围绕着同一性与对立性之间的关系而展开的。

值得注意,“同一性”概念涉及到两个不同的认识方面:

抽象认识中的“纯粹同一性”与“真实具体的同一性”,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认识(和存在)概念。

“纯粹同一性”是指抽象认识中的绝对同一,“真实具体的同一性”是指现实世界中包含着自相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同一事物自身的属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辩护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