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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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章程草案
苏州大学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三节校长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节教学委员会
第七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章学院和学部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七章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节学生
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章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一节董事会
第二节基金会
第三节校友会
第九章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章校旗、校歌、校徽、校训、校庆等
第十一章附则
苏州大学章程
序言
苏州大学是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前身是创办于1900年的东吴大学。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东吴大学文理学院、苏南文化教育学院、江南大学数理系合并为苏南师范学院,同年定名为江苏师范学院,在原东吴大学校址办学。
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苏州大学。
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苏州医学院分别于1995年、1997年、2000年并入学校。
苏州大学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已任,艰苦创业、兴校图强、争先创优,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充分发挥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职能,形成了深厚丰富的办学传统,创造了众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赢得了优秀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校友遍布神州大地和世界各国,许多校友学术造诣卓著,技艺精湛,事业出类拔萃,为母校增添了无限光彩。
学校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中心,培养创新型人才,培育创新文化,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致力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力争将学校建设成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高新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和要求,“序言”部分是叙述“学校基本情况、文化传统与发展定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苏州大学,英译为SOOCHOWUNIVERSITY,简称苏大。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依据“办法”第七条叙述学校的法定地址和校区分布。
第三条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办学指导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凝练特色,致力于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依据“办法”第四条叙述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及其延伸含义。
第四条 学校秉承“注重学业,培养品格,树立优良学风,提倡服务精神”的办学宗旨,承继悠久深厚的优秀办学传统,不断开创学校发展的崭新局面,实现学校的宏伟办学目标。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叙述学校的办学宗旨及其延伸含义。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活动。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叙述学校的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秉持培养“完人”的校训精神,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校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知识基础,成为能力优秀、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学术人才培养工作的地位和基本目标。
第七条学校坚持教学与研究并重,基于学术自由的精神,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大力发展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水平。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叙述科学研究的目的与任务。
第八条学校继承和创新文化传统,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叙述学校的文化职能。
第九条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合作。
学校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叙述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
第十条学校积极拓展学术交流,丰富与国内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声誉。
叙述国内学术交流意义和目的。
第十一条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依据“办法”第四条、第八条叙述学校的国际化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性质与意义。
第十二条学校不断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丰富员工的发展机会,提高工作效率。
依据“办法”第八条叙述学校的重要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
(说明学校的重要发展战略,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十四条学校不断深化改革,积极处理改革、建设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的发展。
(兜底条款。
说明上述未尽的发展战略或改革思路,依据“办法”第八条)
本章主要说明了学校基本情况、学校职能、学校重要的改革与发展思路。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说明学校的行政归属。
依据“办法”第七条)
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说明举办者的一般责任。
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据“办法”第五条)
第十九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依据《教育法》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十五条)
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说明教育性质。
依据“办法”第七条)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说明学校教育形式和层次。
依据《学位条例》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说明主要教学管理原则。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说明具体教学方式。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说明教学管理主要环节。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二十六条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设立教学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说明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依据《学位条例》和“办法”第七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
学校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
(说明学科设置和调整办法。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调整专业结构。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
(说明专业设置和调整办法。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说明规模和招生。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说明教学设施。
依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四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
(说明基本制度。
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说明基本制度。
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学院(部)和直属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可根据需要,向校区派出职能机构代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说明设置机构的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说明学校服务机构,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说明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组织与学校的关系。
依据“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董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说明学校的主要管理机构。
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四十条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说明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
依据“办法”第八条)
第四十一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干部的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
(四)召开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作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说明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一领导权。
(说明党委的性质与地位。
依据《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五)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向校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各类民主党派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参与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
(七)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说明学校党委的职权。
依据“办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校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会讨论确定。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
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
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复议。
(说明党委的议事程序。
依据“办法”第九条。
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说明党委常委的职权。
依据“办法”第九条)
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决定干部提任,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说明常委会议事规则。
依据“办法”第九条。
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说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依据“办法”第九条)
第三节校长
第四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干部的产生程序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说明校长的基本职责,依据“办法”第九条。
内容来自《高教法》)
第四十九条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说明校长具体职权。
依据“办法”第九条。
内容来自《高教法》)
第五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说明学校行政管理制度。
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纪监审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校党委会决定。
(六)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说明校长办公会议事程序。
依据“办法”第九条。
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说明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校长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说明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依据“办法”十一条,内容来自学校文件,校长是否兼任主任有不同意见)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说明学术委员会的结构,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办法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部、所、中心、室)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由院(部、所、中心、室)和相关部门推荐的在职教授、正高职称人员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其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
(院士是否除外有不同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不同学科门类、不同学院和学部。
担任行政职务的正高专业职务者在委员会中的比例不超过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一半。
(说明委员产生办法和组成,依据“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二款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酝酿、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酝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酝酿、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指导学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七)学校责成的其他工作。
(说明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依据“办法”精神第十一条。
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五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除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上报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