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车辆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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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车辆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XX社区车辆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
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
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
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11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13
第五章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17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19
第七章开标、磋商、成交29
第八章纪律要求40
第九章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41
第十章响应文件格式47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XX社区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对其XX社区车辆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XX社区车辆采购项目
3、采购内容:
四轮垃圾清运车2台,驾驶式洗地机1台,详见采购清单。
4、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约25万元,本项目作为一个包进行采购
5、供货工期:
合同签订后7天内。
二、报名条件及要求
1、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够合法生产经营,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2)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10.2.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XX政务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0.2.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XX政务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在XX政务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响应文件由书面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投标函;
11.3.2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3.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5投标报价:
11.3.5.1报价一览表。
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总计金额)为各个分项报价金额之和。
报价项不得空缺、删除或修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11.3.5.2分项报价明细表。
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投标人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投标人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11.3.5.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11.3.6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11.3.7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11.3.8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1.3.9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3.10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11.3.11中小企业声明函;
11.3.12节能、环保等的资质证书或者文件(若有);
11.3.13招标文件商务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14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4技术文件
11.4.1货物清单(包括产品彩页);
11.4.2技术响应表;
11.4.3选配件、专用耗材、售后服务方案;
11.4.4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11.4.5货物合格证明或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4.5.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可以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或代理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1.4.5.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1.4.6供货技术方案;
11.4.6.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11.4.6.2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以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11.4.6.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
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
11.4.6.4当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货物备品备件的互换性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为准。
11.4.6.5投标人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11.4.6.6如果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书面征得其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方可使用。
11.4.6.7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
11.4.7招标文件技术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1.4.8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12.响应报价
12.1响应报价的范围: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响应报价的次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12.5开标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12.6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
12.7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13.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响应文件应按所投包分别进行编制。
13.2响应文件编制装订: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供应商可对提供服务的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服务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响应文件的递交
15.1供应商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5.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
15.2.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2.1.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
15.2.1.3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被授权代表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的。
15.2.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报价”字样。
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采购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17.保证金
17.1保证金的交纳
17.1.1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2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2保证金的退还
17.2.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
17.2.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7.3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3.2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7.3.3报价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17.3.4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17.3.5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17.3.6经磋商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17.3.7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17.3.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9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18.质疑
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8.1.1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8.1.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18.1.1.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18.1.1.3提出质疑的日期。
18.1.1.4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8.1.1.5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8.1.1.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1.1.7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9.投诉
1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2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9.2.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9.2.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19.2.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
19.2.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19.2.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19.2.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19.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2.8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9.3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9.3.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19.3.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19.3.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9.3.4提起投诉的日期。
19.3.5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19.3.6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9.3.7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七章开标、磋商、成交
1.开标程序
1.1宣布开标纪律;
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3公布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签到顺序;
1.4供应商相互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5开启响应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6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7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响应文件时:
法定代表人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
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2.3若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磋商小组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响应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
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响应文件。
2.4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5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2.6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报价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8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2.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2.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
3.2.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3磋商小组的职责:
3.3.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3.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3.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3.3.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4磋商小组的义务:
3.4.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4.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4.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4.4发现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4.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4.6编写评审报告;
3.4.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4.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4.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4.10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4.10.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4.10.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4.10.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4.10.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4.10.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审程序
4.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2组织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4.3资格性审查;
4.4符合性审查;
4.5技术评审;
4.6澄清有关问题;
4.7磋商、比较与评价;
4.8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
4.9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4.10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4.11编写评审报告;
4.12宣布评审结果。
5.评审
5.1资格性审查
5.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
5.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响应无效;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响应无效。
5.2符合性审查
5.2.1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2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与供应商共同对其商务部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磋商小组审核。
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
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5.3技术评审
5.3.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报价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5.3.2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响应文件技术或指标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以及各响应文件情况,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同等或者略高于采购文件标准确定统一磋商技术指标(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磋商现场形成书面技术要求并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该标准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磋商技术指标经所有参与磋商供应商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磋商。
5.3.3对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响应报价(含单项报价)超出市场价格但总价不高于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以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磋商小组应根据本次采购预算金额、市场价格以及供应商响应报价,在确保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必须集体讨论确定磋商标底和报价轮次,该标底必须低于本次开标报价的最低报价并低于市场价格。
标底和磋商轮次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用单独信封密封方可进行磋商。
磋商轮次应告知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但标底必须保密。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