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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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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车辆及公司内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单位,是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拥有机动车辆的各单位。

机动车辆,是指产权、调配归属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及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

如汽车、电瓶车、翻斗车、叉车、吊车及职工私家车等。

第二节车辆安全要求

第三条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验审,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车辆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条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并按规定行驶。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五条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完善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

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漏修,确保车辆完好。

(2)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

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3)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5)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第六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好用。

第七条进入生产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可靠的防爆措施。

第八条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设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节安全管理

第九条我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为武装保卫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厂区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负责厂内道路施工申请及交通路线变更的审批,并实施交通管制。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存有缺陷的道路、标志等进行整改和维修,确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4)监督检查厂区道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对各类车辆统计数字进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样调查等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条厂区内部道路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的场所,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道路标牌,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十一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跨越路轨、搬运货物区域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设置信号灯。

第十二条损毁路段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票证,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

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频繁的路段要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保持足够的照明。

第十四条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警铃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置隔离护栏,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厂区道路要保持整洁,路侧下水道(明沟加盖)要定期疏通。

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

冬季积雪要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制部门,要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把公司内道路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类车辆通行)、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需经交通管制部门批准,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通行)、管制路(为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通道路线,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及其他杂物,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业。

确需在路面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应按要求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办理断路作业证,并按期恢复交通通行。

第十八条交通道路两侧不准随意堆放物资,因施工要求确需堆放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堆放,堆放的物资距路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履带车辆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驶。

第十九条铁路两侧距钢轨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堆放的物资必须牢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堆放的物资不得影响行车视线。

第二十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机电管理部门和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米,管道不得低于米,且架设牢固。

第二十一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和各种管道,以及进行其他检修作业影响铁路运输时,需提出书面检修申请报告,取得铁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和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节驾驶员与车辆行驶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并通过我公司安全培训考试。

未经培训获取驾驶执照和未经我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严禁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证一年内(或累计行驶不足30000Km)的驾驶员,必须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驾驶车辆,所驾车辆应与驾照相符。

第二十四条车辆单位对本单位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2)督促驾驶员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教育驾驶员服从执勤民警执法管理。

(2)掌握驾驶员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员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员违章、事故、出市境等情况。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确定为“不合格驾驶员”,建立驾驶员帮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驾驶员的管理要引进生物钟管理法。

驾驶员出车、长途行车应避开情绪、精神低潮时段,精神萎靡、情绪低落者严禁出车。

第二十六条各类机动车驾驶员、车乘人员等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山东省有关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做到遵章守纪,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实现保安全,促畅通。

交通管理部门及车辆单位要严格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除国家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本规定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只能在规定作业区和专用线路上行驶,驶出规定作业区和专用线路工作时,需经道路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车辆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交警部门做好所属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学习制度与考核办法,坚持驾驶员安全学习制度,对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坚决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病车上路等违章行为。

武装保卫部为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厂内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应制定和完善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考核规定,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维护公司内交通秩序。

第二十九条火车司机、调车人员等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厂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和制度。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车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要将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同步计划、布置、落实、检查与考核。

车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负责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车辆限速规定:

(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时,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千米/小时。

(2)机车在正线行驶为15千米/小时,支线为10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4)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车,应划定时间和路线,并挂有“教练车”、“试车”牌照。

非驾驶员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教练员指导。

第三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超重、超长、超宽、超高。

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下灰车要在指定地点控水)。

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国家及行业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进一步规范厂内交通秩序,强化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五条私自转驾车辆造成事故的,原驾驶员及私驾者负同等责任并予以追究。

第五节电动三轮车管理

第三十六条为规范电动三轮车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对电动三轮车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各单位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必须实行定员管理,每辆车确定1-2人为兼职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一名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

每辆车须明确一名日常维护、保养、清洁责任人。

2.配备电动三轮车的单位对所配备车辆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间接责任人。

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服从部门负责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驶,并有义务对所保管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3.专、兼职驾驶员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交通规则和交通标识,熟悉驾车路线,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4.车辆行驶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规定,在规定车道内靠右侧行驶。

5.各单位在将电动三轮车型号、驾驶员姓名等情况报武装保卫处备案并办理厂内通行证牌号后方可在厂内行驶。

(二)驾驶人要求

1.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证C照(含)及以上驾照。

2.驾驶人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路驾驶。

(三)禁止行为

1.非本车驾驶人不准驾驶。

2.不得公车私用。

3.电动三轮车限速5-8公里/小时,禁止载人或人货混载。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武装保卫部出具罚款单据,处罚50-100元并上交厂计划财务处,同时通报车辆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六节职工车辆管理

第三十八条职工骑行摩托车要做到有牌持证,厂区骑行摩托车须戴头盔,不得使用未检验、脱保及报废摩托车。

第三十九条职工购买小轿车必须手续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办理机动车辆牌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四十条职工私有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自负。

除申请自购自驾车的公司领导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私有车辆从事运营工作。

对违反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职工私有车辆入厂通行路线及要求:

(1)职工私有小轿车,一律停放在职工停车场(厂南门内A、B停车场),车管中心车辆停放在车管中心场地,禁止驶入生产厂区。

(2)所有驶入原二氮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一律走腾飞路--尿Ⅲ路--求实路--新合成二路--原二氮肥车棚。

如原二氮肥车棚路段施工,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一律停放在厂南门车棚。

铁路以东单位职工不得将车辆停入原二氮肥车棚。

(3)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进入厂区限速5--8公里/小时,不准逆向行驶。

车棚内车辆按分类摆放要求自觉停放整齐。

(4)生产现场、班组、库房及项目建设现场原临时停车点一律取消,禁止停放各类车辆。

(5)厂创业路、东环路禁止机动、非机动车辆通行(视察、接待、消防、救护、警用车辆除外)。

(6)武装保卫处负责对厂区交通“三乱”(乱停、乱放、乱行驶)现象进行检查,一经查处,出具罚款单据,处罚50-100元并上交厂计划财务处,同时通报车辆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七节社区服务中心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为加强社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职工、家属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社区良好生活环境,对社区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社区服务中心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车辆停放点。

进一步加强社区内车辆及外来车辆管理,加大生活区巡查、夜查力度,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挤占人行道等现象发生,加大违章驾驶查处力度,确保社区交通安全有序。

(二)车辆行驶

1.社区内自行车、两轮摩托车、电瓶车限速5千米/小时,各种机动货车、客车、小轿车限速10千米/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2.外来机动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原则上不准进入社区。

确需进入的须经门卫同意,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车辆出入时要自觉接受检查。

3.禁止在社区内学开机动车。

(三)车辆存放

社区内各种车辆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绿化带内停车。

在社区施工、运垃圾的货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应办理施工运输证,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办理运输证的车辆禁止驶入。

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在社区过夜。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职工车辆违反第四十二条二款、三款规定的,由社区保卫部门出具罚款单据,处罚50元并上交社区财务,同时通报车辆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外来施工车辆违反第四十二条二款、三款规定的,责成当事人改正其违章行为,由社区保卫部门出具罚款单据,处罚50-100元并上交社区财务,同时通报车辆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八节工程施工单位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安全管理职责范围

(1)在公司生产区域(含鲁化控股的参控股民营单位)施工的非厂在册机动车辆均属外来施工车辆,外来施工车辆必须由法人单位引进。

车辆入厂时,由外来施工单位出具证明信并经引进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2)外来施工车辆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界区,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

引进单位及主管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车辆安全负全责。

在施工界区,由引进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监护。

(3)引进单位负责外来施工、服务车辆的综合管理。

包括项目建设、技术改造、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引进车辆的管理。

(4)引进单位应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履行告知义务。

将施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主动告知对方,必要时应书面告知。

同时,落实安全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将机动车辆引进情况报武装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

(1)外来施工或服务车辆进入厂区施工要填写“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车辆登记申请表”,经引进单位审查批准后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2)武装保卫部根据车辆引进单位审查批准的引进申请,负责对外来施工车辆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武装保卫部与施工单位签定“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保证承诺书”备案。

(3)获得入厂许可的施工单位,持“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车辆登记审批表”、“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保证承诺书”、“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到武装保卫部办理“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七条车辆出入

(1)外来施工或服务车辆在接受停车检查后,方可进出厂门。

(2)进厂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

(3)机动车厂内行驶限速15千米/小时。

(4)车辆若载有物品,需凭《货物出门证》出厂。

第四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要求

(1)凡在厂区内通行的正三轮(含)以上外来施工车辆,均需持有“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驾驶员临时入厂证”、“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车辆押运员临时入厂证”。

无牌无证车辆严禁办理入厂通行证。

(2)外来入厂车辆行车证、驾驶证必须齐备有效。

特种作业车辆必须“三证”(准运证、准驾证、押运员证)齐全,做到“定车定人”和持证驾驶。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3)外来施工车辆及驾驶员出现安全事故并对厂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数额予以赔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

对出现“三违”的,按照《关于印发<兖矿鲁南化肥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兖矿鲁化发〔2009〕4号)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所有赔偿金、罚金应及时上交厂计划财务处,否则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4)外来施工单位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严重违纪,由武装保卫部出具罚款单据,罚款50-100元并上交公司计划财务处,同时上网通报。

情节严重者,其挂靠单位及责任驾驶员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公司交通管理部门还将参照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对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施工资格,由武装保卫部负责收回车辆通行证,永不复用。

第四十九条本节内容作为外来施工车辆进厂施工合同书附件。

外来施工单位在书面承诺同意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节断路安全作业证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公司《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武装保卫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一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办理。

应在详细填写断路地段所在位置图、断路原因、时间和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后,交施工单位。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第五十三条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留存一份。

同时,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断路动土同时要按照《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由机械电力部负责管理。

第五十四条断路施工期间,申请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夜间采用红灯照明。

断路结束后,由引进单位安排施工单位清理建筑垃圾,确保道路清洁畅通。

第五十五条武装保卫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生调处、安监处及相关单位。

第十节机动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根据我公司生产、经营与项目建设需要,为强化入厂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入厂车辆种类及行驶路线,车辆通行证采用罗马数字标识。

(一)字母含义

Ⅰ:

厂车管中心小轿车、面包车、中巴车。

Ⅱ:

厂职工私有小轿车。

Ⅲ:

在厂检修、施工的吊车、叉车、铲车、工程车等特种车辆。

Ⅳ:

供应原料运输车、施工单位建材、地材、土方运输车。

Ⅴ:

下灰车、原煤、精煤、神木煤车辆。

Ⅵ:

尿素、甲醇、新型肥料、化学物品专用车。

Ⅶ:

企地关系协调单位车辆。

Ⅷ:

临时接待任务车辆。

Ⅸ:

电动、人力三轮车。

注:

生产调度专用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采取喷绘标志,进出厂大门时,门卫要主动疏导,确保通行。

(二)通行范围

Ⅰ:

通行于厂南门——职工停车场——办公楼。

Ⅱ:

通行于厂南门,固定停放在厂南门内职工停车场。

Ⅲ、Ⅳ:

通行于厂南门或厂西门固定路线和区域。

Ⅴ:

通行于厂北门——磅房——环厂北路——各煤场或下灰口。

Ⅵ:

通行于厂西门——甲醇前路——开拓路——尿素成品库或充装站点固定路线和区域。

Ⅶ、Ⅷ:

通行于厂南门。

第五十七条注意事项

(1)通行证应放置在副驾驶前挡风玻璃右下角。

(2)进入公司的车辆应证件齐全、车况良好,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以备查验。

(3)进入公司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车速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禁止鸣笛和乱停乱放。

(4)未经允许,禁止驶入公司参观路线。

(5)公司内禁止摄像、照相,严禁携带烟火进入。

(6)车辆通行证不得擅自伪造、涂改、转借。

第五十八条车辆通行证办理

(1)公司属机动车辆、职工私有小轿车等办理车辆通行证,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到武装保卫部交纳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备案。

(2)外来施工的叉车、吊车、铲车等车辆,由引进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信,持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到武装保卫部备案。

特种车辆须带“三证”(准运证、准驾证、押运员证)到武装保卫部备案。

(3)临时接待任务车辆由厂门卫设专项记录,入厂时使用行车证或驾驶证作抵押,发放入厂通行证。

出公司时收回通行证,退还抵押证件。

第十一节处罚

第五十九条发生特大、重大和其他交通事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公司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对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具体处罚尺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死亡以上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主要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同等、次要责任

每死亡1人或

物损50-100万元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10000元

罚款

5000元

罚款

5000元

罚款

3000元

罚款

3000元

罚款

1000元

罚款

(二)对重伤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主要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同等、次要责任

每重伤1人或物损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5000元

2000元

3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三)对轻伤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主要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同等、次要责任

每轻伤1人或物损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2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800元

200元

(四)对微小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事故主要责任

机动车辆驾驶员

负同等、次要责任

发生轻微小事故或物损不超过1万元的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责任单位

责任人

500元

500元

200元

200元

100元

50-100元

(五)对重伤(1人)以上特、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处罚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发生重伤(1人)以上特、重大

交通事故

第一安全

负责人

责任人

责任单位

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警告、记过

降级、撤职

200-2000元罚款

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转岗

200-2000元罚款

警告、记过、降级、转岗、开除厂籍

(六)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不得将罚款转嫁肇事驾驶员。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由违章驾驶员个人承担。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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