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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范本

C-CG-ZX-001

 

门窗供货、安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门窗供货、安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

二.1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二.2

二.3工程地点:

二.4

二.5工程设计单位:

二.6

二.7工程监理单位:

二.8

二.9工程总承包商:

二.10

 

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第四条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

要、协议;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中标通知书;

D.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E.投标书及其附件;

F.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G.设计图纸;

H.工程量清单;

I.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五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第六条

六.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六.2

六.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六.4

六.5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

六.6

六.7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六.8

 

第七条承包围

第八条

八.1承包围

八.2

八.3工作容

八.4

八.4.1乙方负责对(项目名)所中标的门窗的设计、制作、供货、安装调试、维修及保养,办理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一切手续和工作,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答疑文件等所包括的全部容。

八.4.2

八.4.3具体工作容:

见附件。

八.4.4

八.5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

见附件。

八.6

 

第九条工期

第一十条

一十.1施工工期

一十.2

一十.2.1开工日期:

年月日。

一十.2.2

一十.2.3竣工日期:

年月日。

一十.2.4

一十.2.5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

一十.2.6

一十.2.7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一十.2.8

一十.2.9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乙方、总包单位、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该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十.2.10

一十.3乙方应遵从甲方及各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的要求,不得提出额外要求。

一十.4

一十.5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一十.6

一十.7工期延误

一十.8

一十.8.1乙方在向甲方承诺工期时,已经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不得延长工期:

一十.8.2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一十.8.3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延长工期。

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返工指令而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十.8.4

一十.8.5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不包括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造成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工期不予延长。

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一十.8.6

5.5.4乙方如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

成本工程或其中任一时间节点的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的延误都将被视为工期延误。

一十.9工作时间

一十.10

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一十一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第一十二条

一十二.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一十二.2

一十二.3本合同采取如下第种计价方式:

一十二.4

一十二.4.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一十二.4.2

A.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

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

B.

C.门窗的数量、大小尺寸以甲方在发标时提供的图纸为准,乙方的供货应涵盖图纸围所需的全部门窗,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投标清单遗漏或对图纸理解失误、对现场情况尺寸测量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

D.

E.除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

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

F.

G.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情形时,双方确认,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H.

一十二.4.3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一十二.4.4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

A.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承包方依据发包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承包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B.

C.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D.

E.工程量的确定:

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F.

G.结算依据为:

H.

a.施工图中由乙方承担供货部分;

b.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c.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

d.经甲方确认的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文件。

一十二.5如发生上述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一十二.6

,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经审核的工程变更、洽商的费用进入工程结算。

一十二.7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一十二.8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免费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合同期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

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一十二.9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一十二.10

一十二.11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一十二.12

一十二.13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一十二.14

一十二.15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一十二.16

一十二.17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一十二.18

一十二.19工程结算

一十二.20

一十二.2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一十二.20.2

一十二.20.3双方的结算按6.10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答复为由主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一十二.20.4

 

第一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一十四条

一十四.1工程价款的支付采用如下第种方式:

一十四.2

一十四.2.1一次性支付

一十四.2.2

A.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价款%;

B.结算总价的%,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C.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一十四.2.3分期支付

一十四.2.4

A.甲方下达门窗生产指令后30日支付本合同工程总价%的预付款,合计人民币元整(RMB);

B.

C.;

D.

E.按标段门窗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该标段合同总价%的工程进度款,本款中对于验收如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则该验收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F.

G.配合甲方完成全部工程向客户集房,且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集房之日即指甲方向客户发出的入伙通知书上确定的集付最终之日);

H.

I.结算总价的%,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J.

K.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L.

一十四.3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一十四.4

一十四.4.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一十四.4.2

一十四.4.3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一十四.4.4

一十四.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一十四.6

一十四.7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一十四.8

 

第一十五条履约担保

第一十六条

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即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后90日。

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即人民币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日返还乙方。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一十七条各方代表

第一十八条

一十八.1甲方驻工地代表:

一十八.2

甲方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一十八.3总监理工程师:

一十八.4

一十八.5乙方项目经理:

一十八.6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一十八.7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予以无条件认可和接受。

一十八.8

一十八.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一十八.10

 

第一十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二十.1提供乙方加工或组织货源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和洽商等有关工程文件。

二十.2

二十.3向乙方下达材料、设备的进场要求,并组织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

二十.4

二十.5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予调整。

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

二十.6

二十.7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合约,甲方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工程款,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十.8

二十.9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商的工序配合。

二十.10

二十.11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二十.12

二十.13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等工作。

二十.14

二十.15协调总承包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水源、电源、垂直运输机械和现场库房。

二十.16

二十.17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二十.18

 

第二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1乙方保证具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安装门窗所需合法有效执照、资质证书、许可及批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2

二十二.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合同围的所有门窗及配件生产完毕并储存在项目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库房,甲方可随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查看。

乙方对每种型号的门窗应有一定的备用数量,备用产品须与正式产品一同到乙方库房。

二十二.4

二十二.5乙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

二十二.6

二十二.7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信任,将本工程分包给乙方,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赔追加费用和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二.8

二十二.9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深化设计并对其深化设计承担责任。

二十二.10

二十二.11如出现工程必须变更设计的,应经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同意后,甲乙双方共同签认设计变更、洽商单。

未经甲方有权人签字确认的变更设计,双方不可撤销地确认,不得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十二.12

二十二.13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

二十二.14

二十二.15乙方接收楼层标高控制点和轴线后,应根据图纸和工程测量资料立即对现有建筑的预留门窗洞口等进行复核,发现疑问,应立即通知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师。

二十二.16

二十二.17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材料进场后在使用前,提交合格证、年审证等有关证件。

二十二.18

二十二.19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但该等审批不排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二十二.20

二十二.21乙方在进入现场实施安装之前,应派人进行现场协调,主动核对土建、机电各方专业图纸,对安装部位尺寸进行复核,对于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部位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土建施工单位进行修理,作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安装的准备工作。

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在土建设计图纸和分包工程专业设计图纸上共同签字确认后,任何一方擅自变动设计,造成对方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十二.22

二十二.23乙方保证投入的人力、机械设备满足甲方的工期需要,如果乙方投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满足不了甲方工期需要,造成甲方节点工期延误,除按本合同第十八条执行外,甲方保留将工程切块并委托其他承包商施工的权利,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的确认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后即生效。

二十二.24

二十二.25如甲方根据实际要求提前交付的楼层或重要节点,乙方应投入人力、物力,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甲方的要求得以实现。

二十二.26

二十二.27根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样板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

二十二.28

二十二.29乙方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若乙方违反管理规定的,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支付。

二十二.30

二十二.31乙方应按时缴纳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承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应向乙方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该等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金额。

二十二.32

二十二.33乙方应服从总包方的统一管理,接受总包方关于工期、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参加总包方组织的现场协调会和监理例会。

二十二.34

二十二.35乙方承诺施工时主动与其他承包商沟通和配合,友好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护好其他承包商的成品和半成品。

二十二.36

二十二.37乙方承诺主动配合业主的售楼及集房活动,必要的时候,调整施工进度和工序安排,并且不增加任何费用。

在甲方进行向客户集房时,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主动配合甲方工作,为客户答疑,并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

二十二.38

二十二.39乙方承诺,其对安装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完全遵照和执行甲方及甲方确定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关于项目整体工作的调度和安排。

二十二.40

二十二.41乙方承诺,按照乙方监控的产品的安装调试质量将达到令甲方满意的程度。

二十二.42

二十二.43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

二十二.44

二十二.45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二十二.46

二十二.47考虑到工地可能停水、停电,乙方同意自行采取应急措施,并且不因停水、停电而延长工期。

二十二.48

二十二.49负责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编制,并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方免费提供符合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4份和竣工图4份。

二十二.50

二十二.51乙方承诺在办理完竣工手续后7日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将施工过程中占用的场地和设施移交给甲方。

二十二.52

二十二.5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在本分包工程中应用的工艺必须保证是拥有全部专利权和生产许可手续的,由于乙方侵占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专利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十二.54

二十二.55乙方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和零配件的保护、保管工作,由于乙方不能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导致成品、半成品、零配件被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十二.56

二十二.57乙方应保证永久提供满足甲方需要的零配件,保证不出现因零配件缺少而使甲方的财产被迫提前终止使用,且乙方所提供的零配件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签订时的零配件价格。

二十二.58

二十二.59乙方应保证使甲方免除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使用的乙方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

二十二.60

二十二.61没有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应向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

乙方也不得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如贴该类广告,应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二十二.62

二十二.63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和再分包,甲方一经发现,可以立即停止支付工程款。

二十二.64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1乙方应服从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现场管理,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关于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施工能力等方面的检查及工期的控制,并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乙方应为上述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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