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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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责任制
人力资源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带领部室人员作好业务保安。
2、负责新招员工的审核,搞好新老员工的传、帮、带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安全常识和劳动纪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指导监督矿井做好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
5、负责矿井的劳动组织管理,达到岗位配备合理、齐全。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工资制度,在制订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奖励发放等制度时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挂钩考核。
7、监督矿井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8、参加重大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9、积极做好业务范围内的防火、防盗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规定
郑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各单位劳动力管理,加强定岗定员管控,促进各单位按工作进度合理配备人员,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工计划管理
各单位要按定岗定员标准及要求做好人员配备计划,根据工作进度分期、分批配备人员,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一)自2012年1月起,各单位在定员范围内,需补充人员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增补计划申请表、用工需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
要求每月集中上报一次,次月未招聘或招聘不足,剩于需求计划自行作废,需要时重新上报。
(二)各单位招聘人员时,应按省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对其学历、年龄、工作经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其应聘资料(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人员信息登记表)和应聘人员汇总表上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录用安排上岗。
分公司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按管理层次集中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面试。
(三)对于考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各单位按人员类型分别准备齐全报批资料,劳务工由劳务公司报省公司审批,拟调人员、外聘人员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上报省公司审批。
二、人事管理
(一)劳务工由劳务公司办理社保关系,用工单位负责监督。
外聘人员由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商业保险,拟调人员在人事关系未办到公司前,签订聘用人员劳务合同书,所属单位为其办理商业保险。
(二)所属各单位人员的调动,严格按豫煤层气(2011)554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分公司内各矿井间调动的,需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公司总经理签批后,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
各单位不得擅自外借或借用人员,对调离、辞职人员要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三)各单位禁止无计划用工,应聘人员未批不得使用,对于不按程序报批,擅自使用的人员不予计发工资,并对单位负责人、劳资负责人分别处以每人次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拟调人员、外聘人员是指来源于各大煤业集团、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且参加社保的人员。
(二)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法规不一致时,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
1、人员增补计划申请表
2、月用工需求计划表
3、应聘人员信息汇总表
关于规范煤矿劳资管理的通知
公司所属单位:
为规范煤矿劳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高效、稳定、和谐的员工队伍,现对劳资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新进员工管理
1、在定岗定员范围内,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补充人员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人才需求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招录。
2、各单位新招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人员信息表和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劳资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并及时对其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同时为新进人员建立人事档案。
3、新招录人员在入职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按豫煤层气(2011)294号等文件规定,上报审批材料,公司审核报批后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外聘合同)。
二、工资管理
1、各单位劳资部门须在每月2日前将新招录的管理人员拟聘职务申请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批,人力资源部以党群工作部审批意见核定薪酬待遇。
2、对各单位执行协议工资的外聘管理人员,其协议工资标准应经矿班子会研究,且工资不能超过同职级合同制员工工资水平。
各单位与外聘人员签订的工资协议应明确从事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3、批准复工复产并进入地面隐患整改的矿井,管理人员工资按豫煤层气(2010)286号文件执行。
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的人员按豫煤层气(2011)101号文件执行。
因工作需要的特殊人员工资标准必须经分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针对目前各矿井管理人员工作量大,可按人200-400元平均300元增加浮动绩效工资(各矿人数为6人以下)。
管理人员浮动绩效工资各单位要二次分配,杜绝平均主义。
每月随工资表上报浮动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明细。
三、其它规定
1、新增外聘人员协议工资标准须在每月2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各单位按审核意见执行。
2、各单位未及时报批管理人员的职务或协议工资标准,影响工资表上报,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劳资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3、各单位考勤表每月2日前上报,工资表每月10日前上报审批完成(遇休息日顺延),劳资报表每月13日前上报。
未按时上报,每延迟一天,对分管领导罚款200元,经办人罚款200元。
4、各单位上报工资超过15日不予办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河南省煤层气公司郑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关于节假日、休息日值班费发放的规定
公司所属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机关部室节假日、休息日的值班管理,规范值班费发放,经公司研究,对值班费的发放和要求作以下规定。
一、值班费标准
1、节假日、休息日值班:
经理层120元/工,部门负责人100元/工,科级70元/工,管理人员50元/工。
2、调度员、汽车驾驶员、厨师等节假日值班40元/工。
二、具体规定
1、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各部室每天要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原则上以副科级以上人员为主,部门负责人调度值班为节假日、休息日的,不再另行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协调值班期间的各项具体事务。
2、各部室因工作原因,需要在节假日、休息日增加值班人数的,应在放假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无手续者不予计发值班费。
3、值班人员值班要做到按时到岗到位,严禁漏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不许喝酒、参与各种娱乐活动,遇紧急情况迅速通知有关领导。
4、值班人员每月的实际值班天数以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考勤为准。
三、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劳务工工资支付与劳务费结算的管理规定
郑州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2011年12月14日,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了人力资源专题会议,按照会议精神,现制定劳务工工资支付与劳务费提取的管理规定。
一、对于各矿井使用的劳务工,必须是与矿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公司所派遣的劳务工。
矿井劳资部门根据当月劳务工出勤及绩效考核情况计发工资,制表时应与其他人员区分开,以便于汇总。
二、为加强劳务工工资支付监督与管理,各矿井与协议劳务公司结合,由劳务公司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矿井财务部门与劳务公司共同管理该账户。
具体每月由矿井财务部门把劳务工工资转入专用帐户,由银行代发劳务工工资,劳务公司负责监督。
三、劳务公司结算劳务费时,开具劳务服务发票,金额包括劳务管理费、劳务工工资,应缴税费由劳务公司与税务部门协调。
四、劳务工的社会保险,由各矿井监督劳务公司在矿井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五、待上级文件下发后,按上级文件执行。
河南省煤层气公司郑州分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公司有关政策,结合郑州分公司实际,为规范员工各类假期的管理,统一请假制度,特制定《河南省煤层气公司郑州分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申请休病假。
(一)请3天以内的病假,本人填写请假条,由部门(区队)负责人审批;请3天以上7天以内的病假,须提供就诊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请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和建议休息的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
(二)员工因突发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住院,无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须在住院同时由家属电话告知相关领导,并在五日内由家属持就诊医院住院证明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三)员工申请病假的一次最长期限为一个月,病假到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二、事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事假的,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所在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和请假人的岗位情况,合理审批。
(一)3天以内的事假,由部门(区队)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事假,需提前三日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事假,需提前一周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
(二)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半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天数不得超过2个月,一次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探亲假
探亲假享受范围:
已与省公司、煤炭区域公司或所属煤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工劳动合同书》,且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制员工和劳务工。
(一)初次办理探亲假的员工,探望配偶的,要出具结婚证及配偶所在地户口证明,探望父母的,要出具父母所在地户口证明。
(二)员工应提前15日提出休假申请,并填写《员工探亲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劳资部门审批,经劳资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
探亲假享受范围:
已与省公司、煤炭区域公司或所属煤矿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工劳动合同书》的合同制员工和劳务工,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一)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的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根据实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安排年休假时间应以通知的形式下发。
(二)因工作需要未能在单位统筹安排的时间休年休假的员工,本人休假,应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区队)负责人批准,报劳资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假。
五、婚、产、护理等假期
婚、产、护理等假期按省公司文件执行。
六、各单位经理层人员请假,按省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七、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的,不得擅自离岗。
对于擅自离岗和无故延期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对于旷工人员,按天以本人日工资标准双倍处罚。
旷工连续15天,一年内累计达30天的,按规定予以除名处理。
八、7天(含7天)以上各类休假手续,需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登记备案。
各单位劳资部门要建立请销假台帐,并做好日常管理。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带领全体员工做好业务保安。
2、加强政治、业务和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政治、业务技术素质。
3、不断研究引进先进的劳动组织方式和方法,建立高效、高素质的劳动组织结构和员工队伍,最大限度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4、做好业务范围的调资、升级、员工招聘、定额等管理工作。
贯彻效益、效率优先、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使分配机制、管理机制、用人机制更加科学化、正规化。
5、做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指导日常业务的开展,协调与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关系。
6、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追查分析会,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7、积极做好业务范围的防火、防盗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劳动工资科长岗位责任制
1、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做好人事、薪酬、定员定额等政策的贯彻执行。
2、指导所属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核和报批。
3、负责按程序及管理层次为所属单位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及调配等相关手续。
4、负责所属单位职工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
5、指导劳务公司与劳务工进行劳动合同订立、人事档案建立、岗前培训工作。
6、负责对所属各单位薪酬管理,指导基层工资分配,严格掌握工资总额,控制奖金指标,不断改进和完善分配方法。
7、负责所属单位的定员、定额及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达到工资分配规范化,定额管理合理化。
8、带领全科人员认真学习政治业务,提高劳资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9、团结全科同志,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准确有效。
社保科长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省公司文件精神,做好社保业务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2、指导劳务公司为劳务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3、负责按程序和管理层次为所属各单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建、转移、停保手续。
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执行情况。
4、做好分公司机关人员的年收入统计、社保台帐的建立,做到台帐信息准确,更新及时。
5、负责工伤、患病人员住院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
6、协助劳务公司办理工伤人员治疗费用的报批、结算工作。
7、做好工病亡家属信访稳定工作。
8、负责为到龄职工申报退休,为调出职工办理社保账户的转移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力管理(调配)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关于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相关文件。
2、按政策规定,合理配置人员,达到精简高效。
3、研究并参与制定分公司劳动力管理办法及细则,使劳动力的使用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要求。
4、编制劳动力计划,负责新工人的招收、分配和入职教育,使新工人素质达到岗位要求。
5、为管理范围内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相关手续。
6、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或反映劳动力配置是否合理以及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劳动组织的措施和建议,以提高劳动效率。
7、负责对所属单位输入的劳务工进行审核。
8、严格按规定办理工人调动手续及岗位变动的薪酬待遇调整。
9、负责管理范围内人员人事档案建立、管理,及时对入档资料进行入档,并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工资管理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条例。
2、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工资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工资基金不超支。
3、按时到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工资基数,并无差错。
4、及时做好各项工资报表,做到准、快、细、全,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5、负责分公司机关部室人员工资核算、报批,做到准确、及时。
6、加强工资管理,按规定认真审批、汇总所属各单位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
7、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参与基层单位合理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使采掘工人、井下辅助工人、地面工人的收入分配合理。
8、协助领导做好对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9、服从领导,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定额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执行上级各项劳动定额定员政策。
2、负责按劳动定额标准和上级工资管理办法,制定负责范围内计件工组的作业定额和单价。
3、经常了解和掌握生产条件、劳动组织、机电设备、材料供应的变化情况及定额的完成情况。
每月分析定额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工人完成和突破定额。
4、做好劳动定额资料的累积,研究工时利用情况,参加定额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
5、参加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提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进劳动组织的意见,提供有关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执行情况的准确数据。
6、负责审核、结算负责范围内计件工组的计件工资,认真考核计件工组的指标完成情况,按规定标准处理计件工组的计时和停工工资。
7、负责编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表,达到按时上报,数据准确,并有分析说明。
统计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执行各项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条例。
2、认真对所属各单位统计报表进行布置、收集、审核、整理、汇总,作到分类科学、数据准确。
3、严格按规定要求统计上报统计报表,作到数据准确,无弄虚作假现象。
4、认真分析或说明上报的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种资料装订规范,保存完整。
6、积极参加分公司及上级组织的政治学习及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及业务知识水平。
工伤保险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按程序和规定做好工伤申报、鉴定等工作。
2、负责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3、负责职业病诊断、预防、职业健康检查和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4、负责办理工伤人员住院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
5、协助所属单位办理工伤人员治疗费用的报批、结算。
6、协助办理死亡职工的后事处理,积极做好死亡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抚慰供养亲属。
7、负责健全死亡职工和工伤事故档案及台帐管理工作,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的及时更新。
8、负责工伤亡职工家属待遇的发放和调整。
9、宣传贯彻落实上级劳动保险政策和做好稳定工作。
养老保险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关于养老、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学习。
2、负责为管理范围内人员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的新建、转移、停保手续,做好社保台帐的管理。
3、监督所属单位的养老、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检查落实各项业务的完成情况。
4、负责职工年收入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5、落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证职工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6、负责为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报批手续。
7、指导所属单位及劳务公司办理养老、失业保险手续。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医疗保险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省公司医疗保险政策,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学习。
2、负责为管理范围内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新建、转移、停保手续。
3、监督所属各单位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检查落实各项业务的完成情况。
4、负责为管理范围内人员建立医疗保险台帐,并做好日常登帐及医保数据的维护管理工作。
5、负责按程序审核、登记患病人员住院手续,协助做好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
6、负责重症慢性病的申报工作。
7、做好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指导所属单位和劳务公司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郑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岗位设置
人力资源部设劳动工资科、社保科2个科室,岗位设置如下:
1、人力资源部部长1人;
2、劳动工资科科长1人;
3、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岗位1人;
4、定额员岗位、统计员岗位1人;
5、社保科科长1人;
6、工伤、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岗位1人;
共计6人。
郑州分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所属各单位:
根据省公司豫煤层气(2010)286号文、豫煤层气(2011)101号文、豫煤层气(2011)296号文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体现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确保工资发放公开、公正,现制定郑州分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一、复产前工资管理
(一)工资管控管理
1、煤矿复工复产前工资计划及实际发放指标,实行煤矿申报,分公司审核批准。
2、各煤矿对本单位工资分配负直接责任,分公司负责煤矿工资的审批和监管。
(二)工资标准
未进入隐患整改阶段的矿井,按豫煤层气(2011)101号文执行;进入隐患整改阶段的矿井,管理人员按豫煤层气(2010)286号文执行,操作工人工资标准按豫煤层气(2011)101号文标准执行,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文件规定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
(三)工资结算
1、个人工资以当月实际出勤计算并与单位安全生产、个人绩效关联浮动,浮动比例由各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职工提供的劳动情况确定,最低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2、对于有量可计工作实行定额计件管理。
定额单价=投入人工工数×人工工资标准÷单项工程工程量
3、按量计价的工资,以当月分公司审批的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工资结算依据,无计划、未完工工程不予结算工资。
二、生产阶段工资管理
工资分配以分公司对煤矿核定的吨煤工资为基数,与产量、安全、质量、效益(成本)等指标挂钩核算工资,具体由由分公司相关部室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每月依据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工资。
(一)工资基数核定
对各煤矿工资基数的核定以各岗位岗效工资标准、定员人数为基础,综合经营指标、生产条件、当地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核定。
(二)工资结算
工资结算实行结构化工资结算模式,产量、掘进进尺、安全生产、煤质、工作质量、成本等考核指标工资按所占工资基数比例核算,按完成情况上下浮动。
产量占工资比例为40%,掘进进尺占工资比例20%,安全生产占工资比例30%,煤质占工资比例10%,
1、产量工资:
当月完成产量计划时,全额结算;超计划完成时,按所超比例同比例加发产量工资;完不成计划时,按完成比例结算产量工资。
2、掘进进尺工资:
当月完成掘进进尺计划时,全额结算;超计划完成时,按所超比例同比例加发掘进进尺工资;完不成计划时,按完成比例结算掘进进尺工资。
4、安全生产工资:
安全生产与双基考核挂钩,考核每超基准分1分,加发2%安全生产工资,反之,扣减2%安全生产工资。
出现轻伤事故,安全生产工资在考核扣减的基础上再下浮5%;出现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资在考核扣减的基础上再下浮10%;出现死亡事故,安全生产工资扣完。
3、煤质工资:
当月煤质达到指标要求的,加发2%的煤质工资,达不到要求的,根据下降比例,同比例扣减煤质工资。
4、工作质量、成本等考核指标按分公司考核奖罚结果兑现。
三、煤矿内部工资分配意见
(三)矿对区队的工资分配
1、对采掘有量可计单位,根据井下生产条件、生产计划确定的吨煤、延米单价与安全生产、材料消耗、及成本完成情况挂钩考核。
2、对直接为采掘服务的井下辅助单位,以核定的岗位和定员人数测算的工资总额按比例与服务区域的计划产量或计划进尺、安全生产、成本完成情况挂钩考核。
3、对其它井上、井下单位,以核定的岗位和定员人数测算的工资总额与当月全矿产量和成本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挂钩考核。
4、对从事单项工程承包的单位,可实行包工和计件。
(四)煤矿机关科室的工资分配
机关科室人员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津补贴与个人实际出勤挂钩计发,绩效工资按单位效益情况、科室考核情况上下浮动。
(五)个人工资分配
1、有量可计单位,以计分的办法,进行工资分配。
实行分班计件、分班计量、按量计分、按分分配为原则计发工资。
2、工种多的单位可将个人岗位工资作为分配参考依据。
实行按量计分,按分分配的办法进行工资分配。
在计分过程中要考虑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技能等诸因素。
3、对于区队中层工资分配,区队长工资按当月区队人均工资的倍数执行,副队长按队长工资的倍数执行。
四、其他具体规定
(一)所属各单位要成立工资分配领导小组,每月工资发放前召开工资平衡会,对工资分配进行研究,确定分配办法。
(二)对于职务变动人员,以文件下发后的次月起执行新职务工资。
(三)各类假期工资按省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四)基层各单位每月考勤于次月2日前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每月工资表于次月15日前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各项奖金发放统一纳入工资管理,归口劳资部门管理。
(六)分公司对各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已含节日加班工资,遇到有假期的月份时,单位工资总额下达后,先计算加班工资,然后计算岗位绩效工资。
(七)各单位在工资发放中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将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各单位每月工资在发放的同时,工资表应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
(九)煤矿人员津补贴享受的项目、范围、标准,严格按豫煤层气(2011)296号文规定执行。
(十)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