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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发火煤层相关标准汇总

自燃发火矿井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一、2013版《煤矿安全规程》对自燃发火矿井的要求

第68条〔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第133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137条 〔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第148条〔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175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第214条 突出的煤必须与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煤尘爆炸。

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与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228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229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230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231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232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与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233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与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234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浆水积存情况。

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235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236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237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与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与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与时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238条 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深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与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与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239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240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241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242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与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与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243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与时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244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245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X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与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矿井防灭火规X》对自燃发火矿井的要求

1、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第13条〕

2、自燃发火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帕,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计划,尽快降至3000帕。

三、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兼做采区回风巷时,必须同时符合专用回风巷管理的有关要求;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设计生产能力0.90Mt/a以上〔含0.90Mt/a〕的建设矿井、所有矿井开拓新采区与延伸现有采区时,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区准备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

第三十一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与时进行密闭。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对自然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封闭采空区,不能封闭的,必须采取防灭火措施。

《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13〕1158号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百六十四条防灭火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董事长是公司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副总经理对公司防灭火工作负相应管理责任。

〔一〕通风处负责自燃火灾防治和矿井火灾处理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二〕机电处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预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三〕生产处负责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四〕安监局负责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五〕救护消防中心负责灭火救灾和火区启封等工作。

〔六〕物资装备公司负责防灭火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

〔七〕人力资源中心负责防灭火所需人员的配备。

〔八〕财务中心负责防灭火所需资金的筹划。

〔九〕其他处室负责分管X围内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一百六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在矿井防灭火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机构、投入和防灭火规划、计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落实到位。

矿井通风部门牵头负责防灭火工作,具体负责自燃火灾的防治和矿井火灾的处理,并设立防灭火分〔兼〕管副职,并建立防灭火机构。

第一百六十六条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负责取样鉴定,不得采用送样鉴定方法鉴定,鉴定周期符合《XX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的通知》〔晋煤技装〔2013〕161号〕的规定,鉴定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凡已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的矿井称为自然发火矿井。

第一百六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防灭火系统,制定防治自然发火专门措施,设计〔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或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充填、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自燃煤层矿井必须采取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与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一〕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二〕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与其他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一〕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二〕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三〕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四〕风流中含氧量降低,其浓度呈下降趋势。

第一百六十九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一〕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二〕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第一百七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与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工作面尺寸。

回采工作面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应考虑防火的要求,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与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在隔离煤柱内不允许掘进巷道。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与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自燃矿井的主要通风机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已经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进行改造。

第一百七十六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超过200Pa;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中。

第一百七十七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每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

第一百七十八条封闭采空区位置应选在采场压力稳定,留出密闭加固空间,密闭前后10m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X》〔AQ1044-2007〕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技术标准》〔Q/JMJ1.0028-2013〕。

第一百八十条各矿井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与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储放足够数量封闭材料。

第一百八十一条矿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第一百八十二条矿井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和井底车场、机电硐室、加油硐室、抽采泵站、火药库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X》等规定,并在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各地点消防材料的品种和数量。

第一百八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反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反风操作必须在10min中内完成。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八十四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带明火下井。

〔二〕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

〔四〕井口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五〕井下烧焊作业执行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六〕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七〕打钻防火执行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八〕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执行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一〕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二〕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井下存放油脂的管理应执行《关于强化井下现场油脂、备品备件管理的规定》〔晋煤集机字〔2009〕748号〕。

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废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三〕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四〕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材料的使用X围;

〔五〕井下胶带运输机应采用阻燃、抗静电胶带;

〔六〕各矿应制定专门的无轨胶轮车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每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反风设施、防火门、防火墙、消防材料库与灭火器具进行一次检查。

第一百八十八条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取人工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和预报工作。

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系统与分析仪器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第一百八十九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气体分析实验室,并配备如下仪器:

〔一〕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氮气、乙炔、乙烯、乙烷、氢气的气相色谱仪。

〔二〕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三〕测定水温、岩温与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与压差的仪表。

〔四〕测定矿井水酸度的装置。

第一百九十条自然发火矿井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执行《矿用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标准》〔Q/JMJ1.0045-2013〕、《温度传感器安设标准》〔Q/JMJ1.0051-2013〕、《烟雾传感器设置标准》〔Q/JMJ1.0048-2013〕。

第一百九十一条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对生产作业区域设点进行监测分析,束管管路系统每周全面检查维护一次,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无堵塞和漏气现象。

自然发火矿井应在开采设计中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

观测地点:

采空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与上隅角等可能发火地点;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温度、密闭内外压差等;观测次数:

已封闭的采空区每周至少观测1次、工作面与上隅角每班至少观测1次、其他地点每天至少观测1次。

发现异常地点,应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自然发火矿井的采空区密闭墙,应按规定设置检测口,每周安排防灭火工对密闭墙内气体成分、温度与密闭内外压差等内容观测预报一次,并填写记录牌板。

第一百九十二条自然发火矿井的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测一次矿井总回风巷、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与回风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通过统计自然发火临界值,确定适合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指标。

与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并通知通风、调度与相关生产区队,同时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火灾情况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九十五条采用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且必须符合《矿井防灭火规X》〔晋煤集通字[2013]967号〕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编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一百九十七条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

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

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百条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百零一条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第二百零二条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与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二百零三条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与时清理干净。

第二百零四条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关于煤体自燃的基础知识

煤层自燃-煤层在非人为情况下,具备一定条件也能自发地引起燃烧的现象称为煤层自燃。

煤层自燃–自燃倾向性划分依据

煤的自燃倾向性是用来区分和衡量不同煤层发生危险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对矿井煤层自然发火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国煤矿采取以每克干煤在常温〔30℃〕常压〔1.0133×105Pa〕条件下的吸氧量作为煤的自燃倾向性分级主要指标,将煤的自燃倾向性划分为以下三级:

〔1〕自燃等级Ⅰ级:

自燃倾向性为易自燃。

常温常在条件下高硫煤、无烟煤的吸氧量≥1.00cm3/g干煤,褐煤、烟煤类吸氧量≥0.71cm3/g干煤,含硫>2.00%。

〔2〕自燃等级Ⅱ级:

自燃倾向性为自燃。

常温常压条件下高硫煤、无烟煤的吸氧量≤1.00cm3/g干煤,褐煤、烟煤类吸氧量为0.41~0.70cm3/g干煤,含硫≥2.00%。

〔3〕自燃等级Ⅲ级:

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常温常压条件下,高硫煤、无烟煤的吸氧量≥0.80cm3/g干煤,褐煤、烟煤类吸氧量为≤0.40cm3/g干煤,含硫<2.00%。

煤层自燃-时期

煤的自燃经过的三个时期

1.煤的自燃发展,一般要经过三个时期,即准备时期,又称潜伏期;自热期;最后进入燃烧期。

[1]

1.1潜伏时期。

煤自燃的潜伏时期即煤的低温氧化过程,潜伏时期即准备阶段的长短取决于煤的变质程度和外部条件,如褐煤几乎没有准备时期,而烟煤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准备时期。

1.2自热期。

经过潜伏期,煤的氧化速度增加,不稳定的氧化物先后分解成水、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氧化产生的热量使煤的温度上升,当温度超过临界温度T=60~80℃时,煤的温度急剧增加,氧化加剧,煤开始出现矸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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