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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法

附件2:

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监督检查表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参加检查人员:

姓名/单位姓名/单位:

姓名/单位姓名/单位:

主持检查人员:

姓名:

执法证件号:

记录员:

姓名:

执法证件号:

被调查人:

名称/姓名:

1、设施-选址(《办法》:

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1.1选址

1*不能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

类、

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GB18484)

核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对。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GB18484)

3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800米。

(HJ/176)

4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HJ/176)

2、设施-焚烧炉(《办法》:

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2.1焚烧炉的系统完备(HJ176)

1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

2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

3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

【参见5.6项】

2.2焚烧炉设计寿命

1焚烧炉的设计应保证其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HJ/176)

考核方法不成熟。

不考核

3*、设施-贮存设施(《办法》: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3.1有申请书所列的贮设施和容器

1*有贮存设施:

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GB18597)

现场核查

2*有贮存容器。

(GB18597)

3.2贮存设施防渗要求

1应具有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HJ176)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2*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GB18597)

3*有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GB18597)

4*有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GB18597)

5*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GB18597)

6*应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GB18597)

3.3*贮存设施安全要求

1*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GB18597)

核查消防验收文件并现场核查

应提供消防验收文件

2*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GB18484)

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HJ176)

3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消防灭火设施。

(HJ176)

4应有报警装置。

(HJ176)

5库房应设置备用通风系统和电视监视装置。

(HJ176)

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GB18597)

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

(GB18597)

8*配备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

(GB18597)

9*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GB18597)

3.4贮存设施标识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专用标志。

(GB18484)

现场核查

3.5贮存容器质量要求

1*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符合标准。

(GB18597)

无标准,暂不考核

2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GB18597)

3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GB18597)

现场核查

4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GB18597)

3.6贮存容器标识

1*贮存容器必须有明显标志(GB18484),即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GB18597)。

现场核查

3.7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GB18597)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

现场核查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2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GB18597)

3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GB18597)

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GB18597)

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GB18597)

6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GB18597)

7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以及收集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或火灾灭火等各种事故情况下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收集池有足够大容量以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

(GB18597)

8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GB18597)

4、设施-排污口规范建设(《办法》:

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检查项目

审查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4.1焚烧炉排气排气筒。

(GB18484)

1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现场核查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2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3*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4.排气筒高度

焚烧量(kg/h)

最低允许高度(m)

小于等于300

25

大于300,小于等于2000

35

大于2000,小于等于2500

45

大于等于2500

50

4.2废水排污口

1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现场核查。

参考相关《监测技术规范》

4.3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现场核查。

5、设施-集中焚烧厂规范性建设(《办法》:

4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2有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5.1厂区布置及道路

1*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HJ/176)。

雨污分流的外排口要设置控制闸门。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

现场核查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2*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HJ/176);以及收集因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或火灾灭火等各种事故情况下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集水池有足够大容量以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

提示: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1997)中有关规定。

3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HJ/176)

4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运转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焚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HJ/176)

5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5m。

(HJ/176)

6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

(HJ/176)

7处置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

(HJ/176)

8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

(HJ/176)

5.2*具有申请中列出的,以及HJ176规定的处理处置设备和工艺装备

1应具有危险废物计量设施。

【参见5.3】

现场核查

2应具有废物分析鉴别化验室/实验室。

【参见5.4】

3*应具有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4*应具有危险废物焚烧系统。

5*应具有烟气净化系统。

6应具有残渣处理系统。

【参见5.5】

7*应具有自动化控制系统。

【参见5.6】

8*应具有在线监测系统。

9应具有污水处理系统。

10应具有配套系统:

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车辆冲洗等设施;等等。

5.3计量设施

1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

(HJ176)

现场核查

2地磅房应设在处置厂出入口处。

(HJ176)

5.4分析鉴别系统(HJ176)

1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和灰渣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现场核查

2污水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3烟气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提示: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

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工业分析:

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4)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5)反应性;(6)相容性。

5.5残渣处理系统(HJ176)

1.1炉渣处理系统: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

现场核查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和监理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1.2飞灰处理系统:

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

提示: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

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

收集飞灰用的贮灰罐容量宜按飞灰额定产生量确定。

贮灰罐应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2.1炉渣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

2.2飞灰处理系统应保持密闭状态。

5.6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HJ176)

1应具有进料系统控制。

现场核查

检查控制系统完备

2应具有焚烧系统控制。

3应具有烟气净化系统控制。

4应具有对贮存库房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5应具有对物料传输过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6应具有对焚烧线的重要环节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7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8.1*应在线监测焚烧烟气中的烟尘

8.2*应在线监测焚烧烟气中的硫氧化物。

8.3*应在线监测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

8.4*应在线监测焚烧烟气中氯化氢

8.5*应在线监测工艺指标氧。

8.6*应在线监测工艺指标一氧化碳

8.7*应在线监测工艺指标二氧化碳

8.8*应在线监测工艺指标一燃室温度

8.9*应在线监测工艺指标二燃室温度

5.7监测数据显示系统(HJ176)

1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

现场核查

2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5.8热工报警系统(HJ176)

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现场核查

2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3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4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5.9危险废物运输设施

1应持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提示:

核实其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的有效证件、数量和运输能力,以及运输人员有效证件)或者,与持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及执行情况。

现场核查

6、运行-组织领导(《办法》:

1有三名以上技术人员;6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6.1组织领导

1*应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环保工作;其职责和权利应明确。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应设置环保管理机构或环保管理人员;其职责和权利应明确。

6.2企业领导素质

1*有基本的环保管理常识。

了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企业的要求;了解企业领导在环保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

2*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所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等;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流程、环保要求。

3*掌握危险废物经营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6.3企业技术人素质

1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环保知识。

抽查1-3人

2掌握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3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理的技术人员。

6.4企业工人素质

1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抽查1-3人。

并核查实际操作

2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3掌握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6.5企业运输人员素质

1掌握危险废物运输的注意事项。

抽查1-3人(仅对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

2掌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

3掌握危险废物运输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理要求。

7、运行-内部管理制度(《办法》:

6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7.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通告》)

1应明确需要分析的成分。

书面审查

2应明确对拟接受废物的取样方法。

3应明确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

4应明确重复测试的频率。

5应明确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6废物质量控制措施(提示:

分析流程,人员素质、仪器标定等)

7.2*防止非法弃置危险废物的制度

1合理的合同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和结款管理制度,尽可能做到废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由不同人员负责合同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和结款等业务。

书面审查

7.3*安全措施(《通告》)

1应制定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

书面审查

2应制定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应制定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

7.4*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通告》)【参见11.4】

1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书面审查

2应确定检查的频率。

如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

3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7.5*培训制度(《通告》)

1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

书面审查

7.6*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通告》)

1应指定专人管理事故应急。

书面审查

2应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

3应具有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

4应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

5应具有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

6应具有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

7.7*环境监测制度(《通告》)

1应制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制度,包括监测指标和频率。

书面审查

2应制定对设施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包括监测指标和频率。

【参见10.5】

3应对工艺参数进行监测,包括监测指标和频率。

4应对处置效果进行监测,如焚烧设施,应监测焚烧灼减率。

7.8新产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告》)

1应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

书面审查

7.9发生土壤等污染时消除污染的措施(《通告》)

1保障措施合理,可行。

书面审查

8运行-法定制度的执行(《办法》:

6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8.1*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和联单存档情况

核查转移联单档案

8.2*经营记录簿制度

1*应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

(《办法》)【参见11.2.2,11.3.1】

核查建立的记录簿

2记录应完整、真实。

(不适用新建企业)

提示:

如实记载所收集的每批危险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型,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贮存时间和地点,去向,处置方式和时间;有无事故等事项。

8.3*经营活动报告制度

按照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办法》)

9、运行-焚烧炉运行工况(《办法》:

5处理处置设备和工艺装备与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相适应)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9.1焚烧炉性能

1*焚烧炉温度:

危险废物≥1100℃;多氯联苯≥1200℃;医疗临床废物≥850℃。

(GB18484)

现场核查焚烧系统的数据显示系统

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

危险废物、多氯联苯、医疗临床废物<5%。

(GB18484)

3*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GB18484)

4*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GB18484)

5*、烟气停留时间:

危险废物≥2.0秒;多氯联苯≥2.0秒;;医疗临床废物≥1.0秒。

(GB18484)

6*焚毁去除率:

危险废物≥99.99%;多氯联苯≥99.9999%;医疗临床废物≥99.99%。

(GB18484)

进行试烧,核查检测报告

暂不监测

10、运行-污染排放控制(《办法》:

4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10.1*大气污染物控制(GB18484)

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300

(kg/h)

300-2500

(kg/h)

≥2500(kg/h)

监督性监测

附监督性监测报告

1*烟气黑度

林格曼1级

2*烟尘

100

80

65

3*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二氧化硫(SO2)

400

300

200

5*氟化氢(HF)

9.0

7.0

5.0

6*氯化氢(HCl)

100

70

60

7*氮氧化物(以NO2计)

500

8*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0.1

9*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0.1

10*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

1.0

11*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1.0

12*铬,锡,锑,铜,镭及其化合物

4.0

13*二恶英类

0.5TEQng/m3

暂不监测

10.2*废水

1、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GB18484)

1)焚烧厂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HJ176)

2)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必须经过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排放。

(HJ176)

监督性监测

附监督性监测报告。

参考相关《监测技术规范》

10.3*废渣

1、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GB18484)

(注:

HJ176规定:

1)焚烧炉渣应进行特性鉴别,经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产生的炉渣由处置厂进行特性鉴别分析至少1次/天,并保留渣样。

由环境管理部门委托监测部门进行抽查鉴别分析1次/月。

2)焚烧飞灰、吸附二恶英和其他有害成分的活性炭等残余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应送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查看记录并现场核查

1、提供分析记录。

2、执行GB18484

10.4噪声

1、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注:

标准文本有误,应为GB12348)。

(GB18484)

1)焚烧厂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HJ176)

监督性监测

附监督性监测报告。

10.5*监测频次(HJ/T176)

1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现场核查

查看监测报告(不适用新建企业)

提供企业的监测报告

2应至少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焚烧炉尾气中的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HJ/T177)(环发【2003】206号)

3二恶英采样检测频次不少于1次/年。

(HJ/T177)(环发【2003】206号)

11运行-贮存设施运行(《办法》:

6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指标

检查记录

检查方法

备注

11.1贮存(包括堆放)方式符合要求

1*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GB18597)

现场核查

2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GB18597)

3*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G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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