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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政府审计制度及其评析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及其评析

一、,背景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oftheSweden)。

是北欧的经济强国。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

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

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

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

国有在公用事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

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

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

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

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

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

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

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和政府管理工作。

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

一是发布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

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

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之一。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

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

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

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

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

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

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

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

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

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

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

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

  1.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问题。

  5.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起诉、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

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

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

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

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

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

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

  3.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

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

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按业务设置审计部门。

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

(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

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

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会计管理方面

  

(1)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进行财务统计。

  2.预测管理方面

  

(1)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审计方面

  

(1)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

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

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

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

  五、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

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

随着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

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目标。

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业务活动分析。

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

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管理制度分析。

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

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

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

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

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

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

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

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

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

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错误。

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

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

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

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议会。

  

(2)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

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

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

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

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

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

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

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的作用。

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

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

另外,在绩效审计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强国,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

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

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

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

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

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

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

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

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

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瑞典是通过立法部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及后续审计等方式共同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其作用。

上述方式作用的结果,使得审计报告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

  瑞典国家审计局与民间审计组织是相互独立的,对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不存在领导关系,但要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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