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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目税率一览表

现行税目税率一览表

各税税率

  1、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3%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3%

  六、娱乐业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舞厅、射击、狩猎、跪马、游戏机、游戏网吧、高尔夫球等。

20%

    台球、保龄球 5%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5%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3、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33%,同时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减按18%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减按27%计算。

  

  4、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5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2)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印花税税目税率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帖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收入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职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6、车船使用税税目税率

  车船使用税税目税率表

  类别项目计税单位年税额

  乘人汽车10座以下辆200元

  11座至30座辆250元

  31座以上辆300元

  摩托车二轮(含轻便摩托车)辆60元

  三轮辆80元

  机动三轮车辆80元

  载货汽车吨60元

  一般载货汽车的挂车按七折计算、拖拉机按五折计算

  7、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率表

  类别项目计税单位年税额

  机动车乘人汽车10座以下辆120元

  11座至30座辆140元

  30座以上辆16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8元

  机器脚踏车小型二轮辆20元

  二轮辆32元

  三轮辆48元

  8、房产税税率

  

(1)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9、城市房地产税税率:

1.2%

  

  10、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11、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12、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150元/平方米

  1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现行优惠政策

  房产税部分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如果是营业和居住

兼用的,则按营业面积、居住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征税或免税(个人营业用房征税,自家居住部

分免税),如果面积划分不开,则应按总面积全部缴纳税款。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

经营地是行政乡不用交房产税。

  个人房屋出租,减按5%的综合税率征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有国家储备粮存储任务的粮库,享受减免税6%的政策。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医务室、诊所等占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房产税的文件规定,房屋大修停止使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房产税的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标准价或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房,如果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已将这部分房产原值核减,可不再缴纳该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如果企业未将这部分房产原值核减,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房产税文件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部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城市房地产税文件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为依据(纳税人无论自用还是出租都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税率为1.2%,按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其房产原值按买价或实际投资额确定。

房屋买价或实际投资额中含有大市政费、四源费,能够明确区分的,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可以扣除;不能区分的,全额征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不包括用于经营、出租等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土地使用税部分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坐落在行政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用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文件规定,集贸市场里建的房屋,应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集贸市场内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集贸市场外的出租土地,

按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指直接用于种植、养植、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开征范围内经营花卉的乡镇企业、园林系统直接用于种植花卉的用地,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文件规定,如果企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住房,企业已将该住房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个人,可不再对该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企业未将该住房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个人,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开征范围内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占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对出租或营业用的房屋及院落占地,应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规定,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

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

  (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

  (四)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困难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自1999年8月1日起,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原有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又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的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对外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车船使用税部分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购、新用车辆应该分月计税,在一个月内不足15日的不征税,满15日的按一个月征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自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包括吊车、工程车),实在不能比照载重吨位的,可暂按车辆自重吨位的60%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大型拖板车吨位在20吨(含20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征收;超过20吨的,对超过部分减按50%计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减按乘人汽车税额的50%计征,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每吨60元计征税款。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某企业内部的托儿所有一部生活用车,请问用缴纳车船使用税吗?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有自用的车辆,如果能够与企业划分清楚,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挂车按照载货汽车税额的70%计算。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

50%计算。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车船使用税的文件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免征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车船使用税的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的自有车辆专用于农田生产的免纳车船使用税,农副兼用的征收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部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文件规定,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如果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10日的车辆免税,满10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文件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文件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免缴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文件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各

种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救护车免缴车船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部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如果纳税人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该另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自有房屋与承租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是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计税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村委会记载农、林、牧、鱼的劳务支出的帐簿暂免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规定计税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自有房屋,与承租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赁金额(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该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与主管部门签定的租赁承包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一项信贷业务既签定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非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定的借款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内部食堂、托儿所、医院、学校、党团、工会组织等部门设置的非经营性帐簿不用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帐簿的印花税在帐簿启用时缴纳,故对连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帐簿免贴印花税;对不记载金额的车间统计薄免贴印花税;资金帐簿起用新帐时,只对上年度增加的金额计算贴花,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

  务的帐簿不贴花,凡属经费业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有关印花税文件规定,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贴花。

  契税部分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市的契税税率为3%。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也就是说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契税文件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

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学校购买房产用于教学办公的,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承受的荒土、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则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规定的标准面积内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因抵押的土地、房屋,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的房产,不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契税文件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

实验场等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室、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契税文件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契税文件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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