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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

第一节 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

第1条 税法解读定义

税法解读是指律师接受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对当事人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尤其是对最新发布的法律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帮助企业了解交易涉税情况,以便当事人进行相关的交易安排和税收筹划。

第2条 税法解读原则

律师进行税法解读服务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2.1 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税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原则。

2.2 基于税法规范的特殊性以及税收法定的要求,律师在对税法及其政策进行解读时应将文义解释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以其他解释原则为补充。

第3条 税法解读方法

律师对税法的解读应当在税法解读原则的指导下,按照如下顺序依次适用法律的解释方法进行:

3.1 文义解释,是税法解读主要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条 文的字义和语法,并按照构成法律条 文的词的通常用法来解释法律条 文的含义。

3.2 体系解释,即律师可以从法律条 文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出发,联系上下条 款以及相关的规定,从整体上对法律条 文的意思进行探究,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含义。

3.3 目的解释,即律师可以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追寻、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及立法目的和动机探究清楚,以立法者的意图作为解释法律文本含义的根本或最终标准。

3.4 合宪性解释,即律师可以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

3.5 比较法解释,即律师可以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来阐述本国法律的含义。

第4条 涉税实务培训定义

涉税实务培训,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对企业交易中涉及的相关税法基本知识、税收政策和实务中多发税务风险进行培训,帮助提高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法知识,协助客户防范税务风险并合理纳税。

第5条 涉税实务培训内容

律师进行涉税实务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需要进行个性化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 最新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5.2 经济合同订立中的涉税处理;

5.3 企业纳税评估与风险控制;

5.4 企业纳税自查与调整;

5.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6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第二节 合同涉税审查

第6条 合同涉税审查定义

合同涉税审查,是指律师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合同中的涉税条 款进行审查,事先发现合同中的漏洞,防范税务风险;总结交易流程中涉及的全部涉税义务,确保税务合规性;估算交易纳税数额,进行税务筹划。

第7条 对送审目的的了解

7.1 律师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交易各方背景、交易内容等信息,尤其要使委托人明确在税务上想要达到的目的,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

7.2 如果需要,律师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得出正确的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7.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审查合同,也可以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完成工作。

第8条 对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进行审查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重点对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进行审查。

具体来说:

8.1 首先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进行定性,明确所涉及的税种以及相应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以及应纳税额。

8.2 对税种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通过法规数据库或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归纳,查找合同所涉及的纳税主体是否存在减税、免税优惠。

8.3 明确合同所涉及税种的申报与缴纳义务。

第9条 对发票的开具与传递进行审查

律师应当对交易涉及的发票开具与传递事项进行审查。

具体来说:

9.1 审查合同是否包含明确规定提供发票义务的条 款;

9.2 审查合同是否包含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和类型的条 款。

第10条 对支付结算方式进行审查

律师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对支付结算方式进行了规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不同的结算方式下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预收款方式、现款现货方式等。

第11条 对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的审查

律师在审查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1.1 增值税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供货方(包括货物或服务提供方,以下简称“供货方”)按规定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提供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文件和增值税发票需要的收款人信息,并对此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1.2 合同各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供货或服务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供货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尽量不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11.3 律师应当注意合同中的约定,采购方提供不实信息导致的供货方开票错误或供货方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不合格发票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承担。

11.4 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采购方提供的开票信息无误,供货方提供错票且未及时更换并提供税务机关需要文件的,采购方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后续义务且不构成违约。

第12条 总结交易流程中涉及的全部涉税义务,确保税务合规性

12.1 律师应当对交易进行整体分析,总结企业应当承担的各项涉税义务,包括代扣代缴等义务,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12.2 律师应当注意提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向自然人支付对价,需要依法按照相应事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因履行代扣代缴支付的税金是收款方应收账款的一部分,以及代扣代缴履行后提供完税凭证给自然人。

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不代扣代缴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包括:

12.2.1个人以非货币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

12.2.2个人多处取得所得的汇总纳税。

12.2.3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代扣代缴义务的。

12.3 律师应当注意提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向境外企业或自然人支付所得,应当代扣代缴所得税。

律师应当建议客户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确认付款方的代扣代缴权利及义务,并明确代扣代缴税款是从收款方应收款中扣取,以及代扣代缴方提供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

第13条 估算交易纳税数额,进行税务筹划

律师办理涉税服务应当对交易进行整体分析,估算企业纳税总额,考虑到企业的纳税义务自合同生效之日产生,但是交易却有可能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完成甚至中途发生变化的情况,评估企业是否存在多缴税的可能,协助进行税务筹划,达到节税效果。

第14条 合同审查结果的提交

14.1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应当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应当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

14.2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14.3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者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

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14.4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

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14.5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应当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合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14.6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 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当交易不属律师的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14.7 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节 企业税务健康检查

第15条 企业税务健康检查定义

企业税务健康检查是指律师帮助企业全面、系统梳理其业务流程,明确各业务环节涉税风险点,及时发现企业在税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纠正税务工作中的不合理、不合规现象,确保企业税务工作合规、有效地进行,达到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目的。

第16条 税务健康检查资料收集

16.1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应当收集分析所需要的各种资料,例如:

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各种税务报表、营业执照、付款收款流程、存货管理等。

16.2 必要时,律师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与企业的财务主管人员面谈或者讨论,了解企业的商业架构、详细的工作生产流程以及一些已经揭露但未引起管理层注意的问题等。

第17条 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的内容

律师在进行企业税务健康检查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7.1财务报表的税务健康检查。

17.2纳税申报的整体税务健康检查。

17.3重点税种的健康检查:

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17.4发票管理的税务健康检查。

第18条 编制《税务健康检查报告》

18.1 企业税务健康检查完成后,律师应当向企业发送《税务健康检查报告》,解释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后果。

18.2 发送报告之后,律师可以与企业协调安排会议,向管理层解释发现的问题、可能的后果、可能的解决方案等。

 第四节 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

第19条 税务机关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税务人员直接从事大量的一线执法工作,随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增加,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审查、起草、修改各种涉法文书,提供应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提出具有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建议,帮助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同时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20条 法律咨询

在日常的工作中涉及法律专业方面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随时与律师进行沟通,确保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21条 审查、起草、修改各种法律文书

21.1 对于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出具的以及接受到的法律文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提前发现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缺失或法律适用不当或执法程序违法情况,提供审查意见,有需要的时候进行修改。

21.2 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中需要用到的法律文件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草。

第22条 帮助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22.1 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纳税争议等方面,一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利用税务机关的管理漏洞,实施虚开发票、偷税、骗税等行为,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22.2 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基层税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立法层级关系模糊、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税收执法依据适用不当等问题。

22.3 在税收执法中,律师可以为税务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进行梳理,协助税务工作人员提前规避执法风险。

第23条 提供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3.1 律师可以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重大行政执法等环节,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以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

23.2 律师可以在重大决策上参与论证,降低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第24条 提供立法建议

在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征集立法意见时,律师可以作为专业人士提出建议。

第25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通过举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法律知识讲座、座谈交流、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为税务执法人员授课,提高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为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满意度奠定基础。

第26条 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26.1 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律师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对获取的相关信息注意保密,同时不得利用该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26.2 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在遇到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回避。

第二章 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7条 服务内容

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27.1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资质,为企业提供获取税收优惠的方案;

27.2符合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律师为其提供区域税收优惠申请法律服务;

27.3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法中行业税收优惠规定的企业,律师为其提供行业税收优惠申请法律服务;

27.4律师在申请税收优惠的过程中以及获取税收优惠之后,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

第28条 服务准则

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应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28.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要求内容合法与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律师应依法为企业提供税务服务,不得在申请过程中,违法编造、捏造文件为企业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程序合法,是指律师在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的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的程序。

28.1.1谨慎利用合法性存疑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法性存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中规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8.1.2谨慎利用不规范的非税财政收入优惠政策。

不规范的非税财政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违规出让土地;低价获取的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缴费的减免或缓征,未经国务院批准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的待遇。

28.1.3 谨慎利用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而各地区、各部门违法违规制定的对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多涉及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政府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其他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还包括:

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28.2效率原则

企业向地方政府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律师应在地方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快捷地为企业提交申请资料,不无故拖延为企业递交材料的时间。

28.2.1律师应及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缴纳直接影响企业是否最终获得税收优惠,律师应在法律文件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妥当准备申请资料。

28.2.2律师应追踪税收优惠申请结果。

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及获得,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

律师应追踪税收部门及相关机关的公告信息,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在获取公告信息后,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提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备,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节 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

第29条 沟通接洽

律师应协助企业与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接洽,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负。

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29.1 律师协助企业了解地方税务机关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29.2 律师根据企业的情况,为企业制订申请优惠方案,确定企业可申请的税收优惠政策;

29.3 律师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确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所应准备的材料。

第30条 法律文书撰写

律师为企业提供区域税收优惠申请所需文件,协助撰写相应的申请文书,具体包括:

30.1 律师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申请资料清单,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0.2 律师应对企业准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的合法合规;

30.3 律师应按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协助企业撰写相应的申请文书。

第31条 合作协议

在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合作协议时,为企业拟定与税收优惠申请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本,具体包括:

31.1 根据需要协助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税收优惠适用的合同,确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年限;

31.2 对所签订合同的条 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以防条 款内容违背法律禁止性条 款的规定。

第32条 税收优惠政策清理

协助企业清理所享有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以防税收优惠政策失效,给企业造成损失,具体包括:

32.1律师协助企业清理企业与政府签署的合同、协议。

招商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合同”等名义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与投资方签署合作协议,该类合同或协议中,往往会就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规定。

律师应帮助企业审阅合同的终止条款及争议解决机制,特别是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则,或修改合同、协议,或达成补充协议等方式,以尽可能争取相应的补救或替代措施。

32.2律师审查企业与政府备忘录、会谈或会议纪要。

备忘录、会谈或会议纪要(备忘录性质的文件),因其内容有别,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备忘录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或要件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则该备忘录具有合同性质,产生类似合同的效力。

但如果备忘录中虽记载了签署各方认可的相关事实,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但并未有约定、承诺或其他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表述,则该备忘录不能对签署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律师应协助企业审查明确企业与政府签署的备忘录、会谈与会议纪要的性质。

32.3律师审查企业获得的政府批复。

律师应协助企业审查企业所获取的批复是否属于越权批复,即审查给出批复的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或授权进行相应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三节 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

第33条 行业税收优惠的申请

律师可以协助企业申请行业税收优惠。

常见的税收优惠项目包括:

33.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资质维持;

33.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33.3 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

33.4 动漫企业及动漫产品认定;

33.5 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3.6 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

33.7 “四技”收入增值税减免;

33.8 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减免;

33.9 各种财政补贴、政府基金申请。

第34条 企业资质审查

律师协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首先应当审查企业资质,确定其可申请的优惠项目。

第35条 认定材料的准备

律师协助企业准备资质认定所需材料,具体包括:

35.1 向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申请资料清单,协助企业按期准备申请资料;

35.2 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企业提供的资料符合申请条件。

第36条 认定资料的提交

律师协助企业提交资质认定资料,具体包括:

36.1 律师应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企业的申请资料;

36.2 律师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无误。

第37条 税务备案

律师协助已享受税收优惠资质认定的企业向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具体包括:

37.1 追踪企业相应资质的申请情况,并及时通知企业;

37.2 协助企业准备完整无误的备案文件,及时向税务部门备案,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38条 企业资质的维持

律师对已获得资质的企业提供资质维持的服务,具体包括:

38.1向企业提供资质维持注意事项书,设定企业资质维持的指标;

38.2对所服务企业定期进行审查,确保企业资质合规;

38.3根据税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最新政策,及时调整企业资质维持指标。

第四节 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

第39条 风险控制

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方案,应做好风险控制管理预案。

第40条 风险审查

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及获得的事前、事中、事后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具体包括:

40.1 评估企业申请获取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风险;

40.2 审查企业申请资料的合法合规性,防止因企业提供虚假文件用于税收优惠申请而承担法律风险;

40.3 企业获取相应税收优惠后,可根据双方的合意,为企业提供持续的月度、季度、年度咨询检查服务,防止企业因资质的缺失丧失税收优惠享有资格。

第41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律师协助企业防范地方政府的违约行为,解决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具体包括:

41.1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需要,承诺财政返还、税收优惠项目吸引企业设立,后撤销合同的,律师可代表企业向地方政府要求赔偿;

41.2 政府违约撤销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下,依法为企业争取权益,或提起行政诉讼;

41.3 代表企业与政府谈判,为企业降低因政府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

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第42条 了解企业投资目的

律师为企业提供投资税务规划法律服务,应首先充分了解企业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企业规模还是取得投资收益,以确定投资税务规划服务的方向。

第43条 明确企业投资需求

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因素除了税负,还有对政治形势、经济发展、资源供应等投资环境因素的考量,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投资税务规划法律服务时,应该契合企业投资的整体需求。

第44条 律师进行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的内容

投资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向以及投资方式都会影响企业整体税负,律师在给企业提供投资税务规划时,应对上述因素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但上述因素对税负的影响并非同向的,应权衡各因素后,选择最优方案。

44.1组织形式

企业投资有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制企业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股息或红利时,仅对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否则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税负不同。

律师在进行投资筹划时,应在符合企业投资目的和充分考虑企业投资需求的基础上,将企业组织形式作为重要的筹划因素。

44.2企业投资地点

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国家的税负差别或境内不同地区的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选择境外投资,除了考虑投资东道国的整体税负,还应注意投资东道国与母国之间有无双边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协定关于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

选择境内投资,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存在大量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其他设立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这些地区作为投资地点,以减轻企业税负。

44.3企业投资方向

为优化产业结构,各种行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

企业在选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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