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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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2021年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总局、省厅和市局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局2021年度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本计划所称监督检查,指本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日常监管人员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包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下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以风险分级为基础,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等级,并按照监管责任网格化、现场检查标准化、监管行为痕迹化的要求,分别实施不同频次、不同内容的日常监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双随机”飞行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

指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常规检查事项,由监管分局、执法大队按照事权划分,组织网格监管人员按年度风险等级划分检查频次实施。

  

(二)有因检查。

指按照举报投诉线索或上级部署交办,针对特定的对象、品种或特定区域,由业务科室、监管分局或执法大队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或具体实施方案实施。

  (三)“双随机”飞行检查。

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突击检查。

由业务科室会同监管分局或执法大队,抽调骨干人员分组实施。

  三、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取得商事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及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

  四、检查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明确的风险等级执行,有因检查和飞行检查按照工作需要开展,其检查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本年度新办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检查频次要求执行,原则上本年度新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发证后3个月内对其实施首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单位(含食品生产小作坊)原则上每年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大型商超、食品批发商等重点单位原则上每年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

  五、检查重点

  

(一)食品生产环节检查重点。

以酒类、食用植物油、肉制品、饮料等为重点品种,以大中型、风险高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单位,以传统食品、特色食品集中加工区域为重点区域,以保持发证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批批检验、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其他食品安全制度建立落实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二)食品销售环节检查重点。

以高风险、敏感食品和消费量大的乳制品、酒类、食用植物油、肉及其制品、饮料等为重点品种,以风险高食用农产品批零市场、食品批发商、大型商超为重点单位,以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合规情况为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六、检查内容

  对照食品生产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全项目或重点项目检查,检查项目要达到全覆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科室、监管分局和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事权划分和网格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按照年度总体计划,科学制定各单位的月度检查计划,明确对象、人员、时限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现场检查,注重监管实效。

各部门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时实施复查。

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开展后续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重隐患,要深入剖析成因,编制风险问题清单,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上报总结。

  (三)优化结果运用,确保检查留痕。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信用分类、量化分级的依据,在检查同时同步进行分类分级评定。

每户检查完毕,应分户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及时将检查和处理资料汇入监管档案保存。

2021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整治方案范文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农业部“20__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保障认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标志使用为重点,加大检查指导和依法查处力度,强化全程监控,完善认证及监管制度,实现“三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包装标识规范化、监督管理制度化,推进“三品”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防范和杜绝突发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二)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基本实现获证单位生产过程有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与其对应的生产管理记录档案。

  (三)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获证单位使用标志的积极性和规范性,实现90%以上的用标单位规范用标。

  (四)全面提升认证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健全“三品”监管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认证管理有效性

  督促各县区“三品”工作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认证检查员职责,确保检查员在材料受理、材料报送、文件审核以及现场检查过程中行为规范,做到认证管理“事前有制度、事中有记录,事后有文档”。

进一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指导各地完善产地动态监管、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管理、全程可追溯管理、应急预案等监管制度,逐步实现“三品”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突出关键环节,强化生产经营规范性

  积极推行全程质量监管,突出产地环境监测、投入品控制、生产记录、包装标志使用等各环节,坚持产地环境监控与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相结合,规范投入品使用与开展生产技术服务相结合,包装标识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相结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强化获证单位质量安全意识相结合,积极打造从田间到市场的安全链条,促使获证单位普遍做到“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

  (三)开展产品监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性

  认真开展“三品”质量监测,全面完成省农委下达的“三品”质量抽检计划,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加工车间(仓库)的认证农产品进行抽检,在抽检产品结构中,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各占一定的比例,与产品认证形成对应的协调关系。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及时发现产品质量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和工作切入点,建立健全以检测、分析、预警、防范、控制为主线的“三品”风险管理机制。

  (四)规范标志使用,维护包装标识合法性

  积极开展“三品”包装标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认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促使法律法规规定转变成“三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觉行动。

通过落实企业年检和标志市场监察制度,查处和纠正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三品”市场秩序。

  四、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

(3月)

  部署各县区“三品”工作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组织获证单位对照标准对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

(4—7月)

  组织各县区工作机构对“三品”获证单位生产管理档案、市场销售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组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有效使用“三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开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市场监察活动,对我市五家以上市场中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进行标志使用检查,发现违规产品及时上报处理;

  组织开展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

(7—11月)

  全面开展对全市“三品”认证管理有效性、生产经营规范性、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标志使用合法性的专项检查活动,由市农委“三品”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分片开展专项督查;

  开展全市“三品”产品质量抽检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市场监察活动;

  开展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年度检查,按照规定要求对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进行生产建设和经营情况年度检查。

  第四阶段:

(12月)

  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完善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农委成立“三品”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统一部署开展有关专项整治活动。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成立“三品”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三品”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

  各级“三品”专项整治工作组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迅速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三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合现有监管力量,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切实将专项整治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同时,要注重宣传引导,强化技术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掌握动态,及时总结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联系工作,于每月15、30日前向市农委“三品”专项整治工作组通报工作动态,并在各阶段工作完成10日后递交阶段工作报告,及时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作为监管制度固定下来,逐步完善“三品”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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