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规学生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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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学生笔记
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课绪论
1.1航空法定义:
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发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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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热气球
·1903年,第一架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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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第一个国际定期航班,巴黎-布鲁塞尔
·1919年,国际航运大发展-欧洲各国首都通航
·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公约”—“开元性”地位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华沙公约”的8次修改补充:
·航空刑法的诞生: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
-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
-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意欲合并“华沙体制”前9个文件
1.3航空法的渊源
·多边国际公约
·双边协定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其它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通过的决议
1.4航空法的特征
·公法:
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
-芝加哥公约、航空刑法公约都属公法性质
·私法:
“法律冲突法”,即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财产权利、损害赔偿、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华沙公约属私法性质
·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不能约束国家航空器
-军事、海关、警察部门
-邮政、专机、负有国家特种使命
·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
·不能约束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1.5航空法规体系
·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次,级别最高
·由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
·我国批准了三大系列共五个公约
·芝加哥公约的18个附件
·我国民航法规中的最高级别
·涉及到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各个方面
·国务院审议颁发
·约束民航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部门
·由民航总局起草,以民航局长令的形式颁发
·只能约束民航内部
·可操作性强
1.6航空法规的作用
·统一规则和标准,提高运行效率
·治理民用航空,促进国际合作
1.7航空法规之间的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法----我国民航的“母法”
·刑法、民法----航空法正常实施的保障
·行政法规----约束与民航有关的部门
·中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家空中航行法”
·军航管制法规----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
·国际航空法----国内航空法的基础
-调整刑法等--适应航空刑法三个公约
-调整民法--适应华沙体制
-调整民航法律--适应芝加哥公约等
-修改行业规章--适应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一课思考题:
1.航空法的定义?
2.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3.航空法规体系构成?
4.航空法规的作用?
5.各种航空法规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国际航空法三大体系
■《芝加哥公约》体系
·《芝加哥公约》
·《芝加哥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华沙体制
·《华沙公约》及8个修订补充文件
■航空刑法系列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二课《芝加哥公约》体系
2.1背景
·1944年12月7日签订于芝加哥
·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
·全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通称“芝加哥公约”
·内容几乎涉及民用航空领域的各个方面
·是当今国际航空法的基础和宪章性文件
·目前已有18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
·12月7日为“世界民航日”
2.2宗旨
2.3主权原则
·领空定义:
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包括领陆和领水
·水平边界:
领陆+12海里领海
·垂直边界:
众说纷纭,争议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国家航空器--须经特许
·非商业性不定期飞行--自由与限制并存
·商业性不定期飞行--受“国内运载权”限制
·定期航班--交换过境权、运载权
·空中禁区、暂禁飞行
·货物限制
·接受检查
·指定航路和起降机场
·其它
·由航空刑法的三个公约进行补充
·击伤、击毁民用航空器典型事例
·修订芝加哥公约并增加第三条分条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
·非商业性降停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空
·非商业性降停
·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客、货、邮
·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客、货、邮
·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
2.4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宗旨之一
·ICAO理事会的准立法权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地位与作用
·本国和外国
·本国与外国航空器、航空企业
·简化手续
·便利措施
·退出《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
·现行其它不抵触协定应向理事会进行登记
·其它抵触协定应废除
·以后所签新的不抵触的协定应向理事会登记
第二课思考题:
1.国际航空法的三大体系?
2.芝加哥公约产生的背景?
3.领空的定义、范围、完全的排它的主权之详细内容?
4.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的四层含义?
5.两种航空自由的含义?
第三课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其技术规范
3.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
·前身:
“巴黎公约”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成立
·于1947年4月4日宣告正式成立
·1947年5月13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LCAD)
·现有缔约国:
185个
·现有理事国:
33个
·总部所在地:
加拿大蒙特利尔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间组织。
·是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宗旨:
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目的:
·最高权力机构
·大会的常设机构
·理事国分三类(10+11+12)
一类:
航空发达
二类:
对提供国际航行设施作突出贡献
三类:
区域代表
·理事会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管理权
-准立法权:
制定、修改、通过附件
-准司法权:
仲裁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我国:
第二类理事国
·日常工作机构
·下设航行局等五个局
·在曼谷等地设立七个地区办事处
·理事会的助手和参谋机构
·现有9个,比较重要的有三个委员会:
-航行委员会
-航空运输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3.2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
·附件--“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国际标准:
是国际飞行安全或正常所必需,必需遵守或通知差异
-建议措施:
对国际飞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有好处,力求符合
·18个附件名称
附件1颁发人员执照
附件2空中规则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附件4航图
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附件8航空器的适航性
附件9简化手续
附件10航空电信(卷一与卷二)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12搜寻与援救
附件13航空器失事调查
附件14机场
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
附件16环境保护(卷一和卷二)
附件17安全保卫
附件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航行委员会审议,理事会通过
·对附件的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补充
·级别低于附件
·内容成熟后,未来可能被列入附件
·最主要的有:
DOC4444-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补充附件2、11
DOC8168-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补充附件6
第三课思考题
1.国际民航组织缔结背景?
2.我国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地位?
3.国际民航组织的三级机构设置及相应职责?
4.芝加哥公约18个附件的名称?
5.国际民航组织的航行机制和航行技术规范?
第四课华沙体制、航空刑法体系
4.1华沙体制
·《华沙公约》及8个修订补充文件
·1929年10月12日缔结于华沙
·全称: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民事责任
·私法性质
·旅客、行李与货物损害事故
·国际运输
·运输凭证
-机票、行李票与运货单的内容、规格和法律地位
·责任制度
-推定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限额)
-承运人无限责任
~未交给客票、行李票、运货票或票据不合格
~承运人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害
·管辖法院和诉讼时限
·《华沙公约》实施矛盾焦点:
责任限额的高低
·美国与其他国家发生严重分歧
·对《华沙公约》三个方面修改
-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责任限额提高一倍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
-简化运输凭证规定,以IATA“共同条约”为依据
·包租飞机引起的法律问题
·美国民航委员会与各国航空公司
·双边协议(民间协议,其法律地位仍有争议)
·对《华约》重大修改限于进出美国的航班
-对旅客伤亡的责任限额为75000/58000美元
-“完全责任制”
·修订华约与海牙议定书中关于旅客和行李的运输规则
-完全责任制
-提高赔偿责任限额(1,500,000法郎)
-取消无限责任(1,500,000法郎为上限)
-增加了一个方便美国旅客选择的可起诉法院
·华沙体制关于责任限额的折算
·“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
-1号附加议定书~《华沙公约》
-2号附加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3号附加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
·4号议定书-修订《华约》的货运规则
·华沙体制9个文件并存
-某国不一定批准或加入整个华沙体制
-华沙体制各文件的缔约国不可能一致
-乘坐同一飞机旅客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地点不同
-同机不同旅客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和责任限额
·1999年5月28日定稿,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旨在替换华沙体制的前9个文件
·尚未生效
4.2《东京公约》
·1963年9月14日缔结于东京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领土管辖(域内管辖)的管辖缺口
·并行管辖引起管辖冲突
·犯罪定义
-违反刑法的犯罪
-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在缔约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航空器自起飞使用动力时起,至降落终结时止
·国际飞行:
“上一起飞地、犯罪当时、下一降落地”至少有其一在其它国家
·司法管辖-登记国对机内犯罪和行为有管辖权
·立法管辖-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中确认
·犯罪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
·犯罪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犯罪危及该国的安全
·犯罪违反了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运转的规章
·为保证该国遵守在多边国际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
·权力范围(航空器内)
-各舱门关闭到任何一扇舱门打开
-若迫降,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使用原则
-认定犯罪或行为性质
-保护人机和财产安全、维持机内正常秩序和纪律
-便于移交案犯或使扰乱行为者下机
·治安权力
-看管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要求或授权其他机组成员协助
-请求或授权(但不得强求)旅客给予协助
-机组成员或旅客,XX,也可采取合理的预防性措施
-着陆前通知降落地国当局
·使某人下机权
-治安措施不足以制止事端
-扰乱行为者留在机内,人、机、财安全无法保证
-令其下机的事实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移交案犯权
-触犯航空器登记国刑法的严重犯罪
-移交给降落地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移交意图、理由、证据
·免除责任权
-机长、机组人员、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
·准许机长提出的使扰乱行为者下机
·接受机长移交给它的案犯
·对移交的案犯采取拘留等措施
·立即与案犯国籍国的领事馆取得联系
·对严重犯罪和劫机者,立即进行初步调查
·通知航空器登记国、被拘留人国籍国及其他有关国家
·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行使管辖权
·遣返案犯(其国籍国、永久居国、开始航空旅行国)
·下机、移交、拘留、遣返都不得视为非法入境
4.3《海牙公约》
·1970年12月16日缔结于海牙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60年代末70年代初劫机事件猖獗
·“东京公约”制止劫机事件的缺陷
·犯罪定义
-用暴力、暴力威胁、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此类任何未遂行为
-以上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
·民用航空器
·飞行中
-各舱门关闭到任何一扇舱门打开
-若迫降,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
·航空器登记国
·降落地国,而所称案犯仍在机上
·干租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国、或其永久居所国
·逃往它国(或引渡、或审判)
·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恢复、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返还航空器、机组旅客尽速继续旅行
·确定劫机构成严重犯罪、对罪犯的拘留、初步调查、引渡或审判
·将犯罪情况、本国对以上两项的执行情况尽快报告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
·以人机安全为前提
·《东京公约》相应规定完全适用
4.4《蒙特利尔公约》
·1971年9月23日缔结于蒙特利尔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爆炸、袭击民用航空器的事件猖獗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犯罪定义的狭窄
·犯罪定义(三个特征:
非法、故意、危害航空安全)
-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暴力行为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破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
-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
-以上未遂行为
-以上行为的共犯
·民用航空
·飞行中(同海牙公约)
·使用中
-飞行前准备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
-航空器迫降,应延长到主管当局接管时止
·起飞地点、实际或预定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用于国际航行的航行设施
·增加一个有管辖权的国家-“在该国域内犯罪的国家”
·类似于海牙公约中的相应规定
·针对70-80年代恐怖主义活动
·弥补蒙特利尔公约留下的缺口
·犯罪定义增加了两条:
-对机场内的人实施暴力,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
-毁坏机场设备或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断机场服务足以危及机场安全
·《东京公约》中相应规定完全适用
4.5我国国内法与国际航空刑法的接轨
·《中国民用航空法》
·《刑法》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课思考题:
1.华沙体制的基本内容?
2.航空刑法公约中适用范围、犯罪定义?
3.航空刑法公约中有管辖权的国家、缔约国责任?
4.东京公约赋予机长的权力?
5.我国与航空刑法公约接轨的法律文件名称?
第三部分国内航空法规体系
第五课航空器
5.1国内航空法体系构成
·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发
-《中国民用航空法》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我国民航的“母法”
·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为了约束与民航有关的其它部门
·国务院颁发
·以国际民航公约18个附件为依据
·以航行服务程序等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规范为参考
·结合本国实际,符合上级法规
·只能约束民航内部,操作性强
·以民航局长命令的形式颁发
·在《中国民航报》上刊登
·通常编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5.2航空器国籍和登记
·航空器-在大气层内飞行,靠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承
·航天器-在大气层之外的空间飞行
·火箭-靠自身携带的燃料提供推进力
·导弹-依靠制导系统控制控制其飞行轨迹
·航空器是大气层中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包括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等。
·飞机是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升力主要来自空气动力在翼面上的反作用,其翼面在特定条件下规定不变。
·国家航空器:
军事、海关、警察、国家特殊用途
·民用航空器:
航空运输、通用航空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航空器不能具有双重国籍
·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国籍标志的选择
-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
-由一组字组成
-中国航空器国籍标志为B
·登记标志的选择
-必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由登记国指定
-登记标志在国籍标志之后
-如果登记标志的首位是字母,则在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划“-”
-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四位数
·国籍和登记标志在航空器上绘制
-“机翼-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及
-右机翼的上表面和左机翼的下表面
-按规定字体、字号、长宽比例、粗细、修饰等
·国际组织、联营结构的航空器应指定在一国登记或向公共标志登记当局等记
5.3民用航空器权利
·所有权
·购买占有权
·六个月以上租赁占有权
·抵押权
·赔偿请求的优先受偿
-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法院判决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先行拨付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融资租赁
-承租人选择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
-出租人出资购得民用航空器
-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供货方不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
·其他租赁(干租、湿租)
5.4航空器适航管理
·适航性:
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证飞行安全应具备的最低飞行品质特性。
·适航标准(CCAR-21~CCAR-59)
航空器应具备的最低飞行安全标准
-CCAR-21《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7《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CCAR-35《螺旋桨适航标准》
·适航管理:
是以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涉及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
-分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四个环节
·初始适航管理
-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
-航空器设计和制造
·持续适航管理
-航空器取得适航证,并投入营运后
-航空器使用、维修
-建立故障反馈系统、发布适航指令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书,从国外首次进口)
-设计: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上设备
·生产许可证
-制造: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上设备
·适航证(承认或另发适航证、出口适航证书)
-使用:
航空器
·维修许可证
-维修: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上设备
·国籍登记证
·国务院:
制定适航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
颁布适航标准,实施全面适航管理
·适航司:
具体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
-适航处、适航联络处、适航审定处、适航检查处、适航双边处、维修协调处
-航空器适航中心(北京)
-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航空器审定中心(上海、西安、沈阳、成都)
第五课思考题:
1.国内航空法三级体系?
2.《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法律地位?
3.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4.航空器国籍登记的基本内容?
5.适航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六课 航空人员、民用机场
6.1航空人员
·航空人员
-地面人员(机务、空管、签派、电台)
-空勤人员
~飞行人员(驾、领、通、机)
~其他(乘务、航摄、空保、航线实习)
·机组――机长、其他空勤人员
·机组的一切活动由机长领导
-航空器和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
-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
·飞行前检查航空器
·某项安全条件低于标准时,有权拒绝起飞
·提出调整不适宜的机组人员
·操作航空器
·东京公约规定的权力
·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作出最终处置
·航空器遇险时,采取一切抢救措施,最后离机
·如实汇报事故情况
·船舶或其他航空器遇险,报告ATC并合理援助
6.2航空人员的技术管理
·体检/训练/考核/颁发执照/技术档案
·CCAR-61FS《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2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
·CCAR-65TM-Ⅲ-R1《关于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CCAR-65AA-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CCAR-65FS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TM-I-R1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CCAR-65TM-II-R1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CCAR-66TM-Ⅰ-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9FS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CCAR-70TM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飞标司/空管局/适航司
·各类各级检查员
·年龄/知识/经历/技能/体检
6.3民用机场
·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不包括临时机场。
·运输机场
-国际机场
-国内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
6.4民用机场管理
·《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管理基本技术要求》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国务院/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
·国际机场/4C及以上/3D及以下/校核资料
·规划
-全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省区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符合标准、并经批准
-发布公告、登报、张贴通告
·设计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民用机场飞行区管理基本技术要求》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修建批文和各类验收合格文件
-管制、通导、气象/安全保卫/应急计划/海关、边防、检疫、检疫等
·机场管理机构申请-民航总局批准颁发
·验收合格-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开放使用
·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排放大量烟、尘、火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