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政管院度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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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政管院度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

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012年9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学校有关本科生综合测评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本科生年度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0%、3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评定由学院测评小组、班级测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测评小组成员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全体老师、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分管学习部副主席、学习部部长组成;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由班级导师、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两名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评定(即上一年9月底至当年9月底)。

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的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测评小组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四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五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

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20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记过处分减1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七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八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九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以及学院培养方案里要求的专业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门数不得超过4门,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体育成绩由于标准不一致,不在计分范围内)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双学位成绩按选修课计分;应修课程提前修,应纳入教学计划指定年度计算;因双学位、辅修课程与本专业课程重复的,只算一项;重修、补修本专业但非本年级教学计划课程不记分。

(四)大二上学期英语四级成绩超过600分,下学期免修英语课程。

下学期英语成绩按上学期英语四级成绩作相关换算后,按B1成绩算分。

第十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B2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C1)。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一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所有专著加分应有出版物和录用通知证明,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认定。

表一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10万字以上

1—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15

3—10

10

7

4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2—8

8

5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2)。

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和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二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包括省级增刊)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15

12

8

5

3

1

 

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

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

内部刊物

党支部刊物

班刊

5

3

2

1

0.5

0.3

0.2

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包括武汉大学报、珞珈青年报;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包括院报、学生工作简报及《公管人》;

学院学生会新闻部、秘书处及《公管人》相关工作人员的稿件不予加分,只计部门外的投稿。

在报社实习期间发表的文章按表四2标准的一半加分。

《武汉大学报》、《珞珈青年报》记者、编辑在本部门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的,每一篇按照相应的一半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各种社会性(各种社会团体主办)的文艺、征文、诗歌竞赛,获得各种奖励的,按照相应的一半加分。

商业性(公司、企业主办的竞赛活动)的文艺、征文、诗歌竞赛,不予加分;

(三)科技发明(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获奖的,按表三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

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表三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合格

10

7

6

5

3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C4)。

个人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按表四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参加竞赛者按表四标准减半计分,组织者不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表四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12

10

7

5

2

2—4

10

8

5

4

1.5

5—8

8

6

4

3

1

优秀奖

5

4

3

2

0.5-1

参加社团举办的活动获奖按相应级别对半加分,以最高一项获奖计分,不得累计加分,并以相关证书为准。

由校团委主办,各学院承办的和由学校各学生组织、社团协会举办的校级竞赛,加分时以相应校级标准的一半加分,要有加盖公章的证书。

跨校比赛获奖按校级比赛的相应级别全分计分。

注:

一般集体项目获奖按个人加分标准的一半加分,部分校级比赛集体项目的个人加分如下:

表五:

集体项目获奖的个人加分

名次

等级(校级)

合唱

服饰

舞蹈

情景剧

太极拳

团体球类

辩论

1

1.5

1.5

1.5

1.5

1.5

2

2

2-4

1

1

1

1

1

1.5

1.5

5-8

0.5

0.5

0.5

0.5

0.5

1

1

(五)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

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六、表七、表八加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5分。

1、社会活动评分

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

A、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等,不包括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以及学生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对其组成人员的表彰),按表六加分,各项分值不得累加。

表六:

先进个人评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7

5

3

1

任何学生院级通报表扬每次记0.5分,校级通报表扬每次记1分,每学年累计不多于三次,且有相关备份的证明。

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等事迹者(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

B、团体表彰的个人加分按表七加分,各项分值不得累加。

先进党支部主要学生干部指党支部书记,其他干部为党支部的其他委员。

先进团支部主要干部指团支书,其他干部为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

先进班级体主要干部指班长,其他干部为班委,不包括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

学生会、团委主要干部指主管该项工作的主席团成员、部长,其他干部为副部长、队长。

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的学生干部、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在其分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作为负责人加分时,累计不能超过12分。

校级十佳社团的加分,按照校级先进集体表彰的一半标准加分;

表七:

先进集体评分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

主要学生干部

8

6

4

2

其他学生干部

6

4

2

1

成员

4

2

1

0.5

C、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奖,加分只算上一年的,当年暑期实践成果评选尚未结束,暂不计算,毕业班另行考虑。

优秀团队的加分,若一人参加几个团队,只记一个团队的加分,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寒假社会实践活动获奖,优秀成果比照暑期社会实践二等奖减半加分,先进个人比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分标准减半计分。

表八:

社会实践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负责人

7

5

3

1

成员

4

2

1

0.5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6

4

2

0.5

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3等奖按1分的级差递减

10

9

8

7

6

5

4

3

2

2

1

0.5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第一作者(负责人、队长)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如作品属于集体创作,主笔加全分,非主笔加一半。

如果没有主笔,每个人加一半的分。

同一作品获奖只计最高分。

申请武汉大学学生业余科研立项(教务部和校团委举办的立项)已经成立的,国家级主要负责人加5分,一般成员加3分;省级主要负责人加4分,一般成员加2分;校级主要负责人加3分,一般成员加1分。

2.社会工作评分

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班级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予以计分;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任职时间不满一届或一年不计分。

ABC三个不同板块可累计加分,同一板块不可累计加分。

A、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计10分;担任校学生会各部长、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学生党支部书记计8分;担任院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计6分;担任其他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等计4分、院团支部委员、班委成员、寝室长、校院团委学生会的部委计2分。

校团委直属学生组织的任职证明以校团委签字盖章为准。

其他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指正副会长)加4分,一般干部指部长、副部长等加2分;校报、广播台、有线电视台、学生事务助理等单位主要学生干部(正副主编、正副台长、正副会长、秘书长)加4分,一般干部(部长、副部长)加2分,部委和干事不计分。

要由协会开具职务证明,由会长签字。

B、《武汉大学报》、《珞珈青年报》记者、编辑,校广播台、校有线电台记者播音员加2分(各职务不累计加分)。

C、院运动队(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院合唱队、健美操队、舞蹈队、礼仪队、辩论队队长加3分,成员加2分(各职务不累计加分)。

(六)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外语水平: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或优秀证书者,按表九加分。

(英语四、六级一年通过可以分别加分;100分制的合格指60分,优秀指85分,710分制的合格指425分,优秀指600分;托福成绩超过600分,GRE成绩超过2100分,雅思6分,按英语通过六级计分,但不累计加分。

其他语种,若有相关资格认证,则一律按英语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九:

外语水平评分

CET—4级合格

CET—4级优秀

CET—6级通过

CET—6级优秀

口语考试合格

1

2

3

4

2

计算机水平:

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十加分。

表十:

计算机水平评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0.5

1

1.5

2

优秀

1

1.5

2

2.5

第十三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四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60%)+F3×(30%)

第十五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评定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各项条件,在规定年度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包括50%)才有资格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包括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测评结果经学院测评小组审核后,将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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