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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

********************

装饰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

*****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日期:

*****

*****装饰工程合同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装饰工程发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规模:

装修面积约2310㎡

2、工程范围及内容

工程范围及内容为:

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各铺面网线及端口布置、原装饰的拆除和清运(图纸显示保留的原有造型须进行保护性拆除、移动)等工作内容。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合格。

4、工期

4.1合同工期:

贰拾日历天

4.1.1开工日期:

以甲方现场代表发出的书面开工令日期为准。

4.1.2竣工日期:

甲方现场代表发出开工令后第贰拾日历天。

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顺延,则竣工日期为甲方现场代表发出开工令后第贰拾日历天加签证顺延工期。

,并保证门楣及柱面装饰施工可连续进行。

5、质量标准

按施工图设计、甲方确认的样板、招标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技术规程、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品级。

6、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定为:

人民币40万元(大写:

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工程竣工结算价以实结算。

优惠比例:

工程竣工结算价下浮5%.

7、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7.1本合同中的条款,附件;

7.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7.3甲方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信(函)件、数据文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7.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

7.6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8、适应标准及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9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艺规程》JGJ73-91

9、图纸

9.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图纸贰套,提供图纸的日期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9.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转给第三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9.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验收时使用。

9.4乙方超出合同第9.1条款约定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甲方

10.1甲方驻地代表

10.1.1甲方委派*****(姓名)*****(电话)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甲方代表亦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易人应提前五日通知乙方。

,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项目经理),乙方代表(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三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二十四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由甲方代表委派人员发出的指令、通知。

10.2甲方工作:

甲方驻地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0.2.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审批乙方所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10.2.2向乙方签发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10.2.3负责与设计单位的工作联系,组织设计单位对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0.2.4组织对乙方采购进场材料、施工(施工段)质量检查(抽查)和验收。

10.2.5协助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10.2.6提供施工所需的工作面,协助乙方施工用水、用电,提供一个总水源、电源接驳点,所发生水、电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向甲方缴纳。

10.2.7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基准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10.2.8在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于其他施工单位原因给乙方造成半成品、成品的损失或损坏,甲方协助追究责任单位对乙方的经济赔偿,但并不免除施工过程中乙方对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责任。

11、乙方

11.1乙方代表(以下称项目经理)

11.1.1乙方委派*****(姓名)*****(电话)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经理的易人应提前五日通知甲方,并须征得甲方同意后继任者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1.1.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驻地代表,甲方驻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

11.1.3项目经理按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驻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地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驻地代表递交有关报告。

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2乙方工作: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1.2.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11.2.2在其资质等级和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按照甲方验收样板、施工图设计及甲方发出的有关书面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驻地代表和甲方驻地代表委派人员的监督。

11.2.3不得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

11.2.4乙方对所采购的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负责,负责所采购材料的各项试验(复试)及检测。

按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递交材料出厂试验检测报告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复试)、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2.5负责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本合同第,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1.2.7乙方应至少派一名资深设计师常驻现场,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处理有关技术问题。

11.2.8与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

11.2.9乙方承担因自行施工对工程现场造成的保洁、清洁的责任和费用,如工程现场卫生不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委托保洁公司清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五日前。

施工进度计划表中必须附有每天投入作业施工工人的劳动力数量。

12.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驻地代表或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驻地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驻地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2.3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在三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但并不表明甲方同意工期顺延或增加价款。

12.4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五日前,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甲方现场代表在三日内答复乙方。

甲方现场代表同意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

如甲方现场代表在三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延期开工。

12.5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且相应顺延工期。

12.6甲方驻地代表在确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2.7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2.7.1施工现场不具备乙方施工条件,使乙方施工无法进行。

12.7.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正确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12.7.3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总量的10%且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

12.7.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7.5甲方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并经甲方驻地代表确认的。

12.7.6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

不可抗力包括如下内容:

1)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持续时间连续超过八小时;

2)超过六级地震。

12.7.7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经甲方驻地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8在以上条款中所述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七日内,乙方就延误工期和发生费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七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请乙方继续提供证明(证据)文件,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若乙方逾期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自动放弃工期顺延。

12.9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连续施工十四日。

12.10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五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13、工程样板

按甲方要求,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乙方应先做样板,样板得到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样板作为大面积施工质量验收的参照标准。

样板制作(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4、质量与检验

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和甲方批准的优化设计文件、样板和施工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抽查。

14.2甲方可以随时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检验,乙方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但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乙方施工的正常进行。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4.3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4.4工程质量、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分项划分按规范要求划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甲方的书面要求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经返工、修整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5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之较高者为依据,以工程质量验收权力单位(部门)评定的等级为准。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4.6工程达到隐蔽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返工或重做后重新验收。

因乙方原因所导致返工或重做,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15、安全施工

15.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安检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2乙方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执行南阳市城市文明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

若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协助指导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15.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

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甲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15.4做好现场由于自行施工造成的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垃圾清运的费用。

15.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6、设计变更

16.1所有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均需经甲方批准并签字确认(包括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

16.2设计变更项目工程造价的计算办法:

按合同第17.2条款约定计算工程造价,并按甲方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计入竣工结算价。

16.3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并实施后七日内,乙方应提出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作为计入竣工结算价的依据。

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甲方有权自行确定变更项目的价款,作为计入竣工结算价的依据。

16.4甲方在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之日起十四天内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交有关资料,十四天后不予确认或未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交有关资料,视为该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已被确认。

16.5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所涉及的材料,投标预算书中有的执行投标预算书中的价格,投标预算书中没有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招采部门提出认价,作为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的依据。

17、竣工价款结算

17.1工程竣工结算价以实结算。

17.2本工程竣工结算价的计价办法:

17.2.2计价依据: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及现行相关造价文件。

17.2.3计费项目和计费费率:

技术措施费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安全文明措施费只计取基本值;意外伤害保险:

费率0.6元/工日;税金:

税率3.477%。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费用均不计取。

;《*****工程造价信息》中无指导价的材料执行《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施工同期指导价的平均价;没有指导价的材料由乙方提出书面认价申请报甲方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17.3现场零星签证需按甲方规定办理“零星工程签证审批单”。

乙方需在现场零星签证事件完成后七天内提交零星工程签证审批单,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甲方有权利单独核算执行;甲方在接到审批单后如有疑议需乙方提供有效资料,应在三天内提出,乙方应积极配合补充相应资料,如无疑议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零星工程签证审批单”之日起七天之内批付完毕。

“零星工程签证审批单”的计价办法执行本合同第17.2条款的约定。

17.4“零星工程签证审批单”需一单一算,并需连续编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变更签证发生费用必须执行合同优惠率。

18、工程款的支付

18.1工程开工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价30%的预付款。

18.2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14日内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

18.3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及竣工结算手续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

质量保修按第21条款约定执行。

18.4工程进度款审批时,结合甲方已确认的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对合同固定造价进行修正,按修正后的合同固定造价乘以第18.2、18.3、18.4条款约定的支付百分比计算支付进度款,乙方应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18.5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均需开具正规合法建安工程发票,乙方应在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19、材料的选用和供应

19.1本工程商铺所用电表由甲方供应。

19.2对影响观感和整体装饰效果及使用功能的乙购材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递交材料品种清单,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材料采购进场之前递交材料样品报甲方认可,认可后由甲方对材料样品封样,作为材料进场查验的实物标准。

递交材料样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3对乙方递交的材料样品甲方未认可通过时,该材料由甲方指定样品,乙方采购。

该部分材料价格投标预算书中有的仍执行投标预算价;投标预算书中没有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有指导价的执行《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施工同期指导价的平均价,没有指导价的由乙方提出书面认价申请报甲方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19.4如乙方提出变更甲方已认可封样的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及型号,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甲方要求重新确认的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及型号采购,如甲方不同意则不予变更。

19.5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供材料/设备的到场时间,并提前一天准备好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甲供材卸至现场一层汽车可以到达的地点。

19.6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无偿参加甲供材料/设备货物到场后的查验和接收,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到场落地后至施工或安装地点的运输工作。

19.7甲供材料/设备到场后,乙方按本合同第19.6条款约定对甲供材料/设备参加查验接收后,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现场保管至施工或安装期间及工程完工未经正式验收合格之前的看管和保护工作,如出现看管不力造成甲供材料/设备丢失、损坏均有乙方承担赔偿。

对甲供材料/设备的领取数量超出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数量,超出部分的款项从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0、竣工验收与结算

20.1乙方承包的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由乙方按国家和工程当地的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叁套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或按甲方要求向总包单位递交叁套完整竣工资料。

验收分为本合同第20.3条款的初验和第20.4条款的竣工验收。

20.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四天内组织初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四天内给予认可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20.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四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初验收报告己被认可。

20.4甲方初验合格后,待整个工程竣工后十四天内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并报当地质量验收行政部门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验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2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四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肆份。

20.6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0.7乙方未按时提供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有权单方办理结算,并送达乙方,乙方收到结算书后十四天内未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视为已认可。

21、工程移交及质量保修

21.1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写《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维修约定单》一式三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21.2质量保修范围:

乙方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21.3质量保修期:

乙方承包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权力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但国家有规定的不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时间。

21.4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对象是甲方或甲方委托(或业主委员会选定)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

21.5在工程保修期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承包的工程出现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非乙方原因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维修成本费用。

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书(电话、电报、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起48小时日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质保金内双倍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清算退还保修金,退还保修金时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写《工程/设备质保金支付申请书》,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同意后支付。

22、违约责任

22.1甲方(甲方驻地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和发出必要指令、通知、批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2.2乙方(乙方项目经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责任。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22.3在合同履行中乙方若出现第,工程质量不合格、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乙方原因造成的未按甲方现场代表审批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或其它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等情况)等情况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满足计划要求。

如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仍未达到质量和计划要求,视为乙方已无履约能力,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选择其他施工单位。

对已验收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22.4由于违背双方对图纸及技术文件的保密约定而将对方图纸或技术文件泄露给第三方时,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2.5因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问题,或乙方保管不当、施工质量原因等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2.6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驻地代表签证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并保证达到节点工期要求,否则每拖延壹天甲方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壹万元违约金,直至所有工程款扣完为止。

22.7乙方委派驻地代表(项目经理)必须常住现场(每周不得少于六天),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离开现场发现一次乙方支付给甲方或甲方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伍佰元违约金。

23、争议或纠纷处理

23.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友好态度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会现行有效之仲裁规则裁决,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

23.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保证按甲方和监理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且合同条件约定解除或终止的;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仲裁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24、保险

24.1工程开工前,甲方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4.2乙方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4.3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5、履约保证金

25.1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自行转为履约保证金。

25.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本合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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