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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与对策

建筑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与对策

摘要

   建筑业属于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工程建设中不时发生的各种事故造成很大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有多种。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采用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事故链理论法等,从不同角度系统探讨了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了事故发生的特点与规律,特别是从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事故发生的5个基本要素,以及事故的发生与时间的关系等一些容易被人们忽略的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避免事故的对策,如管理上体现人文精神、建立健全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队伍随之壮大,但伴随而来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也迅速增加。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有三大特点:

一是事故高峰出现在夏秋季节;二是高空坠落、触电、起重伤害事故占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90%以上;三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造成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来看,事故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夏秋两季是建筑施工旺季,企业在生产任务紧、抢工期的情况下,相应的安全措施跟不上。

另外,夏秋季节又是农忙季节,建筑工人如为当地农民临时工,这部分工人白天搞建筑,晚上还要回家种田、收粮,甚至白天在工地上工作时,心里还想着家里的农活。

一心二用,加之精力、体力不支,也是发生伤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2.企业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市场、轻现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舍得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修、设备更新改造及人员培训上投入资金,看不到安全生产带来的潜在效益。

一是表现为施工现场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三宝”配备不齐;电梯口、井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四口”防护及临边防护不严;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四限位两保险”配备不齐或失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供电两级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不良;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等,安全防护水平极其低下。

二是表现为不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的安全培训,不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这部分工人不懂基本的安全操作常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素质低下,工作过程中违章蛮干的情况时有发生。

  3.工程层层转包,以包代管,造成施工现场无人管理安全的混乱局面。

而且层层转包,层层提取管理费,势必造成工程总造价中的安全技措经费投入不足。

另外,由于基建规模膨胀,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严重,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投入不足的重要因素。

  4.建筑市场混乱,特别是党政机关办建筑公司,既不按规程施工,又不自觉接受管理,严重干扰了建筑施工安全的正常管理工作。

  5.安全监察、管理力量不足。

香港劳工处负责安全生产的工厂督察科(不负责劳动卫生)编制250人,仅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的就有70多人,而我们一个市、地非矿山安全监察、管理人员不过几十人,不仅不能与国外或香港特区相比,与国内交通、消防管理力量相比也不成比例。

由于监察、管理力量不足,势必造成管理上的空档。

  6事故处理难度大,整改措施难以落实。

涉及到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时,没有明确的处罚尺度,而且事故调查组既无权免企业负责人的职,也无权直接处理事故责任者,只能将处理意见提交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

但是,是否真正执行,处理结果是否存入本人档案或填入《劳动手册》均不得而知。

因此,事故处理只能是水过地皮湿,既不能给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以警醒,也起不到教育他人的目的,也就无法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特别是乡镇建筑队伍,从公司经理到建筑工人绝大多数为农民临时工,既使真正处理了,对他们也起不了作用,顶多是再换一个单位。

  为了控制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根据建筑的现状,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临时工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谈薄的状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在职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劳动部门要充分利用综合管理手段,今后新工人进入建筑企业之前要对其进行建筑施工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技术素质,并核发《务工许可证》。

  2.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进行资格培训时,应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开设专门课程,并进行专门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其承揽工程的资格。

  3.要建立谁总包,谁负责安全的机制。

总包单位应将工程总造价中的安全技措经费全部提到管理费中,并在施工过程中全部投入。

总包方必须派员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以包代管。

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总包方法人代表及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4、要彻底整顿建筑市场。

对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官办公司及乡镇队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审定资质等级,工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营业执照。

已发证的要注销,并责令其退出建筑市场。

  5.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仅要管建筑队伍,还要监督建设单位的资金及时到位。

建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工程竣工后拖欠工程款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它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开工手续,以确保安全技措经费的资金来源和投入。

  6.要严肃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伤亡事故的结案率。

对发生伤亡事故后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知悉后要一追到底,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必须经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签字盖章后,殡仪馆方可对尸体进行火化,以堵塞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漏洞。

对事故原因已查明,事故责任已分清,在90日内不能及时结案的事故单位要进行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

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按伤亡事故的等级、性质、情节轻重,制定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办法,以便在调查处理事故时统一标准。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明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意见,不能由其自行处理,并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抓紧落实。

要随时查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将处理结果存入事故责任者档案或填人其《劳动手册》。

对搞假处理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7.劳动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和配合,共同搞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要按以工地认证与单位认证相结合,工地认证为主,单位认证为辅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资格认正办法。

对工地认证合格率较高的单位方可对其进行单位认证。

同时,对工地、单位达不到认证要求,发生伤亡事故较多的单位,要有相应的制约和处罚措施。

  8.劳动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在每年夏秋季节,主体工程施工阶段,组织大规模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懂技术、懂业务。

检查时要多查现场,少听汇报。

对经检查,施工安全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要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停工整顿。

  另外,要广泛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

一是要及早推广注册安全主任(专职安全员)及安全督导员(兼职安全员)制度。

100名工人以上的工地要设安全主任,10名工人以上的工地要设安全督导员。

企业聘用的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必须是在政府指定的大专院校或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指定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修完必备课程,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注册证件”者。

同时,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其工作表现,有权责令企业负责人调整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

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发现其因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而构成犯罪的,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劳动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力合作,尽快促成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在全国人大通过,并讨诸实施,以促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改善。

  作者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劳动保护检测站

农民工工伤案件研究报告

农民工工伤案件研究报告

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工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而工伤保险也是目前唯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

尽管如此,农民工参保率却并不高,而工伤事故仍很频繁。

农民工在为经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自2005年9月8日成立至2006年7月底,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伤案件为50件(同一人的工伤案件经过多个阶段的不累计计算),涉及50人。

其中已经援助完毕34起,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共为农民工讨回或确认工伤赔偿金3,924,879元。

现以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50件工伤案件为基础,对农民工工伤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工工伤的特点

(一)工伤者中青年男性占很大比例

表1 工伤者的年龄

年龄

16岁以下(不含16岁)

16—17岁

18—25岁

26—35岁

36—45岁

46岁以上

人数

5

2

11

15

10

7

所占比例

10%

4%

22%

30%

20%

14%

在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从性别上看,男性为45人,所占比例为90%,女性为5人,所占比例为10%,男性占了绝大多数;从年龄上来看,工伤者的平均年龄为32岁,35岁以下的农民工占到了66%,25岁以下的农民工也占到了36%。

青年男性发生工伤的比例很高,这与其主要从事建筑行业有很大关系。

而他们发生工伤事故,对其本人来讲,落下残疾,不要说在城市里继续打工,就是回家务农都很困难;对其家庭来讲,他们一般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大部分都上有老下有小,发生工伤后,整个家庭就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全家的生活都要受到严重影响。

(二)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以初中文化为主

表2 工伤者的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不详

人数

2

10

34

3

1

所占比例

4%

20%

68%

6%

2%

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文化水平程度偏低,初中以下的占到了全部工伤职工的92%,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的也占到了24%。

这一情况一方面说明用人单位非常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和机械操作的培训,而实际上这一点并没有做到;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并不了解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些老板就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农民工私了,或者故意拖延不让其申请工伤认定。

由此来看,对工伤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工伤主要发生在建筑领域和加工制造业

表3 工伤者的从业领域

行业

建筑业

加工制造业

服务业

住宿餐饮

其他行业

人数

22

14

7

4

3

比例

44%

28%

14%

8%

6%

从工作站援助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建筑行业的工伤事故最多,几乎占到了所有工伤的一半;其次是加工制造业。

这与国务院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所作的统计分析是相同的。

根据《报告》的统计,建筑业和制造业吸纳了50%的农民工。

这两个行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劳动强度大,基本上没有门槛的限制,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青壮年农民工来说,是最容易找到的工作。

但由于加工制造和建筑业本身就是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加之劳动保护条件简陋及安全制度不健全,所以这两个行业经常发生工伤事故,在工作站的援助的50起案件中,有72%的工伤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和建筑领域。

此外,在服务业和住宿餐饮业里发生的工伤也分别占到了14%和8%。

(四)伤残程度较为严重及因工死亡现象屡屡出现

表4 工亡及伤残情况

工亡及伤残等级

工亡

一至四级

五至六级

七至十级

无等级

人数

3

11

4

31

1

所占比例

6%

22%

8%

62%

2%

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有3人因发生工伤而死亡。

在伤残等级中,四级以上被认为是伤残程度较为严重,从统计数据上来,四级以上或大概四级以上伤残程度(因劳动能力鉴定未做出或当事人私了,有些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只能根据相关标准来推定)的案件就有11起,工亡和四级以上伤残共占28%,重大工伤事故发生的比例较高。

严重的工伤事故使劳动者日后以劳动谋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果他们又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农民工本人以及整个家庭均会陷入困境。

(五)安全生产条件差导致工伤案件大量发生

表5 工伤的类型

工伤原因

高空坠落

机器伤害

物体打击

暴力伤害

环境因素

其他原因

人数

18

15

10

2

2

3

所占比例

36%

30%

20%

4%

4%

6%

因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而发生工伤事故在建筑领域大量存在,这与建筑业的性质是密不可分的。

在提供法律援助的50起工伤案中,有18起是高空坠落事件,10起物体打击,共占到了总数的56%。

机器造成伤害的案件为15件,占援助工伤案件的30%。

被机器伤害的农民工中年轻人占了绝大多数,除了用人单位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外,年轻人在技术、经验方面的欠缺是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职业病的比例近年来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工作站共援助了2起职业病的案件,所占比例为4%。

职业病多发生在一些矿山及环境恶劣的企业,劳动者长期接触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患病。

如赵某某是在腊石矿厂,因长期接触粉尘得了矽肺;而孙某某由于长期在飞机的巨大噪音之下工作,造成其听力下降。

因此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特殊行业劳动者的保护迫在眉睫。

二、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劳动保护条件差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集中于建筑、加工、服务等行业,而建筑、加工业又是很容易发生工伤的领域,用人单位更应该重视劳动安全问题,但有些用人单位非但没有保证基本的安全措施,反而对于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仍然不更新,对没有基本劳动安全知识的农民工不进行劳动安全培训。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漠视了职工的安全,这是导致农民工频发工伤的最重要原因。

赵某工伤案中,赵某所在砖厂的领导明明知道工厂的设备已经严重老化,很可能会发生事故,却仍然要求工人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导致赵某因砖块落下腿被砸成三处骨折。

李某工伤案中,李某在建筑工地上负责收拾劳动工具,建筑公司在工地主体刚刚完工、后续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撤掉了防护网,致使李某在收拾劳动工具时从三楼摔下,两根肋骨骨折。

程某某在铁磷加工厂工作,工作车间充满了粉尘,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只有一个口罩,而在单位工作仅几个月的人都会经常咳嗽,吐黑痰。

(二)农民工缺乏安全培训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对职工应进行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但实际上,很多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对工人进行培训就要求其上岗工作。

在工作站援助的50起工伤案件中,没有一个案件中用人单位曾给农民工进行过劳动安全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劳动保护条件差或工人没有必要的安全训练而造成的。

比如,赵某某工伤案件中,老板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就让赵某某用搅肉机去搅碎辣椒,而从来没有做过这个工作的赵某某凭着生活的经验用手去压机器里的辣椒,导致手指被切掉一截;在商某工伤案中,商某在公司里操作涂覆机,由于公司没有对职工培训就要求其操作机器,商某在塑料布上进行涂覆时,因导向辊里进了废料,商某直接用手去清理废料,致使手被带进了导向辊里,造成整个手臂开放型骨折。

(三)劳动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劳动者休息时间难以保障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是享受不到这种待遇的。

加班加点是农民工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而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劳动者已经筋疲力尽、意识模糊,无法准确控制自己的行为,即使了解安全生产知识也极易发生工伤事故。

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没有一名农民工休过完整的周末。

比如李某工伤案中,李某在家具厂做木工,因工作任务多,单位安排其每天工作长达11、12个小时,李某在连续工作数十小时的情况下,因为控制不住电锯而使电锯偏离方向,切到了自己的手掌上。

在童工刘某案中,刘某在食品加工厂打工,在连续工作两天、仅休息4个小时的情况下,身体极度困乏,无意识的将手放到了高速运转的机器上,导致半个手掌被切。

风波一浩荡

2008-02-0622:

03

(四)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以及工会,有职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以及工作时间,以确保安全的生产环境。

但在工作站援助的50个案件中,没有一个案件中农民工曾见到过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工厂或工地进行劳动安全检查。

有些案件中,劳动者已经发生工伤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的,也被拒之门外。

例如在童工于某案件中,于某在一家化纤棉厂工作,因长时间工作、精神恍惚,致使手臂被机器轧断。

发生工伤事故后,于某的父亲到某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局举报,但工作人员认为他是想要工伤赔偿,让其到劳动仲裁委去解决。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但工作站援助的5个童工案件中,目前尚没有一家用人单位因使用童工致残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监督者的缺位,不仅导致劳动安全无保障,更重要的是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安全保障是可有可无的,只要不发生严重事故就没什么麻烦。

三、农民工工伤维权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维权的程序复杂、漫长

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

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看,工伤维权是一个相当复杂而且漫长的过程。

下图为工伤维权流程图表。

说明:

本图表中的时间包括立案、提起复议、起诉及上诉时间。

合计项中的时间并未精确到日。

表6 工伤维权程序列表:

工伤维权步骤

该步骤可能经过的程序

所需时间

普通时间

最长时间

 

一、申请工伤认定

1、证据不足的先确认劳动关系:

①劳动仲裁

②民事一审

③民事二审

合计

 

67日

6个月22日

4个月15日

1年1个月左右

 

97日

15个月22日

7个月15日

2年2个月左右

2、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80日

80日

3、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一审

③行政二审

合计

120日

3个月22日

2个月15日

10个月左右

 

150日

6个月22日

4个月15日

1年4个月左右

4、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此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0日

 

80日

合计

2年4个月左右

3年11个月左右

 

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60日

90日

2、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15日

 

15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最终劳动能力鉴定

60日

90日

合计

4个半月

6个半月

三、工伤待遇索赔

1劳动仲裁

67日

97日

2民事一审

6个月22日

15个月22日

3民事二审

4个月15日

7个月15日

合计

1年1个月左右

2年2个月左右

总合计

3年9个月左右

6年7个月左右

发生工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作出工伤认定后,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行政诉讼的结果是法院维持或责令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为工伤或非工伤的行政判决,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责令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还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此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因此在这个环节容易形成一个循环。

在这之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接着是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仲裁阶段;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

但是,对于农民工来说,在开始上述法定程序之前,往往还有一个更为漫长的程序:

如何证实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的人也很少。

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50个工伤案件中,只有6个人有劳动合同,占到12%(这6个人中,还有一个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用人单位并不承认其劳动关系),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共计15个,占到全部案件的30%。

在他们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承认其是自己的员工时,农民工必须先自己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证据不足使得劳动部门常常会要求农民工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对确认劳动关系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一审、二审,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如在温某工伤案中,温某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就耗费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

如果将工伤维权图表中的所有程序走一遍,按一般的估计,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左右。

当然在现实中,并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走,也不是每个程序都要花那么长的时间,但是农民工工伤维权时间过长是个不争的事实。

如此烦琐的程序,漫长的处理时限,加之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许多先前作证的证人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找不到或受到用人单位的威胁收买推翻证言,导致许多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

(二)有关工伤的立法中,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不够

1.在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规定里,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时所花费的医疗费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各种费用中,有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而又必须花费的,这笔费用怎么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

如果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而用人单位又没有义务支付,那么结果就是劳动者自己负担。

我国有些省份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中,对于目录之外药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规定对于需要治疗的工伤职工如果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等,要求他们自己签下自愿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声明。

这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给相关机关和用人单位推卸和逃避责任找了一个依据。

2.何时开始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但现在法律的规定中确实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伤情相对稳定”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确定;“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谁来通知工伤职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不懂法律的劳动者如何保障权利。

这些在工伤立法中应当说是个空白。

除此之外,我国工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包括职业病患者申请诊断职业病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的材料提出责任由谁承担、因治疗工伤花费的交通、食宿费用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以及超过60岁能否认定为工伤等。

这些问题或者在我国工伤立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模糊,导致责任不清,最终受损害的肯定是工伤劳动者。

所以虽然劳动部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在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但工伤立法中仍然存在空白,无法周全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工作站的统计数据显示:

有36%的农民工来工作站之前去过劳动部门,尽管去过劳动部门并不表明就一定在那里被拒绝,但“去过”后又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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