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授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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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授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对公授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对公授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分行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它授信业务发生后直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授信管理行为总和。

包括授信条件落实和用途管理、风险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资产风险分类、收贷收息管理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经营单位是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风险管理部是贷后管理的风险监管部门。

第五条经营单位职责

(一)按户落实管户客户经理,做到人户合一;

(二)按规定组织、落实日常监测和贷后检查,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和处理客户风险;

(三)负责收贷收息管理;

(四)负责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监管;

(五)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预测与分析;

(六)负责资产风险分类的资料收集整理与预分类等基础工作;

(七)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委员会等部门报告所管客户的授信和风险情况,重大风险和预警信号需随时报告。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按户落实管户风险经理,做到人户合一;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分行贷后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开展分行辖内授信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

(四)负责组织分行辖内机构有效开展客户风险评级、风险预警处理、贷后检查及问题整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贷后管理考核评价等各项工作。

(五)负责分行辖内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和分析,按要求编制全行信贷资产组合风险月度监测报告。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分行辖内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管理指导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负责人也是贷后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团队辖内授信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授信风险,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行贷后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要求,保障授信资产安全;

(二)负责对客户经理日常贷后管理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与核查;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客户经理有效开展风险评级、风险预警处理、信贷检查及问题整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等各项工作,及时完成相关审查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四)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团队辖内授信客户的整体和单户风险状况,及时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情况报告;

(五)完成贷后管理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风险经理职责:

(一)负责对客户经理日常贷后管理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督导与核查;

(二)负责按要求参与客户经理贷后管理、风险预警排查工作;

(三)负责按要求开展授信客户的现场、非现场风险监测,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因素,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四)负责及时填报和提交贷后管理相关表格、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相关风险管理事项;

(五)完成交办的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章贷后管理流程与方法

第十条贷后管理的操作流程可分为:

建立台账→日常监测→贷后检查→贷后评估→预警报告→制定策略→贷款收回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流程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台账: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必须根据额度(贷款)及其项下信贷押品的管理情况建立各类台帐,具体台帐内容包括:

1、《企业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台帐》(见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2)。

主要记录授信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余额和逐笔还款状况,以便监测、分析客户的还款意愿与能力。

2、《信贷押品价值跟踪管理台帐》(见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3)。

主要记录授信业务项下的信贷押品,确保押品权属明确、抵/质押手续完善、押品状态完好,并负责跟踪监测押品的动态价值波动情况,并作为贷款违约损失率的参考因素。

3、《客户授信条款落实情况台帐》(见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4)。

主要记录授信业务出账前和出账后授信条件落实情况,以便监测、分析授信风险变动情况。

(二)日常监测:

日常监测主要根据授信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额度管理情况,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客户是否逾期、欠息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额度管理。

客户经理通过对信贷台帐的连续记录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超额度发放授信业务的现象。

2、期限管理。

客户经理应根据贷款到期日、逾期时间和诉讼时效等期限管理的限制性规定,向客户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5)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见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6),督促客户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或终断诉讼时效或落实具体还款来源,保证授信资产的到期收回以及我行债权的完整、有效。

3、收息管理。

客户经理应监测贷款客户的月(季)度收息情况,对于拖欠利息的借款人,要在欠息当天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利息催收通知书”(见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7),避免资产质量恶化造成损失。

4、授信条款管理。

客户经理应以有权审批部门或岗位人员出具的授信业务终审意见为依据,按照出账前限制性条件和出账后限制性条件的不同,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在《客户授信条款落实情况台账》(见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4)进行如实、详细说明并向风险管理部提供相关已落实证明材料。

(三)贷后检查:

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检查方式,按检查间隔期的要求定期或根据日常监测预警情况不定期,对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及对影响信贷业务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连续、不间断的全面跟踪检查。

1、现场检查:

是通过与借款人、担保人直接面谈和交流、实地勘察等方式,获取第一手信息。

a.定期收集企业经营和财务资料:

至少按季收集反映借款人、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情况的有关报表和资料,为归纳、整理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和识别贷款主要风险点和预警信号提供基础资料。

b.实地走访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看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建筑工地,与其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直接面谈和交流,以及查阅会计账册、会计凭证、存货等方法,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确认,对发现的主要风险点和预警信号进行补充和验证。

2、非现场检查:

是通过资金账户、企业报表、信息系统平台、外界媒体、网络等多渠道及时获取借款人相关信息。

a.内部信息来源渠道:

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核心系统、票据系统、国际结算系统等系统查询,纵向比较、分析和监测借款人、担保人各类信息变动情况,及时识别预警信号,如发现异常波动的预警信号,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b.外部信息来源渠道: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整合有价信息。

如从工商、税务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验资和纳税情况、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竞争对手、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金融同业、新闻媒体等方面获取对其评价信息,不断修正并补充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认识,横向比较、分析和监测贷款风险,尽早发现预警信息,指导现场检查。

(四)贷后评估:

对日常监测、贷后检查结果及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对贷款风险作出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时完成《广东**银行风险分类和贷后定期监测报告书》(见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附件2.8)。

(五)预警报告:

对日常监测和贷后检查中发现并经核实的影响信贷业务安全的预警信号,按我行预警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告,为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六)制定策略:

根据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等情况,对即将到期的正常信贷业务、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以及已逾期的信贷业务,提前制定或定期调整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理的策略。

(七)贷款收回:

执行和落实信贷业务处理策略,对到期信贷业务和违约须提前收回的信贷业务进行催收。

具体包括:

通知借款人还款、贷款偿还可行性分析或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

第四章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借款人的检查

1、对经营状况检查

(1)与借款人相关的国家产业、税收等政策环境及外部经济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借款人的影响程度;

(2)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状况有无重大变化,包括行业发展状况、未来发展趋势、行业周期、以及借款人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的变化,主要竞争对手的增减及实力变化,对借款人行业竞争能力的影响程度;

(3)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完成,产、供、销各环节运行是否良好,借款人的上下游企业集中程度及对他们的依赖程度,主要原材料供应渠道和销售渠道的变化情况;

(4)借款人生产技术水平、产品研发能力和产品结构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技术和产品落后或被替代等情况。

2、对内部管理的检查

(1)法人代表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有无变化,对企业和贷款的影响程度;

(2)关键技术、生产人员有无变化,队伍是否稳定,对生产和产品研发影响程度;

(3)借款人经营方针、经营策略及管理层的经营思路有无变化。

3、对财务状况的检查

结合贷时各项财务指标情况,对借款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历史纵向比较,找出重大增减变化的异常科目,再通过查阅客户明细账或抽查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验证,分析原因,并通过计算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利润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借款人的变现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等变化趋势。

4、对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检查

(1)企业资金占用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充分;

(2)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对外融资是否出现困难;

(3)外汇贷款客户的收付汇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4)还本付息能力及落实还款计划情况的检查;

(5)检查或有负债情况,是否有新增对外担保。

5、对借款人关联企业的监测

对借款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监测,监督其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是否出现影响借款人经营的重大事项,对贷款安全是否构成威胁等。

第十三条对保证人的检查

对保证人的检查参照借款人的检查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对抵(质)押物的检查

1、对抵(质)押物完好程度的检查,即检查是否存在贬损、灭失等情况;是否保险,或保期已满是否续保等;

2、对抵(质)押物变现能力的检查,即检查变现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重估抵(质)押物的现行价值,判别抵质押物市场价值的涨跌趋势;

3、对抵(质)押物状态的检查,即检查了解抵(质)押物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抵(质)押物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发生二次抵(质)押;

4、对抵押物出租情况的检查,即实地调查不动产的占有情况,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掌握租期、租金等租赁的具体情况。

第五章贷后管理的要求与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授信业务的金额大小、风险程度及其他相关特点,确定层级信贷组合风险监测目标和重点客户监测目标。

总行、分行层级的监测目标应同时为经营单位的监测目标,但经营单位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风险特征增加其他监测目标。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重点监测客户包括:

(一)授信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低风险业务)以上的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或重点监测客户授信金额高于该金额下限,且所确定的重点监测客户授信总额高于经营单位客户授信总额的30%;

(二)其他经营单位认为风险程度较高的客户,具体由经营单位确定该类客户名单并报分行备案;

第十七条分行重点监测客户包括:

(一)在分行辖区内跨经营单位的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

(二)授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一客户、单一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或重点监测客户授信金额高于该金额下限,且所确定的重点监测客户授信总额高于分行客户授信总额的30%。

(三)经营单位以重大事项上报的授信客户。

(四)分行认为应重点监测的其他客户,包括:

行业投向、区域占比、业务种类等占分行授信余额比重较大的客户,分行管理层和银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授信对象,重大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等,由分行确定和调整该类客户名单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贷后管理间隔期的要求及标准

1、日常监测原则上要求每天进行,特别是贷款发放后10天内,客户经理必须每天监测借款人贷款账户资金转出情况,检查贷款资金使用去向。

此外,还需每月定期监测贷款利息清偿情况、账户结算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

2、定期监测原则上按照是否重点监测客户划分,实行不同的检查频率。

客户经理对所经管的总行、分行、经营单位重点监测客户应每月监测。

对非重点监测客户应根据客户的不同风险等级实行不同的监测频率,对于正常类(正常1-5级)的授信业务,应每季至少监测走访一次;对关注类及以下的授信业务(关注1-2级、次级、可疑级、损失级),应每月至少监测走访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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