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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启规宣讲稿

《新启规》宣讲讨论提纲

袁亚军草拟

 

目录

第一讲:

新启规宣讲的目的:

第二讲:

新《启规》的特点及主要内容的理解与把握

第三讲:

机组试运管理的要点提示

 

第一讲:

宣讲的目的:

1、采用“新启规”的强制性。

2009年12月以后新开工项目必须全部采用新标准。

(七项标准)

启动试运文件体系分为A、B、C三个层次。

A层目前共有四个文件即:

启规、调试规定、调试验标、达标投产。

其中启规是纲领性文件。

2、本工程机组试运的需求性。

(1)本工程目标是达标创优工程,是夺鲁班奖的项目,因此在工程的各个基建阶段,工程的各个方面都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具体说就是要施工好,调试好、消缺好。

只有严格执行“新启规”,在施工和调试的各个过程,严格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工作,才能实现我们的工程目标。

(2)前一段化学制水系统启动试运的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反映了学习“新启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3、学习新启规的关键,是要对标准规范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是要学习在试运实践中如何操作和运用。

通过学习要提高我们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讲:

“新启规”的特点及主要内容的理解与把握

一、“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

(一)引入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质量管理理念。

1、验收与评价的分离体现了和国标接轨的原则。

新启规在具体内容上,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的原则,对施工质量验收和施工质量评价分别独立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使质量验收和评价彻底的分离。

2、分离的目的是为了强化验收,“强化验收”的核心就是突出质量验收的强制性作用,强化和量化施工质量合格的保证值。

避免了过去验评一体的旧标准在执行时容易出现的“合格从宽,评优从严”倾向。

3、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只设“合格”一个等级是和国标接轨,是一种趋势,因为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是必须的。

业主关注的是验收,因为验收关系到工程结构的稳定安全和功能的满足,关系到业主实际利益。

(二)质量评价(略述)

1、新规程将过去的质量评定改为质量评价,一字的更改,展示了新标准的大质量观,“评定”只是对产品实体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判定,而“评价”包含了对管理、过程、性能、资料和人员能力等全面的考核,有定量、定性的结论。

2、质量评价分单项工程质量评价、单台机组质量评价和整体工程质量评价三个阶段。

3、施工质量评价适用于有创优目标的工程,在主体施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经过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或有资质的相关单位(相关机构)进行评价。

其主要含义是采用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改变了自己评自己、老板评伙计、老子评儿子,保证了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二、启动试运前条件确认

(一)强化了几种启动试运前的条件确认

1、新《启规》中,规定了在单机和系统首次试运前,应组织对试运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并办理多方签证。

其中,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由施工单位准备,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由调试单位准备。

单体校验报告和分部试运记录,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和提供。

2、新《启规》中强化了阶段试运的条件确认,规定了“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和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3、对各关键试运节点条件确认。

(延伸内容)

即:

(1)锅炉水压前应具备的条件;

(2)机组厂受电条件;

(3)机组化学清洗前应具备的条件;

(4)锅炉点火吹管前应具备的条件;

(5)整套启动前应具备的条件;

(6)机组冲转并网前应具备的条件;

(7)机组满负荷试运(168小时)前应具备的条件。

(加上分部试运前应具备的条件共计8个关键节点。

4、试运条件主要内容

试运条件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试运环境应具备的条件。

(建筑、安全、消防、照明、水、电、汽(气)等。

(2)设备系统应具备的条件。

(3)组织管理要求(组织机构、试运程序、人员配置)。

(4)技术准备(技术措施、技术交底、试运记录、计量器具)。

(5)生产准备(生产资料等)。

(6)其他

(二)试运条件确认的具体运作程序(延伸内容)

试运组组织,施工和调试单位编制“试运条件确认表”、专业组实施检查确认。

具体步骤如下:

1、分部试运组根据分部试运计划,组织督促施工单位和相关试运专业组落实实施计划。

2、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对分部试运项目进行静态自查合格,编制《单体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或《分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或《重要节点启动试运条件确认表》并向分部试运组提出试运申请;

3、分部试运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试运行申请单》进行审议通过,通知相关试运专业组,对《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检查确认,并会签;

4、试运专业组对施工单位的未完项目进行讨论,确认必须在“试运前”整改处理的项目已经处理完毕,剩余的项目允许在“试运后”限期整改和处理。

(三)新启规对单机和分系统试运条件确认的具体规定

1、新启规第3.2.2.4-1-3)条款,“在单机和系统首次试运前,组织核查单机试运和系统试运应具备的条件,应使用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进行多方签证(见表A1和表A2)”。

2、条件确认表由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提供。

参加检查的单位规定有:

建设单位、生产单位、监理单位、调试单位和施工单位五方。

(一般主要设备首次启动应有设备供货厂家参加条件确认)

3、新启规第3.2.3.3-4条款,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单体调试、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

新启规3.2.3.4-6条款,规定调试单位负责组织分系统试运条件检查确认。

试运专业组中施工或调试单位的成员负责组织。

4、新启规第3.2.3.4-3条款,要求调试单位“参加相关单机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单体调试及单机试运结果的确认”,在单机试运前,调试单位应完成主控室操作系统的测点、阀门、启停操作和联锁保护逻辑传动,确认与单机试运相关的指示、操作和联锁保护能够正常工作,并在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上签字。

单机试运后,调试单位应确认单机试运结果,作出是否可以进入分系统试运的决定,在单机试运后质量验收单上签字。

5、生产单位负责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的全部运行操作,要把好最后一道关,未经试运条件检查确认合格的,应拒绝送电操作。

(四)根据“试运应具备的条件”编制实施计划、组织落实计划。

(延伸内容)

机组启动试运开始后,应以试运工作为主线,试运计划为龙头,创造试运条件为工作任务。

以节点目标为攻击点,完成一个节点,工程就前进了一步,完成一个关键节点工程就迈进了一大步。

这也应是机组启动试运开始后进度管理和控制的思路及着力点。

三、启动试运阶段的质量标准和质量验收工作

(一)启动试运中的质量标准

1、新《启规》将原《启规》中“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修改为“每台机组都应达到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相关标准的要求,且达标考核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即提出了机组移交生产应达到的标准,又体现了“达标考核”是企业行为。

2、新《启规》中,明确了各试运阶段“试运”和“质量验收”的标准。

(1)单机试运及其验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009)》及其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

(2)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的调试及其质量验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进行。

在电力行业新的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未颁布之前,机组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工作和质量验收,暂仍按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执行,新规范和规程颁布之后,按新规范和规程执行。

(3)本工程试运质量验收标准合格指标应为:

建议“至少应为96版调试验标的优良标准指标。

(二)质量验收

1、新《启规》中取消了重复签证的“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改为分别在单机试运后验收签证、分系统试运后验收签证和整套启动试运后验收签证。

2、验收的其他说明

(1)取消了原《启规》中“竣工验收”中的“竣工”二字。

此处的“验收”包含了“机组试运交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两层含义。

(2)新启规要求进行单体验收签证、单机验收签证、分系统验收签证、整套启动验收签证和各设备、系统及各阶段条件检查确认签证。

规定验收签证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步试运工序,强化了验收,加大了检验频率和缩短了检验周期。

从过程控制的理论来说,缩短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周期,会更有利于基建质量的控制。

3、新启规第3.2.3.2-4条款,“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应由监理单位组织”。

明确了组织验收的牵头人。

4、新启规3.3.7条款,“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应由施工、调试、监理、建设、生产等单位办理质量验收签证。

”试运质量验收签证表由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提供。

四、试运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启动试运组织机构

成立:

启动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部、各试运组、各专业组。

决策层:

启委会、试运指挥部

管理层:

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运行组、综合管理组。

执行层:

各专业组(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化学、燃料、土建、消防、脱硫脱销)

1、启委会一般在整套启动前成立;“试运指挥部及各组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前一个月组成并开展工作。

试运组织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2、新《启规》对“启委会的组成”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锅监”,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将“建设”和“生产”单位合并为“项目公司”;明确了启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宜由投资方任命;将成立启委会的批准权由“有关部门”明确为“工程主管单位”。

3、新《启规》在启委会的职责中,增加了“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如遇试运指挥部不能做出决定的事宜,由总指挥提出申请,启委会应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宜”的内容。

4、新《启规》在试运指挥部下设机构中,将“生产准备组”改为“生产运行组”;取消了“试生产组”,将其职责全部归到生产单位;

5、对试运指挥部下属各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总结成功工程项目的经验,增加了“各专业组”的组成和职责的内容。

(二)参建单位职责

根据近些年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对参与机组试运的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明确,有利于工程的管理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1、建设单位职责(10条)

(1)新启规第3.2.3.1条款“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中,对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团队中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明确,工程实践证明,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发挥的好,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做的好,与工程参建各单位配合密切,为参建各单位提供帮助和服务的意识及工作到位,带头营造工程项目建设团队和谐氛围,工程项目建设团队心情舒畅,齐心协力,工程项目建设就一定会取得满意的结果。

(2)新启规3.2.3.1-2条款,“负责编制和发布各项试运管理制度”,所述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一般包括:

◆机组试运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规定。

◆机组试运期间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机组调试运行操作分工及责任划分管理办法。

◆机组试运控制目标。

◆机组试运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机组试运和调试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调用、备品配件领用、专用工具借用管理规定。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代保管管理制度。

◆机组试运期间资料管理办法。

◆机组试运期间工作联系管理规定。

◆机组试运期间交接班制度。

◆机组试运期间会议管理制度。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机组试运期间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机组文明调试、试运管理细则。

◆机组试运期间现场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等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原则:

◆要符合《启规》和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

◆要在发布之前与各参建单位充分讨论。

◆要有可操作性。

(3)新启规第3.2.3.1-3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和主要设备供货合同签订时,就要充分考虑到现场需要的资料份数,至少要保证:

存档资料2套、建设单位2-3套、监理单位1套、施工单位2套(按承包范围分别分发给不同的施工单位)、调试单位1套、生产单位2-3套。

因调试单位进入现场要稍微晚一些,特别要注意必须给调试单位留出1套,以便调试单位进入现场后能够快速和有针对性的完成调试措施的编制。

(4)新启规第3.2.3.1-7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在机组施工阶段,就安排性能试验和特殊试验合同单位到现场检查试验测点设计和安装情况,对不足的试验测点提出清单和设计,以便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完成测点安装。

(5)新启规第3.2.3.1-9条款,要求建设单位“负责试运现场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这里所述的消防主要是指特殊消防和专业消防队,安全保卫主要是指试运区域重要部位和厂区的安全保卫。

2、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7条)

新《启规》在机组试运各单位的职责中,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职责。

(1)新启规第3.2.3.2条款,“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新的内容,是监理单位近些年来在电力建设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总结。

(2)新启规第3.2.3.2-3条款,要求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调试大纲、调试计划和试运措施的审核,对于需要试运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的措施,需报试运指挥部讨论批准”。

秦电7号机组需要报试运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的措施共15个。

(3)新启规第3.2.3.2-4条款,“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应由监理单位组织”。

(4)新启规第3.2.3.2-5条款,负责试运过程中的缺陷管理,建立台帐,确定缺陷性质和消缺责任单位,组织消缺后的验收,实行闭环管理。

这是一项艰巨、繁杂的工作,同时肩负着“裁判员”的职责。

3、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10条)

(1)新启规第3.2.3.3-2条款,“单机试运措施和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由施工单位内部履行批准手续。

(2)新启规第3.2.3.3-3和—4条款,因在分部试运阶段有大量的土建、安装、保温等施工工作,且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属施工单位合同工作,因此,分部试运组组长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试运指挥部副总指挥的领导来担任,并负责主持分部试运阶段(一般为锅炉点火吹管前一周为止)的试运调度会和单机试运的指挥工作,这样的安排,更便于此阶段全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新启规第3.2.3.3-5条款,“在单机试运过程中的安全组织和管理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施工单位须做好全部安全措施,包括工作票的准备、办理、签发、许可和管理。

(4)新启规第3.2.3.3-8条款,“要求施工单位在安装工作中,严格控制安装质量,确保与安装相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特别是汽轮机真空严密性、发电机漏氢量、汽轮机油质等。

4、调试单位的主要职责(11条)

(1)新启规第3.2.3.4-3条款,要求调试单位“参加相关单机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单体调试及单机试运结果的确认”,在单机试运前,调试单位应完成主控室操作系统的测点、阀门、启停操作和联锁保护逻辑传动,确认与单机试运相关的指示、操作和联锁保护能够正常工作,并在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上签字。

单机试运后,调试单位应确认单机试运结果,作出是否可以进入分系统试运的决定,在单机试运后质量验收单上签字。

(2)新启规第3.2.3.4-6条款“负责全面检查试运机组各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组织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

(3)新启规第3.2.3.4-9条款,“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监督和指导运行操作。

(4)新启规第3.2.3.4-10条款,“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协助相关单位审核和签发工作票,并对消缺时间做出安排。

为确保试运消缺时的安全,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一般实行工作票双签发制度,即调试单位调总和生产单位当值值长共同在工作票上签字,调试单位重点在消缺时间上进行控制,生产单位重点在安全措施上进行控制,工作票最终由生产单位值长许可后发出和消票。

5、生产单位主要职责(9条)

(1)新启规第3.2.3.5-2条款,“根据调试进度,在设备、系统试运前一个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设备的电气和热控保护整定值提供给安装和调试单位。

设备的电气和热控保护整定值,应在设备、系统试运前一个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放给施工和调试单位,以便施工单位在单体校验时进行整定,调试单位在联锁保护逻辑检查时进行设定,并保证二者一致。

这些整定值的修改应办理同样的审批手续。

(2)新启规第3.2.3.5-4、5条款,“负责试运全过程的运行操作工作,运行人员应分工明确、认真监盘、精心操作,防止发生误操作。

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1)明确规定从单机试运到整套启动试运全过程的运行操作是生产单位的责任,同时明确了试运的指挥系统,要求运行人员服从指挥,认真监盘,精心操作。

2)单机试运时,在施工单位试运人员的指挥下,负责设备的启停操作和运行参数检查及事故处理;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中,在调试单位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设备启动前的检查及启停操作、运行调整、巡回检查和事故处理。

3)生产运行人员一般只对正式系统进行操作。

(3)新启规第3.2.3.5-6条款,“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负责工作票的管理、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实施及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许可签发及消缺后的系统恢复。

1)明确规定从分系统试运开始,消缺工作票的管理和执行,全部由生产单位负责。

2)对于由于现场条件不满足,运行人员不能执行的安全措施,可注明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单位实施后报告值长并签字,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值长方能许可签字。

(三)试运机构运作(延伸内容)

1、各参建单位在机组启动试运期间要树立联合作战思想意识,服从试运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试运组织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履行本单位的职责。

换句话说,各参建单位的职责由参加机构的代表人员履行。

管理层(试运组)负责组织,执行层(专业组)负责具体实施。

3、需要说明一下:

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与验收检查组关于“验收”工作责任的区分:

(1)分部试运组负责“组织办理单机试运验收签证和分系统试运验收签证工作”。

(2)整套试运组负责“组织办理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工作和各项试运指标统计汇总工作”。

(3)验收检查组负责“组织厂外与市政,公交等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评定结果;组织验收设备供货厂家或其他承包商负责的调试项目;组织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整套启动试运质量总评。

五、分部试运

(一)分部试运起止时间

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分部试运是机组调试工作的重要阶段,分部试运是指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到整套启动试运前的辅助机械及系统所进行的调试工作。

(二)分部试运阶段划分

1、新《启规》3.3.2款“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

单机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该设备状态和性能是否满足其设计要求的单台辅机的试运行;分系统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设备和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联合试运行。

(1)分部试运一般应在整套启动前完成,分部试运分为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个步骤进行,一般情况下,分系统试运是在单机试运后进行,但也存在着两个步骤互相衔接又互相交叉、同时进行的情况;

(2)对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进行了重新定义,“单机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该设备状态和性能是否满足其设计要求的单台辅机的试运行;

分系统试运是指目的为检验设备和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联合试运行”。

二者之间即有不同,在工作上又有一定的重叠度,符合国际惯例。

(三)单机试运

1、单机试运包括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

(1)单机调试即单台辅机的试运,主要是辅机的电动机及其电气部分的调试,单体调试主要是针对单个附属设备,如变送器、开关、阀门、执行机构、电机、测量显示装置等。

为此类单个设备在安装后能正常运行而进行的校验、调整的工作;

(2)单体、单机调试的主要工作内容:

锅炉:

风机、空预器、磨煤机等单机调试;

汽机:

中、小型泵、风机、阀门类设备单机、单体调试;

电气:

发电机静态试验、主变、厂高变调试等;

热控:

温度指示表、电接点压力表、变送器、开关量仪表、二次仪表、基地式调节仪、液位仪表、电动阀门、气动阀门等。

2、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单体、单机试验的主要工作如下;

(1)施工单位应按上述的单体、单机调试主要内容编制调试措施;

(2)施工单位应将I/O一次调整校对清单、一次元件调整校对记录清单、一次系统调校记录清单及上述单体、单机调试记录汇总后递交调试单位审验;

(3)电动机单体试运时应确认转向、事故按钮、轴承振动、温升、摩擦声等正常,电动机试运时间以各轴承温升达到稳定并且定子绕组温度在限额之内开始计时,应连续运转最少4h,且温度稳定。

试运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将完成辅机单机试运记录及合格签证,移交分系统试运单位;

(4)机组单体调试项目一般由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进行质量验收,但大型电机及单机试运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验收。

3、新启规3.3.4款“分部试运由施工单位组织,在调试和生产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完成。

分部试运中的单机试运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分系统试运由调试单位负责完成。

(1)按照标准中的定义和国际惯例来讲,单台辅机在再循环方式下的首次试运行属于单机试运。

一般单机试运行应在制造厂家代表的指导、施工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单机试运合格后,与调试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交给调试单位进行系统试运。

(2)而目前在我国,从试运工作的指挥来分,可以将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的分界线放在单台辅机的“电动机”试运之后,即电机的试运由施工单位指挥,电机与被驱动设备连接后带负荷的试运行可由调试单位来指挥,但单机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单机试运质量的验收仍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

4、新启规第3.3.5条款“单机试运完成、经组织验收合格、办理签证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

此条款是指对于具有再循环系统的辅机,只有辅机在再循环方式下试运、验收合格、办理签证后,才能带系统试运;对于没有再循环系统的辅机,只能单机试运与系统试运同时进行,但试运质量验收签证应分别完成。

(三)分系统试运

1、新启规3.3.4条款,“分系统试运由调试单位负责完成。

2、分系统试运的主要工作

分系统试运是指按机组各个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及其系统,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

主要工作如下:

(1)逐个检查每个系统的设备、系统、测点、联锁保护逻辑、控制方式及安装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设计是否满足实际运行要求;

(2)进行系统试运和动态检验,通过动态试运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最终确认系统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参数符合设计规定;

(3)按照《调试验标》的要求对试运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3、分系统调试的主要原则

(1)要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具备试运条件不能试运。

(2)试运时要确保试运设备和系统的测点和联锁保护全部投运,并指示、动作正确。

(3)分系统试运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按调试验标检查验收合格且达到优良参数指标。

(四)分部试运的过程控制要点(延伸内容)

1、单机试运合格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辅机进行带负荷试验、顺控试验和对整个分系统进行调试,确定其是否具备参加整套试运条件;

2、除了必要的临时设施外,应使用正规设备和系统进行;

3、单机试运的首次操作就必须在控制室操作盘上进行,不得在就地操作启动试运。

设备保护、程序控制装置应能投运;

4、调试单位要做好分系统调试措施的编制和技术交底工作,分系统试运调整试验由调试人员进行技术记录,并编制分系统试运的调试报告,各项试验结果将作为整套启动的依据;

5、运行单位应根据分部试运进度,及时提供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定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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