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构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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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构想

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构想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2年第6期(总第48期)

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构想

霍存福何志鹏

内容提要:

随着高等教育的逐步发展与成熟,对教育质量的监控与评估成为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

法学专业由于自身的特色,所以其质量的保证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在以往院校评估的制度与经验的基础

之上,对于法学专业评估制度进行建构是当务之急.专业评估应当分层次,注重针对性,达到科学化.专

业评估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立法和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专业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专业评估

应注重体现法学教育质量的基本方面,如专业教师师资,图书资料,教学方案,学生表现等.

关键词:

法学教育教育质量评估制度

~:

TheassessmentofeducationbecomesmoreandmoreimportantwiththedevelopmentofChina’Shigheredu—

cation.Atthe$alnetime,legaleducation,asabranchofhighereducation,isespeciallydattentiontobeoauseitplays

akeyroleintheprocessoftheestabhshrnentofruleoflawinChina.Basedonfileassessmentofcolleges.it’Surgedto

buildanassessmentsystemoflegaleducationinChina.Inthisview,we’vedesignedthreesetsofassessmentsystem,i.e.

StandardforSettingupducationplanandstudents’behavior.

KeywO”b:

legaleducation;queryofeducation;assessmentsystem

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背景

(一)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提供了大量的人才,也为中国的高等教育书写了辉煌的篇章.2o世纪9o年代以后,在国际环境和国内

环境①的共同促动下,法学教育从受教育者和教育单位的数量上看直线上升,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法

学教育的骄人成就,另一方面也把法学教育的质量问题推上了前台.

(二)高等教育评估的探索

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性,并积极展开

了教学质量评估的探索工作.近十年来,教育部(前国家教委)一直致力于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

的高等教育教学评价体系.这种评估是以院校评估为先导的.人们已经认识到,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评

价是整个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主体,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重点,对学校的教学

工作进行整体评价,有利于学校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活力,有

利于国家宏观把握高校的办学方向,促进学校从整体上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

性的中心工作,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动摇其在整个学校工作中的这一特殊重要地位.建立教学工作评价

指标体系,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激励和引导各院校更加重视教学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学

工作水平和教学质量,在各自不同的基础和条件下,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同时,通过对测评结果的分

本文系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质量宏观监控与评估”项目成果之一.在本项目的进行过程和本部分的完成过程中,得到了教育部

高教司财经政法和管理处的始终支持与鞭策,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教授,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的指引与鼓励,先后得到了

教育部高教司评估处等部门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兄弟院校及有关专家的宝贵意见,特此鸣谢.

霍存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邮编:

130012.

①国际环境主要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促使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数量增多;WTO规则的迅速发展使跨国经

济法律规范纳入国际法制化的框架之下.国内环境主要包括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的法律人才;国家通过了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中国加入WTO,需要大量了解国际经贸领域法律规则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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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构想

析和相互比较,也有利于院校更加客观地确认自己在同类院校中的相应位置,从而不断总结经验,进一

步深化教育和教学改革,促进我国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与此同时,开展教育评估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确保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使教育管理工作向着

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转变职能,通过政策,法

规,信息,评估等手段,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监控和指导的重要举措.②通过建立,健全并有效

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加强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促进高等

学校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改进教学工作,以增

加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活力,使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上一个新台阶.因此,逐步建

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宏观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引导高等学校走自主办学,依法治教,注

重质量和效益的发展道路,是我们面向2l世纪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法学专业评估的提出

在院校评估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之后,专业的评估又提上了日程.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教

学质量评估是首先考虑建立专业评估制度体系的学科.

从宏观上分析,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必然要建立起一整套质量评估体

系.因为院校评估作为一种全方位的评价体系,必然是全面的审视整个院校的办学水平,而肯定会放弃

掉一些专业的自身要求和发展特色,这就有可能忽略一个好的学校中存在着较弱的法学专业或者一个较

差的学校中存在一个较强的法学专业的情况;或者,有的时候还可能用一些理工科方面的要求来对法学

教育进行约束,这会造成即使学校和法学专业的实力相当,也仍然存在着无法了解该专业在全国法学院

系,专业中的位置,无从认识其优长及差距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充分建立并运行起一套专业评

估程序,才能使有关法学专业认清本身所处的位置,查明本身的优缺点,了解改进的领域和发展的方

向,使自身的建设进入到一个理性的轨道.同时通过建立和运行法学专业的评估体系,可以为法学专业

的建设提供一个基准,最终对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一个基本的要求.④总之,通过评估体系的建立

和运行,可以使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状态.

二,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设计原则

既然我国的高等教育的院校评估工作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经验;同时很多国家

对于法学专业的评价也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也有很多可资借鉴之处;④所以,在设定法学专业的评价

指标体系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以前的经验,力图贯彻和把握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科学性与系统性原则

法学专业评价方案应当力求准确把握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与客观规律,全面,系统地确认对法学教

育教学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所有参数,以合理指标反映办学单位教育教学质量的总体水平.指标体系必须

充分体现党的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努力遵循教育和教学的客观规律,并结合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

实际情况;同时,还力求比较系统,全面地反映出各院校的本科教学工作的现实条件,状态,效果等各

个侧面.因而,评估标准的设计应当建立在对于法学教育规律的科学分析和对于我国法学教学单位实际

情况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既符合法学教育的客观需求,也符合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水平.

②参见钟秉林:

《深化教育改革迎接新世纪挑战》,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

《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与建

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③很多学者提出,法学人才的培养也应当是多元化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并不否认.但是我们坚持认为,法学人才必须有一个最低

的,起码的要求,这是人才之所以被称为”法学人才”的共性要求.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最低标准,那么法学教育质量就无从谈

起;”多元化”就会在很多时候成为无法达到教育质量合格的单位的遁词;只有在合乎了这样一套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才可能

在某一方面加强能力.多元发展.

④比如,美国的USNewsandWorldReport杂志每年都会评出最好的100所法学院,很多其他民间机构也都在这方面进行品评.参

见:

http:

//www.ute.xas.edu/law/faculty/bleiter,LGoIJRM盯.HTM,英国的HigherEduc~onFundingCotmcilforBmd(HEFCE)也会定

期进行包括法学在内的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参见:

http:

//www.qaa.ac.uk/~subjrev/1.aw/Law%20Index.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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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二)通用性与兼容性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造应当主要反映法学教育的共性特征,但也应当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上反映个

性特征,尤其是对于各院校在教学工作过程中所创造的好经验,好办法,以及在教育和培养方式等方面

独具特色的内容,要给予比较突出的反映.同时,还应当保证不同基础,不同条件的各院校之间客观的

可比性.因此,可以考虑在历史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水平不同的法学专业之间使用不同的标准

体系,通过在基本标准体系中注重共性内容,在特别标准体系中注重个性内容的方式,一方面对所有的

法学专业有基本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能凸显出某些法学专业的优长与特色.这就使不同类型,不同层

次的法学专业的真实水平能够通过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得到充分的反映.

(三)导向性与激励性原则

指标设置必须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通过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激励和调动办学单位增加教学投

入的积极性.评价指标应当重点突出,体现出当代法学专业教育的关键因素,紧紧抓住影响法学教育质

量的着力点,准确把握法学教育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那些影响力较大,存在又比较普遍的

要素,在制定评价标准的权重方面,应给予较大的倾斜.同时,对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教育质量

目标和要求,⑤以及符合国际,国内社会发展方向的具有较强导向性的重要指标,也应合并到评价方案

之中,并在权重方面进行特殊考虑,以使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激励学校间的相互比较和竞争.

(四)简明性与可操作性原则

作为一种具备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范,评价指标的设置必须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在评价系统中.

应当突出重点,以定量评价为主,以定性评价为辅,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真正可比较的结果,而不至于造

成经过非常繁复的评价最后无法评判优劣的情况.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注意,尽管教学工作涉

及面比较广泛,但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质量,指标设置不宜过多,必须重点突出,简单明了.每项指标

的内涵都应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项指标之间应当分别考察专业建设的不同侧面,避免重叠.此外.在

指标体系的整体设计和评价方法上要注意可操作性.力求简便易行,尽量减小测评难度和工作量.⑥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结构

在现阶段,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建设仍然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使法学教育健康有序的进行,保

证人才培养的基准与质量,适合针对背景不同院,系,专业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规则要求,设置以

下三套法学专业评价标准:

(一)《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

该标准为新设法学专业而制定,涵盖建立法学专业的一些最基本硬件要求;由于《高等学校法学专

业设置标准》是为新设法律专业设置,是一种法学教育市场的准人要求,其目的是”设置门槛”;所以

只需以条文的形式简明地列举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硬件指标即可,而不必进行评估,

打分的程序设计.

(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

该标准针对所有已经建立的法学专业而制定,涵盖法学专业存续和发展的一些基本的硬件和软件要

求;《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的目的是”设置底线”,使多数法学专业的建设有

个可供参照的最低要求体系.在评估指标体系的确定上,应当体现法学教育的共性要求,提出我国现

阶段培养合格法学人才所必需的教育条件,瞄准法学专业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基本要件,确立

系列硬性指标和部分弹性指标,要求所有的法学专业必须达到这些指标的最低标准.同时,在这套体

系下也应当体现出全国各法学专业在达到基准方面的程度,所以该体系宜采取列举指标,划分档次,确

⑤比如,教育部2001年9月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对于高等教育提出了普遗的质

量要求,同时对于法学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新教材使用,外语教学等.

⑥参见侯光文:

<教育评价概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5—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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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构想

定不同情况下的分值,最后根据总分值判断该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水平的方法.

(三)《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

该标准针对已经通过合格评价的法学专业而制定,涵盖法学专业存续和发展的较为全面的硬件和软

件指标,并着重鼓励创新和教学特色.《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的目的是”挑精选优”,

所以在进一步加强基本硬性指标要求的同时,应更注重该专业的个性发展,瞄准法学专业建设中的高,

新,精,尖的体现方面,力图将表现突出,水平卓着的法学专业通过这一标准遴选出来;为此,也应当

在专业之间构划出可比的标准.《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

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虽然有明显的差异,但也宜采取列举指标,划分档次,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分值,

然后根据总分值判断该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水平,比较个法学专业的质量高度的方法.

四,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在上述方针的指导下,受教育部高教司的委托,我们初步草拟了《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三套规范

法学专业教育质量的方案.

(一)《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的基本情况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建立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要求基础之上,其

中,进一步规定了必须开出14门专业核心课及其最低课时数,非核心专业课的门数及最低课时数,专

业课教师的总人数(20人以上),职称分布,年龄分布,法学类图书和期刊的基本藏有数.这些核心硬

件是法学教育启动和进行不可或缺的条件.④

(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的基本情况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定位于合格标准,以基本规格为主,同时体现时

代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在确定设置评价指标和分值时,注重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建设,体

现专业评价的最基本的硬件方面和个别主要的软件方面.在合格评价中,设定了一些一级指标和二级指

标.一级指标是涵括性指标,反映办学水平的某一重要方面;二级指标是操作性指标,可直接用于评估

操作;按照实际表现对照相应的等级赋予相应的分值.该指标体系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着眼专业.传统的院校评估进行全面衡量,而且有些观测点倾向于理工科要求而忽视文科教学

的内在规律和内在要求,这使评估耗时长久,有时还会带来一些不便.为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本方案

所涉及的观测点都集中在专业建设上,而对于那些专业评价中不必考察的指标,如学生综合素质(包括

学生的思想素质,身体素质)及课程测试方面的公共外语通过率,因涉及到全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体育课及公共外语课),而不由法学院(或系,专业)承担,不

在专业合格评价指标内设置.

2.指标简明.本评价方案只设立5个一级指标,即

(1)专任教师队伍;

(2)法学图书资料;(3)

人才培养;(4)教学管理;(5)教学效果.下设l9个二级指标,将一级指标细化,总分110分.内容

简洁,观测点明确,力争做到抓大放小,只考察那些对培养合格法学人才最有影响的关键因素.

3.主次分明.本方案在一些重要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即

核心指标.核心指标的方面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基本相同,为基本办学条件,具有关键意

义.具体包括专任教师队伍方面的要求,图书资料方面的要求,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方面的要求等方

面.在进行评价时,核心指标达到与否对于评价结果的合格与否具有重要的意义.

4.定量分析.由于本评价方案主要都涉及硬性指标,所以大多数观测点可以直接确定一个数量标

准,并以可直接观察的数量为基础划分赋予分值的阶梯,在达到不同的数量时直接得出考察结果.传统

⑦该套标准的具体内容,参见曾宪义,张文显等:

《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OO2年版,第

254—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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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的院校教学评价一般采取将观测点分A,B,C,D等的方法来对一个院校的某一个方面进行评价,将这

些等级指标综合起来,再通过权衡,最后决定该院校的教学水平.这种方法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评价

的结果只是一堆A,B,C,D的罗列,很难在被评单位之间直观的比较总体结果,这样就难于最终达到

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目的.在我们设计评价方案时,采用了直观的考卷式的办法,将有关观测点按照

其在评价中的重要程度赋予一定的分值,在实际评价时,每一项都会参照其现实情况而得到一个相应的

得分,将这些项的得分相加,直接就可以得出总分,这样就可以非常迅速而直观的看出被评单位的总体

水平,利于在单位之间进行横向比较.

5.自由裁量.尽管多数指标是可以量化的,但是我们认为一些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仍然无法通过

数字来解决问题.比如,法学专业资料能够被师生利用的条件情况,学生的专业素质,毕业生的表现通

过提供的数字可能说明一些问题,但不会是决定性的.因而,通过专家组(自评时也可以通过建立专家

组的方式)对有关情况有了一定的直观感受和具体分析之后能够得到较为科学和准确的结果.因此,在

这些方面,我们尝试采用较为模糊的标准,赋予专家组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专家组成员可以运用自己的

经验做出更为合理的评价,从而使评价趋向于合理化.

在这些基本出发点上所设计的合格评价标准体系,能够筛选出合格的法学专业,这些专业所培养出

的人才能够符合现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格.这一指标体系经过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

会,有关高校和包括法学学科在内的高等教育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已基本成型,教育部高教司于

2002年9月颁布试行.⑧

(三)《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的基本情况

《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标准体系的设计,定位于优秀标准.评价指标的设置及分

值确定,注重办学条件和教学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特色,体现出专业评价较为详尽的主要硬件方面和软件

方面.合格评价方案所侧重的软,硬件指标,在该标准中也同样予以体现,但是评分标准具有显着的区

别;该评价方案中特别体现反映高水平办学及办学特色的有关指标,一般应当在经过合格标准评价之后

获得通过的有关法学专业再参与优秀评价的进行.因为通过合格标准评价意味着在基本办学方面条件具

备了较为全面的基础,只有这样的法学专业,才有可能在优秀评价中得到较为全面的质量展现.

在优秀评价指标体系中,设定了7项一级指标,28项二级指标,110个具体评价项目.总分260

分.一级指标是涵括性指标,反映办学水平的某一重要方面.包括以下7项:

(1)教学条件;

(2)教学

管理;(3)教学建设;(4)教学效果;(5)科研水平;(6)学术氛围;(7)办学特色.

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进一步分类,分别包括:

(1)教学条件:

教学经费,师资建设(专业课教师),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教学科研设施;

(2)教学管理:

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制度体系;

(3)教学建设:

教学思想,学科建设,课程设置,实践教学,教学技术;

(4)教学效果:

学生基本素质,课程测试,在校学生专业素质,毕业生就业,毕业学生反馈;

(5)科研水平:

科研成果,成果效应,科研项目;

(6)学术氛围:

校内学术风气,学术交流;

(7)办学特色:

多层次办学情况,联合办学情况,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在校本科生数,教育改革情

况,其他特色,优长.

二级指标之下设定了一些三级指标,是直接可以进行评估操作的具体表现指标.

优秀评价方案与合格评价方案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合格评价注重查看被评单位能否培养出合格的本

科生;而优秀评价方案注重考察被评单位能否在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领域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大的影响,

所以也非常注意研究生培养和科研,实践情况.预期通过本套方案的评估,较为公正和全面的对我国法

⑧参见曾宪义,张文显等:

《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O02年版,第257—272页,以及教

育部高教司《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评估工作的通知》(高教司函[2O0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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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制度构想

学专业建设的优势力量进行筛选,评价和比较.⑨

五,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的程序设计

(一)评估主体

我们认为,法学专业教学工作评价适宜采取官方机构与民间机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比如,在教育

部高等教育司在行政上直接进行协调并组织进行评估活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业务上提供指引并进

行监督,被评单位(法学院,系,专业)及其所在的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与评估专家组直接进行评估活

动,被评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协助配合.这种方式可以使各方面的力量

积极调动起来,真正为提高法学专业教学质量进行努力;同时能够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保

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评估总体程序

被评单位应当首先根据教育部高教司的要求,按照公布的有关方案的标准进行自我评价,除填报评

价量表和实测统计表外,需写出自评报告上报教育部高教司.然后,高教司组织专家组赴被评单位进行

实地考察和评价,并与被评单位交换意见.继而,专家组根据自评及实地考察的结果,向高教司提出报

告,并提出评价结论的建议.如果被评单位与专家组有不同意见,可向高教司提出申诉.高教司根据专

家组的报告和被评单位的申诉,最后做出正式评价结论,在适当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是自我评价的表现形式.积极有效的自我评价有利于法学专业的积极,健康发展.⑩自评

报告的具体程序是:

1.被评价的法学院,系,专业应当按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并在广泛发动本专业师生员工

参与教学工作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自评,撰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教司有关文

件要求,其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客观,综合地反映法学专业教学的工作和教育质

量.自评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①该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②自评的进行方式;③评价结果及各项评

分的主要依据;④存在的重要问题;⑤改进工作设想,思路,措施.

2.认真填写评价方案中的各种表格.

3.收集各要素的评价依据材料,并将原始资料按评价要素顺序分别整理成卷,如因原始材料过多等原

因不宜集中时,应说明存放的部门.被评价学校将材料于评价专家组赴校前备齐,供专家组评价时查阅.

(四)评价专家组赴校考察

专家组赴校评估是外部评价的具体方式.科学,客观的外部评价能够促进法学专业的比较,激励法

学专业提高质量.⑩专家组赴校评估的具体步骤是:

1.评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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