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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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估报告
1、企业概况
XXXXX水泥厂始建于XXXX年,占地XXXX平方米,位于XXX市XXX村,交通条件十分便利。
公司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及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环保设施,并且配备了基本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
年生产普通及矿渣硅酸盐水泥20万吨,是邯郸市的水泥骨干企业。
公司法人代表XX,职工总人数XX人,其中管理人员XX人,专业技术人员XX人,领导班子配置合理,管理经验丰富。
在安全,环保方面均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顺利通过了ISO9001:
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各方面保证了质量,安全,职业病防护等体系的完善。
该公司为水泥生产的一个粉磨站,没有熟料煅烧阶段,直接外购熟料等半成品原料进行粉磨加工,年消耗原料(熟料、矿渣、石膏)约20万吨。
公司拥有的主要设备水泥磨(规格为Φ2.4×11m)及相应配置的静电除尘设备(GT×20MA/200KV),原料库、水泥库、斗式提升机、石膏破碎机(规格600×800)均配备了相应收尘设备,旋转包装机及水泥成品装运和散装设备也安装了相应收尘设备。
水泥生产过程如下:
石膏→破碎↘
熟料→水泥磨→水泥库→包装→成品库
矿渣(混合料)→烘干↗
2、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存在于生产过程中。
大致可分为粉尘和噪声,具体产生环节如下:
2.1水泥粉尘
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颗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
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水泥粉尘存在于整个水泥生产过程中,包括原料破碎、均化、成品水泥细磨,包装及运出等,所有的设备和运输系统都产生粉尘。
粉尘的有组织的排放源为烘干机、球磨机、原料库底、散装机和旋转包装机等。
无组织排放源主要有破碎机、散装机、提升机上料口、物料装卸及道路二次扬尘。
在水泥生产企业中,接触粉尘的重点场所为原料破碎、球磨机、成品水泥包装及装运等作业区内,在整个生产厂区内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水泥粉尘的危害。
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
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进入人体的粉尘量、侵入途径、沉者部位以及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
对呼吸系统的危害主要有:
水泥尘肺、肺粉尘沉者症、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刺激作用。
若长期工作于粉尘环境中可引起职业病----水泥尘肺。
为此,2002年卫生部与社会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2002]108号)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水泥尘肺为13种法定尘肺之一。
对眼睛的危害主要是水泥粉尘侵入眼睛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
对皮肤的危害是粉尘侵入皮肤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
水泥尘肺的治疗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方法,主要是以治疗和预防各种并发症为主,以延缓尘肺的进展。
尘肺一旦确诊就应调离粉尘作业场所,严重的应安排休息和疗养;加强营养,加强锻炼,以增强体质;跟据病情,对症治疗,以缓解症状和减轻痛苦;积极预防和治疗各种并发症。
2.2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所产生的声音,其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是人感到厌烦,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
往往同时伴有生产设备和工具所产生的生产性振动。
噪声存在于整个生产过程中。
主要噪声源是球磨机、破碎机、给料机、除尘风机等设备的运转中产生。
其性质为球磨机、破碎机、提升机产生的机械噪声和风机产生的气动性噪声。
噪声源强一般在80~105dB之间,个别设备如水泥磨和电机的噪声强度会达到130dB。
振动主要是磨机、破碎机及风机的设备运转所致基础周围振动和包装机工作平台的振动。
厂区内水泥磨制作业区属于噪声高度危害作业场所。
其他有噪声源的提升机、风机、包装机等作业区属于轻度或中度危害。
噪声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若作业人员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可逐渐引起听力疲劳、听力下降、永久性听力损失,最终导致职业病----噪声聋。
其次噪声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它器官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可造成神经衰弱、血压不稳、肠胃功能紊乱等病症。
噪声聋的临床症状主要表现是听力下降,耳鸣,多呈双侧性,同时伴有头痛、头晕、烦躁、失眠、多梦、易疲乏、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
对噪声聋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最好就是立即脱离噪声环境,促进听力自然恢复。
另外,该企业中个别作业工种存在体力劳动强度较大。
例如,一天工作10-12小时的劳动时间过长;一些操作岗位要求过度专注所造成的劳动精神过度紧张等,这些也可视为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3、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
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从管理方面、设备防护、个人防护三方面说明:
3.1管理方面
企业应该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力度,落实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预算,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在本次评估的现场调查和现场检测的过程中,均发现有些工人未按照要求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建议企业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力度,由指定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具备条件:
◇公司建立了以法人负责,以生产经理具体分管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体系,指定了相应管理部门,配备了兼职的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在作业区醒目位置设有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同时也有相应防护措施的提示标志;
◇制订了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
◇已经建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
2)欠缺方面:
◆在车间和班组应配备兼职管理人员,并对管理及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方面的的规章制度;
◆对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应该现场监督其正确使用;
◆对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须逐步完善;
3.2设备防护
水泥生产中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从设备的角度看主要从生产工艺的革新、生产流程的合理化、生产设备的密闭化开始,逐步建立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
1、具备条件:
◇在主要产生粉尘的球磨机、破碎机和旋转包装机安装了袋式收尘设备,并能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正常使用;
◇在球磨机、除尘风机、提升机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运行设备基础作了相应的减振措施;
◇将破碎机置于原料均化库底,起到了一定的减振和隔离噪声的措施;
2)欠缺方面:
◆袋式收尘设备应该建立定期检查与设备维护制度;
◆入库收尘设备的改造容量不足,收尘效果较差;
◆在水泥小包装车间安装独立收尘设备,在喂料、收尘灰回送管路有一定灰尘泄露,须在密封措施上进一步完善;
◆露天放置原料堆应设有遮盖抑尘物品;
◆由于球磨机噪声影响较大,有条件的应该用隔音材料为球磨机建立独立封闭环境;
◆在球磨机、电机、风机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周围区域建立防护栏或警戒线;
3.3个人防护
生产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使用期限定期更换,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1、具备条件:
◇在包装、装运和破碎等高粉尘作业场所为操作人员配备了基本的防护用品---防尘面具、护目镜、防护服;
◇在球磨机和破碎机的高噪声场所为岗位人员配发了耳塞等基本防护用品;
◇在高粉尘及高噪声作业场所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作息制度;
◇在生产厂区和办公场所之间有一定的抑尘隔离绿化带。
2)欠缺方面:
◆未监督和教育在高粉尘及高噪声作业场所操所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部分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
◆在包装车间内地面和设备表面积灰未及时清理,易造成二次扬尘;
◆整个厂区没有进行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4、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从管理的层面上讲是一个系统的防控体系,要求政府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自律、职业卫生服务、职业病防治、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者自我防护等多方面力量共同作用。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事故救援方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管理机构。
XXXXX水泥厂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噪声。
本报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的现场检查情况,对企业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与建议。
4.1预防控制原则
结合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方针,目前确立了预防职业病危害应遵循三级预防原则。
1、三级预防原则:
1)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
是使劳动者不接触或尽可能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1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2在生产中严格执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及其它有关法规,使劳动者的接触水平低于容许接触量或接触水平。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
4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护的基本知识。
5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维修与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二级预防:
当一级预防达不到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已开始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时,则应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主要措施是通过普查、重点筛选及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灵敏指标的早期检测等,尽早发现临床前期症状,并及时处理,以防进一步发展。
3)三级预防(即临床预防):
对已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和疗养,竭尽全力使患者恢复健康。
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三级预防原则指导下的预防措施
1)贯彻实施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生产,认真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①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②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③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改扩建项目在立项前、施工中、投产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④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6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8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9不得安排未成年者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危害的作业;
10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1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义务;
13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作业岗位和设备上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4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设施;
15不得隐瞒采用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16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并在合同中写明;
17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18及时救治处理和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9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危害事故;
20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如实提供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和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可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因素。
3)、改进通风和防护设备,控制有害因素的危害对于生产技术和工艺暂时达不到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则必须增加防护设备来控制和减少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4)、加强个人防护劳动者的个人防护措施对预防职业病危害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
5)、进行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了解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品种、性质、来源、同工种人群的接触情况及对健康的影响或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发生事故的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发展趋势等。
6)、做好职业卫生预防工作
①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②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档案);
③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保护。
7)、加强宣传普及教育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企业应增强职业病防治观点。
4.2水泥粉尘的防护措施
目前粉尘对人造成的危害,特别是水泥尘肺尚无特异性治疗,因此预防粉尘危害,加强对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应为首要措施:
1综合防尘。
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
2使用个人防尘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3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的水泥粉尘浓度,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
5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
6加强对防尘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7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
结合该厂的现场具体情况,建议在粉尘防护方面有几点整改建议:
1袋式收尘设备应该建立定期检查与设备维护制度;
2在水泥小包装车间安装独立收尘设备,在喂料、收尘灰回送管路有一定灰尘泄露,须在密封措施上进一步完善;
3露天放置原料堆应设有遮盖抑尘物品;
4监督和教育在高粉尘作业场所操所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部分作业场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6在包装车间内地面和设备表面积灰应及时清理,避免造成二次扬尘;
7整个厂区应建立定期洒水抑尘措施。
4.3噪声的防护措施
主要是搞好各种产生噪声设备的防振和隔音措施。
加强对噪声作业环境的管理措施:
1选择低噪声设备并提高机械设备的安装技术,从而降低发声体的辐射声功率。
2设立隔离间,使操作人员与噪声环境隔离。
3缩短作业人员在高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合理安排作业与休息时间,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实行工种轮换制。
4采用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如佩戴耳塞,使用防振垫等,必要时佩戴耳罩、帽盔。
5定期体检,做好噪声职业病的早期防治工作。
结合该厂的现场具体情况,在噪声防护方面有几点整改建议:
1由于球磨机噪声影响较大,有条件的应该用隔音材料为球磨机建立独立封闭环境;
2在球磨机、破碎机、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车间应为操作工人建立相对密闭值班室;
③在球磨机、破碎机、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周围区域建立防护栏或警戒线;
④应该监督在高噪声作业场所操所人员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5.1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1.1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
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使在本厂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监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审核同意。
6、对从事高粉尘、高噪声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粉尘和噪声是水泥行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也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
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
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
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高粉尘、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
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高粉尘、高噪声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及《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12)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
②生产经营单位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④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
(2)职业病报告:
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②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④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