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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必备条款

施工合同必备条款

  篇一:

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施工合同的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依《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

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

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向来要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

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

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

  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等。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专用条款必须要注意事项wxz

  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专用条款必须要注意事项

  ——王兴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及其内容都是国家统一格式任何人不能随意修改,而且修改无效的,所以基本看一看了解就行了;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不一样,是承发包双方直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情况: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要明确姓名、职务、权限,一旦合同明确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任意变动;(可以罚款方式约定、或以违约论处)

  专用条款第二条第8款,发包人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等以及根据需要双方约定另增加的“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都必须具体明确;专用条款第二条第9款,承包人工作:

(6)、(7)要写明

  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先确定采用哪种合同价格形式,如明确为“可调价格合同”,那么在这个条款中写明“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

各类专业工程分别采用何种定额、取费标准、定额调

  整文件、材料价格如何确定等;明确工程付款时间和比例(根据双方能接受的去协商,分几次付款、何时付、付款比例);“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根据双方能接受的去协商,按月进度支付,每月何时付款、付款比例——按产值全额支付或是产值的百分之多少)

  专用条款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是否有甲供材料,甲供材料的采购保管费、现场管理费如何计算(一般可按材料采购价的5%)

  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中,发包方违约除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外,要明确约定:

发包人违约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的,承包人对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费用或违约金数额及其计算方法是否能够理解和承受。

  通用条款第36款“索赔”,必须在专用条款中载明“索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篇三: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

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

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

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

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

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

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

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

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

  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单位)的约定。

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

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

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

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

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

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

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

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

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

  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

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

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

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

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

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

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

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

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

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

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

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

  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

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

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

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

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

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

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

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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