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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人寿保险条款

编号:

 

商业人寿保险条款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业人寿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报表和注释,以及保险单、复职申请书、健康声明、体检报告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费的交付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阶段和第二阶段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和合同有效期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方式和日期交付给本公司,并取得证书妥善保管。

如果公司派人来取货,应发货并要求妥善保管凭证。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之间;如果合同未在宽限期内交付,合同的有效期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未付保险费的利息应从已付保险费中扣除。

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交付、年度交付、半年度交付和月度交付。

年度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相应日期所在月份的1日至月末;半年缴纳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半年的1日至生效日对应的月末;每月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1日至月底。

申请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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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期限分为批发支付、10年支付和20年支付。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填写复职申请书和被保险人健康声明,申请复职。

前款所述的恢复申请经我公司批准,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付清后,本合同从次日起恢复有效。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每年相应生效日按保险单规定的保额增加5%的保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保存至每三周年生效之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赔付。

3.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第一年内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公司应支付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立即终止;第二年及第二年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公司支付增加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4.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复职之日起的第一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高度伤残的,公司支付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合同立即终止;第二年及第二年后,如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高度伤残,公司将支付增加的保险金额,合同立即终止。

免除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高度伤残,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打架斗殴和醉酒行为;

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如有其他情况,公司应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合同应在公司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后立即终止。

高度身体残疾的识别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高度伤残的,在治疗结束后,由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自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仍未完成治疗的,应当根据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费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投保人申请保全保险时,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和保险申请;

第二,对比一次保费的交割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死亡保险时,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和保险申请;

二、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三,对比一次保费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高额伤残保险金时,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和保险申请;

二、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高身体残疾鉴定证明;

第三,对比一次保费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合同中止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职时,应如实告知公司的书面询问。

如因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送

如果我们学生的保险变得混乱,我们公司不负责支付保险费。

当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在最后一个已知地址发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申请人在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1.保险单和合同终止申请书;

第二,对比一次保费的交割凭证;

三、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和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保险年龄按一周岁计算。

申请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如有错误,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二.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已缴纳保险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保险费。

三.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超过应缴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但是,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的受益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保险单生效前由公司背书。

被保险人是保险费和高额伤残保险费的受益人,本公司不接受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有法律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保险费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搬家

第十九条申请人地址如有变更,申请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

申请人未作出前款规定的通知的,公司在最后已知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申请人。

索赔限制

第二十条本合同受益人向公司索赔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消灭。

注释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或记录项目的增加或删除,除非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且公司对保险单进行了批注,否则无效。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按()处理:

(一)仲裁机构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译

第二十三条本条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导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外部、突发、非故意的不雅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条所称重度肢体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盲目;(注1)

二是言语(注2)或咀嚼(注3)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第三,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极度残疾,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了维持生活所必需的日常生活活动,必须得到他人的协助;(附注4)

4.双手腕关节缺失或双脚踝关节缺失;

5.失去一个腕关节和一个踝关节;

六、一眼失明和腕关节丧失或一眼失明和踝关节丧失;

七、完全永久丧失肢体功能。

注:

1。

失明鉴定

(1)视力是根据国际视力表中的矫正视力来测量的。

(2)失明是指视力在国际视力表中永久低于0.02。

2.言语功能丧失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指丧失四种语言能力中的三种以上(含三种)的能力,如口齿音、同源舌音、喉舌音和喉头音。

(2)声带全部切除。

(3)因大脑言语中枢神经损伤而失语。

3.咀嚼功能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功能障碍,使人不能进行咀嚼运动,不能吃液体食物以外的食物的状态。

4.对于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帮助的是指食物摄入、大小便、穿脱衣服、生活、行走、洗澡等全过程的状态。

不能自己完成,他们经常需要别人的帮助。

5.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是指180天后完全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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