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与应对策略家庭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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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频繁发生,犯罪低龄化已成为社会公众的热议话题。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积极应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问题,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主要包括家庭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制度因素三方面,因此需主要从这三方面着手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完善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后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4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

安徽宣城警方发布通告称,在此之前走失的女孩杨某婷系被13岁的杨某某杀害,根据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警方在梅村的一个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的尸体。

后经多位村民证实,被害人与杨某某系堂兄妹关系。

这一案件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犯罪年龄日益低龄化问题的热议。

  最新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和结果的认知程度较高,即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都属于故意犯罪,个别未成年的犯劣程度更是令人匪夷所思,这便意味着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应从宽从轻处罚。

因此,在当今社会背景下,积极应对未成年犯罪低龄化问题,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心智尚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事物的负面影响,家庭本应起到教育引导和呵护关爱的作用,但是部分存在缺陷的原生家庭并未发挥教育功能,其中包括父母陪伴不足,父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教育方式不当以及隔代溺爱等,从而导致问题少年出现,甚至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社会因素

  目前,我国大部分社区在未成年人犯罪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社区对被虐待的未成年人或者因学习不好而辍学的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尽其所能给予关心爱护,从而导致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发生扭曲进而产生犯罪行为。

同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与此同时也给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带来了不利影响。

自控力较弱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触到一些或者信息后,极易产生不良思想,从而引发犯罪行为。

  (三)法律制度因素

  当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

随着时代发展,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也促使其身心早熟。

虽然在法律上该阶段人群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未成年犯可能已经具备认知能力,并能对自身行为进行控制。

因此,有必要根据目前低龄化犯罪现状来完善相关法律。

另外,我国刑法虽然对于个别犯罪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具体操作时,还没有相关配套措施予以完善,即使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但是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教化配套工作仍不完善,容易导致其再次犯罪,从而使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频发[1]。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应对措施

  

(一)家庭方面

  首先,家长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开展良好的家庭教育,不能没有原则地放纵未成年人的种种不良行为,应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向孩子传递正能量,培养孩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家长需要创建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注重对孩子的陪伴,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营造轻松愉悦的家庭氛围,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出现的心理问题或行为异常,并及时进行有效干预和疏导,将犯罪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二)社会方面

  首先,社区(村)应通过普法教育、完善服务、专项整治和强化管理等工作,预防和减少社区或者村内的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未成年的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

其次,社区(村)应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同时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共同助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再次,社区(村)应与当地司法部门联动,积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数据库查询录入系统,努力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和综合的司法保护[2]。

  (三)法律制度方面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有自身原因,也有深刻的社会因素或者学校教育因素,如国家的法制教育实施不到位、父母没有尽到教育责任等,从而造成犯罪的局面。

但对于某些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者,因为其具有刑法上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不能因为年龄的限制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同时还应当从各方面完善配套措施,预防未成年犯罪。

  第一,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应从法律角度对其心理形成,以强硬的法律手段防止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心理。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是由收容教养制度发展而来,由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是立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体现。

一方面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更强调对未成年恶性犯罪的身心教育,而非惩戒,将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纳入我国教育体系之中,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另一方面,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将未成年犯罪者与成年罪犯者区别开,为未成年罪犯者的改正教养之路铺设了风清气正的大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完善专门矫正教育制度,一是要完善教育安排,既要有心理健康、思想素质教育,净化教育对象的内心世界,也要安排专业知识、科学技能培养,使未成年罪犯不与社会脱节。

二是要实现个性化教育,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因此要提高教育相关配套措施和师资教学质量。

  第二,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虽然我国降低个别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是随着技术发展,人文融合,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对于明知自己已犯罪但认罪态度不好的未成年人,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该规定是认定未成年犯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一大亮点是在审判未成年犯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避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于死板的这一缺点,能够较好地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低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3]。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其具有刑法上规定的辨别和控制能力,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刑罚时只对在犯罪时主观上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对恶意的认定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规范的程序进行。

比如,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中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年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进行认定,或者对涉罪的低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从主观心理方面对其人格进行测评,并作为认定恶意的基础。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证实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的尺度。

考虑到未成年人处于弱势一方,在司法实践中,打击犯罪的同时也需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可以适当借鉴优势证据这一标准,即针对双方对恶意所举证的证据来说,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是证明恶意不存在。

所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能够证明恶意不存在的一方是未成年被告人一方时,只要该证明的证明力更强,法院就支持未成年被告人一方。

  第三,补足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的犯罪记录予已封存,只要满足年龄条件和刑罚轻重程度条件就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但是随着未成年人身心年龄成熟期的提前以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定条件予以补足,从各方面考察未成年犯罪者的悔改情况,再决定对其犯罪记录的封存。

  借鉴德国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未成年罪犯的悔改程度予以考察[4]。

一是年龄限制。

我国个别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能力已经降低至十二周岁,故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年龄限制无须像德国一样扩大范围。

二是刑罚轻重程度条件。

不能仅仅根据刑罚年限,还应当参考罪行性质以及其他犯罪情节。

三是判决后的品行认定。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与未成年犯罪者判决后到刑罚执行完毕前后一定时间内的一系列框架式、体系化的评定标准,实行评分制,通过执行优秀表现来获取相应的评分。

四是时间条件上可效仿德国针对不同刑罚轻重的犯罪者启动不同的犯罪记录封存时间。

对刑罚较轻的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立即启动相关制度;对刑罚较重的未成年犯罪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一段时间内考察完毕后再行启动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参考文献

  [1]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

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J].法学论坛,2010

(1):

90-96.

  [2]朱胜群.少年处理法新论[M].台北:

台湾三民书局,1976.

  [3]俞元恺.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与借鉴可能:

关于当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回应[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

(1):

90-96.

  [4]林文婷.中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比较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6):

29-36.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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