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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三篇

业主公约三篇

篇一:

业主公约

本公约签订于【】年【】月【】日。

为维护_________小区(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大厦),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三、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四、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六、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七、有权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九、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业行政部门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占用小区道路、绿地、广场、空地停车的净收益,占用广场、大堂、空地等搞广告宣传和经营促销活动的净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占用屋面搭设广告牌和通讯发射装置的净收益属屋面覆盖下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业主的义务

一、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二、业主必须按规定依时缴纳应支付的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费。

1、业主应当于每月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于每月__日前交纳水电费。

3、业主应当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每平方米___元。

建设单位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行交纳;未交纳的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监控资金中控制,督促建设单位缴交。

三、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在事前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物业管理公司可向装饰装修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元,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的,无息退还。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三章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___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并且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________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

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亦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

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二、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本公约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已生效的临时业主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五、本物业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进行组织召开。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附则

一、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对承诺人生效。

二、本公约自新业主公约通过之日起,效力终止。

业主(建设单位)签名:

篇二:

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业主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三、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自我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提示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应自觉遵守。

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物业或他人损失的,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七、自觉做好单元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费用自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八、因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应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

业主拒不进行维修、养护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九、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

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凡属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一、本小区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建筑的结构,例如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小区外墙原有色彩,不得在小区外墙上安装任何雕塑品、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

2、占用、损坏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小区任何公用部分的水、电、空调等供应及排水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4、擅自将其名下物业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侵扰小区其他用户的事项;

5、饲养家禽牲畜或任何宠物;

6、进行任何足以引致小区投保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7、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8、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范围及公共设施;

9、未经管理人批准在小区公共范围举行或举办任何宣传或商业性的活动,如记者招待会,展销或展览会等;

10、未经管理人批准,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用水装置和负荷;

十二、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三、使用本小区管理区域内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地下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四、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五、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六、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业主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追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公约对本小区区域内所有业主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变更时,本公约继续对新的业主有效。

篇三:

XX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_XX区XX小区(一期、二期)(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蚌埠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____XX区XX小区(一期、二期)_____;座落位置:

____XX区_____;总建筑面积:

____万平方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_________;土地用途:

_________。

第四条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安全、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两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各幢、单元为单位推选的两名业主代表共三十二位业主组成。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地下停车场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相邻业主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具体如下:

(1)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

(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

(3)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7:

00—12:

00;14:

00—20: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装饰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动物的饲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2、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3、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

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4、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6、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

7、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8、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

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第十五条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以下第_____

(1)____种。

(1)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

(2)轮换分配;

(3)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条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2、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2、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九条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物业的转让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

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定义

1、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3、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条公约通过

本公约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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