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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课件汇总

专题一:

道德与新闻职业道德

第一节道德的基本理念

•一、道德概念界说

1.道德是人类理性的结晶。

争论:

道德的起源是动物的合作行为or人类的理性?

马克思关于道德起源的观点:

(1)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

(2)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3)劳动是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统一的社会条件。

(4)社会分工是道德从萌芽到生成的关键条件。

2.道德是一种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

认识:

道德规范与一般习俗的区别

3.道德是一种非权力性规范。

认识:

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

法律作为权力性规范,是一种应该而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作为非权力性规范,是一种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

二、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二)职业道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1.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为职业道德的出现提供了前提。

2.商品经济社会,忠于职业成为一种社会要求。

第二节新闻职业道德

一、新闻职业道德的起源和发展

•1.14到17世纪,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为新闻事业的发展烙上了崇尚自由的精神印记。

•2.17到18世纪,“天赋人权”学说以及出版自由的思想奠定了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基础。

•3.19世纪后半叶,新闻自由因被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而开始变性。

•4.报刊的社会责任理论诞生。

(强调:

一定的民主,总是伴随着一定的责任;自由,总是有限制的)

二、新闻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其调解对象

(一)新闻职业道德的概念:

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新闻职业道德调整对象

•1.新闻工作者和受众的关系。

•2.新闻工作者和工作对象的关系。

•3.新闻工作者与同行的关系。

(良性竞争)

•4.新闻工作者与所属媒体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

•5.新闻工作者与广告客户的关系。

•(三)新闻职业道德的特点

•1.阶级性与普适性的统一

•2.职业性与大众性的统一

•3.团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统一

•另一视角的新闻职业道德特点解读

•第一,从发展的历史看,新闻道德产生的时间晚,但发展的速度快。

•第二,从地域和形式上看,新闻道德受到全世界关注和重视,而且大多制定了成文的道德准则。

•第三,从受传统道德的影响看,新闻道德受“史德”的影响最深。

•第四,从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上看,其原则规范既有受新闻自身规律支配的普遍性,又有受一定政治制度和文化观念制约的阶级性。

•第五,从新闻道德自律的目的看,其规范的制定是为了救自身之弊。

•(四)新闻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1.塑造媒介形象:

•a.提升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b.提升媒介的社会公信力。

•2.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进步。

•第三节新闻界存在的新问题

•一、有偿新闻泛滥

•有偿新闻,是新闻从业人员将新闻当作有偿的、可以出卖的商品为自己谋私利的新闻报道行为。

(一)有偿新闻表现形式

•1.有偿新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偿关系条件;

•二是新闻宣传关系条件。

•2.有偿新闻的有偿内容表现为

(1).采编、刊播有偿广告新闻谋取利益;

(2).从事新闻走穴谋取利益;

•(3).索要、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4).接受贵重物品;

•(5).索要物品,如各种交通工具、家用电器等;

•(6).报销各种票证,免费装修住房,免费旅游,个人出书、办影展,为子女上学出国拉赞助等;

•(7).组织赞助性专题报道、专题采访、系列报道等题材形式的文字、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活动;

•(8).利用采编条件个人承揽广告谋利;

•(9).采编利益性、关系性报道;

•(10)在各种采编活动,由接受贵重的物品、礼品引起的宣传报道。

(二)、有偿新闻的分类

•1.商品类有偿新闻,是指钱或物与新闻宣传构成的利益交换关系。

(1)广告有偿新闻

(2)走穴类有偿新闻

•2.关系类有偿新闻,指在新闻工作中通过某些利益关系、交往构成的宣传关系。

(1)利益关系类

(2)人情关系类

•3.意向类有偿新闻,是从意愿、行为分析的。

(1)主动式

(2)被动式

•(3)结合式

•二、新闻制假

•1.蓄意编造事实。

•2.记者采访不深入,蜻蜓点水,不认真;编辑也不核实稿件,随来随发。

•3.为突出主题,任意虚夸,层层拔高,或隐瞒一些事实。

•4.合理想象,无中生有,过分渲染。

•三、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1.诽谤

•2.以侮辱或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

•3.宣扬他人隐私

•四、记者角色错位与越位:

•记者成了“戏中人”。

•记者成了“作秀者”。

•记者成了法官。

•记者成了“官员”与“政客”。

•记者成了“王婆”。

•第四节:

新闻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及其道德困境

•一、新闻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

(一)、就历史因素而言

(二)、就现实因素而言

•(三)、就外部因素而言

•(四)、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这一更深的层次上来追根溯源

•二、现代中国人的道德困境

•其一,道德评价失范;

•其二,价值取向紊乱;

•其三,社会道德控制机制弱化;

•其四,道德教育扭曲变形

•第五节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内容

•1.1991年版《准则》内容:

•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③遵守法律和纪律

•④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⑤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⑥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⑦提倡团结协作精神

•⑧促进国际友好和合作。

•2.2009年版《准则》

•第一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

•第五条坚持改革创新

•第六条遵纪守法

•第七条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附则:

对本《准则》,中国记协各级会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全国新闻工作者要自觉执行;各级各专业记协要积极宣传和推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1991年.2009年版《准则》的共同点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a.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

•b.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

•c.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为他们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创造条件;

•d.尽量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报道,力求通俗化,大众化

•2.《准则》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第1款:

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第2款就规定:

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

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

•第3款:

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不刊播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

•第4款:

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3.遵纪守法

4.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二)、1991年.2009年版《准则》的不同点

•1.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2.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发扬优良作风

•3.新提出改革创新

•4.附则

•二、如何保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有效性?

•第一、各媒体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要注重专业规范,强化可操作性并严格执行。

•第二、严格内部执行,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继续推进媒体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完善媒体退出机制,提升媒体服务质量。

•第四、为从业者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专题二:

新闻法

•第一节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1.中文中的法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解释“廌”部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2.西文中的法

•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

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等内涵。

•3.法的概念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

•4.法的基本特征

(1)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2)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4)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5)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二、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念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新闻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经济条件

•1.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经济主体

•经济主体对政治与经济活动信息的需要,新闻事业有了发展前提,新闻法法律发展也就有了基础。

•二、思想条件

•1.新闻自由理论——近代新闻法产生的基础

•2.人权思想——新闻自由理论脱胎于人权思想。

•3.社会主义的人权学说——社会主义新闻法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三、政治条件

•1.新闻法是部门法,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

•2.民主政体是新闻法的基础。

•3.社会主义新闻法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节旧中国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封建社会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1、鸦片战争以前新闻法的历史

•“言禁”制度

•“书禁”制度

•“报禁”制度

•2、鸦片战争以后新闻法的历史

•康、梁变法期间《时务报》改为官报,被认为是近代中国第一个开放报禁的法令。

•清末报律颁行

•二、中华民国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1、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报纸条例》:

先开明后苛刻

•2、国民党统治时期

•新闻统制:

以“党化新闻界”、“以党治报”为出发点,根据各种新闻法令和条例建立各种新闻检查制度和各种新闻检查机构,对新闻传播业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节社会主义中国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一、1949年——80年代

•言出法随

•二、80年代——90年代

•事业单位,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90年代——至今

•市场化运作加强

•第四节新闻法制的渊源

•法的渊源

•1、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3、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4、指法的内容或材料渊源,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5、指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即新闻传播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有法律、判例、习惯和条约等。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第五节:

新闻传播法制中的法律关系

•一、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2.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特点:

•1.新闻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

•2.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4.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二、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

新闻传播媒体;新

•闻传播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自

•然人。

•2.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新闻传播行为和智力成果。

•三、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

•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主体所享有的新闻传播权利与义务。

•2.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类型,主要包括:

•新闻传播机构与新闻传播主管机关之间的管理

•与被管理的关系;

•新闻传播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

•监督的关系;

•新闻传播机构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

•新闻传播机构与新闻传播工作者之间聘用合同关

•系。

•四、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问题与基本原则

•1、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问题:

•新闻传播自由

•2、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历史上曾出现两类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

•新闻统制原则

•新闻自由原则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二是“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三是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专题三: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中外学中者关于侵权行为的三种学说

•过错说

•不法行为说

•赔偿责任说

二、中外学界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

2.在界定侵权行为概念时,没有严格地将侵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分开,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

3.没能形成一个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的属概念。

三、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争

•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必要构成要件

•过错?

•不法?

•损害事实

(一)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从中国立法上看(链接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2.从司法实践看(蛋壳原则)

3.侵权法保护的重点应当是无辜的受害人(链接:

霍姆斯精彩演讲)

(二)从行为本身性质讲,很难将“不法”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衡量行为的“不法”有两种标准:

一种是以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为标准,认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法行为。

另一种是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对侵权行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

(三)损害事实也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

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2、对侵权主体的认定

3、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影)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发布了内容不真实带有侮辱性言辞的信息,从而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特征

•1.新闻侵权的行为主体

•2.新闻侵权的内容

•3.新闻侵权的行为特征

•4.新闻侵权行为的后果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1.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2.行为的违法性

•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四、新闻侵权发生的原因

•1.采访深入不够

•2.写作内容失实

•3.无意披露隐私

•4.有意损毁名誉

•5.批评褒贬过度

•6、编辑核实不力

第二节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

(一).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特征:

•有社会评价性

•具有客观性

•具有人格价值评价性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定性

人身专有性

非财产性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

•1.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定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事实的存在(名誉受损、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二、新闻侵害隐私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1.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

•区别:

隐私与阴私

•2.隐私权:

法律保护的公民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比较丰富

•(3)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

•(4)隐私全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3.隐私权的价值体现:

•自由的价值、秩序的价值、尊严的价值

(二)、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侵害隐私全,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

•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

•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精神痛苦、财产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三、新闻侵害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四、新闻侵害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五、新闻侵害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第三节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一、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和管辖

(一)消息来源者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明知是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而向它或他提供新闻并希望他所提供的新闻能在新闻媒介上报道出去。

•第二种情况是明知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媒介,而向它或他提供新闻,但不愿透露其姓名,也未禁止发表。

•第三种情况是不知道是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也不希望所提供的新闻发表。

•1.主动消息来源者的责任

(1)消息来源者为达到某种私欲而故意捏造事实提供给媒介,通过媒介的广泛传播造成对他人的诽谤或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其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

(2)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等权威部门正式发布的消息,如有失实之处应由上述权威部门负责,而不应由新闻单位负责。

•2、被动消息来源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发表媒体和作者的责任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管辖,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三)转载媒体的责任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新闻侵权责任的辩护理由

•一)责任的减轻

•1.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不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二)责任的免除

•1.新闻报道基本真实

•2.客观、公正地批评和评论

•3.以权威机关为消息来源的新闻报道

•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

•5.合理使用

•6.受害人同意

专题四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第一节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一)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

司法——法律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

媒体——道德来评判是非,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在运行机理上又有对立性。

•1.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2.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进犯性。

二、新闻报道:

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一)、客观报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点

1.何为客观报道

2.客观报道是法治新闻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平衡点。

坚持客观报道原则应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第一,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

•第二,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同时也是坚持客观报道的要求。

•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互沟通、协调行动——国外如何协调司法和新闻的关系。

•1.新闻咨询评论制度(英、美)

•2.新闻传播媒介与法庭签订协议

•(三)公平审判——防止形成“新闻审判”

三、司法报道的基本原则

(1)没有把握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

•有争议:

一是在事实的认定上有歧义;

•二是对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有不同的理解

(2)对于正在侦察、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

•媒介的报道节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有三种:

一是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报道未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情况;二是媒介报道与司法的阶段性程序保持一致;三是等法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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