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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重点

第一章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的特征:

(1)较强的兼容性。

(2)技术性。

(3)营利性。

(4)安全性。

商法的原则:

(1)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4)安全交易原则。

商主体:

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

(1)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单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人、直合伙、商法人。

【单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单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商行为:

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

3)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商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商行为代理:

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商行为代理的特征。

1)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

2)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

3)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

4)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单选】商行为代理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商号:

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商号的特征:

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

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

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

【单选】一个商自然人要获得商号,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

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而终止。

【单选】关于商号的选用。

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单选】商号的文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汉字表示。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

【单选】一个商主体只能选用一个商号。

【单选】1.在商主体的商弓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苒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商号权主要包括:

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商号权的特征:

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

商业登记:

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业登记的特征:

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

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接的前提。

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商业登记可分为: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

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实质是自然人。

【单选,案例分析】如果投资人申请设立时是以个人的财产申报出资,则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l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

1)设立容易。

2)经营效率高。

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

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

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

3)经营规模受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

一是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

二是重量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

【单选,案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选】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

【单选】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该期限为5年。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征:

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

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我国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可分为: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

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点:

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选】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

准备申请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营业执照。

【单选、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合伙人。

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单选】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所以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有:

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利益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分割财产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有:

出资义务、忠实义务、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

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

【单选】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舍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入。

【单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法律对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方式作了一些规定,表现在: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的方式:

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

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3)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入伙的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丽协议。

入伙的法律效力:

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人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伏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的情形包括:

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

退伙的法律效力:

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

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合伙企业依法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有: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人的职责:

1)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质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所欠税款。

3)企业的债务。

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2)公司以营莉为目的。

3)公司一般是法人。

4)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组成。

5)公司是股东资本的集合,决策一般遵循资本至上原则。

公司法:

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特有行为的活动法3)公司法既强调股东自治,也保障社会利益。

在法律上或学理上对公司一般可以作如下分类:

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垒旦及股份两合公司。

2)封闭式公司和开放性公司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4)母公司和子公司。

5)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设立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发起人、资本和章程。

法定资本制:

是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

传统公司法中形成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授权资本制:

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认可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未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设立的方式有: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又称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

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舍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多选】从历史上看,国际上对公司的设立先后实行过四种原则,即自由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戤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请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盘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带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单选】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特征:

要式性、设权性和利率固定性。

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记名债券:

是指公司发行的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债券。

无记名债券:

指公司发行的不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债券存根簿上。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单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

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订立合并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

1)合并各方内部应充分协商,并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

依法应报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报批。

2)合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这是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程序。

4)合并股本或股份,移交财产。

5)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的效力: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在解散时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2)股东收容。

(3)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案侧分析】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一方面,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另一方面,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清算:

是指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券、债务,进行公司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的程序:

1)组成清算组。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组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5)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的特征:

1)全体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2)股东的人数一般有珐定最高人数的限制。

3)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购。

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内部机构比较精干。

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设立条件低,设立简便。

2)股东变动小。

内部凝聚力强。

3)公司营业及财务状况芜须公开,机构精干,经营效率高。

4)股东风险小,仅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发展规模受限制。

2)股权转让不易。

3)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有股东共限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符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由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出资。

3)验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4)登记机关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1)表决枳、质询权。

2)获取红利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3)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4)知情权。

5)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6)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7)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8)继承权。

9)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入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固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单选】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隈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耍在于投资主体的身份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可依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公司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翩,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

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

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

4)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1)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发起人设立责任比较重,审批环节多。

2)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

3)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

4)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能严格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繁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的特征:

1)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2)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

股票的特征: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

2)股累是证权证券。

3)股票是一种可转让但不能退还的证券。

4)股票是非固定收益证券。

5)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股与优先股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3)额面股与无额霹股。

4)国室股、法入股、社会公众股。

5)A股、B股、H股、N股、S股、T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特别规定:

1)股份转让、收购条件不同。

2)查阅项目不同。

3)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为更好地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有质询权外,还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

1)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应缴付的股款。

2)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其股本,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单选】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单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单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业务决策机构。

【单选】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单选】经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

【单选】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

2)一些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提高。

3)对关联关系的交易采用特别的表决规则。

4)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企业破产制度:

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特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企业破产制度的特征:

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

2)破产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3)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企业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申请:

是指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多选】在我国,一般企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债权人、负有清算义务的人,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宣告企业破产。

【单选】破产案件依法应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

【单选】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清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开始向管理入申报债权。

2)债务人和有关人员承担法定义务。

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管理人的确定国际上有两种基本模式:

一种是由法院指定,一种是债权人会议指定。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韵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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