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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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科发〔2005〕58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6-30浏览次数:

14299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

115号),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编,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8-2005,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抄送: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科发〔2004〕115号文件的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和参考了我国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的经验,对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论证。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本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筑设计单位、标准管理单位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共有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学校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教育厅(地址:

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

31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本标准参编单位:

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

杭州市教育局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董子庆章锦钻楼洪伟舒培冬

章潘彪李哲民单玉川

1总则

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1.0.3根据浙江省实际,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标准分为

I类、H类、皿类。

1.0.4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建设的关系,并有适当的超前性。

应重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的配套。

1.0.5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九年制义务教育nine-yearcompulsoryeducation指我国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包括普通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在内的义务教育。

2.0.2完全小学completeelementary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小学段六年制的学校。

2.0.3初级中学juniormiddleschool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初中段三年制的学校。

2.0.4九年一贯制学校nine-yearconsistenceschool

指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加初中段的学校。

3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

3.1建设规模

3.1.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3.1.2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规模应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45人;

2初级中学规模应为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

班,每班50人;

3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应为18班、27班、36班、45班、54

班,每班45人。

3.2校舍用房组成

3.2.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校舍应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3.2.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2初级中学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

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3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置下列用房:

1)普通教室;

2)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

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

3)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3.2.3办公用房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

3.2.4生活服务用房应设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教职工与学生厕所等;并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等。

4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

4.1学校网点布局

4.1.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学生来源、外来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统一规划。

新建住宅区或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学校。

4.1.2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应就近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上学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等。

4.2校址选择

4.2.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2.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3校园规划设计

4.3.1校园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根据需要预留发展余地。

教职工住宅不应建在校园内。

4.3.2校园规划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和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公路干线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屏障。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4.3.3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4.3.4体育活动场地与主要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隔。

教室长边与

体育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充足的日照。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以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布置。

4.3.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进行布置。

路线应通畅便捷,不应穿越体育活动场地。

4.3.6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网络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栓。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的敷设应采用地下管沟暗设。

4.3.7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安全疏散。

学校大门不宜开向城市交通主干道,其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4.3.8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4.3.9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4.3.10校园的围墙应美观牢固,并应具有良好通透性。

5学校用地面积指标

5.0.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规划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等部分。

5.0.2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和建筑群之间小片庭院式活动场地。

5.0.3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和完全小学游戏场地;

2学校田径运动场规格不宜低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学校田径运动场规格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标准类别

I类

U类

川类

完全小学

18班及以下

250m环形跑道

200m环形跑道

6道60m直跑道

18班以上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200m环形跑道

初级中学

24班及以下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6道100m直跑道

24班以上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九年一贯

27班及以下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6道100m直跑道

制学校

27班以上

300m环形跑道

250m环形跑道

3学校应设置篮(排)球场,应按每6个班不少于一个配置完全小学宜设置游戏场地。

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游泳、网球和羽毛球等运动场地。

5.0.4学校绿化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

2完全小学集中绿地面积不宜低于3m2/生,初级中学和九年一一贯制学校集中绿地面积不宜低于4m2/生;

3校园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宜按35%控制。

5.0.5学校校园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5.0.5的规

表5.0.5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m2/生)

学校类别

标准类别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宀完全小学

I类

27.00

26.23

23.00

22.39

n类

27.86

22.61

21.71

20.22

19.15

14.89

13.54

17.33

16.05

15.40

初级中学

I类

32.17

28.35

26.66

25.20

24.03

n类

32.25

27.08

24.58

24.56

23.48

22.50

18.56

16.92

16.71

19.37

18.64

17.95

I类

33.65

27.41

24.98

23.58

22.27

n类

27.62

23.05

22.91

21.53

20.61

16.42

15.29

18.63

17.37

16.69

注:

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

6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6.0.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

指标不宜低于表6.0.1的规定。

表6.0.1学校校舍建筑面积(m2)和生均建筑面积(m2/生)指

标准类别

名称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

I类

建筑

面积

8917

11355

13820

15382

生均面积

11.01

10.51

10.24

9.50

n类

建筑面积

5708

7193

9110

11058

12907

生均面积

10.57

8.88

8.44

8.19

7.97

标表

校别

全学

川类

建筑面积

3907

5117

6635

7862

9353

生均面积

7.24

6.32

6.14

5.82

5.77

初级中学

I类

建筑

面积

11800

14660

17988

20843

23483

生均面积

13.11

12.22

11.99

11.58

11.18

U类

建筑

面积

7218

9790

12702

15467

18367

20902

生均面积

12.03

10.88

10.59

10.31

10.20

9.95

川类

建筑面积

5043

6873

8825

10900

13047

14925

生均面积

8.41

7.64

7.35

7.27

7.25

7.11

I类

建筑

面积

10727

14038

17508

21565

24633

九年一贯制

学校

生均面积

13.24

11.55

10.81

10.65

10.14

"类

建筑面积

8477

11463

14823

18233

21402

生均面积

10.47

9.43

9.15

9.00

8.81

川类

建筑面积

6105

8317

10938

13160

15430

生均面积

7.54

6.85

6.75

6.50

6.35

注:

1表中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2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按建筑面积1.5m2/辆和30m2/辆另计。

3如有寄宿学生,应另增加相应的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6.0.2学校教学用房应配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1m2;

2)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7m2。

2专用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3)九年一贯制学校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4)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2-1的规定。

表6.0.2-1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指标表(m2)

学校

标准

学校规模

类别

类别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

小学

I类

1207

1316

1844

1844

U类

765

838

1144

1475

1758

川类

570

570

754

754

1012

I类

1524

1762

2192

2622

2741

初级中学

U类

1048

1167

1501

1858

2480

2599

川类

737

856

1071

1309

1597

1716

九年一贯制

I类

1779

1888

2199

2715

2788

U类

1184

1280

1604

2034

2550

I

学校川类800873119712701389

3公共教学用房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图书室、科技

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2--2的规定

表6.0.2-2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

学校类别

标准类别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

小学

I类

1637

2219

2407

2589

U类

973

1057

1157

1260

1360

川类

325

399

479

562

642

初级中学

I类

2281

2747

3312

3577

4039

U类

1119

1558

2000

2342

2383

2923

川类

432

531

633

785

936

1086

九年

I类

1827

2411

2891

3473

3957

一贯制

学校

U类

1172

1623

2072

2422

2573

川类

480

631

780

930

1081

6.0.3学校办公用房应配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和卫生保健室等。

其中,教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2/人。

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3的规定。

表6.0.3学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

学校类别

标准类别

学校规模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

I类

519

651

769

887

小学

U类

343

434

538

628

719

川类

223

278

332

386

441

初级中学

I类

734

921

1094

12671440

U类

476

608

754

885

10171149

川类

278

360

442

523

605687

九年

I类

611

826

1043

1280

1498

一贯制

U类

511

677

846

1013

1181

学校

川类

308

404

501

608

704

6.0.4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配置教职工单身宿舍、教职工及学生食

堂等。

生活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0.4的规定

表6.0.4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

学校类别

指标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小学

I类

889

1163

1442

1711

U类

612

889

1163

1442

1711

川类

494

525

952

1185

1407

初级中学

I类

1335

1758

2185

2628

3056

U类

884

1335

1758

2185

2628

3056

川类

775

1171

1541

1913

2278

2652

九年一贯制

学校

I类

1013

1489

1960

2456

2919

U类

1013

1489

1960

2456

2919

川类

869

1273

1673

2073

2466

6.0.5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学生宿舍应按实有住校学生人数另行配置,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m2/生。

7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7.0.1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7.0.2校舍建筑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和办公用房宜为多层建筑;

2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宜为4层或4层以下;

3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宜为5层或5层以下;

4其他教学和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7.0.3校舍建筑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小学普通教室的层高不应低于3.6m;初级中学、九年一贯

制学校普通教室的层高不应低于3.8m;

2专用教室的层高不应低于3.9m;

3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应低于3.0m;

4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净高不应低于2.2m。

7.0.4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房不应低于二级;

2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7.0.5校舍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50年的使用年限。

校舍结构体系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

7.0.6校舍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校舍建筑的墙体材料应限制使用黏土墙材,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7.0.7校舍建筑屋面应根据各地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

建筑屋面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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