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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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3010-20172017年11月实施)、《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东安发〔2017〕4号)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
化工企业的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3)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4)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
(5)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以及通风设施,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1/2的;
(6)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的;
(7)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
(8)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9)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导致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发生的;
(10)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1)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00007——设备设施;
00008——场所环境;
00009——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00010——消防及应急设施;
00011——供配电设施;
0001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00013——辅助动力系统;
00014——现场其他方面。
(2)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00015——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0001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00017——安全生产责任制;
0001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00019——教育培训;
00020——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00021——安全生产投入;
00022——应急管理;
00023——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00024——相关方安全管理;
00025——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第2章:
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公司和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车间负责人负责制定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防范措施;
一般问题和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第六条:
公司安环部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制度;
各部门、车间均应认真贯彻落实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徐玉建,负责牵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安全(风险)的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调度、汇总等工作;其他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各级相关人员应当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为工作目标,根据隐患级别积极参与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财务资产部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所需支出。
第八条:
公司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安环部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并不得拒绝和阻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安全部应会同生产运行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3章:
排查与整改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管控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
1——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基层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4——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5——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6——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车间、班组应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班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车间应每月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安环部。
公司应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车间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安环部应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包括安监、质监、消防、环保、职业卫生等部门,下同)、中介机构及公司所排查出的隐患项目向责任车间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限期治理。
一般问题应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治理期限;
一般事故隐患应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重大隐患项目应做到“五到位”,即:
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定预案。
第十三条:
安环部应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及公司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台账》,各车间立即组织整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十四条:
各车间应按期完成隐患治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安环部报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隐患整改治理反馈单》。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可靠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于每季度15日前和每年1月31日前对前一季(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4章:
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载明隐患名称、标准要求内容及“五到位”等内容,主要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公司暂时无力解决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纳入隐患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二十一条:
被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暂时无力解决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说明无力解决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整改计划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5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第16号令)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条款致公司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罚的,按照处罚额的5%-20%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100元: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或未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台账》的,或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的;
3、未每周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上报安环部,或未及时报送《隐患整改治理反馈单》,或《隐患整改治理反馈单》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
4、未及时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5、未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可靠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500元:
1、未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所需支出的;
2、未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月度安全检查的;
3、未按期完成隐患治理,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导致事故发生的;
4、未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防范措施,或未纳入隐患整改计划的,或未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评估的;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未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的;或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未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安全措施的;
8、未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的;
9、未积极配合,或拒绝和阻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50-200元:
1、不了解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2、编制虚假隐患排查资料的;
3、提报虚假隐患整改治理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相关责任部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能,致公司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按照处罚额的5%-20%对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相关责任部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