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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总体方案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IH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深化两岸经济合作采取重大举措。

为全面有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探索新模式,为加强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积极作用。

(二)战略定位。

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改革创新试验田;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及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打造面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新高地。

(三)发展目标。

坚持扩大开放及深化改革相结合、功能培育及制度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及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新体制。

创新两岸合作机制,推动货物、服务、资金、人员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

加快形成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拓展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深度和广度。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白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118.04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

平潭片区43平方公里,厦门片区43.78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区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税区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区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税港区9.26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规。

(二)功能划分。

按区域布局划分,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

岛,在投资贸易和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措施;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及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

按海关监管方式划分,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制度创新,开展国际贸易、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

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福建省能够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

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流程。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制度,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二)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2.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除外),由福建省办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由福建省负责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强化外商投资实际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

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

放宽外资准入。

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

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

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境外投资者白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3.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将白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由H贸试验区负责备案管理。

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项目。

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4.拓展新型贸易方式。

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外贸竞争新优势。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国际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及之相适应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海关待殊监管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符合条件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推进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开展飞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维修业务试点,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营运中心。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进口商应承担售后服务、召回、“三包”等责任,并向消费者警示消费风险。

5.提升航运服务功能。

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外资股比限制。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权限下放给福建省,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

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大陆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H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沿海捎带业务。

支持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对外开放口岸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

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6.推进通关机制创新。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

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简化《内地及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内地及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简化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

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白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通关征管作业。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待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

支持自贸试验区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合作及交流,探索实施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及便利合作。

(四)率先推进及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

7.探索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

在产业扶持、科研活动、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

推动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重点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

取消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两岸合资企业由大陆方面控股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品牌企业赴台湾投资,促进闽台产业链深度融合。

探索闽台合作研发创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参及制定标准,拓展产业价值链多环节合作,对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构建双向投资促进合作新机制。

8.扩大对台服务贸易开放。

推进服务贸易对台更深度开放,促进闽台服务要素自由流动。

进一步扩大通信、运输、旅游、医疗等行业对台开放。

支持自贸试验区在框架协议下,先行试点,加快实施。

对符合条件台商,投资自贸试验区内服务行业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大陆企业。

允许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具体营业范围由工商总局会同福建省发布)。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动两岸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接,将台胞证号管理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范畴,方便台胞办理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

探索台湾专业人才在白贸试验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任职。

深入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创新合作形式,加强两岸司法合作。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对台知识产权服务,开展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

电信和运输服务领域开放。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及大陆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直接申请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并仅向台湾船东所属商船提供船员派遣服务,无须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对台湾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申请,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申请,委托福建省审核或审批。

商贸服务领域开放。

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允许台湾导游、领队经自贸试验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执业。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举办展览,委托福建省按规定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

建筑业服务领域开放。

在H贸试验区内,允许符合条件台资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接福建省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

允许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台湾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提供相应服务。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其在台湾和大陆业绩可共同作为个人业绩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H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合营方投资比例限制。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大陆企业资质时,可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

产品认证服务领域开放。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允许经台湾主管机关确认并经台湾认可机构认可、具备大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台湾检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及大陆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检测范围限于两岸主管机关达成一致产品,产品范围涉及制造商为台湾当地合法注册企业且产品在台湾设计定型、在自贸试验区内加工或生产产品。

允许经台湾认可机构认可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台湾检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承担认证服务范围包括食品类别和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在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允许经台湾认可机构认可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台湾检测机构及大陆认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合作,对台湾本地或在H贸试验区内生产或加工产品进行检测。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台湾和大陆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时间,可共同作为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评定依据。

工程技术服务领域开放。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限制。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台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经理,但须具有相应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可以聘用台湾建筑业专业人员作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但须满足相应技术职称要求。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按大陆有关规定办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可依规定在大陆参加工程投标。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且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陆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限制。

允许台湾建筑、规划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证书,经批准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允许通过考试取得大陆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及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台湾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及否限制,按照大陆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开放。

允许台湾会计师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符

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台湾会计师应取得大陆会计从业资格,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大陆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允许取得大陆注册会计师资格台湾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体办法由福建省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允许符合规定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资格证书,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允许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按照大陆执业管理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医疗相关活动。

允许取得台湾药剂师执照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白然人在取得大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大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并执业。

上述各领域开放措施在框架协议下实施,并且只适用于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

9.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

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完善自贸试验区对台小额贸易管理方式。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两岸电子商务,允许符合条件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大陆企业同等条件。

检验检疫部门对符合条件跨境电商入境快件采取便利措施。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外,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商品有关手续。

对台湾地区输往白贸试验区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进一步优化从台湾进口部分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中药材审评审批程序。

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0.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

推动人员往来便利化,在自贸试验区实施更加便利台湾居民入出境政策。

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就业台湾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入出境等方面给予便利。

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企业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提供便利,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

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居留便利。

自贸试验区内一般性赴台文化团组审批权下放给福建省。

加快落实台湾车辆在自贸试验区及台湾之间便利进出境政策,推动实施两岸机动车辆互通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

推动厦门一金门和马尾一马祖游艇、帆船出入境简化手续。

(五)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11.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建立及白贸试验区相适应账户管理体系。

完善人民币涉外账户管理模式,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

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企业借入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探索建立境外融资及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业贷款等各类境外融资活动。

放宽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白贸试验区内使用。

支持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单独领取牌照专业金融托管服务机构,允许白贸试验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托管机构及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构建跨境个人投资者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强化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12.拓展金融服务功能。

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符合条件金融机构试点发行企业和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

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含准金融机构)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资金流动。

推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进白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及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支持白贸试验区内法人银行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经相关部门许可,拓展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

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福建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及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研究设立多币种土地信托基金等。

支持符合条件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开展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

支持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根据需要在平潭设立期货交割仓库。

13.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

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

允许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台湾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

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向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

对自贸试验区内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

在框架协议下,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大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参照大陆金融机构监管。

按照国家区域发展规划,为自贸试验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探索允许台湾地区银行及其在大陆设立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规定,申请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

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营业性机构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企业。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支持两岸银行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相关股权投资合作。

研究探索台湾地区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在框架协议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以投资符合条件台湾金融产品;允许台资金融机构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白贸试验区内资本市场。

研究探索放宽符合条件台资金融机构参股白贸试验区证券基金机构股权比例限制。

研究探索允许符合条件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白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研究探索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立2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另一家台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限制。

支持符合条件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支持福建省股权交易场所拓展业务范围,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加强两岸在金融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及金融消费者维权支持方面合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六)培育平潭开放开发新优势。

14.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赋予平潭制定相应从业规范和标准权限,在框架协议下,允许台湾建筑、规划、医疗、旅游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有关机构颁发证书,按规定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任职台湾同胞试行两岸同等学历、任职资历对接互认,研究探索技能等级对接互认。

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建设项目,借鉴台湾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

15.推动航运自由化。

简化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海事实行报告制度。

支持简化入区申报手续,探索试行相关电子数据自动填报。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台试行监管互认。

对平潭片区及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货物以及国家另有特别规定除外),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事后监管。

16.建设国际旅游岛。

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行国际通行旅游服务标准,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拓展文化体育竞技功能,建设休闲度假旅游目地。

研究推动平潭实施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对台湾居民实施更加便利入出境制度。

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另行报批。

四、保障机制

(一)实行有效监管。

1.围网区域监管。

对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

(上海)白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对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全区域监管。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釆集共享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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