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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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涉及公司的各类经济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1.3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的各类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审查判断、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解除等全过程管理,以及在上述管理过程中采用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合同管理。
1.4公司合同由合同处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合同文件流转登记、信息化平台录入及维护、文件分类存档工作。
二、合同签定
2.1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或经济协作活动时,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标、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相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
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2.2合同拟定按各业务部门对口负责原则。
工程施工、勘测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咨询、监理等合同的拟定责任部门为工程处;环境协调及公司日常事务等合同的拟定责任部门为办公室;征地移民、土地储备方面合同的拟定责任部门为土地储备处;其他合同由相关经手部门拟定。
2.3各业务部门拟定的合同须提交合同处审核。
2.4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2.4.1公开招标条件合同
2.4.1.1工程及采购公开招标,按国家法律、规章以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完成招投标工作。
2.4.1.2合同谈判。
根据招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严禁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双方在此以前达成的协议具体化和条理化,对全部合同条款予以认证,为签署合同协议完成最后的准备工作。
2.4.1.3合同准备。
根据招投标文件草拟合同,对合同进行预审、完善,做到合同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清晰,文字表达清楚。
2.4.1.4合同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条款、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2.4.1.5合同审批。
对拟定的合同初稿,合同拟定部门填写“合
同提案表”,将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按程序送公司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会审,董事长审签,最后根据董事长意见报区水务局领导审批。
2.4.2自主招标条件合同
2.4.2.1合同谈判。
竞争性比选时按2.4.1.2执行;直接发包时对投标人的方案和报价,按询价或审核情况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将最终结果形成谈判纪要或记录。
2.4.2.2合同准备。
根据招投标文件或谈判意向草拟合同,对合同进行预审、完善,做到合同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清晰,文字表达清楚。
2.4.2.3合同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及其他附加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形式符合规定要求。
2.4.2.4合同审批。
按2.4.1.5规定执行。
2.5合同提案表中各部门及领导签署意见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合同处在合同签订后和合同一起留存并及时归档。
2.7合同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
定代表人或委法人托代理人。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2.6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授权委托事项、权限和是否可以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条件等。
被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定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2.7对外订立的合同时,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由董事长特批。
2.8合同经审查签字后才能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2.9合同文本原则上我司应持三份以上,合同副本及复印件由合同处和具体业务部门等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和合同处留存。
2.10合同签订相关信息由合同处录入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平三、合同履行
3.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3.2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和法律、规范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3.3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承办专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资料的完整移交。
承办人对合同谈判、履行过程中双方来往的电报、传真、会议纪要、文件、图标、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
业务部门及合同处随时检查、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3.4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处将支付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综合录入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并负责平台的维护和操作培训。
3.5合同处根据合同文本编号设立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3.6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3.7合同结算必须符合财务部门要求,财务部门应当依照已
生效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收付结算。
对未审批、盖章的合同,不得办理结算。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4.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情况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2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签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4.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4.4处理合同纠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双方协商解决,实事求是、责任分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4.5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4.5.1纠纷发生后,经办部门收集原始证据及相关资料,书面报告公司,在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公司办公会确定纠纷处理意见或报区水务局,请求指示。
4.5.2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5.3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
定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生效后,复印交有关部门执行,承办部门随时检查上述文书的执行情况。
4.6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五、附则
5.1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5.2本制度由重庆市××××××有限制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5.3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