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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标准

目次

 

4车辆类型

 

 

 

1

2

3前言

4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吕传柱、李远建、武秀昆、王铁民、冯伯庆、张执玉、赵明钢、焦雅辉、王健。

 

5救护车

6

61 范围

62 

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设备及抢救药品的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至少救治及转运1个人的救护车。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84汽车油漆涂层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3554高效空气过滤器

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819交流工频移动电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4970汽车平顺性随机输入行驶试验方法

GB/T12539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12543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12544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QC/T57汽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74客车平顺性评价指标及限值

QC/T475客车密封性限值

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消毒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6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救护车Ambulance

64.1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

它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

整备质量TotalMassofVehicle

64.2 

加满燃油、机油、冷却水及固定安装的医疗设备与用品的整车的质量。

载质量Capacitytonnage

64.3 

车辆装载了驾驶员、乘载人员、药品、移动的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之后的最大总质量和救护车整备质量之间的差额。

4车辆类型

5

根据运载病人的不同病症而区分的车辆型式。

5.1A型:

普通型

5.2

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5.3B型:

抢救监护型

5.4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5.5C型:

防护监护型

5.6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装备的救护车。

5.7D型:

特殊用途型

5.8

为特殊用途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如急救指挥车等。

6要求

7

救护车的运行安全条件应符合GB7258。

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轻型客车指标。

救护车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安全、可靠、舒适、操作简便、快捷的要求,能够保障开展医疗急救活动基本需求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基本需要,满足和确保伤病员安全转运并保证对救护车车载人员不造成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随车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5.1性能

5.1.1加速性能

车速从0km/h加速至100km/h不大于25秒。

5.1.2制动

5.1.3

应安装四轮防抱死制动系统。

宜安装车辆电子稳定系统。

5.1.3正常工作条件

海拔3000米以下,气温在-40℃~40℃之间。

为了保证病员医疗安全,救护车,特别是B、C型救护车应具有防电磁干扰措施,保证医疗设备正常工作。

5.1.4爬坡能力

车辆最大爬坡度不小于30%。

5.1.5最高车速

最高车速不低于120km/h。

5.1.6平顺性

车辆平顺性应符合QC/T474中对高等级轻型客车的要求。

5.1.7发动机的排放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5.2电气要求

5.2.1概述

为了安全运行,电气安装应按5.2.2到5.2.4进行。

220/240V电气系统中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T2819中的Ⅲ类电站的性能指标。

应有视觉和听觉警示系统,以警告现场的其他车辆。

警灯和警报器应分别符合GB/T13954和GB8108的规定。

5.2.2蓄电池和发电机

5.2.2.1救护车应装备附加蓄电池。

蓄电池应安装在无需搬动蓄电池就可检查的位置。

蓄电池安装及其所有连接应防止任何疏忽短路的可能。

5.2.2.2在附加蓄电池装置中做到车辆停驶时附加蓄电池和启动蓄电池自动断开。

车辆启动时自动连接,以保证救护车辆的正常启动和附加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5.2.2.3线路中应安装分路过载保护器。

在使用蓄电池正极出线处安装专用保险丝盒,经保险丝盒后拉出供救护车专用设备接线柱,以保证附加用电设备过载后保险丝能自动断开。

5.2.2.4救护车专用功能的电气系统应与行车电气系统分离,保证重新启动发动机所需要的电能。

5.2.2.5发电机应适用所有配电系统的供电。

5.2.2.6蓄电池和发电机最小额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最小容量/功率

救护车类型

A

B

C

启动

电池

 

额定电压

12v

80Ah

80Ah

80Ah

额定电压

24v

63Ah

(2×12v)

63Ah

(2×12v)

63Ah

(2×12v)

附加

电池

 

额定电压

12v

80Ah1)

80Ah1)

80Ah1)

额定电压

24v

63Ah2)

(2×12v)

63Ah2)

(2×12v)

63Ah2)

(2×12v)

发电机功率

910w

960w

1200w1)

960w

1200w1)

1)极端气候地区推荐使用

2)特殊情况下推荐使用

5.2.2.7  照明灯具的数量与照度按5.4.6的要求,控制开关有效可靠

5.2.3电气安装

5.2.3.1应具备220V外接电源线缆,并在车厢外部安装连接器,能够为附加蓄电池充电,并供其他医疗设备用电,以及在驻车时为医疗舱空调设备供电。

医疗舱电气系统加装总开关。

在连接器电压为220/240V的地方,应将插入式连接器安装在车辆前进方向左侧,倘若不妨碍电气和机械安全,允许自动断开。

220/240V电路应具备最大30mA的“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或独立变压器保护。

如果仅有“接地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插头附近应有标记,注明“注意!

只能连接核准的插座。

”并且标有电压和交、直流电等明显标记。

电源需加装防护盖,并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在外接220/240V电源时,如果连接器位于救护车旁边,救护车发动机应不能启动。

5.2.3.2医疗舱中应安装的插座数目不少于表2的规定。

 

表2医疗舱中安装医用12v插座数目

救护车类型

A

B

C

最少插座数目

2

3

3

 

5.2.3.3医疗舱内所有电路应有分路的保险或有效的电路断电器。

保险或电路断电器应标记清楚,每个电路的功能标识清楚。

应至少有2个电路。

配线应能承受大于保险或电路断电器断电电流。

5.2.3.4电线和电路应能经受住振动。

电线不能安装在医用气体通过的地方。

5.2.3.5有不同电路系数的地方,电源插座不可互换。

5.2.3.6当救护车怠速状态时,发电机必须恒定输出表1中指定发电机电流的40%。

5.2.3.7救护车电气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4个子系统:

a)汽车本身所需的电气系统

b)汽车内外固定装备的供电系统

c)医疗舱辅助设备的供电系统

d)通讯设备的供电系统

除了基础系统并装之外,救护车车身不能作为任何供电系统的一部分。

5.2.3.8在安装医疗设备供电线缆时,不得更改原车的供电系统,需要连接时应从蓄电池(电瓶)桩头连接开关。

5.2.4无线电安装

救护车上装备和使用通讯设施应符合当前国家规定。

在行驶期间应用的车载通讯系统应永久地安装并与外部天线连接。

在电磁方面它们应是兼容的。

要求在车辆上具备专用无线通信终端,实现以移动通信网络为通信平台,采用多种承载方式进行数据传输,实现随时获取数据信息目的。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应安装通话设备。

5.3整车

5.3.1救护车的外廓尺寸及额定最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

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5.3.2标识

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车身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

5.3.3防火

5.3.3.1车厢内结构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GB8410的要求。

5.3.3.2应设至少两个灭火器,其中一个靠近驾驶员座椅,一个安放在医疗舱工作人员进出的舱门附近。

5.3.4最小承载能力

最小承载能力应符合表3。

 

表3最小承载能力

救护车类型

A

B

C

医疗舱乘员(座位和担架数)

4

4

4

表8~表18中列出的卫生、医疗和技术设备预备装备最小质量

100kg

225kg

260kg

 

5.3.5隔板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必须设置密封的隔板,如果隔板上有门,门宽应至少430mm,高1170mm,隔板门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的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门的插销在驾驶员一侧。

如无门,隔板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装车用安全玻璃,推拉式并带有玻璃加紧器,配有可调节窗帘。

隔板须密封安装,隔板、观察窗、隔板门行驶时无震动无声响。

隔板安装位置不能影响车辆维修口、盖的打开与维修。

5.3.6紧急出口

除了车门之外,医疗舱应还有一个出口,允许病人和工作人员撤离。

5.3.7车厢门

5.3.7.1车厢至少有两个开在医疗舱的车厢门,分别布置于车厢未端及右侧面。

5.3.7.2车厢门最小尺寸限值按表4。

 

表4医疗舱开口最小尺寸

单位:

mm

救护车类型

A

B

C

侧面

高度:

宽度:

1)

800

600

1400

660

1200

660

后面

高度:

宽度:

750

900

1500

1050

1200

1050

1)如果是窗子,高度和宽度尺寸可以互换

 

5.3.7.3车门安全系统

a)不用钥匙能从里面锁门和开门;

b)使用钥匙能从外面锁门和开门;

c)从里面锁门后使用钥匙能从外面打开;

d)钥匙可以是机械的或非机械的装置。

这个安全系统应与任意中心锁系统是一体的。

5.3.7.4医疗舱门在开的位置应能够限制定位。

5.3.7.5所有车门均应安装开关门示警装置。

5.3.7.6车门关闭后应密封,防尘防水。

5.3.8踏步

踏步高度与深度尺寸应符合GB13094中城市客车的标准要求。

5.3.9车窗

医疗舱最少有2个车窗,分别安装在车厢两侧或1个窗子在一侧,另1个窗子在后。

车窗应适合向外观察,并有遮蔽措施,以利保护病人隐私。

车窗材料符合车辆有关规定。

5.3.10装载区域

装载区域尺寸应符合表5。

 

表5装载区域尺寸

救护车类型

A

B

C

后门开启高度1)(见图1)

H≥

1900mm

1900mm

1900mm

装载角度(担架)

16°2)

16°2)

16°2)

装载高度(担架)

担架上有或无病人时,担架扶手中心不应高于地面825mm。

救护车自重加上不牢固设备时,地板最大高度或地面上担架组件不应超过750mm。

1)在救护车满载时,从地面到完全打开的后挡板的最低点

2)装载角度应保持尽可能低。

图1:

后挡板高度(打开的时候)

 

5.4医疗舱

5.4.1概述

医疗舱应根据救护车类型设计和制造,要求容纳表8~表18列举的车载设备及物品等。

医疗舱的厢体、侧围、前后围和车顶的厢板及连接部位密封良好,使车辆保温性能稳定,防噪音及粉尘的性能应达到高等级客车标准。

保温层须防虫、防霉、阻燃、无毒、不吸水。

医疗舱内部装饰应阻燃、防水易冲洗、易消毒并不易变质、变色。

封闭层应成整体完整结构、无缝隙,耐磨、耐腐蚀、耐高温和高压水流冲刷。

医疗舱内遗留的液体应通过地板上设置的一个或多个带塞子的排水管排放,排水管应与污水收集器连接。

医疗舱内应安置时钟。

医疗舱内箱、柜的边缘均为过渡软包装圆角装饰。

内部表面没有尖锐的物体,所有医疗设备的挂钩,托架应紧贴舱壁安装,周围有保护设施,储物柜的材料应防水,并方便清洗和消毒(不得用地毯、布面和纤维)。

B、C型救护车医疗舱应提供储物柜、药械柜、隔架空间,设置于地板平面之上,布置合理、使用方便、无障碍。

医疗舱内固定的医疗设备和消耗品安放位置,应根据其相应的重要性及便于医务人员使用的原则安排。

有关清理病人的呼吸道、呼吸、吸氧和负压吸引的设备应安装在病人担架床头附近的位置。

心电监护、输液装置安装在便于医务人员操作的位置。

医用消耗品、药品、器械、工具等安放在相应的封闭橱柜和抽屉内。

所有的医疗设备、消耗品及各类器具都应有固定设施。

储物柜、药械柜和开放的隔架应是圆边。

抽屉、柜门等开启部件应安装定位装置,不能自行打开。

B、C型救护车应装备带有安全锁的可封闭的药品室。

B、C型救护车应在担架上沿着纵轴安装扶手。

担架应在胸、大腿部位安装至少3道安全带。

机动车维修设备(例如备胎和工具)不应放在医疗舱内。

5.4.2医疗舱尺寸

A、B、C型救护车医疗舱尺寸:

储物柜及药械柜体积不小于1㎡,而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长度:

除有特殊要求外,从后门内缘向内测量长度至少3100mm。

且从急救人员座椅到担架床头部边缘距离不小于500mm,担架床脚部边缘至后车门距离至少有250mm。

宽度:

在安装药械柜后,后车厢长座椅与担架床之间要有不小于300mm距离的自由通道。

高度:

A型车医疗舱不低于1600mm,B、C型车医疗舱不低于1700mm的高度(在医疗舱从车内顶到地板的距离)。

B、C型车担架表面工作高度(不包括床垫)保证不小于400mm。

5.4.3医疗舱座位

5.4.3.1病人和急救人员座位及分布应符合表6。

 

表6医疗舱座位数目

最少座位数

3

位置

担架一侧

担架上2/3端的一侧

1

B、C型车担架头端位置

1

 

5.4.3.2座椅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7。

 

表7座椅的最小尺寸

单位:

mm

单座

(病人)

单座

(急救人员)

折叠座

(急救人员)

450

400

350

400

330

300

450

450

450

坐席上净高度1)

920

920

920

装饰厚度

50

50

50

1)75kg负重座位上和中间垂直测量

 

5.4.3.3依据表6和表7,靠近担架头部的座椅应面向后安装,并备有靠背和头枕。

座椅靠背最小尺寸为300mmx100mm,在无靠背的情况下,舱壁相应位置应有厚度不小于20mm的软垫。

座椅均需安装安全带。

如果安装侧位长条座椅,应在前端安装安全挡板和相应数量的背负式安全带。

5.4.4通风和麻醉气体排除系统

5.4.4.1通风系统

救护车静止时,通风系统应每小时最少提供20次换气循环。

5.4.4.2麻醉气体排除系统

如果救护车设计应用麻醉气体和气化物,如一氧化氮的输送系统,应依据有关标准装备麻醉气体排除系统。

5.4.4.3C型车的负压系统

C型车应在原装备基础上加装负压过滤消毒系统,按所运送救治传染病人情况确定是否开启负压系统。

医护人员使用该系统时,还应使用有效的个体防护装置。

5.4.4.3.1功能

负压系统的功能应能使医疗舱形成与外界环境相对的大气低压差,并通过排风装置及联接的高效过滤消毒器,阻止医疗舱内的污染空气外泄,而又达到通风换气、不污染环境的目的。

5.4.4.3.2相对压强

启动负压装置时,舱内相对压强应在-30pa~-10Pa。

5.4.4.3.3过滤器效率

空气过滤器对粒径0.3微米微粒气溶胶滤出率应大于99.7%。

5.4.4.3.4结构与组成

空气净化系统应由进风口、净化排风装置、控制和监测装置组成。

净化排风装置由排风风扇和空气过滤、消毒器组成。

空气过滤、消毒器应设置在净化排风装置的吸入口。

进风出口应基本按照上进下排、前进后出的对角原则布置,控制和检测装置应放在驾驶室便于进行操作和控制.

5.4.5冷暖空气调节系统

驾驶室与医疗舱各自具有独立冷暖空调系统,并可独立调节。

在环境温度是-20℃的情况下,启动加热系统应在15分钟以内使医疗舱温度至少达22˚C。

B、C型救护车应配备新鲜空气加热系统。

加热系统应有自动调温器调节,保证温差变化不超过3˚C。

该装置应有空气置换功能,保证车内空气正常。

加热系统应能够满足在关掉通风系统时,加热系统能够对医疗舱内空气进行循环加热。

制冷系统:

在环境温度40˚C的情况下,10分钟以内使医疗舱温度不高于26℃。

C型车可以在此标准浮动±3˚C。

5.4.6内部照明

A、B、C型车医疗舱的光线要求为:

病人区域最小照度为300lx并可下调至150lx,周围区域最小照度为50lx。

应在车后设置可调节方向、高度的照明灯。

5.4.7内部噪声

车内噪声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即救护车车内噪声不大于79dB(A)。

5.4.8车内输液固定系统

应利用担架组件上方尽可能高的位置,安装输液固定系统,至少安装2套垂直固定输液器械。

位置可以选在担架组件的两端。

每个输液固定架最少承受5kg,能够容纳2袋液体。

5.4.9消毒

消毒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舱和驾驶室内应分别配置有效的固定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和空气过滤设备等。

5.4.10医疗舱内固定系统

5.4.10.1携带的医疗设备和物品,应适当固定,当向前、向后、横向或垂直方向的加速度为10m/s时,人或物品移动的距离应不会危及救护车上人员的安全,且能正常工作。

5.4.10.2遭受这些力后:

a)所有物品不应出现锐利的边缘,不得危及救护车内人员的安全;

b)伤病者、担架及其担架上的任何部件及物品可移动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50mm。

c)不需借助救护车未配置的设备就能使车中所有的人安全转移出救护车。

5.4.11洗手池

救护车医疗舱内应在适当的位置装配有流动水的洗手池,流动水容量不少于10升并且污水不外流。

5.4.12污物容器

医疗舱内应设置固定和移动密封的带有一次性带封口的污物袋的污物容器至少各一个。

5.4.13呼吸道传染性疾病转运系统

应预装转运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所需的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在必要时经安装即可使用。

5.5特种车辆标志灯

救护车应安装救护用标志灯,灯具应符号GB13954的规定。

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

6检测方法

改装后的救护车各项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原车或底盘的试验要求,并符合国家汽车产品定型试验规程及QC/T252有关规定。

6.1内部噪声

车辆内部噪声按QC/T57规定的方法检测。

6.2加速性能

车辆加速性能按GB/T12543规定的方法检测。

6.3最大爬坡度

车辆最大爬坡度按GB/T12539规定的方法检测。

6.4最高车速

车辆最高车速按GB/T12544规定的方法检测。

6.5平顺性

车辆平顺性应按GB/T4970规定的方法检测。

6.6医疗舱装置检测

6.6.1医疗舱内固定系统的测试

担架及其组件放在普通位置时,应符合4.3.10。

应进行适当的校验。

通过计算、静态或动态测试而进行。

在动态测试情况下,应用医疗舱组件和下列测试方法进行动态测试:

担架应固定在担架组件上。

若有长椅也应固定在支架上。

担架和椅子应装载人体模型,然后用约束带固定。

担架头端抬高15°。

担架托组件横卧区域应是在平仰卧位。

约束带应符合GB14166的规定。

6.6.2消毒

舱内按1~1.5W/m3的紫外线灯功率计算,照射30~60min,消毒效果符合《消毒技术规范》。

6.6.3负压系统检测

6.6.3.1空气过滤器检测

过滤效率、阻力和检漏按GB1355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6.3.2  空气净化负压系统

将整个负压系统按产品设计要求正确安装,启动负压系统1min后,观察微差压显示仪表的相对压强值,其结果应符合5.4.4.3要求。

6.7安全性能

对再次改装的车辆,整车安全性能检测按GB7258及相关规定进行。

7车厢油漆与密封

7.1车厢外涂层符合GB484的要求

7.2防尘密封性能符合QC/T475的要求

7.3防雨密封性能符合QC/T476的要求

8医疗设备

8.1救护车应根据表8-表18中列出的项目要求,具有下列救治条件:

A型:

应具备院前救护应用的基础治疗和监护设备;

B型:

应具备院前重症监护应用的高级治疗和监护设备;

C型:

应具备传染病病人以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应用的高级治疗和监护设备并且充分保障随车人员不被感染和造成环境污染的防护设备。

8.2医疗设备的要求

8.2.1概述

所装载的医疗设备必须为经国家批准的合格产品,医疗设备应适合在车辆行驶状态和野外应用。

便携式的医疗设备(表8中病人管理设备除外),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备可由一个人携带

2——

3——设备自带电源或气源

4——

5——设备能够在救护车外使用。

6——

8.2.2位置

所有设备应安装在特定位置。

救护车中冷暖通风控制和供氧的基本设备应安装在急救人员座位伸手可及的位置。

需要在救护车外应用的基本设备应存储在常用门附近。

8.2.3工作温度

8.2.3.1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30℃到70℃贮藏后带回室温(20℃),应符合下列要求。

8.2.3.2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温度为0℃到4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8.2.3.3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室温(20℃)贮藏后放在-5℃的环境时,至少正常工作20min。

8.2.4湿度

8.2.4.1湿度

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湿度15%RH—90%RH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8.2.4.2输液装置

输液装置应与车内救护床有一定的高度差。

在适当部位应留有车载电源接口(12V或24V)和专门的固定装置,固定电子液体输入设备的承重应大于10kg,且有良好的固定措施。

8.2.5机械强度

救护车载医疗设备应达到以下规定的机械强度。

8.2.5.1振动和撞击

设备应在厂商指定的允许极限内正常工作。

8.2.5.2自由落体

医疗设备上可分离或移动使用的部件或用手操作的医疗设备,应进行自由落体测试,并在厂商指定的允许极限内正常工作。

注: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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