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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个人创业法律问题集锦》

第1节

  想创业的,正在创业的人已经越来越多,本文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以一个创业者筹备经营,正式经营,退出或终止经营的顺序,将其可能遇到的(或本律师经历过或能想到的)法律问题阐述出来,供有缘者阅之。

  继续下去之前,有几点是必须要强调的,以免误人:

  1、本文涉及法律范围较广,本律师又是在线写,虽然本律师将尽量严谨认真,但绝对不能保证本文不出法律错误(甚至是基本常识错误),因此,本文只能归类为草稿,请各位热心人指正;

  2、同样基于第一点,本文不敢写得过快,再加上写作时间不能固定,更新可能时快时慢,有多快,有多慢完全不敢做承诺,请原谅;

  3、虽然有个大致的写作提纲,但本律师极有可能想到哪写到哪,并且尽量通俗化(不想用专业术语催眠你)。

如您有好的提纲或觉得本文遗漏了什么问题没讲,又不吝赐教的话,万分感谢,本律师可能根据您的提议增加本文的内容;

  4、本文是本律师个人执业经验以及学习的总结,仅代表本律师个人的观点,不构成对任何人的建议。

  以下为正文:

  创业,必须要解决的是干什么以及怎么干。

干什么,就是做什么项目;怎么干,就是以什么形式(公司?

合伙?

个人独资?

个体工商户?

等)以及以什么方法(营销手段、经营手段等)去干。

  先谈谈干什么的问题。

  第一编找项目

  项目现在已经多到了眼花缭乱的地步,分类的方法也有很多种,本文以经营方式划分,对个人创业的分类为:

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批发、零售(包括餐饮)、运输、中介咨询服务等。

其中,零售是大多数创业者的选择。

而零售中,加盟是目前最火爆,也是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

因此,本文首先讨论的就是连锁加盟问题。

在找项目中,如有其他带有共性的问题,请赐教。

本文也许会专文讨论。

  第一章连锁加盟

  连锁店可分为三种类型:

  1、直营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连锁店。

这种方式我们插不进去。

  2、自由连锁店,是由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结合而成的经济事业体,各店是独立法人,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

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普遍。

  3、特许加盟店,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靠合约结合起来的连锁形式。

即特许经营,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连锁形式。

  本文所说的连锁加盟,指的是特许经营加盟店。

  进入21世纪以来,特许经营成为席卷全球的浪潮。

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特许经营的魅力,特许经营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模式。

为什么会这样?

原因很简单,这个经营方式是双赢的方式:

  1、对特许人来说,是可以用别人的钱和经营场所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品牌;

  2、对受许人或被特许人来说,是在别人的帮助下,用别人的赚钱方式赚自己的钱。

  以上是合作愉快后的预期或应有效果,也是这种经营方式存在以及能发展壮大的根本理由,所以特许经营被誉为“成功率最高的创业模式”之一。

  但事情不能总是如人所愿,与特许经营方式一起发展壮大的,还有该经营方式带来的纠纷。

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很简单:

有机遇就必定有风险,机遇越多,风险也就越大。

特许经营既然是“挡不住的诱惑”,那么它背后必定就有“躲不过的风险”,甚至失败。

即使是在特许经营年销售额占商品零售额近一半的美国(但由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的前景确实是相当广阔的。

注意,这里所说的数据是零售额,而不是特许经营企业数量。

数量我国早已第一。

),每年也有不少加盟店赔本关门。

  客观的说,风险是双方面的,特许人和受许人都有可能在纠纷中是过错方或违约方,但本文讨论的是“受许人应防范的法律风险”。

  仍然按顺序说,

  一、确定所加盟的品牌

  几乎所有的特许人在招募被特许人时都会介绍自己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的优势、为加盟者所能够提供的管理经验、专业培训和后续支持,以及加盟者可预期的投资回报水平。

这很正常,他如不这样介绍,你怎么会加盟他?

  特许人分为两种:

一种是存在,就是为了骗人的;另一种是存在是为了做正经生意的。

  做正经生意里又分为两种:

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想做好,但没做好或肯定做不好的。

  很显然,我们只想选想做好然后就做好了的。

  怎么选?

  1、求助于政府的公示信息

  为了遏制频发的特许经营欺诈案件,国务院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核心内容包括准入、特许人备案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

  对于特许人的准入标准

  《条例》第七条有个硬性台阶: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这就是业内所说的2+1标准。

这个标准要求得很合理,不然街头烤鱿鱼的都可以搞连锁加盟了(不幸的是,这事还真有。

当然,不能说街头烤鱿鱼搞连锁就是为了骗人)。

你自己没有直营店,你凭什么说你有销售你这个品牌的经验和技术?

直营店经营时间都超不过1年,你怎么保证你的加盟商能开得下去?

要骗人,成本也得提高些才对。

说句笑话:

也许两个直营店开一年,发现比骗人更安全,更有搞头,也许就不骗人了呢?

  对于特许人备案

  《条例》第八条要求: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到哪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

  对于信息披露

  《条例》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有详细规定,请自己查阅。

律师提醒:

①《条例》规定的信息,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②记住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有十二项;③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政府以上的规定,可说来得非常好。

但一个规定下来,总有执行的过程和时间。

说说目前关于特许经营备案的现状:

不是所有的特许人都已经备案。

原因:

可能是政府人员不够,完成备案并公示出来需要时间;也可能是特许人在观望;也可能是正在向2+1标准靠拢还不能申请备案;……

  律师提醒:

①这一段时间还没备案的不一定就是准备来骗人的(但始终不去备案肯定是有或者会有问题的,最起码有政府的罚款);②已经备案的不代表就不是骗子,也不代表它是想做好然后就能做好的。

③备案,只能表明他具有特许经营的资格,不代表政府对它有任何定性。

最简单的比方:

公司经过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不代表政府认为它会合法经营,更不代表政府认为它肯定会做好盈利。

第三个提醒好像是句废话。

但根据本律师的执业经验,中国百姓对政府的职能有时会有误解。

因此,第三个提醒反而要重点提出。

  2、求助于自己

  十大常见加盟纠纷之一

  对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满,几乎是不分任何业种,成为加盟者共同的心声,但更为有趣的是,加盟店的抱怨在内容上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抱怨总部没有任何动作,或是似有基无的关注,对该店业绩或是经营的瓶颈,毫无帮助可言。

  相对于总部不做行销辅导或做的不够确实的抱怨,也有加盟店认为总部干预太多,今天要求那个,明天又要配合这个,加盟主不堪其扰。

  因此,对加盟总部而言,在行销支援与辅导这方面的角色扮演,轻重拿捏的分寸非常重要。

一般常见的加盟店老板心态,通常只在经营产生困难时,才会想到要向总部请求支援,获利稳定时就把总部的规定当成控制个人自由行为的约束。

  对于加盟者来说,首先要鉴别总部所具实施行销与辅导的能力。

这包括:

第一、任何政策的推动,都需藉由人的动作来执行。

以便利商店来说,基本上每7家到15家,总部就有一位专任负责辅导该区域的辅导人员,假设该总部现有300家加盟店来计算,光是辅导人员至少就要有20位。

所以,询问加盟之余,不妨顺便对照一下该总部辅导人员与现有加盟店的比例。

倘若换算的结果,幅度差距太大,那么也许对于总部后续的辅导与支援,加盟者要多加思量。

  第二、辅导人员是属于专业专责的工作,不是总部随便对外招募的人才就可以胜任。

因此,所选择的加盟总部,最好已有一定数量的直营店,总部为了培训与留住人才,会从直营店挑造优秀的干部,担任区域辅导的工作,而这样的辅导人员,因为具有门市的实务工作经验,在与加盟店协调沟通的过程中,比较能够真正体会门市经营的困难与立场,做出正确的建议,而不会流于只是总部的传声筒。

  第三、加盟店向总部提出行销支援的请求时,通常是在营收状况不理想。

总部要来对加盟店对症下药,不可能只单凭直觉,这就要求总部真正拥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一定要有一些相关的表格,例如营业日报表、单日营收统计表等,教导加盟店如何计算填写,并要求加盟店按时回报总部。

  同时,加盟者也要相信这一点,只有总部规范要求多,成功机率才会大。

  加盟店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总部与加盟者在事先应该彼此已有一定的任信与认同。

切不可认为“加盟”就等于当了“老板”,自己高兴怎么做就怎么做。

不愿接受总部的规范,那么可以符合这样条件的加盟总部,恐的也无法保证日后的营收是否真能稳当。

所以,这之间的利害得失,在加盟之前,加盟者要自己先衡量清楚。

  “加盟”绝不只是总部向加盟者收取加盟金、权利金、加盟者取得品牌、签约之后就有互不相干的合作关系。

仔细想想,有多少纠纷是出自于总部行销支援与辅导的不健全,全让加盟店陷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之后的懊悔、解约,似乎为时已晚。

所以,加盟者应该善用总部的资源,放心地让总部替你把脉,相信总部的做法与判断,让事业的经营更加得心应手。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所述"依据各自职权"所指第三小条,是哪公安管辖,还是文化管辖?

还是都可以管辖?

   其中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示按规定是指按谁的规定,还是公安一套规定,还是文化一套规定?

倒底是谁为主?

  请帮忙解答?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因此,

  回答1、对第三小条中列举的情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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