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2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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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2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14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⑴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

⑵掌握法律关系的构成,特别是客体

⑶理解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

⑷在一定程度上学会代理的运用

*教学基本内容

*法律关系概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本章教学重点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行为要件,财产权利与代理

*本章教学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无效与得撤销行为,无权代理与判断

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Legalrelation)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417页)

*法律关系的种类

*常见的法律关系有:

*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二、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条件

*“三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Subject)

*指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者。

“当事人”

*2、法律关系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客体(Object)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Economiclegalrelation)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的认可:

法律规定一定条件和程序授予。

(三)范围

1、国家

全民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民经济的领导、组织、管理者。

2、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

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组织

(1)企业——集合各种生产要素、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包括中外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经营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2)事业单位——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的单位。

如教、科、文、卫、体等单位。

目前在改革中也有发展变化。

(3)社会团体——公民依法自愿联合,为共同的非营利性目的活动的法人组织。

如:

八大“人民团体”,及一般社会团体、挂靠社会团体等

4、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门,及董事、经理、财会人员等

5、农户、个体经营户、公民

6、外国经营者

是与我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往来的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

概括: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权利(Right\Entitlement)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485页)

其他观点介绍:

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第1596页。

有西方法学家认为,“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自由”;“权利是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等等。

关于“权力”

法律权利有三个特点

1)主体一方可以依法进行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2)主体一方可以依法要求他方(义务方)进行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3)当这种权利受到妨碍和破坏时,主体可依法请求国家的保护。

2、法律义务(Duty,Obligation)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法律义务三个特点:

1)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其应负的义务,以维护权利人权利获得实现。

2)履行义务有其法定范围的限度。

3)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应受法律的制裁。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三)民事权利

1、概说

1)财产权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所有权:

所有人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知识产权——人们对于由脑力劳动所创造出的精神财富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如: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人身权

(1)人格权——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2)身份权——亲权、监护权、署名权、继承权等

2、关于财产权中的所有权

(1)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1条)

•A、占有:

人对物的实际控制。

•B、使用:

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C、收益:

所有人获取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孳息”

•D、处分:

决定所有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事实上处分”

“法律上处分”

(2)分析所有权法律关系

A、主体: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B、内容:

权利义务

C、客体:

(3)所有权的保护

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

3、关于财产权中的债权

(1)概念

债(Debt\Obiligation)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权:

债权人享有的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

债务人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2)债的法律特征

A、债的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债权人只对债务人拥有请求权。

B、债的内容是一种请求权

债权人拥有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C、债的客体是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债的客体比所有权广泛。

(3)债的种类与发生依据

A、合同之债

合同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其他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C、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而得到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

D、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民法通则》93条)

(四)经济法的权利与义务

1、经济法权利

1)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

3)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

4)债权

5)其他权利

2、经济法义务

1)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3)完成指令性计划

4)全面履行合同

5)按照规定缴纳税金

6)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他经济义务

(参徐杰:

《经济法概论》第7页)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Object)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标的”

(二)物(Things)

1、概念与特征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人们能够实际支配利用的,并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参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第294页)

*物的特征:

*

(1)客观物质性;

*

(2)可使用性;

*(3)可支配性。

(参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315-316页)

2、物的分类

(1)有主物与无主物

*所有人明确的为有主物;

*一定时期内所有人不明确的为无主物。

*划分的意义:

无主物需要确定产权后行使权利

(2)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占有一定空间的物体。

*无体物——权利,能量等。

*划分的意义:

无体物的价值往往通过有体物体现。

(3)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可以自由移动而不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

*不动产——不可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划分的意义:

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须到专门机关登记公示。

*《物权法》二章一节:

不动产登记

*提问:

火车,汽车与轮船

(4)融通物与非融通物

*融通物——在经济流转中不受限制的物体。

*非融通物——在经济流转中受限制的物体。

*A、限制流通物。

*B、非流通物。

*划分的意义:

在经济交往中以能够流通的物进行交易。

(5)种类物和特定物

*种类物——物质属性和经济价值相同,相互可以替代,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物。

*特定物——具有特殊质量,不可互相代替而单独存在的物。

*划分的法律意义:

种类物在经济流转中发生纠纷时,可以用同种类物抵偿,特定物则无完全替代的东西,只能折价赔偿。

*“特定化”问题介绍。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分割后不影响物体的经济价值和用途。

*不可分物——不可分割,若分割则失去原经济价值和用途。

*如,一匹马,一幅画

*划分的意义:

发生纠纷时,可分物可进行分割处置,不可分物则折算成价款。

(7)主物和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须与其他物结合使用,具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须与其他物结合使用,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亦称“附属物”。

*如,保险柜与其钥匙。

*划分的法律意义:

在经济流转或纠纷处置财产时,主物和从物应一起转移。

(8)特殊意义的物

*货币。

*人体器官、血液。

*对物的其他讨论涉及如:

*空间,飞机航线等

*提问:

除物之外,还有什么可以作为客体?

*试析:

*建设、运输、加工、保管

(三)行为(Act,Behavior)

1、概念

*法律中的重要概念——行为。

*行为通常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客体中的行为,主要指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经济上目的所进行的、能够实现权利主体一定利益的经济活动。

2、分类

*A、完成一定的工作,指通过自己的工作,形成物化劳动成果,实现对方经济利益。

*B、提供劳务或服务,指利用自己的设施,为满足对方需要而进行的活动。

*C、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指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行使职权的活动。

(四)无形资产(精神财富)

*无形资产也称“非物质财富”,指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造

*单位或公民从事智力活动取得成果,就可享有相关权利。

这些成果作为非物质财富,也就成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

法律关系小结

*概括: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主体农户、个体户、公民

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国家

*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行为

无形资产

第三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主体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以“贷借关系”为例: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入一定款项时,产生一方还款的义务和另一方收款的权利。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化。

3、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什么是法律事实?

1、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和条件

*这不是随意性的,必须具备一定前提和条件

*第一个结论:

某个法律关系的存在必然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个结论:

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才能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

*这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学上称为“法律事实”。

2、定义

*法律事实(Juristicfact)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102页)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亦称“法律事件”)

*根据法律事实是否包含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可以分为两类:

事件,行为

*事件是指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不依当事人意志转移的情况非常丰富。

*其中有些并无法律意义。

*有些情况却具有法律意义。

由于它们与法律后果相联系,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因此构成法律事件。

2、行为

*我们的行为是否成为法律事实?

(1)定义

*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418页。

(2)分类

*1)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根据行为内容所涉领域不同,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经济)法律行为与其他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捡拾遗失物,履行义务的行为等)。

*3)根据行为是否具备有效条件,可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4)根据行为人行使权利的状况,可分为自理行为和代理行为。

*5)根据行为人的职权和行为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立法行为等。

*其中以合法行为中的“法律行为”为最重要的问题。

第四节法律行为

一、概念

1、概念的来源与发展

*“法律行为”一词是德国法学家贺古于1805年首创的法律概念。

*从古罗马法及以后直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一些条文中带有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概括出来,以后为各国所沿用至今。

2、定义与特点

*法律行为(Juristicact)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

*意志行为

特点: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权利义务的内心愿望的外在表现。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内容、形式)

*合同是典型的法律行为

*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

3、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是否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单方法律行为: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双方法律行为:

依双方意思表示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以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是否必须偿付一定代价为标准

*如合同法的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否则不得要求赔偿。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以对行为形式的要求为标准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国际贸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以行为间选定相互关系为标准

*借贷合同担保合同

*何为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经济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进行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实质条件

法律行为的实质条件,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三要素):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即意思表示要自觉自愿,反映行为人的真心实意,表里如一。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即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违背现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理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无效。

(2)社会公共利益,即法律虽未直接规定,但对于国家和人民有重大影响的、在立法目的中所包括的利益。

“公序良俗”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用一定的形式来表现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即对意思表示方式的要求。

1、明示

*即行为人所为的明显的意思表示。

(1)口头形式——用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优点

*缺点

(2)书面形式——借助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优点

*缺点

书面形式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普遍书面形式。

第二类为特殊书面形式:

A、公证形式

指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取得公证文书的形式。

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B、鉴证形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依其行政职权对书面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给予证明的形式。

C、审核、登记形式

即由行政主管机关对法律行为审核批准或予以登记的形式。

2、默示

指不明显的意思表示。

(1)推定方式

行为人通过某种作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如在合同订立中,甲方向乙方提议购买乙方一批货物,乙方也不答复,直接将该批货物发给甲方。

乙方的行为有何法律意义?

(2)沉默

行为人通过特定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

*重要说明:

沉默(不作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99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下称“最高法《意见》”)

四、无效民事行为与得变更或得撤销的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属违法行为,因此它不是法律行为或其一个种类。

依《民法通则》(1987)第58条规定和《合同法》(1999)相关规定

1、主体不合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特定利益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

胁迫—以损害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包括威胁与强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内容违法

(1)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不符合法定形式、程序的。

*提问: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效力如何?

酒醉人的行为效力?

(二)得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某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在变更或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一方有权请求审判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特点:

当事人提出;由法院认定;否则有效

相关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民法通则》第59条)

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的。

(99年《合同法》)

1、重大误解——一方对行为的重要条件认识错误,若无此误解则不会进行该行为,由此造成重大损失。

特点:

误解应是重大的;误解与行为有因果关系;误解不包括动机上的错误。

2、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最高法意见》72条)

特点:

行为中出现利益巨大悬殊,大大背离等价有偿原则;受到不利者并非真实自愿。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无效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

1、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参《民法通则》59条)

2、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通》第60条)

3、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

   

4、恶意串通取得的财产应没收或返还。

5、无效行为构成侵权的,应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请求。

6、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五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法律制度的形成

早在古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就已有类似代理的规定。

现代更具有广泛使用的意义。

2、何为代理?

代理(Agency)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在代理关系中的术语:

*被代理人亦称本人,第三人亦称相对人

3、代理的特征

*

(1)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方可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

*

(2)代理行为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一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

*二是表现代理人自己的意志。

*比较:

传达人居间人中证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

*不论代理行为使本人受益还是受损,只要是在授权范围有效代理的,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后果。

二、代理关系

*1、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是代理的基础关系。

*2、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是代理行为的结果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相对人通常不发生法律关系,只有特殊情况才发生。

三、代理适用范围

*1、代理进行各种民事、经济法律行为。

*2、代理履行某些行政方面的义务。

*3、代理进行诉讼行为。

*但是代理并非可适用任何事务: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或债务不能代理

四、代理关系种类和产生根据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产生于本人的授权行为,合伙关系

*2、法定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或社会关系。

*3、指定代理

*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定予以指定。

五、代理证书

*亦称代理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由本人签发的指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

六、代理行为及其效力

(一)行使代理权的一般准则

*

(1)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

(2)须履行应尽职责

*问题:

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利,对被代理人会有什么潜在的风险?

(二)代理权的滥用

*

(1)自己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

(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

代理无效

(三)无权代理

*案一:

A未受B委托,亦无法定或指定代理权,A购买一批服装后要求B收货付款。

*案二:

A受B委托购买一批化纤,A在购买化纤后又买了一批染料,要B收货付款。

*案三:

A在代理权有效期满后,又以B的名义购买了一批无纺布。

*问题:

A的行为是否应由B承担法律后果?

1、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与定义

*

(1)XX而进行代理行为。

*

(2)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无权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A.本人追认的,与有权代理效果相同

*B.本人拒绝或未经本人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A.催告权

*B.撤销权

3、无权代理的赔偿责任

*

(1)被代理人、相对人无过错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

(2)相对人有过错的,与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概念

*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无代理权却进行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代理。

2、构成要件

*

(1)行为人无权代理,即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

(2)所代理的法律行为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3、法律效果

*本人与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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