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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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精品

湖南省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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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anruyu | 转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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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8 | 文章录入:

dandanruyu]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费抄核收全过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地回收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

电营业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章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电费为电费及随同电费一并收取的各种政策性价外征收资金。

第三条电费抄核收工作是供电企业销售电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分为抄表、核算、收费、帐务等四个工序。

供电单位应采取以计算机技术为手段、以财会准则为核算制度

的电费管理体系。

实现电费管理电算化,严格执行票款相符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各地(市)级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电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使用管理,在本单位范围内统一电费管理软件。

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抄收档案管理;

2.电量电费核算管理;

3.电费帐务管理;

4.电力销售分析及报表管理;

5.查询管理;

6.远方数据通讯。

第五条各级供电单位必须加强对电费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抄核收工作质量与任务完成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业务技术培训,督促执行本规程。

(二)工作人员

第六条电费工作人员的设置应遵循抄、收工作分离和系统的管理与操作分离的原则。

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岗位的人员变动,应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地(市)级供电单位应设置下列人员:

1.用电管理部门设电费抄收管理专责人和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分别负责电费抄核收、电价管理和系统的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设专责电费会计,负责电费帐务管理工作,对县级供电单位的电费帐务工作给予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供电单位应设置下列机构和人员:

1.设电费抄收班,配齐抄表、核算、收费人员,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域内客户电费的抄收工作;

2.用电管理部门设电费抄收专责人,负责电费电价以及抄核收全过程的管理;

3.财务管理部门设电费会计若干名,负责电费帐务管理;

4.设置计算机维护员,负责对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电费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3.熟悉《电力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种电价及分类说明,上级对电费电价的有关规定,电费抄表、核算、收费、帐务等工作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一般知识,并经考试合格;

5.懂得一般电气知识和各种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和原理。

6.电费会计应具有会计员以上的财会知识和有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历,并持有会计证。

第十条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本供电区域内的用电业务,具有较强的系统分析能力;

3.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原理,熟悉本单位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具有较强的用电营业计算机应用工作的编程、维护能力;

4.具有对其他电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知识的培训能力。

第十一条计算机维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本供电区域内的供用电业务;

3.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原理,熟悉本单位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具有一定维护能力;

4.能对其他电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现场操作指导。

第十二条电费工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规程;

2.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思想,自觉遵守《供电职工服务守则》和《服务公约》;

3.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

4.遵守国家和客户保卫、保密制度,不泄露国家机密;

5.不带外人抄表收费,到客户工作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应做到:

1.经立项批准后,会同电费管理专责人,组织对系统的开发、修改,并及时建立相应的技术资料档案;

2.组织制订系统的技术编码、操作手册,负责与其它系统的协调联网;

3.及时对电费抄核收工作运转及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

4.采取有效措施,严守技术秘密,保障系统的安全;

5.定期对有关电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计算机维护人员应做到:

1.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向计算机管理专责人反映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简单故障,并作好登记,但不得对程序进行修改;

2.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对系统的干扰,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3.现场指导操作;

4.定期协助做好数据备份;

5.不得从事日常电费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新从事电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3个月的跟班实习,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实习期间一切工作责任,由实习培训人员负责。

(三)抄表工作

第十六条抄表工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持抄表机;

2.持购电卡等介质;

3.自动远方抄表;

4.持抄表卡;

5.其他经省公司认可的抄表方式。

应逐步取消持抄表卡抄表的方式。

第十七条抄表机、抄表卡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订定期分发、领用、归还制度,在工作中要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数据库中(或抄表卡片上)的户名、户号、表号、用电类别、结算方式、电价等有关参数不得擅自更改。

抄表卡片上只准使用兰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红色墨水只能在冲减数字时才准使用,禁止使用铅笔或园珠笔。

第十九条供电单位应每月按确定的抄表日抄录客户计费电能表读数,一般照明客户可视情况两个月抄录一次。

抄表日应统一规定,固定到户,不得随意变动。

1.一般客户一年固定一次,于年前通知客户。

《供用电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日期进行。

2.大宗客户应固定在月末前四日,抄见电量达到当月总销售电量的70%以上。

第二十条外出抄表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备足电费通知单及签收单、抄表专用记录本;

2.备齐手电筒、试电笔;

3.核对应抄户数、区域等内容;

4.检查抄表机是否工作正常,并将抄表机装进专用防护袋内,携带备用电池;

5.需抄录指针式最大需量表的,还应备齐专用封印钳及封铅。

第二十一条外出抄表,不准估抄、代抄。

在抄表前和抄表过程中应做到:

1.按编排的顺序抄表,以免漏抄;

2.巡视接户线、检查计量装置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认真核对地址门牌、户名、电表编号、厂号、厂名、安培数、互感器变比、倍率、变压器容量和型号;

4.正确抄录表计读数、失压记录仪记录;

5.抄录机械指针式最大需量表应不少于两人。

查验封印、抄读表码、启封、拨零、加封等过程应会同客户一起进行,并经客户签字认可;

6.客户用电量及最大需量如出现突增突减的现象,要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止因错抄、表计不准、二次回路故障、电压互感器保险断相等情况而错计电量及最大需量。

第二十二条一般照明客户应设法抄到电表。

如遇锁门,允许按前3次所抄电量的平均值估抄,抄表机上应做相应标记,并在抄表记录本上作好记录,或在抄表卡片上注明“锁

估”字样。

估抄不得连续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抄表时如遇电表损坏、停走、自转、反走等故障,应立即告知客户,并先按客户实际用电容量、用电时间,或按正常用电的前3次所抄电量的平均值估抄。

抄表机内应做相应标志,并在抄表记录本上作好记录,或在抄表卡片上注明“停估”等字样,实际电表读数仍应抄在抄表卡片上,回班后于当日填报电能表故障报告单交核算员办理,按检定后的结果退、补电费。

第二十四条抄表时如遇下列情况,应在抄表记录本上作好记录,回班后当日填写报告单,注明现场情况,交核算员办理:

1.除季节性用电外,客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

2.有表无卡;

3.表位过高,抄表不便或危及人身安全;

4.综合定比定量的客户,各类用电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5.其他各类异常情况。

发现窃电或私自拆表、无表用电、铅封脱落等情况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用电检查人员前来处理。

第二十五条电费通知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欠费金额、电费滞纳违约金、本月抄码、上月抄码、当月电量、电价、当月电费等电量电费结算明细和付款日期及地点。

第二十六条填写、送交电费通知单应做到:

1.低压客户在抄表后,应当场填写交客户;大宗客户应在抄表后3日内送达;

2.除一般照明客户外,送交电费通知单时,应实行客户签收手续,以明确双方债权债务。

3.送交电费通知单完毕后,应将签收单及时交核算员。

第二十七条凡采用远方、购电卡等不需到现场抄表的,应建立例行现场核查制度。

一般客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大宗客户每年不少于两次。

远方抄表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派专人到现场抄表,并填报故障单交核算员办理。

第二十八条抄表完成后,应将抄表数据及时录入系统,并填制抄表日报单交核算员。

第二十九条抄表应遵守安全工作规程。

登杆或登变压器台架抄表,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抄表,一人监护。

(四)核算工作

第三十条核算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核对计量计费方式及参数;

2.核对抄表数据;

3.电费计算,电量电费波动分析;

4.电量、电费的退补;

5.生成报表;

6.处理营业工单,办理抄表员填报的报告单;

7.数据备份、资料保存。

第三十一条处理与电费结算有关的营业工单,应做到:

1.根据新装、变更、换表等用电工单,认真核对拆换日期、原表止码、新表起码、综合定比、电价、容量、结算方式、互感器变比、倍率以及变更用电的时间、地址等,正确

建立并核对计算机电费结算参数。

发现有疑问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做到情况明了,记录正确清楚。

2.确定新户抄表区域和顺序,并做好户数目录的增减记录,签发抄表日报单分发户数。

3.根据变动用电工单,作好变更记录。

4.处理完毕的工单,应及时退转营业窗口归档。

第三十二条全面核对录入计算机的抄表数据。

对试算中的电量、需量波动超过月平均数30%的以及在审核中发现疑问的,要退回抄表员查明原因,抄表员不得拖延或拒绝。

第三十三条高供低量的客户,每月应加收变压器有功和无功损耗电量,并在加收损耗电量后,再计算力率。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还应按表计指示需量的1.8%加收变压器损耗需量。

第三十四条线路资产属于客户而计量点又未设在资产分界处的专线,每月应加计线路损耗电量和需量。

第三十五条遇最大需量表指示不准,按下列办法之一计算:

1.有千瓦表及最大需量表定时记录者,按其正常与故障时记录对比推算;‘

2.有每小时电量记录者,按抄见的最大电量数乘以1.06—1.15计算;

3.参考用电情况相同月的需量计算。

第三十六条并网水、火电厂的上网电量电费结算单和发票,经复核后报地(市)级供电单位,由用电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结算。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会同系统维护员,共同抽查系统电费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电价类别或价格调整;

2.计量计费方式及数据编码变更;

3.系统软件修改或系统运行环境改变;

4.排除系统故障后。

第三十八条凡经查证确属多收客户电费需要退款者,应由抄表员填写《电费退款审批单》,写明退款原因、金额及计算过程,经核算人员审核,班长签字,并送稽查员备案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其中每户每次1000元以下应报本单位用电部门负责人批准;1000元及以上应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0000元及以上应报地(市)级供电单位用电部门核准、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核算员审核出来的差错,不论大小,要分人逐户进行登记,注明差错情况,并分人计算抄表正确率及差错率。

经核算出门后的营销差错和事故,按《营销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按日完成核算工作,并做到:

1.逐张登记抄表员交来的报告单,及时传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2.分发电费通知单,并严格履行领取签名手续;

3.转送应收电费分户明细表、应收日报表。

第四十一条应收日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

1.分类分压统计应收电量、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各项价外资金、合计金额及应收户数;

2.未抄和未用电的户数。

第四十二条按月统计抄表率,汇成并及时上报反映销售电量、应收电费、行业分类、电费电价分析等有关内容的报表。

(五)收费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客户收取电费采取以下方式:

1.坐收;

2.托收;

3.电费储蓄;

4.银行联网划拨;

5.购电卡等介质预售电;

6.信用卡划拨;

7.经省电力公司认可的其它收费方式。

不得采取走收方式。

第四十四条应制订电费发票的领取、核对、核销和保管使用制度。

未使用的发票应锁进保险柜中妥善保管,遗失电费发票,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收费员应视不同情况作好以下工作:

1.按月做好大宗客户电费分次收费工作。

一般按三次进行,分别于月初收取全月基本电费,月中收取电量电费的70%,月末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2.采用银行划拨电费方式的,应事先与客户、银行签订好划拨协议。

3.采用电费储蓄方式收费的,应按月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储蓄金额不足的,应及时催款补存。

第四十六条开票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与客户核对应收电费及滞纳违约金数额;

2.按客户实际交纳金额填制电费发票及滞纳违约金收据,经核对无误后交给客户。

收费必须凭正式电费发票及收据,严禁无据或以白纸条收费。

第四十七条受理承兑汇票时,应注意核对背书的内容,未贴现前应视同欠费计收滞纳违约金。

提前贴现的,应付银行利息由客户承担。

第四十八条采用购电卡等介质售电的,应对每张卡设置单独识别编码,以防错卡、重卡、串卡现象。

售电时,应做到:

1.认真核对客户资料;

2.分析购电卡回抄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或填写报告单交核算员处理;

3.写好的购电卡应当场交客户复验确认;

4.当日售电完毕后,填写售电日报单,并将日报单和发票存根、售电款分别交核算员和电费会计。

第四十九条客户购电卡遗失(损坏)需要补发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l.客户应先填写《补领购电卡申请表》,并交付工本费;

2.对购电后未插卡前遗失的,按上次购电量及限电功率补制购电卡;

3.对本次购电前遗失的,先制作该客户空白卡(无电量卡),由客户持卡回家插卡后,再按第四十八条规定购电;

4.对已遗失的购电卡应作好登记,以备核查,防止重卡现象。

补发新卡的识别编码应与原卡不同。

第五十条当日收费工作完毕后,应做到下列各点: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禁止将现金存放在家里或办公室抽屉内。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2.生成实收日报单。

实收日报单上应注明使用各类发票的起止号码、张数及废票的号码,还应分类填写现金、托收、汇票等各项金额,并有经办人的签名。

3.及时将银行进帐回单、发票及违约金收据存根、实收日报单等交电费会计。

第五十一条客户遗失电费发票需要取得证明者,应由客户来函,经查证后,可由电费会计出具有关证明,但不得补开电费发票。

第五十二条欠费应及时催收,并依法与欠费客户签订《欠费还款合同》,合同中应有担保条款。

对濒临破产的欠费客户,还应签订《资产抵押合同》,该合同应经公证部门公证,

并按资产抵押的内容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各供电单位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欠费停、限电管理办法》,对逾期不交电费的客户,实施停限电催收措施。

第五十四条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效益情况,防范电费出现坏帐,视不同情况填写报告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帐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电费会计每日应做到:

1.核对实收日报单、电费发票及违约金收据存根、银行进帐回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2.逐一核对收费员交回的发票存根号码与原领用的发票号码是否相符,废票应各联齐全,发现缺号应立即追查原因;

3.根据当日客户欠费的金额、时间逐户计算出应交电费滞纳违约金额。

第五十六条计算电费滞纳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遵循下列规定:

1.电费通知单送达客户后,客户逾期未足额交纳所形成的欠费,自逾期之日起至交纳日止;

2.对签有分次交纳电费协议的客户,每次未按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费所形成的欠费,自逾期之日起至交纳日止。

第五十七条电费滞纳违约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1.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长期停产和濒临倒闭的客户,在只有生活用电期间所发生的欠费,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

3.其他客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滞纳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第五十八条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及电费管理的要求,完善电费帐务体系。

所建帐目应能反映销售收入、各项价外资金、电费保证金、违约金等内容的应、实收情况和分户明细以及汇总。

除此以外各单位还应建立银行日记帐、资金解缴帐等帐目。

第五十九条记电费帐应遵循以下要求:

1.根据应收日报表、应收电费分户明细表分别按各项资金和分户明细记应收。

2.根据电费发票和银行进账回单记分户实收明细。

有新户时应插入新户帐页,并增记帐目目录。

第六十条记银行日记帐时应做到:

按银行收、付结算凭证登记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所有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每月帐目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清楚,做到余额一致。

第六十一条与银行计算机联网划帐的,应按银行提供的对帐单和划帐明细,做好分录并及时登帐。

第六十二条银行退票应及时转有关人员处理,处理后的银行进帐回单应附在退票凭证后,使之收、付平衡。

第六十三条每月及时提供电费实收情况报表,考核收费人员的回收率,并定期公布。

第六十四条每年必须与客户和银行核对一次电费帐目,并做到:

1.核实无误后,填写《客户电费对帐单》,注明对帐截止日期、欠费额及分项明细、电费滞纳违约金额等,供用双方签字盖章。

《客户电费对帐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保

留。

2.对核实后的电费帐目,应根据电费风险情况分类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五条客户依法破产出现电费坏帐时,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销,经批准并获省电力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知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申报核销前应备齐下列资料:

1.法院颁布的破产裁定书;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清偿分配表;

4.工商、供电销户通知书。

第六十六条地(市)级供电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核对下属各供电单位的各类电费帐、资金上解帐和发票使用登记情况。

第六十七条电费会计工作变动,必须在地(市)供电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电费帐务须逐笔核对清楚,并填制帐务交接表,经交接双方签字认可,财务管理部门签证后,原电费会计方可调动。

(七)其他

第六十八条各级供电单位应按年、月统计考核下列电费工作指标:

1.抄表率。

抄表率=实抄户数/应抄户数×100%

注:

无电量户算实抄,估抄户算未抄。

2.电费回收率。

回收率=实收电费金额/应收电费金额×100%

3.抄表正确率。

正确率=抄表正确电量/抄表总电量×100%

注:

错抄、错算、错估为不正确电量。

4.差错率。

差错率=差错次数/实抄户数×100%

第六十九条每月应将电费结算数据进行可靠的介质和纸张打印备份。

其中介质备份必须进行双备份,并分开妥善存放。

第七十条抄收卡片、电费帐、电费发票及违约金收据存根、各类报表、上机操作记录、电费数据备份及系统软件等电费结算资料应严加保管,做到完整无缺,一般保存20年。

期满应列具清单,备文上报省公司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十一条各地(市)级供电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现场工作规程。

第七十二条本规程由省电力公司用电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单位,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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